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问题研究

2017-03-23 20:18
长春大学学报 2017年11期
关键词:马鞍山市普法学法

万 师

(中共马鞍山市委党校 科研处,安徽 马鞍山 243011)

马鞍山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问题研究

万 师

(中共马鞍山市委党校 科研处,安徽 马鞍山 243011)

马鞍山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以民主法治为抓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也存在着宣传不到位、农民参与积极性不高、农村法治服务体系不健全等问题。需要从创新宣传方式、提高农民参与积极性、注重农村社区法治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农村法治基础建设等做起,搞好新型农村社区民主法治建设,为马鞍山市“十三五” 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总的目标积极努力。

新型农村社区; 民主;法治;发展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阶段一项不可或缺的内容,是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载体。在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发展现代农业,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促进公共服务体系的均衡发展。法治建设是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重要保证之一,从民主法治示范村的角度去重新认识当前马鞍山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从而更好地促进新型农村社区在健康的轨道上发展。

1 马鞍山市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的成效

从2004年开始,马鞍山市先后有4个村被授予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荣誉称号,即当涂县唐南镇兴永村(2004年第一届),雨山区佳山乡芦场村(2008年第三届),和县善后镇早林村(2012年第五届),花山区塘西街道团结村(2014年第六届)。还有22个村被授予安徽省“民主法治示范村”荣誉称号。目前,马鞍山市以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作为抓手,新型农村社区的建设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1.1 改善党的领导,增强村级干部治理水平

在新形势下,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坚强领导,是农村工作沿着正确轨道上运行的强有力的保证。马鞍山市“民主法治示范村”在改善党的领导方面做了一些有益尝试。例如,雨山区佳山乡芦场村、当涂县黄池镇劳动村,设立了党代表工作室,驻室的党代表参与调解村民的矛盾与纠纷,引导党员与村民互帮互带,共同致富。和县善后镇早林村党组织实施“三抓一保”制度,即抓人、抓事、抓机制、保纪律。既确保了党对农村法治工作的领导,也促进了村干部治理水平。具体做法是:抓人,就是抓村级干部队伍,着重抓村干部队伍建设,创新特色服务;抓村党员队伍建设,凝聚党的战斗力,带头遵纪守法;抓农村管理工作,配好村民组长,提供优质服务。抓事,即在村居干部专业化的前提下,树立村级干部担当责任与大局意识,想干事,干好事,做实事。抓机制,重点抓服务机制建设,即“面对面服务”(党员、村干部不定期入户与村民交流,当面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线连线服务”(制作“便民联系卡”,开辟“绿色通道”,设立咨询台,解疑答难)、“手牵手服务”。保纪律,就是实行“双约机制”,约束“官”(村干部)和约束“民”(村民),增进了团结,改善了村干部的工作作风,调动了群众遵纪守法的主动性。

1.2 增强法治教育,提升了村民的法治素质

马鞍山民主法治示范村制定法治教育工作计划,设立法治讲堂,建立法治书屋,组织村法治宣传组,邀请司法所、律师对村民开展法治授课,帮助村民利用法律进行维权活动。佳山乡芦场村积极开展对村民的法治教育工作,他们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将自编的《滨江芦场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政策汇编》小册子,由村干部主动送上门,做到家家收到、户户签名,让全体村民了解与征迁有关的法律法规。这不仅使村民有知情权,也让村民能行使监督权,了解监督征迁的全过程,保证了该村依法征迁、文明征迁。另外,一些村还利用村级夜校的形式,将村民组织起来,聘请老师,对他们进行农业知识与技术的普及,提高村民的农业技术,还加强法治学习,增加村民学习法律的积极性。由此可知,既有利于改善干群关系,也有利于农村的社会稳定。花山区塘西街道团结村推行“法律援助卡”制度,对法律援助对象在刑事、民事等方面提供法律援助。他们还开展“法进家庭”活动,使村民成为“法律明白人”。

