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党内民主决策程序的价值

2017-03-27 18:18张扣林羊玥耀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党内民主

张扣林+羊玥耀

[摘 要] 话语权包括话语权利和话语权力两层含义。党员话语权不是指党员的话语权力,而是指党员的话语权利。党员决策话语权是指在党内决策过程中党员或党代表对党内决策事务自由平等发表意见的权利。党内民主是实体民主和程序民主的统一,程序民主是实体民主的保障。民主政治可以看作为“旋转的陀螺”,重要的是旋转过程,离开旋转过程,民主政治的“陀螺”就会倒下。党内决策过程中所以会出现因少数党员领导干部搞“话语霸权”导致党内决策失误的现象,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未能从民主决策程序上充分保障党员话语权。以保障党员决策话语权为视角完善党内民主决策程序,对于实现党内决策科学化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党内民主;党内民主程序;党员决策话语权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17)02-0008-07

与党内其他民主一样,党内决策民主也是实体民主和程序民主的统一。从实体看,党内决策民主强调党员在党内决策中的主体地位。从程序看,党内决策民主强调党员在党内决策中主体地位的保障。由于党员决策主体地位通过党员行使决策权利来体现,而党员话语权又是党员行使民主决策权利的“酵母”,因此保障党员决策话语权是保障党员决策主体地位的内在要求。党员决策话语权是指在党内决策过程中党员或党代表对党内决策事务自由平等地发表意见的权利。党内民主是实体民主和程序民主的统一。程序民主是实体民主的保障。程序是指民主制度运行的顺序、步骤、方法、规则等,程序不仅是民主制度运行的枢纽,而且是民主制度实现的保障。哈贝马斯曾把民主政治比喻为“旋转的陀螺”,重要的是旋转过程。如果离开旋转过程,那么民主政治的“陀螺”就会倒下。我们在党内决策过程中所以会出现因少数党员领导干部搞“话语霸权”导致党内决策失误的现象,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未能从决策程序上充分保障党员话语权。基于党内民主决策程序包括调查研究程序、民主讨论程序和保护少数程序等三个重要方面,以保障党员决策话语权为视角完善这三个程序,对于实现黨内决策科学化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

一、完善调查研究程序

在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下,我们党是唯一的执政党和领导党,决策是其重要职能。党内决策不仅反映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能力,而且关系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毛泽东说过:“领导者的责任,归结起来,主要是出主意、用干部两件事。”[1](P525)从广义上讲,党内决策包括“出主意”和“用干部”。从狭义上讲,党内决策特指“出主意”。“出主意”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属于科学决策范畴的“出”什么样“主意”?是正确的主意,还是错误的主意。二是属于民主决策范畴的怎样“出主意”?是“官本位”式的专制决策,还是“民本位”式的民主决策。民主决策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决策的根本属性。反映民意是党内民主决策的根本要求。我们党作为执政党和领导党,党内决策属于公共决策的范畴。古人云:“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反映民意,既是我们党制定公共政策的社会基础,又是衡量我们党所制定公共政策生命力的标准。那么,怎样才能反映民意呢?首先要了解民意和把握民意。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更没有决策权。了解民意和把握民意的根本途径,是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毛泽东指出:“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正确地总结经验。没有民主,意见不是从群众中来,就不可能制定出好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办法。”[2](P294)“民主”一词自诞生以来,就是一个内涵丰富而又富有争议的词汇。透过人们对民主内涵的纷争,保障人民的话语权无疑是民主的最基本内涵。毛泽东在回答什么是民主时指出:“民主,讲俗话就是老百姓能起来说话。”[3] (P132)在国家民主中,公民话语权是指公民在遵守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对社会公共事务自由平等地发表意见的权利。在党内民主中,党员话语权是指党员在遵守国法党规的前提下对党内事务自由平等地发表意见的权利。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4](P82)。思想是利益的反映,语言是思想的外壳。话语权的实质是人们的利益诉求。在党内决策过程中,党员话语权不是一般意义上党员说话的权利,而是党员作为利益主体自由平等地表达利益诉求的权利。党员只有享有话语权,才能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维护和实现自己的正当利益。调查研究,一方面是党员群众向党的各级组织及其领导干部表达利益诉求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是党的各级组织及其领导干部听取党员群众利益诉求的重要途径。因此,调查研究,不仅是党内民主决策的根本要求,而且是党内民主决策的必经程序。目前,我们在党内决策过程中所以会出现因少数党员领导干部搞“话语霸权”导致党内决策失误的现象,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的党内决策制度在以保障党员话语权为中心内容的调查研究程序方面还存在着不够完善性。因此,以保障党员决策话语权为视角完善调查研究程序,对于实现党内决策科学化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第一,以保障党员决策话语权为视角完善调查研究程序,可以为防止“官本位”决策提供程序保证。利益是党员政治参与的价值性目标和驱动力。政党是沟通国家与社会(民众)的桥梁。利益表达是现代政党的重要功能。改革开放以来,承认和维护人们对自己正当利益追求的合法化和公开化,是我国经济社会发生的一个根本性变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来源多样化、利益差别扩大化、利益关系复杂化、利益表达公开化、利益冲突尖锐化,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在这种背景下,我们党作为执政党和领导党,如何代表和整合来自社会各方面的不同利益诉求,是摆在党内决策面前的现实课题。破解这个现实课题其中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党的各级组织及其领导干部必须深入到基层党员群众中去,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党员及党员所联系群众的各方面意见,从各方面意见中寻找党内决策的正确方向。因此,党的各级组织及其领导干部只有在调查研究中充分保障党员话语权,广泛听取社会各不同利益群体的不同利益诉求,才能有效防止“官本位”式决策,不断提高党内决策的民主性。

