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民主新方式探究
——基于网络民主的视角

2017-03-09 05:43
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协商网民公民

费 蓉

(安徽社会主义学院,安徽 合肥 230051)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

协商民主新方式探究
——基于网络民主的视角

费 蓉

(安徽社会主义学院,安徽 合肥 230051)

网络空间的开放、通达和不设限制使得直接参与协商的公民数量大大增加了;网络时间的持续不断使得公民参与协商的时间更加充裕了;网络参与的隐匿性使得协商过程更具复杂性,协商的有限理性也变得更丰富了。面对这一崭新的民主参与方式,我们在肯定的同时,也应关注它在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并积极找寻使其良性发展的对策。

协商民主 网络 网络民主

2014年9月,在庆祝人民政协会议成立65周年的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独特的、独有的、独到的民主形式。”明确强调“建立健全提案、会议、座谈、论证、听证、公示、评估、咨询、网络等多种协商方式,不断提高协商民主的科学性和实效性”。著名学者俞可平曾为协商民主下过一个言简意赅的定义,“自由而平等的公民通过对话、讨论、审议等方式,参与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1]。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给人们的生活,特别是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革。开放、平等和包容的网络空间,自由的网络时间,不仅增强了公民通过网络参与民主生活的意愿,提高了公民通过网络参与民主生活的频率;同时也拓展了协商民主的公共空间,改变了协商民主的参与模式,优化了协商民主的控制结构。[2]

一、网络民主的内涵、参与方式与价值特性

(一)网络民主的内涵

网络民主是网络和民主两者的融合,即“以网络为媒体的民主,或者是在民主中渗入网络的成分”[3]。可以将网络民主理解为多元政治主体,借助现代信息技术,以网络为平台,表达政治意愿,参与政治事务的一种新型民主形式。在这种民主形式中,网络空间的开放、通达和不设限制使得直接参与协商的公民数量大大增加了;网络时间的持续不断使得公民参与协商的时间更加充裕了。此外,网络参与的隐匿性使得协商过程更具复杂性,协商的有限理性也变得更丰富了。

(二)网络民主的主要参与方式与价值特性

1、主要参与方式

(1)电子政务。在实施电子政务的过程中,政府网站上开辟诸如“问政平台”、“在线交流”、“留言板”、“领导信箱”等一系列互动板块,公民可以就其关注的国家或社会事务与相关的政府部门进行对话。电子政务的出现为公民在政治参与过程中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搭建了一个新的重要平台,提供了体制内的沟通渠道。

(2)网络论坛。网络论坛是一种虚拟的网上社区,在这个社区里,身份迥异的网民可以跨越地理空间的阻隔,围绕着有共同兴趣的话题展开讨论。因此,网络论坛也成为了参与政治生活的又一个重要场所。网民会就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比较关切的公共事件等在论坛里各抒己见,互相交流。

(3)网络化舆论。网络化舆论强调的是大量网民就某一具有代表性的社会现象或热点事件纷纷发表意见,有时这些意见会形成一种具有较强力量的舆论,无形中会对政府的政策制定或实施产生一定的压力。当然,这种压力可能会促使政府更加充分地考量舆论背后的民意,使政策的制定更加合理、更为科学。但是,网络化舆论有时也存在民意被裹挟、民意失真等缺陷,也可能会“绑架”政府,使政府在政策制定或实施过程中发生偏差。

2、网络民主的价值特性

(1)事务公开性。协商事务具有公开性,即从事务的规划、论证至最终的政策出台都是公开的。在决策之前,相关部门通过网络,尽可能让利益相关人都知道要决策的事情。在协商过程中,参与者可以在网络上公开发表自己的看法、阐述观点、表达诉求。经过充分协商,达成较为一致的共识之后,相关部门将最终出台的政策在网上公之于众。公开性可以防止幕后操纵,有效避免腐败。

(2)主体多元性。多元性是协商民主的基本特征之一。我国人口众多,不同民族、不同地区、不同阶层、不同行业、不同年龄等人群所构成的网民,其成分具有多元性。网民成分的多元是网络民主主体多元的基础,不同群体的网民具有不同的利益诉求,这就要求各方充分商议,通过协调后在侧重有别的诉求中找到一个平衡。

