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二孩政策下的女性生育权益保护困境及对策

2017-03-23 20:18
长春大学学报 2017年11期
关键词:产假孕产妇高龄

陈 敏

(周口师范学院 纪委监察室,河南 周口 466001)

全面二孩政策下的女性生育权益保护困境及对策

陈 敏

(周口师范学院 纪委监察室,河南 周口 466001)

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妇女权益保护法》《社会保险法》对女性孕产期保护、劳动强度都等有相关规定。但是,随着二孩政策的全面实施,女性就业权益保护就面临着新的问题,如因生育导致女性就业更为艰难,高龄孕产妇的特殊保护不足,生育保险水平低,生育福利缺失,生育救济不够等。要真正贯彻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二孩的政策,需要在法律和政策上不断去完善这些制度。

全面二孩;女性权益保护;法律

1 全面二孩政策出台后女性生育现状

2015年,国家开始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二孩政策,这对有生育意愿的群体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但是,全国适龄夫妇生育二孩的意愿依旧不强烈。根据有关数据统计,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一周年,过半家庭不愿再生[1];从2013年的国家单独二孩政策到2015年的全面二孩政策,生育给女性就业增加了难度,因生育带来的女性就业权益的劳动争议案件出现了上升趋势。全面二孩政策带来的是系统化的考验,对医疗、教育、保险、福利、就业等公共服务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如何让女性既能自由支配生育自愿,又能实现就业等权益保护的最大化,如何消解生育意愿不高的环境焦虑,对公众权利诉求给予正面而积极的回应,是亟待解决的公共课题,需要较为全面找出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对应的制度设计。

2 全面二孩政策贯彻实施中女性权益保护面临问题

2.1 女性就业更加艰难,生育离职妇女就业保障不力

国家已经出台相关规定,要求女性与男性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对女性就业不能有性别歧视,不能随意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对女性工种和劳动强度也进行了相应的限制,以保障妇女的劳动安全。但是,这种对女性特殊的保护规定,往往使用人单位产生顾虑。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有部分女性选择生育二孩,而这部分女性对于企业而言,需要承担两个生育期的用工成本,包括约1年的产假成本、生育工资待遇和女性福利成本,这对于追求效率和营利的用人单位而言,无疑会倾向少招或者不招女职工,尤其是已婚未育或临近育龄的女性。这意味着女性在就业方面会面临更多的障碍。

而对于离开工作岗位生育二孩的女性,面临着精力分散、就业技能脱节、技术和资金缺乏等问题的限制。对于这部分群体,目前我国有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中心,但是,对于从未上岗女性以及农村女性的就业活动促进还不够。

2.2 高龄孕产妇权益保护立法空白

医学上鉴定:35岁以上初产产妇为高龄产妇。女性年龄越大,疾病的抵抗能力越弱,各种妇科和内科疾病也较容易发生,人到中年,生存压力大,身体机能开始下降,这时候怀孕面临更大的风险和困难。国家卫计委日前公布的最新的妇幼卫生监测资料显示,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半年来,大陆孕产妇死亡率有升高趋势。专家分析,孕产妇死亡率的增加跟全面二孩政策实行,高龄孕妇的增多有关[2]。六到七成生二孩的孕产妇在35岁以上,属于高龄生产。高龄生产者,生殖系统经历的感染机会多,不仅面临难受孕、易流产的困难,而且妊娠期的高血压、高血糖等并发症也增加,加大了孕产妇的死亡风险。

全面二孩政策放开后与以往不同的是,高龄孕产妇会越来越多,这些高龄孕产妇与一般孕产妇相比,需要注意安全的事项更多,更多的休息时间,生育风险更高,同时也需要更长的恢复时间,在孕期需要更高强度的保护。但是,目前的立法没有对高龄孕产妇作出更多的优待规定,而是与其他的育龄妇女一样的孕产假待遇。从全国来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就地方而言,《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1个月*详见《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第7条,《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7条。。这些都缺乏对高龄产妇的产假特殊规定,尤其没有规范高龄孕妇的产前休息时间和产后休息时间,所有年龄的育龄妇女都是一样的规定,这未免不够科学。

