我国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问题研究

2017-01-27 17:57
法制博览 2017年31期
关键词:许可法行政许可信赖

史 琳

云南经济管理学院,云南 昆明 650104

我国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问题研究

史 琳

云南经济管理学院,云南 昆明 650104

在行政法法部门中确立信赖保护原则,因其具有重要的价值被逐渐接受。现阶段信赖保护原则应用于我国行政法中,作为解决因信赖利益产生的纠纷的方法,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对我国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

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问题

一、信赖保护原则立法现状

我国传统行政法领域重视依法行政,始终坚持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在该体系中一直处于被忽视的地位,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益经常被忽略。依法象征强调行为的合法性,只要行为违法就会被撤销或者宣告无效,这在一定程度上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存在冲突。

但是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公民权利意识的逐渐加强,在此背景下信赖保护原则于2003年被写入《行政许可法》,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对该原则进行阐述、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也提到该原则。

二、完善我国行政许可法中信赖利益保护制度的具体对策

(一)界定和量化公共利益

从法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公共利益”是行政机关决定如何处理行政许可的一个极其重要的考量因素。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决定变更撤销合法行政许可,亦可以维持违法行政许可。所以,界定和量化公共利益是必要的。学界中对“公共利益”从不同角度出发进行界定。以潘恩为主的一系列学者从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着手来界定量化“公共利益”。他们主要认为:每一个个体的个人利益相加到一起就是公共利益。以马怀德和颜运秋为主的一系列学者从公共利益的划分角度着手来界定量化“公共利益”。他们主要认为:公共利益可以划分为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两部分。公共利益位于第一位阶,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位于第二位阶。我国可以从客观的角度出发加上权衡学者们的考虑来具体实际的量化界定“公共利益”。首先要确定补偿的最高标准。行政机关因为变更、撤销行政许可给相对人带来的损失只包括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即行政行为存续期间能给相对人带来的利益),而最高标准应同时包含预期利益,所以补偿的最高标准应为信赖利益与预期利益之和。其次,明确补偿的最低标准。行政机关因为变更、撤销行政许可给相对人带来损失的最低标准为行对人的预先投入与后期善后费用之和。之所以这样设定预先标准是因为行政许可被变更、撤销后相对人之前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投入就变得无意义,继而转为损失。而相对人为了弥补损失又必然会支付一些善后费用。所以预先投入与善后费用之和是相对人损失的最低标准。

(二)行政主体诚信制度的建构

对于信赖保护原则,有一个首要的要求,就是行政行为的做出一定要把控全局,掌握客观规律,决策的作出必须带有适当超前性,这样就不会反复的变更行为,不损害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和稳定性。要充分利用事物的规律性,把握其发展的规律。因为行政行为的频繁变更,会导致相对人对于行政主体信任度的下降,不利于决策的执行,影响效率和公信。只有当行政行为为相对人谋得了利益,人们才会对行政主体产生信赖,这也是个良性循环。对于民诉中的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最高法院联合其他单位实施惩戒措施,使得许多的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自己的义务。行政法中同样也可借鉴此政策,对于违反信赖保护原则的行政主体,也可建立一个诚信档案,与其单位负责人等主要领导的政绩考核挂钩,对于行政人员的职称和公派学习和培训进行名额缩减,甚至可以限制其办公所用财政预算等等。迫使其积极主动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自己的诚信度,提升自己的群众基础。这也是督促的手段,也是提高行政效率的方法,可谓一石二鸟之计。对于信赖保护原则中的信赖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衡量程序,要建立一个完善统一的标准,使得衡量的机制透明化、公开化、民主化。

(三)构建行政许可撤销程序

在行政许可领域构建撤销程序尤为必要,该项制度适合我国当前行政法领域的现实情况,有利于完善该领域的法律,构建该项程序对行政相对人来说也是个福音。法律所要遏制的就是人的随意性,所要给予的就是稳定的预期。对于如何构建该项程序,以下两点建议:第一,将行政许可撤销程序的具体步骤在法条中明确下来,具体步骤包括通知、说明撤销理由、听证、决定、复议。第二,撤销权在民法中是一种形成权,故而适用除斥期间更为合理,将其运用到行政许可法中也应为行政许可撤销程序明确规定2年除斥期间,这样不仅合法有效保护了相对人的利益,还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

三、结语

信赖保护原则有利于保护行政管理建设相对人权益,有利于诚信政府的建设,有利于行政法治发展与完善,该项原则被纳入到《行政许可法》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但是也应当看到目前我国《行政许可法》中关于信赖保护原则规定的不足,我们必须要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建立更加全面具体而且符合中国国情的信赖保护制度。

[1]边丽.论行政许可中的信赖保护原则[D].吉林大学,2012.

[2]周丽.行政许可中信赖保护原则适用问题研究[D].辽宁大学,2015.

[3]钟琅.论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原则[D].兰州大学,2014.

D922.1

A

2095-4379-(2017)31-0239-01

史琳(1981-),女,云南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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