(3)主体平等性。网络民主主体平等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网络不同于传统媒体,只要具备上网的基本条件,任何人都能参与其中。其二,网络社会作为不同于现实社会的一种虚拟世界,构建了一种相对平等的话语环境,在参与网络民主活动的过程中,其身份都是“网络公民”。网络民主的主体平等性契合了合法决策需要的平等条件,即参与协商的公民在协商过程中具有同等的地位,即所提的意见会受到同等的对待。

(4)参与便捷性。参与网络民主活动,既没有时间、空间的限制,也不受其他附加条件的制约。只要具备上网条件,便可随时随地参与其中。网络民主方式为公众参与国家政治和社会事务提供了更多的可能,也激发了公众参政议政的热情,拓宽了公众民主参与的渠道。

二、网络民主参与面临的主要问题分析

(一)面临的主要问题

1、网络参与主体之间存在城乡失衡和地区失衡的现实。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最新的调查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12月底,中国网民规模为7.31亿,网民的人数已占到我国人口总数的53.24%,其中,城镇地区网民的普及率为69.1%,农村地区仅为33.1%,两者之间的差距显而易见。此外,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在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也存在着差异,加上其它的一些因素,体现在网络普及率上差别明显。例如,北京、上海和广州三座城市的网络普及率超过70%;而贵州、甘肃、云南等偏远省份的互联网普及率却不到44%。

2、协商主体网络响应缺失。政府是网络民主协商主体之一。当某些政府部门或单位出现偏好与网民偏好不一致,面对网络民意,他们将“不发声”视作是“最好”的处理方式。有时,当这种选择性“失语”引发越来越多的网民不满时,这些政府部门才开始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被迫对网络民意做出回应。其对待网络民意回应缺失或被动回应的态度,都会对公众参与网络民主协商的积极性造成伤害,同时也会对政府的公信力产生影响。

3、非理性行为和恶意破坏行为的存在。面对互联网中真假难辨的海量信息,相当数量的网民或没有消化这些信息的时间和精力,或缺乏甄别这些信息真伪的能力,因此极易产生盲从的心理,导致非理性行为的产生。此外,有些公民在网络民主参与过程中,不是基于对国家和社会的强烈责任感,不是基于对所参与的事件客观公正的评判,也不是基于表达自身的合理诉求,只是出于自我不良情绪的一种转移性宣泄,致使在网络民主参与过程中随心所欲,发表无益或过激的言论,对网络政治生态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由于网络是一个开放的平台,加上其具有匿名性的特点,部分网民认为自己在网上的言行是隐蔽的,难以被发现,因而随意制造或传播虚假信息甚至是政治谣言,蛊惑人心,破坏社会稳定。有些言行不但超越了道德规范,甚至突破了法律底线,必须受到相应的惩罚或制裁。

此外,某些敌对势力也将互联网作为推行他们意识形态的平台,假借人权、民族、宗教之名,对我国“指手画脚”,干涉我国内政,意在对我国进行“西化”和“分化”。因此,加强互联网安全领域方面的建设,事关国家的主权和政治安全。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1、有关部门行政管理理念落后。对于公民在网络民主参与过程中的疑问和期待给予及时回应,本是各级政府部门份内之事。一些地方和部门面对某些社会热点事件“打死不说”,面对公众关切“不回应”、“不发声”或永远都是“正在调查”,这种现象背后的深层原因是部分官员存在惰政思维,面对一些棘手问题,怕处理不好会“惹火烧身”,影响自己的仕途,以致“沉默是金”。惰政思维的根源是某些官员的价值取向发生了偏差,将“以官为本”作为自己的追求,缺乏“权为民所用”的公仆意识。

2、参与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对于一些社会热点事件,相关政府部门作为当事一方,拥有大量第一手权威信息。如果这些部门不公开或者有选择性地部分公开相关信息,就会在网络参与主体间形成一种信息不对称的局面。一些网民因为无法了解事件背后的真相,缺乏对事件进行客观而理性分析的基础,加之转型社会普遍存在的浮躁风气,往往就会偏听偏信网上那些所谓“消息人士”未经证实的言论,从而人云亦云、盲目从众。

3、网络参与制度和法律环境的缺失。互联网的出现为公民参与国家政治和社会事务提供了一个新的通道,使网络民主成为一种可能。但要使网络民主这一新生事物有一个有序清朗的发展空间,需要有与之相配套且较为完善的制度和法律作为保障。然而我国目前现实的情况却是,在网络政治参与中无论从制度层面还是从立法层面来说都较为薄弱和欠缺,如对具体的关于规划参与行为、畅通参与渠道、保证参与实施的制度十分缺乏[4];对公民在网络参与过程中有关协商程序的规范,监管机制的规定等基本空白;对网络参与中出现的非理性言行及其处罚也没有较为明确的法律界定和标准等。