2.3 生育保险水平低不利女性生育权的保障

目前,我国对于女性生育保障只有生育保险,就现有的生育保险而言,按照对象可以划分为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城乡居民的生育保险只有生育医疗费报销,而缺乏生育津贴和生育假期的保障,城镇职工的生育保险虽有生育津贴和生育产假制度,但是与外国相比,我们的保险水平还比较低,保险支付项目还不到位,覆盖面也不够广,孕期和产假保护依旧不足。实践中,发生在生育上的医疗费用可以报销,但是妊娠期的诊断、检查、治疗等费用并未得到实施,仍然由个人来承担围保期的生育成本,没有孕期营养补助和产后母子保健。生育保险的不足也是生育意愿不高的原因之一。

日本为了贯彻生育政策,出台了“天使计划”,女性生育后可以一次性获得一定数额的奖励,并且免除产假期间医疗保险个人付费部分、免除缴纳养老保险金,出台了出生前的母子保健以及出生后3岁为止的健康体检和对身体或智力有缺陷的儿童的治疗、养育、训练以及支援儿童健康、自立的各项措施[3]416。澳大利亚有婴儿奖励金、产妇免疫津贴[4]214-216。英国雇员休产假时,领取的法定产假工资由雇主发放,非雇员孕妇和新母亲领取的生育津贴由就业与养老金部下属的特别就业中心发放,父亲陪产假有陪产假津贴,收养婴儿的有收养婴儿产假津贴,孕妇还有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健康补助金,不管已经生了多少孩子,所有怀孕25周的孕妇都能得到一笔营养补助金,用于加强孕妇的营养[5]260-261。

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还较为保守,职工生育保险还是单位缴费制、城乡居民生育保险个人缴费制的社会风险分担机制,没有体现国家无偿的负担福利制度和帮扶机制,也无奖励政策,对于贫困、疾病等生育二孩的也无帮扶和干预态度。这种不承担成本的放开政策将很难达到人口放开的目的和实现人口的均衡化,对于生育的女性来说也是一种不尊重。

2.4 生育福利制度缺乏

目前,我国尚无生育福利制度,只有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和生育福利的区别在于: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需要缴费;生育福利是基于公民权身份取得,无需缴费,属于普惠制。2016年4月,我国人社部与财政部发出《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称,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二者的合并实施,对于承担生育保险缴费责任的单位而言,意味着减轻了责任,生育保险基金的结余可以弥补医疗保险基金的不足,但是,对个人的福利没有多大变化。合并后生育保险的保障对象只有城镇企业的已婚女性职工,城乡居民女性的生育保险没有提及,其覆盖面过窄。

部分国家不仅有生育福利,而且生育福利与家庭福利、儿童福利有效地结合。加拿大对于赡养18周岁以下儿童的低收入家庭每月支付免税津贴[6]。澳大利亚为生育子女提供的福利金有:婴儿奖励金、产妇免疫津贴、带薪育儿假计划;帮助抚养子女的各类福利金,如家庭税补助金、育儿补助金;托儿费用的补助福利[4]214-224。日本采取包括儿童补贴的充实、婴幼儿医疗的免费化、对育儿家庭优惠税制、保育费用的减轻、学校教育负担的减轻等多项育儿经济支援政策[3]415-425。英国对于16周岁以下的儿童有儿童福利金,还有儿童信托基金和监护人津贴[5]261-267。

这些国家通过强有力的生育福利政策,降低家庭的生育成本,促进生育意愿的提高。我国政府也应积极主动承担部分的生育责任和生育成本,从而改变一些家庭想生而不敢生、能生而不能养的窘境。但是,这些政策全部在中国实现也不可能,中国国情决定了政府不可能承担这么多的成本,但是赋予一两项生育福利,财政收入还是可以做到的,这是对女性生育的一种尊重,也是国家对放开生育二孩的支持。