第二,以保障党员决策话语权为视角完善调查研究程序,可以为防止“主观主义”决策提供程序保证。党内决策的过程是主观反映客观的过程,也是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过程。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大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毛泽东指出:“我们领导机关,就制定路线、方针、政策和办法这一方面来说,只是一个加工工厂。大家知道工厂没有原料就不可能进行加工,没有数量上充分和质量上适当的原料,就不可能制造出好的成品来。如果没有民主,不了解下情,情况不明,不充分搜集各方面的意见,不使上下通气,只由上级领导机关凭着片面的或者不真实的材料决定问题,那就难免不是主观主义的,也就不可能达到统一认识,统一行动,不可能实现真正的集中。”[5](P816)他强调,党的各级组织及其领导干部仅仅是党内决策的“加工厂”,但再好的“加工厂”要“加工”出“好产品”(正确的党内策),不仅需要有可加工的“原料”,而且需要有“数量上充分”和“质量上适当”的“原料”。那么党的各级组织及其领导干部怎样才能获得“数量上充分”和“质量上适当”的“原料”呢?其中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深入到基层党员群众中去,开展“下马观花”式而不是“走马观花”式的调查研究。实践是认识的来源。正确的党内决策只能来源于党员群众的实践。党员群众是社会生活的亲历者,对社会生活的实际最为了解。他们可以为党的各级组织及其领导干部的正确决策提供最为充分和最为客观的“原料”。不仅如此,党员群众还是最直接的实践者。他们在实践中积累的丰富经验,可以为党的各级组织及其领导干部的正确决策提供可资可鉴的“原料”。江泽民指出:“历史经验说明,各种问题的解决都取决于正确的决策,而正确的决策来源于对客观实际的周密调查研究。如果不了解实际情况,凭老经验、想当然、拍脑袋,把自己的主观愿望当作客观现实,就不可能作出正确的决策。因此,越是领导职务高的同志,越要亲自下功夫对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这是别人无法代替的。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没有调查就更没有决策权。”[6(P84)因此,党的各级组织及其领导干部只有在调查研究中充分保障党员话语权,广泛充分听取来自不同利益群体基层党员及其党员所联系群众的意见,才能有效防止“主观主义”式决策,不断提高党内决策的科学性。