1.3 建章立制,提高村民的法治意识

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制定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将村民的行为约束在规范内,“这是涉及村风民俗、社会公德、公共秩序、遵纪守法和社会治安管理等方面的综合性规定。”[1]61因此,这些《村规民约》虽然内容各异,但它们的宗旨是相同的,村民法制意识并不是村民在现实生活中自觉形成,这需要社会引导,也需要一系列制度的约束,更需要在道德自律的基础上,一定的条条框框的规范。当涂县黄池镇劳动村,将他们的《村规民约》编成了“三字经”,让村民传唱,使之成为该村的社歌,既丰富了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也促进了村民遵纪守法。该村在抓村规民约建立的同时,改进了村务管理方式,成立了村民理事会,规范村红白喜事的管理,将村公共礼堂提供给村民办理红白喜事,得到了村民积极响应,保障了村容村貌。因此,“基层直接民主原则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基层民主,即村民群众自主管理公共事务的范畴是农村基层的村。二是直接民主,即由村民群众直接参与和决定本村的公共事务。”[1]62通过村民积极参与活动,体现了我国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加强,从而突出了民主法治建设的群众性基础。

1.4 扩大了基层民主,强化了村民的法律监督能力

“从一般意义上说,民主指人民作为社会主人享有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以及实现这一权利的机制。在实际运作中,民主可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国家层面,即通常所说的国家形态的民主;二是基层社会层面,即通常所说的非国家形态的民主。”[1]2因此,村民自治就是基层的社会民主形式,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实现这种形式民主,就需要发挥村民的积极性。村民工作千头万绪,牵涉到方方面面,涉及到千家万户,如何在村民工作中做到既要秉公执法,又要维护广大村民的切身利益,既需要村民的参与,更需要村民的监督。村聘请两个党外民主监督员作为民主代表对村内事务进行监督,保证了村民权利的形式符合法律规范。同时,马鞍山市“民主法治示范村”村两委干部加强民主法治建设,严格依法治村,对村级集体经济项目立项、承包方案、经费筹集等活动都依法开展,使各项经济活动与法有据,保证了经济发展的法治性。比如,当涂县塘镇兴永村严格依法治村,以村规民约规范村民行为,改善了村民生活环境,也迎来了村级经济繁荣。由于村级管理更加科学与规范,村民对村级工作既积极参与,将它看作自己的工作,同时,还从村民整体利益出发,强化监督,既扩大了村级工作公开、透明,也有利于村民的监督。

2 马鞍山市农村民主法治建设面临的挑战

推动农村民主法治建设,既是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载体,也是建设美丽乡村的有机整体。马鞍山市农村民主法治建设,还面临4个方面挑战。

2.1 宣传方式需要完善

宣传教育是被实践反复证明了的行之有效的方法,对那些知识水平较差的村民来说,更是一种学习法律,提高自我保护的有效手段。但是,马鞍山市在宣传方面的偏差主要有:一是送法下乡效果不明显。这些年,各级政府、各个部门都组织的不同形式送法下乡活动,它们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组织法学人士到农村开展各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活动,但对村民的效果不大,村民们多数还是对一些法律知识一知半解。二是法治宣传缺乏活力。法治宣传形式比较单一,它给村民的印象只是作报告,发宣传小册子,很难引起村民学法的积极性。由于多年不断重复这些单一动作,引起村民的反感,提高不了村民的热情,造成宣传的被动局面产生。三是普法的方法比较单调。由于法律法规术语比较难懂,普法时间比较短,受场所与时间限制,村民难以学好相关法律法规。四是村民学习普法内容有难度。普法人士虽然尽可能对宣传的法律知识进行详细讲解,但是,他们使用的方法与村民知识结构相脱节,村民也难以接受他们所讲授的内容。

2.2 村民积极性难以提高

一是法制教育氛围不浓。目前,农村大多数青壮年外出打工,农村剩下老弱妇小,不是在学校上学,就是在家事情多,无法脱身,再加上他们多数文化程度不高,参加一两次,可能是由于听不懂,下次就不想参加,这也是造成参加人数少的一个重要原因。二是村民文化程度不高。本课题组调查中了解到,部分村民对法制建设缺乏热情,他们对农村的民主法治建设缺乏足够的了解,或者他们对这项活动不感兴趣,缺少主动精神,造成了开展活动只是少数积极分子参加,其他村民参与非常少,导致法制宣传等活动开展缺少气氛,所起效果不明显,这样就造成人力物力的极大浪费。这就造成村民对法律法规理解困难,参与学法有为难情绪。三是村民不易集中。村民法治意识淡薄,加之一些自然村拆迁后,村民居住不集中,集中开展民主法治活动就非常困难,由于村民自治氛围没有形成,导致他们参与法治建设的积极性不高。

