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风险管理的探讨

2017-03-09 22:01李亮杰
环球市场 2017年19期
关键词:合同条款发包人承包人

李亮杰

国核工程有限公司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风险管理的探讨

李亮杰

国核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建设往往涉及的方面较广,所花费的时间非常长,多时需要几十年。当然,所花费的时间越长,建设工程项目存在的风险就越大,风险影响因素就越多。发生的风险故事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巨大的损失,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与财力,造成无法估量的经济损失。对工程EOC总承包项目存在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针对性解决,才能保证项目顺利完工。

EPC工程;总承包;合同风险;管理

1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风险风险

在合同法上,广义的风险是指各种非正常的损失,合同在订立之时便对签订合同的双方都有约束效力,同时合同中的条款不一定都是对双方利益公平的,所以在签订合同之前签订合同的双方一定要对相关条款仔细检查。通常来说合同风险主要包括三方面的风险:一是合同条款风险,主要是指合同在订立之时,合同中的一些条款存在的问题,最主要的表现就是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为了能够顺利承包工程不得不接受苛刻条款,还会有因为条款不完整、歧义引起的风险,这会对后来的工程承包带来很大的潜在危险;二是合同管理风险,主要表现在合同管理人员由于自身能力不足、法律意识不高、商务能力不足、管理水平低下等问题,对合同的赔偿能力设计不足,导致合同对对方的约束能力不强;三是合同漏项风险,一项工程的完成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涉及到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调试等各个各环节,很容易发生遗漏项的问题。

2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风险管理

2.1 总承包商投标设计控制

总承包商在投标中,应充分分析和验证业主提供的基础数据和各种资料,深入调查工程范围内的地形、地貌、地质、水文和周围环境,对工程范围内可能影响工程建设的灌溉渠道、地下管道、住户等进行详细了解,并提出相应的方案措施,有效降低合同报价风险。总承包商在设计中,应对外业工作进行加密勘测,对上一阶段提出的问题进行有效响应,充分优化设计方案,严格控制限额设计,尽量减少设计变更,有效控制合同项目设计风险。总承包商在采购中,严格执行采购计划,建立产品采购数据库,从市场及专业角度分析相关产品市场走向,对大宗材料和设备可建立供应商数据库,及时录入价格信息,更新数据,为降低合同项目采购成本提供可靠的经济分析及数据支撑。

2.2 合同谈判及合同签订阶段的风险控制

合同作为合同双方权利、义务规定的契约,是项目执行的依据,也是日后解决争议、确定索赔的最高准则,因此,合同的谈判和签订对风险的控制与预防至关重要。首先,应针对合同文件中有关EPC总价的相关条款进行仔细复核,因为EPC合同常常适用于大型工程,其牵涉面广,合同文件多,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难免会出现一些疏漏和错误,或有未反映具体项目实际的情况的也不足为奇,这就需要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复核合同的构成、条款及数据资料等。但应明确向投标人表示:投标文件构成对招标文件的承诺,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的实质性条款,原则上不应在投标人合同谈判时提出的要求进行变更,除非投标人在投标时明确提出商务、技术偏差,才能考虑协商变更。其次,应十分注意技术规范书的签订及发包人技术资料及图纸的提交,尽量做到技术规范详细、提交资料完整、要求明确,以便后续工作顺利开展。另外,由于EPC合同是承包人应承担项目建设期的主要风险,可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自行通过现场踏勘、收资、计算等手段自行确保工程资料的正确性,避免承包人以发包人提资不足或双方合同技术纠纷为由提出工期、费用索赔,或造成扯皮引起项目拖延。

2.3 “变更、索赔”条款

施工变更很常见,常常由于设计变更或实际施工条件变化,造成施工工艺、设备材料改变,以及相关附加试验改变等等,一般会导致工程量和工程进度变化。其次要约定工程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现场签证单、书面变更通知单等。最后要明确工程变更的程序,承包商在接到业主书面变更通知的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业主提交书面建议报告,业主需在接到承包商书面建议报告后,作出批注、撤销、改变原变更计划的决定。由此,一旦发生变更,承包商能够及时识别并掌握证据,为索赔做准备;在合同条款中,一是要明确约定工程索赔的依据,可以采用明确列举和概括定义相结合的方式,包括业主和承包商有权提出索赔的具体情形。对承包商而言,有权提出索赔的情形常见有业主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进度款,造成设备材料延迟、工期延误和费用损失,以及因业主方面的原因未能通过政府管理部门的竣工试验或延误竣工试验等等。可能面临的反索赔情形,如因承包商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因承包商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程局部功能未达预期,以及费用增加等等。二是明确约定工程索赔的程序,具体包括索赔的期限、索赔通知发起时间、索赔报告的内容等。

2.4 验收结算方面

合同条款中通常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向承包人付至合同价款的100%”,但具体发包人组织结算的时间和结算后付款时间没有明确,实践中由于业主原因造成的迟迟不能结算,导致工程尾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给总承包人造成的损失无法索赔。在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总承包人递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30天内进行结算审计。并在结算审计完成后14d内向总承包人付至结算款的100%”。与此同时:应当组织验收人员对分包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以确认货物、工程或服务符合合同的要求。大型或者复杂的工程,以及特殊设备应当邀请或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参与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验收要及时,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返工、修复、退货或索赔要求。

[1]冯违.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合同管理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2.

[2]王东.海外EPC总承包项目风险管理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4.

[3]金国江.EPC工程总承包项目风险管理研究[D].天津大学,2013.

[4]林杰.EPC模式下总承包项目合同风险管理研究[D].中南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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