2.5 育儿责任无法分散

全面二孩时代的到来,无论城市还是农村都面临子女养育难题。目前,养育子女的责任主要在家庭,女性孕育、生育、养育孩子的过程是一个艰辛的过程,绝大多数女性既要工作又要照顾孩子,女性在职业和家庭方面承受双重压力和负担。究其原因在于:一是祖父母外祖父母代际照顾也没有法律的鼓励政策;二是男性养育孩子的责任没有得到履行;三是目前我国的托儿所、幼儿园不能满足大家的需求,公立幼儿园数量不足,私立幼儿园政策支持和监管不足,以致出现“公立幼儿园进不去,民办幼儿园不想进,贵族幼儿园上不起”的入托、入园难的问题。

澳大利亚有托儿津贴、儿童保育退税、(外)祖父母照看儿童津贴、工作、教育与培训的托儿费用补助、特殊幼儿托管津贴等[4]221-224。日本创建宽松的育儿环境,育儿护理劳动者禁止上夜班;无工作女性的国民年金由其丈夫及所在单位支付并且享受一定的减免待遇[3] 415-425。瑞典政府1995年出台新规定,如果父亲不休产假,这个家庭将损失1个月的产假补贴。此举虽非强制性,但效果明显,10名瑞典男性中有8名选择休产假。该政府2002年出台第二项激励措施,将父亲的法定产假延长至2个月;更有组织提出,希望政府制定政策要求父母平分产假[7]。

我国男性陪产假多停留在纸面上。在立法上,1995年的《劳动法》已经有了男性陪护假的规定,近年来,某些省份也试行了一些改革,如广东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了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天数虽增加了,休假实施比例却不能保证提高。我国的陪护假尚未得到有力执行,也无有力的处罚措施,给予的天数也不够多,法律制定的初衷应该得到执行,不能观念是进步的,行动是落后的,对于中国婆媳式的矛盾,对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照顾孙子女、外孙子女,国家也应出台鼓励的措施,以维系家庭的和谐与社会的平衡。

2.6 生育救助帮扶制度不足

社会转型发展中,使得未婚妈妈、离异妈妈等单独抚养子女的单亲母亲越来越多,因生育而导致家庭贫困的也不在少数。贫困境况下的生育养育会对部分女性和子女造成困境,也会给社会带来潜在的不安定因素。

目前,我国部分省市也开展了“贫困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专项救助”,但是,全国的生育救助制度设计还未形成。2014年出台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各项社会救助的内容,在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方面较为健全,但是没有体现计划生育救助这个具体的内容,也没有体现对孕产妇的救助倾向。生育过程的救助还需要去认定低保和求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这对于二孩的放开实施来说没有提供绿色通道,对女性就业也没有提供通道。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及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给予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优先照顾。这些规定比较笼统,没有明确救济项目和救济的标准,也不具备可执行性。

3 全面二孩政策贯彻实施中女性权益保护构想

3.1 对待企业实施奖励与处罚并存,为生育女性创新性的培训和帮扶措施

女性就业遇到的最大的阻碍对象是企业。企业因为追求营利过程中利益最大化,因此,伤害女性就业的机率较高,尤其是生育女性的权益。为了保障生育女性的就业权,对于企业侵犯女性权益的行为,仅仅靠法律的制裁和处罚也不够,不能忽视由于生育行为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和困扰。日本对于接受女性复职的企业给予奖励,据有关数据报道,企业接受复职女员工可以获得约13万日元的奖励[8]。这既可以减轻企业的损失,也可以使女性安心生育,无需过多担心生育后的就业问题。

笔者认为,为保障生育女性的就业权,需要参照日本做法,为企业出台一些补偿制度或者奖励制度,对维护女性权益做得好的企业支付奖励资金或者税费上减免,这个奖励资金或者税收的减免金额不能低于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当然也不能让企业在奖励或者税收减免中获利。

在不具备实施奖励的条件下,可以加强对现有法律的监管实施,实施“怀孕备案制”。女性自怀孕起,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办理备案登记,请求保护,以便劳动监察部门有针对性地跟踪监察,切实保障育龄妇女在就业等方面享受平等的权利。