2.3 农村法治服务体系建设有待完善

一是碎片化管理突出。农村社区的事务归民政局管,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归司法局负责,农村两委选举归组织部统辖。这样交叉管理,多头负责,自然职责划分不明,难以管理到位。二是法治宣传硬件比较缺乏。主要依靠宣传栏、墙报、拉横幅进行宣传,大多数情况下对村民进行法治教育依赖讲座形式,由于没有好的硬件投入,形式单一,因此,作用难以发挥。三是从事法治教育的人才缺乏。目前,由于对农村法治教育人才工作上、生活上的问题解决不好,导致他们工作不安心。法治教育人才的不足,对法治教育产生不利影响。四是普法资金短缺。马鞍山市不少村级经济发展还是比较落后,他们自身发展就比较困难,很难拿出宽裕的资金来进行普法宣传。

2.4 村级干部法治水平需要提高

一是法治管理难度加大。随着村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法律意识的增强,村干部处理村级纠纷的难度逐步增大,他们迫切要求提高自身的治理水平。二是法律培训机会较少。村干部的培训机会有所增加,但全体村干部全员培训机会不多,集中培训法律知识的机会更少。三是法律知识更新不及时。村干部平时也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但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急于知识的更新,由于得不到应有的培训,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四是缺乏相互交流平台。村干部由于分布地区广,相互交往的机会很少,只有将他们组织起来,集中培训,才能为他们相互交流创造平台。

3 强化马鞍山市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的启示

马鞍山市农村社区在法治方面为了建设好法治马鞍山,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它对我们启示有4个方面。

3.1 创新宣传方式,加大普法力度

普法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不能一蹴而就,而是常抓不懈,才能产生一定效果。因此,一要增强送法下乡的实效性。送法下乡,其目的就是要提高村民的法治水平。长期以来,人们只是将送法下乡作为一项任务去完成,只要形式达到就可以了,可能很少考虑它的实际效果,也没有认真去想一想它真正起到多大作用。因此,对送法下乡,应该认真加以研究,进行实际调查,采取一些村民容易接受的形式和方法,真正发挥送法下乡的应有之义。送法下乡以后,再通过村干部反馈村民对送法下乡的反响,减少送法下乡的盲目性。二是创新普法形式。将普法宣传与传统节日结合起来,采用歌舞剧的形式,让村民在轻松愉快中陶醉在法律氛围中。比如将村民身边的案例编成剧本,让村民参与演出,通过现场演出,向村民传送法律知识,增强他们辨别是非的能力。三是根据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普法方式。从少年儿童特点出发,通过做游戏的方式,提高他们对法律的感性认识,树立从小遵法的理念。针对老年人,结合农村养老、医疗保障,解决他们的疑惑。针对农村妇女,可以组织他们学习婚姻法、计划生育等法律知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四是发挥村干部宣传的优势,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普法工作与村干部互相配合,更新普法思路,寻找新的普法方式,让普法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不搞形式,不走过场。五是创建普法微信群,开展普法教育。以村民小组为单元,由村民小组长建立微信群,将学法内容上传到微信群中,村民可以随时随地进行学习,村民小组长督促检查,促进村民自觉学法。