二、完善民主讨论程序

党员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党内一切事务的讨论权利是党员的重要民主权利。列宁指出:“现在整个党组织是按民主原则建立的。……全体党员讨论和决定无产阶级政治运动的问题,全体党员确定党组织的策略方针。”[7](P191-192)《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明确规定:“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可以在党的会议上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党的各级组织要“组织引导党员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讨论”。所谓党员讨论权,是指党员或党代表在党的各级会议上对党内事务自由平等地发表意见的权利。“会议”的价值在于“议”,而不在于“决”。 如果在党的各级会议上限制或剥夺党员话语权,那么党的各级会议就成了“碰头会”、“见面会”、“茶话会”等,党员讨论权只能失之于“空”,成为“名义上的”、“文本意义上”的讨论权。因此,党员话语权是党员讨论权的内容,党员讨论权是党员话语权的重要实现形式。从程序上看,党内民主决策制度是在党内民主讨论基础上按照少數服从多数原则集中“多数人”正确意见的制度。“先”进行党内民主讨论,“后”集中“多数人”正确意见,是党内民主决策制度的基本程序。列宁把党内民主决策程序概括为:“先”党员“讨论自由”,“后”全党“行动一致”。列宁指出:“行动一致,讨论和批评自由……这就是我们明确的看法”[8](P121);“没有讨论和批评的自由,无产阶级就不承认行动的一致。”[8](P122)他认为,在党内决策形成前,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和保障党员或党代表的“讨论自由”权。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党内决策后,全体党员都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以保持全党“行动一致”。“讨论自由”是“行动一致”的基础。如果离开了“讨论自由”,那么就不可能形成全党“行动一致”。在党的八大上,毛泽东把党内民主决策程序概括为:“先民主,后集中,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领导同群众相结合。”[2](P290)他认为,党内民主讨论是党内民主表决的先决程序。党的各级组织及其领导干部在党内民主表决前,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开展党内民主讨论,让党员或党代表围绕党内决策的议题自由平等地发表自己的意见。从列宁到毛泽东,他们都把党内民主讨论看作是党内民主决策的必经程序。党内民主讨论不仅是党内民主决策的根本体现,而且是党内科学决策的程序保证。我们在党内决策过程中所以会出现因少数党员领导干部搞“话语霸权”导致党内决策失误的现象,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党的党内决策制度在以保障党员话语权为中心内容的“民主讨论”程序方面还存在着不够完善性。因此,以保障党员决策话语权为视角完善民主讨论程序,对于实现党内决策科学化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第一,以保障党员决策话语权为视角完善“民主讨论”程序,可以为党内决策防错纠错提供程序保证。决策失误是最大的失误,对我们党来说更是如此。民主并非最好,但民主可以防止最坏。党内民主决策是防止党内决策失误的根本途径。党内民主决策包括决策内容民主和决策程序民主,其中党内民主讨论是党内民主决策的重要程序。尽管民主讨论需要经过陈述、辩论、审议、协调、妥协和表决等具体步骤,程序相对繁琐,时间相对漫长,但经过民主讨论程序所形成的党内决策,一般来说失误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即使出现了失误也容易得到纠正。因此,在党内决策过程中,必须坚持“程序优先”原则,不断完善党内“民主讨论”程序。恩格斯说:“在党内绝对自由地交换意见是必要的。”[9](P435)毛泽东指出:“一切党的领导人员都要发扬党内民主,让人讲话”,“让人讲话,天不会塌下来。”[10](P435)邓小平也说:“七嘴八舌并不可怕,最可怕的是鸦雀无声。”[11](P144-145)在《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发扬党内民主,首先要允许党员发表不同的意见,对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真正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在党内“民主讨论”过程中,只有充分保障党员决策话语权,才能让党员或党代表的不同意见与相同意见、赞同意见与反对意见等都能得到充分表达,才能使党的各级组织及其领导干部能够在党内各种观点相互交流,取长补短、集思广益的基础上“集中”党内正确意见,防止党内决策过程中的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独裁”,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党内决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错误,以进一步提高党内决策的科学性。