对于非法解雇女性、侵犯女性权益的企业要给予惩罚;还要实施通报制度或者纳入企业信用认证考核评级中去,增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亦或设置企业黑名单制度,在以后申请国家政策优惠一票否决;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除不适于女性工作的单位不适用此比例的限制外,规定用人单位制定一个招用女职工的最低比例,这个最低比例需要根据女性就业比例、目前企业招收女职工的情况综合考虑,多招多奖励。

对育龄妇女进行创新性的就业帮扶和培训制度。一是需要政策上倾斜。吸引育龄女性来参加培训,尤其是农村女性,需要政府给予资金的补贴和奖励;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鼓励育龄女性创业投资,在投资项目上帮助选择分析指导,在资金上给予帮助,提供小额贷款等服务。二是在培训的内容上进行创新。就培训的内容来说,应更有针对性和实用性地开展菜单式培训和订单式培训。就当前经济发展的新态势,可以培养育龄女性经营电商平台等项目,对于农村育龄女性,可以利用农村资源优势和市场优势,发展养殖种植、家政服务、电商平台、服务行业等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好的项目。三是对贫困女性进行就业援助。政府提供部分岗位,将贫困女性纳入就业援助的行列。通过上述这些措施来解决女性因为生育而带来的就业困难和收入困扰。

3.2 增加高龄孕产妇权益保护的规定

35岁以上生一孩的为高龄孕产妇,但是,对于生育二孩在35岁以上年龄的是否属于高龄孕妇,至今没有界定。笔者认为,基于高龄女性生育孩子的风险系数增加,在法律上,35岁以上的二孩孕妇也应定性为高龄孕妇。对于高龄孕妇的保护要高于现有一般法律的规定。

对于高龄孕产妇,一是要增设对高龄孕妇的保护项目,如孕前强制体检、孕期免费的全程监测和干预项目,增加产后保健项目,创设高龄孕产妇健康补助金,建立高龄孕产妇产后身心健康跟踪制度。二是孕期的工作时间再缩短。在原有的怀孕7个月孕妇不能延长劳动时间和上夜班的基础上,再进行放宽。规定高龄孕产妇不仅怀孕7个月以上不能安排夜班,而且还应从怀孕起就不能安排夜班,也不能延长劳动时间,并且应该每天缩短至少1个小时的工作时间。三是劳动强度再减少、禁忌范围再扩大。2012年《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对于女性在4期的禁忌范围进行了规定,对于孕期禁忌列举了10种情形。笔者认为,对于高龄孕产妇的劳动禁忌,只要是对女性有毒有害的,对孕妇胎儿有害的,一律禁忌,不再分等级,让高龄孕产妇最大限度地远离有毒有害的物质和环境,创造一个安全的孕儿育儿环境。四是产后产前的假期再延长。对于高龄孕产妇应该在总天数上再增加10-15天的产假,以示对高龄孕产妇生育艰难和恢复身体健康的重视,如可以将高龄孕产妇产前的时间由普通孕妇的15天提前到25天,产后由普通孕妇的75天延长到90天。以类似形式在全国的法律上而不是地方性法规上出现,以此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3.3 提高生育保险保障水平

当前,我国正在整合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两险合并并不是简单地将生育保险并入医保,而是要保留各自功能,实现一体化运行管理。由此看来,两险合并后,不会增加个人缴费或降低相关待遇。2017年6月底前,在河北省邯郸市等12个城市开展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就目前看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合并在全国尚未列上日程,就合并后生育保险会如何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人群,更好地发挥生育保险的保障功能也尚未见端倪。

笔者认为,在全面二孩政策下,提高生育保险水平,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如何使原有的生育保险制度得到贯彻实施,尤其是“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在妊娠期诊断费、检查费、治疗费、检验费”等项目报销需要得到落实;二是在生育保险中,增设对于孕妇、婴幼儿的保健项目内容,如出生前的母子保健以及出生后一段时间内的健康体检、治疗、养育、训练以及支援儿童健康。三是生育保险与其他保险的衔接,如生育保险与养老保险的衔接条款,养育子女期间因失去工作机会丧失收入的,免除一定时期的医疗保险费和养老保险费的缴纳等。