3.2 培养村民学法兴趣,提高法治意识

“学习是词典里最重要,也最容易误解的单词之一。它意味着以不同的方式做事,完完全全关注学习者的需求;提供学习者能够根据他们自身的学习方式和需求进行学习的工具和技术。学习不是传授,也不是培训,更不是狭隘的教学意义上的教育。”[2]首先,提高村民学法热情。村民自觉遵纪守法的前提条件,就是他们要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如何提高村民的学法热情?本课题组建议,对参加学习的村民进行一定形式的精神与物质奖励,这种奖励可以采取专栏表彰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广播表扬的形式,也可以采取印发宣传材料的形式,让全体村民都知道,起到促进先进的作用,以激发他们学法懂法的积极性。其次,提高村民的法治意识。开展法制教育竞赛活动,评选学法遵法守法积极分子,进行表彰,树立榜样,带动村民积极学法遵法守法。同时,让村民参与民事调解活动,在调解过程中,既学到法律知识,又提高了法治意识。再次,推动村民主动学法积极性。村民的法律知识的具备,是法治社会坚强保障。因此,村民法治水平的提升就显得非常重要,这是不可或缺的内容。但村民法治水平的提高,还是依靠自身的努力,因此,鼓励村民学法积极性,就很有必要。村级干部必须调动村民学习兴趣,从实际中学习,从身边发生的案件去学习,既要总结经验,又要吸取教训,遵纪守法。

3.3 增加实际投入,完善农村法治服务体系建设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以民主法治作为主要内容,就必须完善农村法治服务体系建设,具体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集中统一管理。针对多头管理问题,集中由司法局统一管理,便于重点的突出,工作的开展。当然,厘清概念是深入学法的前提与基础,也是贯彻相关法律的保证。因此,只有明确了概念,就能够更好理解如何建设新型农村社区,才能更好地搞好法治建设,保护村民的合法利益。二是加强法治教育硬件建设。结合农村道路的整治,在路边设立法治宣传标语牌(墙),以此来宣传法律知识,让村民时时受到法律的熏陶,事事用身边法律去对照,起到警示教育作用。结合农村信息网络的建设,培养村民在使用网络的过程中,留意学习法律知识,在网络交流中应用法律,在日常活动中学会使用法律。三是留住法治宣传人才。为专门法治人才解决生活上困难,提供工作上的方便,让他们真正愿意留在农村,坚守农村,做好法治教育工作。

3.4 注重基层法治建设,增强对村干部的法治水平培训

村干部是我国农村的宝贵财富,他们既是农村的治理者,也是农村的服务者。一是培养村干部应对问题的能力。村干部向村民宣传的是法律法规,坚守的是遵纪守法。面对村民法治水平的提高,他们需要懂法,依法办事,更需要处理问题能力的提升,因此,就有必要将他们组织起来,进行专业培训,以提高他们的法治水平,更好适应新形势、新发展的需要。二是培训形式力求创新。由司法局组织,安排村干部轮流进行培训,时间至少在1个月,以增加村干部法治水平。培训形式可以采取网络授课的形式,村干部根据自己时间情况,上网注册学习,由学习平台解决他们的疑惑。三是及时更新法律知识结构。网上学习,要及时辅导村干部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了解最高法院新作出的司法解释,增加应变问题的能力。四是集中交流讨论。村干部集中一段时间进行自主学习,以专题的形式集中起来展开讨论,或者交流农村治理的得失,相互学习,取长补短,提高法治水平,促进解决问题能力的提高。

[1] 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7.

[2] 若曼·朗沃斯.终身学习在行动:21世纪的教育变革[M].沈若慧,汤杰琴,鲁毓婷,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 12-13.

责任编辑:沈宏梅

ResearchontheConstructionofNewRuralCommunityinMaanshan

WAN Shi

(Scientific Research Department, Party School of Maanshan Municipal Committee of CPC,Maanshan 243011, China)

The new rural community construction in Maanshan, taking democracy and the rule of law as the starting point, has achieved certain results. However,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such as the inadequate publicity, low enthusiasm of farmers' participation, unimproved rural legal service system and so on, which requires us to innovate propaganda, enhance the enthusiasm of farmers’ participation, pay attention to the construction of rule of law in rural community service system and improve the basic construction of rule of law in rural areas, so as to improve the construction of democracy and rule of law in new rural communities, trying to realize the overall goal of Maanshan’s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in “13th Five-Year” period.

new rural community; democracy; rule of law; development

D621

A

1009-3907(2017)11-0098-04

2017-05-17

安徽全省党校系统重点课题(QS201642);安徽马鞍山市委党校重点课题(MASDX201608)

万师(1965-),男,安徽无为人,副教授,硕士,主要从事中国现代文明与法治建设研究及农村社区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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