第二,以保障党员决策话语权为视角完善“民主讨论”程序,可以为集中全党智慧提供程序保证。“君子所以明者,兼听也;所以暗者,偏信也。”决策是主观对客观的能动反映。客观世界不仅是复杂多样的,而且是永恒发展的。从整个人类的思维能力看具有“至上性”,但从某个人的思维能力看则具有“非至上性”。因此,要作出科学的党内决策,仅凭某个人的所谓“聪明才智”是难以胜任的,必须集中全党智慧。集中全党智慧的根本途径,是发扬党内民主,“发动党员或党员的代表在党章规定的范围内尽量发表意见。”[12](P365)。人民群众是真正的英雄,他们之中蕴藏着无穷无尽的创造力。毛泽东指出:“‘三个臭皮匠,合成一个诸葛亮,这就是说,群众有伟大的创造力。中国人民中间,实在有成千成万的‘诸葛亮,每个乡村,每个市镇,都有那里的‘诸葛茹。我们应该走到群众中间去,向群众学习,把他们的经验综合起来,成为更好的有条理的道理和办法。”[13](P933)因此,在党内决策过程中,我们必须坚持“程序优先”原则,不断完善党内民主讨论程序。在党的八大上,刘少奇强调:“必须在党的各级组织中无例外地贯彻执行党的集体领导原则和扩大党内民主。一切重大问题的决定都要在适当的集体中经过充分的讨论,容许不同观点的无拘束的争论”,“每个领导者都必须善于耐心地听取和从容地考虑反对的意见,坚决地接受合理的反对意见或者反对意见中的合理部分”[14](P636)。在党内“民主讨论”过程中,只有充分保障党员决策话语权,才能让党员或党代表对党内重大问题,各抒己见,建言献策,群策群力,贡献智慧,才能使党的各级组织及其领导干部能够在分析、比较、鉴别党员或党代表各种意见的基础上汲取全党智慧,尽可能防止党内决策过程中的“一言堂”,以进一步提高党内决策的民主性。

第三,以保障党员决策话语权为视角完善“民主讨论”程序,可以为探索真理和获得真理提供程序保证。党内决策过程是一个不断探索真理和获得真理的过程。人们在探索真理的过程中出现不同意见包括错误的意见是正常的。如果事事时时都是“英雄所见略同”反而是有悖常理的。马克思说:“发表意见的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神圣的,因为它是一切的基础。”[15](P573)话语权属于人权中的言论自由权,被看作是人的“最根本的权利”或“第一权利”。民主制度所以值得颂扬,就是因为在民主制度下每个人都具有自由平等的话语权,而不是只有那些能够说出真理的人才具有话语权。话语内容正确与否同是否享有话语权并没有相关性。所以要保障人的话语权,其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保障每个人都能够自由地表达属于自己的意见。既可以是正确的意见,也可是错误的意见。保障话语权是人类探索真理和获得真理的重要手段。“真理不怕辩论,只会越辩越明”,一个正确认识的形成往往离不开不同意见的争鸣。不同观点的碰撞往往能产生创造性火花。密尔阐述了保障话语权对于增进人类精神福祉的重要性:“第一,若有什么意见被缄默下去,据我们所知,那个意见却可能是对的”;“第二,纵使被迫缄默的意见是一个错误,它也可能,而且通常总是,含有部分真理”;“第三,即使公认的意见不仅是真理而且是全部真理,若不容它去遭受到猛烈而认真的争议,那么接受者多数之抱持这个意见就像抱持一个偏见那样,对于它的理性根据就很少领会或感认”[16](P61-62)。很明显,一个追求真理的人,只有充分听取各种观点,包括不同的甚至相反的观点,在各种观点相互争鸣、相互辩驳基础上,才能不断吸收他人正确的观点,纠正自己错误的观点,形成真理性認识。因此,在党内决策过程中,我们必须坚持“程序优先”原则,不断完善党内民主讨论程序。在党内“民主讨论”过程中,只有充分保障党员决策话语权,才能让党内各种不同意见甚至是错误的意见得到自由充分的表达,才能使党的各级组织及其领导干部在党内不同观点的辩论、切磋、商榷、对峙的基础上进行更深入的理性思考,尽可能防止党内决策过程中的“家长制”,进一步增强党内决策的创造性。