就生育的产假而言,笔者建议实施全国统一的延长产假制度。就全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而言,倡导给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延长生育假的奖励。但是,怎么延长,延长多少,没有给予规定。就近两年各省新出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来看,河南省规定产假188天,天津、浙江、湖北、广东、上海128天,山西、安徽、宁夏、四川、山东等158天,福建158-180天, 北京为128-188天。全国的产假并不统一,产假为何不全国统一规定,而授权地方来规定,这是不科学的。生育子女不能因地方的不同而导致产假的区别对待,无论在哪里,生育子女的产假应该同等对待,延长产假天数的不同,关系着女性权益保护,也关系着生育津贴的发放和产假工资的支付。而且,目前,我国产假延长的时间不一致,跟国外相比,还是有些短,英国的产假有1年的时间,瑞典产假480天加政府高补贴。产假长了会影响女性的就业,产假短了会影响育儿和女性的恢复,产假全国不统一关系着生育女性公平性和平等性。笔者认为,应完善我国产假计算制度,实施全国统一的延长标准,在现有基础上,合理增加产假的天数,最大限度地保护生育女性的利益。

3.4 实施生育福利制度

生育福利是一种普惠制度,不需要女性或者家庭付出任何成本,基于对生育的尊重,避免因生育而导致的一出生就面对一些不平等现象等,如出生畸形、营养不良、遗传疾病等。理性地说,女性生育本身就是一种牺牲,尤其是现代社会,女性生育不仅只涉及家庭,更关系到人口的结构、人口的可持续发展、劳动力的供给等等几个方面[9]。所以,生育的责任不能仅由女性和家庭承担,也要体现政府对优生优育的责任。

纵观前述国外的社会福利制度,不仅仅是在物质上给予孕产妇待遇,最为重要的是在精神上已经渗透了优生优育和对妇幼的重视。如德国的支付养育儿童补贴,加拿大的对于养育孩子的低收入家庭的免税津贴,澳大利亚的孕儿奖励和托儿补助,日本的怀孕补助等。从孩子出生到家庭的抚养、教育,体现了以人为本和高质量的生育。

我们国家的生育福利项目怎么去构建,笔者认为,首先是优生优育的观念的重视。自女性确定怀孕以后,就给予孕期一定次数的免费的产检(这里产检是一个大概念,包括胎心监测、唐氏筛选、畸形筛选等),开展免费强制的育儿讲座,包括育儿的保健和育儿的观念,使一个孕妇知道不仅要优生,还要担负起优育的责任,如果不能承担养育的艰辛,自己可以决定是否生育。第二,对有生育意愿和愿意承担责任的,给予生育的奖励,设立政府能够承担的生育奖励基金,尤其是孕期营养补助资金,不管数额多寡,在观念上能体现国家对生育的重视和关爱,对于处于一定困难的家庭,可以增加支付标准。第三,重新确定税收起征点。对于生育家庭应当去除一定养育成本后再确定征税的数额,对于农民生育二孩家庭,应增加农业补贴数额,并且在小孩一定年龄的养育阶段,减免个人所得税,以此来减轻养育孩子的负担,切实让符合条件的家庭想生、敢生、能生,确保“全面二孩”生得下、生得好、养得起。

3.5 分散女性育儿责任

就目前全国各省市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来看,产假多在128天以上,晚婚假取消,陪护假从7天到25天不等,广西的陪护假最长,为25天。陪护假的延长,有利于男性与妇女共同照顾婴幼儿,但是,陪护假能否得到贯彻实施,还需要一些干预的措施。陪护假在全面二孩出台之前,在我国法律已经有所规定,但是,男性能够休陪护假的比例很低。如果不采取措施,陪护假还会只是停留在纸面上。

笔者认为,需要借鉴国际有关经验,对于不休陪护假的个人或者单位采取惩罚措施来保证权利,不形同虚设,避免出现“丧偶式”育儿。对于男性休陪护假的,可以享受陪护假天数的陪护津贴,由政府财政支付;对于不给于休陪护假的单位给予惩罚,惩罚的数额与休陪护假所获得津贴相当或者更高。

