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入额法官“协助办案”模式研究

2017-01-27 17:57
法制博览 2017年31期
关键词:员额助理办案

吴 谦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浙江 金华 321000

未入额法官“协助办案”模式研究

吴 谦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浙江 金华 321000

针对未入额法官“协助办案”模式展开研究,是对整个司法改革的一个小小切入点,通过对其的定义地位、实践反馈及一定程度的总结,对未入额法官这一群体展开研究,以更好地服务于员额制后的司法体制,提高司法效率,强化司法公正,有效地“去三化”,达到司法改革的最终目的。

法官员额制;未入额法官;辅助

在司法改革早已势不可挡,“员额制”亦已尘埃落定的今天,除却进入员额勇挑大梁的司法第一线的各位法官之外,仍将有相当一定比例的法官仍处于员额之外,这是既是既定事实,也是制度改革中早就预设好的一部分,但是一个计划再完美,也赶不上现实实践中遇上的千变万化,同样出于对“因地制宜”、“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等因素与原则的考虑,对于未入额法官的“协助办案”模式的研究必定将是一个主观并且重要的议题。因此,研究未入额法官“协助办案”模式,就是在对现有新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创新的一个过程,是将理论与实践高度结合后的新思路新题目,更将有利于更好地开展进一步的司法改革的深化。在本文中将从三个点去对该议题进行切入,探讨该模式产生与发展前前后后的一些动态与问题,并予以一定的小结,以期与各位司法同侪共议。

一、未入额法官“协助办案”的定义与地位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正在不断推行,法制体系不断健全。为了不断满足变化中的社会法制状态与民众对司法公正的内在需求,法官员额制的出现与实施势在必行。然而员额制的出现与实施必然导致了有相当比例的一线办案法官成为未入额的法官,随着一线案件数量的日趋增长与内容的日趋复杂化,对于未入额法官“协助办案”的定义显得尤为重要。

而对其的定义,不仅要从整个员额制改革的全局来定义,更需要从日常司法实践中去定位。从整个员额制的全局来看,在新的体制之下,法院的工作人员进行更加专业化的分类分层,将法院的司法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司法人员将大体分为几个序列,第一序列是进入员额的法官,第二序列是法官助理,包括了目前暂时未入员额的法官,第三序列是司法辅助人员,而未入额的法官将成为法官助理的中坚力量,成为进入员额的法官的助理,辅助法官完成日常的审判工作,在这里它强调的未入额法官的辅助作用,未入额的法官不再具备独立办案的资格,而转而成为一个协作团队中起次要作用的成员;从日常司法实践中来看,未入额法官“协助办案”的定义则将更加丰富,具有实践性、地方多样性,尽管未入额法官将被统称为法官助理,但是在不同的环境之下,其的定义也随实际履行的职责而有所区分,在目前多地的实践中来看,较多的是成为法官的审判助理,分担现有法官繁多而复杂的工作量,将原有的工作内容抽丝剥茧,留下核心部分给法官,而由法官助理来承担剩余部分,用以加强法官的专业化,但是也存在给法官保留偏多,而由法官助理来承担一部分本归书记员完成的偏专业性、复杂性的工作,确保法官工作能够更加高效、准确地完成。

未入额法官“协助办案”实施之后,不仅仅将提高法官的办案效率,更将有效培养预备进入员额的准法官的专业素养,促使现有司法序列趋向严密性与有序性,有效地提高整个法院司法群体的专业性,实现“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的改革目标①。

二、现阶段下的实践效应与反馈总结

2002年12月8日,在“大法官讲坛”开幕式上,中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法院、法官与司法改革》的演讲中指出,现行法院制度存在的问题为三个方面:一是司法权力地方化;二是审判活动行政化;三是法官职业大众化。这三个方面的现状是督促司法改革的直接原因,也将成为法官员额制之下的未入额法院协助办案所将直接面对的三大难题。

首先针对司法权力的地方化,未入额法官协助办案对其最直接的影响就是能够参与到案件决断中的地方因素将被大幅度削弱,相当数量的未入额法官将失去裁决的权力,这是对他们的约束,也是对法官权力的保护,同时,员额外的法官的编制将脱离地方政府的约束,直接由法院内部任免,这将有效地阻止司法权力的地方化;其次针对审判活动的行政化,未入额法官的“协助办案”促使了司法程序更加强化的严密性,同时起到了有效地监督作用,使得即使是入了员额的具有行政职务的院长们也必须按照程序办案,规范了司法办案流程;最后针对法官职业大众化,在我国法院内部,不同的人员没有建立健全的分类管理制度,法官与书记员,法官与行政岗位上的人员,法官与后勤部门的人员之间缺乏分类管理。在轮岗的过程中,某些没有审判资格的人员,包括书记员、刚从部队转业回来的人员也成为案件的承办法官②,而未入额法官“协助办案”的模式使得这种不健全的模式得以得到修正,使得真正具备专业水平与高素质的法官提前进入员额内,而通过未入额法官“协助办案”的模式帮助提升部分非专业法官的办案水平,为培养员额内法官提供了一个缓冲与有效的方式。

在各地的实践中,未入额法官的协助办案与实际操作的磨合产物都不尽相同,最终产生的实践反馈结果亦有所不同,大体可区分为以下几种:

(一)换汤不换药型

由于“协助办案”制度并未有明确且清晰的统一规定,故在有些地方法院,基本将未入额的法官助理等同于现有的助理审判员,除却名称的变化,其他基本没有任何改变,不仅无法突出未入额法官的辅助地位,更无从着手对法官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的培养,属于典型的换汤不换药,这类型不仅是对司法改革的僵化运用,更是体现了部分地方法院在员额制势在必行趋势之下的消极态度,应当从根本上予以否定。

(二)大包大揽型

相对于第一种类型“风雨不动安如山”的状态,这种类型所体现出来的则是一种“过犹不及”的状态,基于法官员额制的基础之上,有些地方法院,对未入额法官的职责规定又过于繁重,极大地增加了未入额法官的工作量,在实际操作中承担了对法官与书记员工作的分担者、肩负者的角色,这种角色的设定首先是不科学的,员额制改革的初衷并不是角色的简单拆分,而未入额法官的“协助办案”职责更不是简单的对原本属于法官与书记员的工作量的大包大揽,这种类型同样也应当予以否定。

(三)科学分配型

实际上大多数法院的实践均遵从了科学原理,以现有的法律资源结合当地实际,从数量与司法人员的配比上对未入额法官“协助办案”的模式进行了合理有效地探索,不论是案件相对较少的西南、西北地区还是案件多且繁杂的东部沿海地区,都涌现了不少改革的亮点,这些亮点经验都会在之后的小节中予以详细介绍,在此就不再赘述。

现在正是司法改革的关键时期,目前实践的反馈总结对于今后改革的方向与相关规定及管理办法的出台总是弥足珍贵的借鉴,唯有在实践中检验理论,在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才是理论能真正应用到实践中去的唯一路径。

三、未入额法官“协助办案”模式研究小结

结合本文以上陈述,笔者在这里对于未入额法官“协助办案”模式的研究做出一个小结。

首先,未入额法官“协助办案”模式其自身当下仍处于不断摸索与完善当中,因此第一步的定义与定位尤其重要。未入额法官“协助办案”重在协助二字,需强调其主要作用就是辅助,切忌喧宾夺主,这不仅是对法官地位的尊重,也是司法程序公正的要求。同时要注意法官与未入额法官之间的关系协调,不仅要起到未入额法官对入额法官的有效辅助,更要起到入额法官对未入额法官的有效培训与提升,为培养下一批入额法官打好坚实基础,这同样是未入额法官“协助办案”模式存在的重要意义。

其次,对未入额法官的“协助办案”职责予以明确的分工。纵观各国的类似模式,其能长期有效存在的重要原因就在于对其职责的明确分工规定。对于我国的模式发展而言,基于具体的国情,可根据法官助理的具体工作所需的法律经验的差异性,法官助理职责由易到难分为三部分:初级助理工作部分、中级助理工作部分以及高级助理工作部分。③根据难易区分了未入额的法官,将更有利于各个阶段的未入额法官的办案能力与专业水平有的放矢地提高,使得相关的一对一指导与培训能够更加具有针对性。

再次,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北京房山法院曾通过试点建立起法官助理分级管理制度,并由此形成法官助理队伍内部、法官对法官助理、法院对法官助理等几个方面共同构成的动态、高效的监督管理体制。④由此可见,一个完善的监督机制是促进发展正确有效进行的必备要件。它一方面能够对未入额法官的辅助行为起到规范与指导作用,一方面也将帮助入员额的法官更好地指导、引领未入额法官协同办好案件,真正提高办案效率。

最后,明确职业前景与待遇。在改革试点初期曾有试点法院传出将未入额法官序列称之为“等死”群体,这种夸大的说法从某一个方面反映出的正是未入额法官对于前景待遇的悲观态度,而这种态度最直接的成因就是因为其对未来前景与待遇的不确定性。并且伴随着当下法官离职潮的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如何能在模式中保证未入额法官的办案积极性,确保司法精英人才的不流失成为关键中的关键。而在实际改革中,上海的司法改革方案中就强调了要落实《法官法》第37条所规定的“法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但是却由于金额有限而见效甚微,这说明单单薪酬的提升并不能有效调动群体的积极性,更加明确与阳光的晋升通道与看得见的尊严相对而言或许会更为重要。同样这也意味着司法活动去行政化的脚步也需要加快了。

管中窥豹尚可见得一斑,长积跬步放得以至千里。未入额法官“协助办案”模式的研究在整个司法改革的汪洋之下仅是小小一朵浪花,但是却不容忽视,作为中国司法界的一份子,我们无不希望司法改革能朝着最正确人民所最希望的方向行去。锲而不舍,金石可镂,司法改革绝非一蹴而就而能成事,未入额法官“协助办案”模式的研究与成果亦如是,但只要去探究,去思考,去结合实践,应用正确的理论,就一定会有守得云开见月明的那一天。

[注释]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2013.9.

②黄小平.论法官助理制度[D].湘潭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③储晨韵.法官员额制下法官助理制度研究[J].法制博览,2015.12.

④孙国明主编.法官助理[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186.

[1]佛法研.法官助理与法官员额问题研究[J].人民司法,2002.8.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2013.9.

[3]肖扬.法院、法官与司法改革[J].法学家.

[4]储晨韵.法官员额制下法官助理制度研究[J].法制博览,2015.12.

[5]孙国明主编.法官助理[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186.

D926.2

A

2095-4379-(2017)31-0116-02

吴谦(1992-),女,汉族,浙江东阳人,法学学士,任职于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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