三、实现网络民主的优化途径

(一)不断加强网络普及的硬件和软件建设力度

计算机和网络等硬件设施的普及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因此,在我国偏远和贫困的地区,因为缺少配套的资金,网络的普及率相对较低。为改变这种状况,政府应该出台相关的扶贫优惠政策,在经济较落后地区加大对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从而扩大互联网的覆盖面。此外,政府还要通过各种渠道大力普及计算机及网络基础知识。唯有不断加强网络普及中的硬件和软件建设力度,才能实现网络民主参与主体的最大化,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网络公共参与。[5]

(二)提升协商主体网络响应速度与质量

政府网站承担着服务公众、服务社会、服务政府,以及资源整合、信息公开、民主参与等方面的作用。推进电子政务,不仅是推动政府工作公开透明的重要方式,更是公民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渠道。各级政府应该高度重视网站建设,精心设计,在栏目设立上,除了应有的信息公开、社会服务功能外,更要开辟互动板块,在政府和民众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网民既可以就某些重大事件或热点事件谈谈自己的真知灼见,也可以就身边出现的问题说说一家之言。相关政府部门要树立公仆意识和责任意识,对网民的关切给予积极的回应并妥善处理,保护公民网络问政的积极性,使政府网站真正成为公民参政议政的一个新的重要平台。

(三)建立健全与网络政治参与相关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与网络政治参与相关的法律制度还较为薄弱,要将网络民主方式纳入法制化的轨道,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对协商的主体进行实名认证,即推行网络实名制。网络实名制对网络参与者具有从虚拟身份还原到真实身份的功能。因此,推行网络实名制不仅能极大地解决网络匿名所带来的非理性网络行为等现实问题,还能对某些来自个人或组织的针对国家和社会的恶意行为进行快速“定位”并给予坚决打击。网络实名制应遵循“前台匿名,后台实名”的原则,规定除国家授权的执法机关外,其它任何机构不得掌握匿名与实名的映射对应信息,这样,既可达到实名制的目的,又能有效地保护网民的隐私与合法权益。

其次,要加强和完善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政府部门要建立网络信息平台,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强化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信息的获取是公民参与网络民主活动的基础,若政府相关部门不公布或少公布信息,一些网民得不到必要的信息,就可能发表一些可能与事实并不相符的言论,给网络政治参与蒙上阴影。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是为公民参与网络民主协商提供知情权的根本要求。

再次,要建立健全保障网络政治参与正常化的法律制度。如规定哪些方面的国家和社会事务在政策出台前必须放到网上交由网民进行讨论,构建网民政治参与的制度性途径;建立政府部门对网民所提合理意见和建议的反馈机制,并有专门的人员对此进行督查;明确界定网络参与非理性行为、恶意破坏行为的法律适用范围。

(四)加强网络道德建设,培养网络道德意识

由于相关真实信息的缺乏、认识的局限性、网络监管的不完善、生活的压力等各种因素,使得一些网民选择非理性的言行发泄自身的不满情绪。有时这些非理性的情绪化的言行会相互“传染”,形成积聚,产生“网络暴力”的现象,对网络参与的正常秩序造成极大的干扰。法律和制度的制定可以从外部制约网络参与中的破坏或非理性的行为,而道德的培养则能使公众从内心产生一种自我约束力。政府应当在全社会加大公民网络道德建设的普及教育力度,使公民普遍意识到,在网络虚拟空间里进行的活动也必须遵循现实社会中的道德准则,明白在网上随意制造和传播虚假甚至反动的信息同样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能以理性而成熟的方式参与到网络民主的过程中去。

[1]俞可平.协商民主:当代西方民主理论和实践的最新发展[N].学习时报.2006-11-06(006).

[2]伍俊斌.论互联网与协商民主的契合[J].理论与改革,2014,(04).

[3][美]马克·斯劳卡.大冲突:赛博空间和高科技对现实的威胁[M].黄锫坚,汪明杰译,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1999.

[4]张铁军.论公共管理中的公众参与[J].福州党校学报,2009,(01).

[5]刘梦璐.协商民主下的网络公共参与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5,(07).

责任编辑:肖建平

D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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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2803(2017)02-0075-04

2017-03-30

费蓉(1965—),女,安徽合肥人,安徽社会主义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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