为了让老有所为、老用所用以及家庭的和睦和下一代的成长,对于看管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给予奖励和报酬。奖励的资金可以由单位和政府部门分担支付,也可以授予和谐家庭称号;代际报酬由子女来支付,贫困家庭支付不起报酬的,可以由政府拨付。

鼓励企事业单位建托儿所和幼儿园,政府可对企业自办的托儿所和幼儿园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在减免税收、教育费附加等方面对企业给予优惠。与此同时,还要大力加强社会力量办学,将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范畴,通过政府补助等手段扩大学前教育范围,逐步消除学前教育贵族化等倾向,从根本上解决民生问题。

3.6 完善生育救济制度

日本对因贫困无法住院生产的孕产妇提供助产设施,在生活设施上对需要支援的母子实施支援;加拿大单亲家庭能获得额外家庭补助,每个残疾儿童还能获得额外补助,年收入低于一定数额的独生子女单亲家庭能够获得家庭津贴福利计划的最高限额[9];在丹麦,如果一个孕妇还没有安定的居所,政府或房屋公司在了解情况后便会优先为孕妇尽快安排住房[10]。《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对于贫困的危重症孕产妇及新生儿救助没有规定,《社会救助法》中对生育救助没有单列,这不利于贫困女性生育保障。

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对生育女性的保障,建议在《社会救助法》中,将生育救助单列,益处在于妇女因生育而处于贫困状态时能给予及时的救济,救济的时段可以是抚育婴幼儿的整个阶段,以体现对生命的敬畏和生育的尊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对于因生育引起的心理和精神问题,可以采取心理干预、帮扶和矫正;对于养育子女有困难或者无经验者,可以得到及时的救助和帮扶。笔者建议,成立“生育帮扶中心”,集中救助因生育引起的物质困难和精神障碍的妇女,让社会救助成为保障女性生存和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

[1] 全面二孩一周年:过半家庭不愿再生 有人直呼养不起[DB/OL].(2017-1-02][2017-3-10].http://news.qq.com/a/20170102/015350.htm.

[2] 王惜梦.境外媒体评中国孕妇死亡率升高:或因高龄女性拼生二孩[DB/OL] .(2016-10-06)[2017-03-10].http://www.cankaoxiaoxi.com/china/20161006/1326292.shtml.

[3] 宋建敏.日本社会保障制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

[4] 杨翠迎,郭光志.澳大利亚社会保障制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

[5] 郑春荣.英国社会保障制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

[6] 于洪.加拿大社会保障制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338.

[7] 产假打造瑞典新好男人[DB/OL].(2010-07-02)[2017-02-20].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0-07/02/c_13380538.htm.

[8] 肖扬.日本妇女的M型就业状况问题与对策[J].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2001(1):15-18.

[9] 杨立雄.可将生育保险变为生育福利[J].中国社会保障,2013(10):28.

[10] 杨敬忠,吴波.丹麦:生育福利制度让人民“很幸福”[N]. 经济参考报,2013-02-19(3).

责任编辑:沈宏梅

AStudyontheProtectionofWomen′sRightsandInterestsofFertilityunderTwo-childPolicyandtheCountermeasures

CHEN Min

(Department of Discipline Inspection, Zhoukou Normal University, Zhoukou 466001, China)

China'sLaborLaw,LaborContractLaw,SpecialProvisionsontheProtectionofLaborforFemaleWorkers,LawofChinaonProtectingWomen’sRightsandInterests,SocialInsuranceLawhave certain provisions on the protection for women in pregnancy and labor intensity, etc. But aft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a comprehensive two-child policy, the protection of women’s employment right faces new problems, including that women’s employment becomes more difficult, the special protection for elderly pregnant women is insufficient, birth insurance level is low, fertility benefit is not efficient, fertility relief is not enough and so on. To truly implement the population development strategy and fully implement two-child policy need to continue to improve the system from law and policy.

overall two-child policy; women’s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law

D922.5

A

1009-3907(2017)11-0110-06

2017-04-0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4CFX003);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17-ZZJH-633)

陈敏(1980-),女,河南光山人,副教授,主要从事劳动与社会保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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