三、完善保护少数程序

“少数服从多数”是党内民主决策的根本原则。列宁指出:“没有少数服从多数,就不可能有稍微称得上工人党的党”[17](P5);“没有少数服从多数就不可能有组织。”[18](P155)由于受主体性差异的影响,党员及党代表在参与党内决策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意见分歧、观点差异。在通过充分的民主讨论也无法取得完全一致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影响党内意志统一和行动一致的党内无休止争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把党内“多数人”的意见确认为代表全体党员意见的党内决策。党内决策一旦形成,全体党员都必须无条件服从并贯彻执行。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决策,不仅有利于保持全体党员的行动一致,而且有利于促进党内决策的贯彻执行,但由于“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保障作为“多数”的党员话语权为主要特征,因此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决策有可能导致“多数人暴政”的现象。正如托克维尔所讲,“民主政府的本质,在于多数对政府的统治是绝对的,因为在民主制度下,谁也对抗不了多数” [19](P229)。这种“多数人暴政”现象,表现为两个“民主悖论”:一是形式上“全体党员”决策与实质上“多数”党员决策的“民主悖论”;二是“服从多数”与“服从错误”的“民主悖论”。目前,我们在党内决策过程中所以会出现因少数党员领导干部搞“话语霸权”导致党内决策失误的现象,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的党内决策制度在以保障党员话语权为中心内容的“保护少数”程序方面还存在着不够完善性。因此,以保障党员决策话语权为视角完善“保护少数”程序,对于实现党内决策科学化具有极其重要的义。

第一,以保障党员决策话语权为视角完善“保护少数”程序,可以为破解“全体党员”决策与“多数”党员决策的“民主悖论”提供程序保证。民主的本义是“人民的统治”。“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20](P96)从形式上看,党内民主决策强调全体党员是党内决策的主体。尽管全体党员享有平等的决策话语权,但从实质上看,党内民主决策以保障作为“多数”的党员决策话语权为主要特征。因此,“少数服从多数”决策原则存在着形式上“全体党员”决策与实质上“多数”党员决策的“民主悖论”。要破解这一“民主悖论”,必须从程序上保障作为“少数”的党员话语权。首先,从划分“多数”和“少数”的逻辑前提看。民主讨论是民主表决的逻辑前提。在尚未开展党内民主讨论之前,什么是“多数人”的意见和什么是“少数人”的意见,实际上处于一种未知状态。让各种不同意见充分表达出来是“少数服从多数”决策原则的一个重要环节。只有经过党内民主讨论,让每一位党员或党代表充分行使话语权后,才能分清什么是作为“多数”的党员意见和什么是作为“少数”的党员意见。无论最后的民主表决结果是属于作为“多数”的党员意见,还是属于作为“少数”的党员意见,都必须以保障“全体党员”决策话语权为逻辑前提。因此,保障作为“少数”的党员决策话语权,是保障“全体党员”决策话语权的逻辑前提。其次,从划分“多数”和“少数”的标准看。在党内,全体党员一律平等,具有平等的政治地位,没有“多数”和“少数”之分。因此,划分“多数”和“少数”的标准,不是党员的政治地位不同。由于每个党员的实践基础、知识水平、思维能力、价值取向等存在不同,不同的党员对同一问题的认识必然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因此,党员对问题认识程度的不同,才是划分党内“多数”和“少数”的标准。《党章》规定,当作为“少数”的党员意见与作为“多数”的党员意见不一致时,作为“少数”的党员在服从和执行作为“多数”的党员意见的前提下,不仅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而且享有通过各种渠道向组织申明自己意见的权利。由此可见,在认识上,无论是作为“多数”的党员,还是作为“少数”的党员,他们的政治地位都是平等的,都是党的主人,享有平等的话语权利。如果不保障或剥夺作为“少数”的党员决策话语权,就动摇了党内少数服从多数决策原则的政治基础。因此,在党内决策过程中,只有保障作为“少数”的党员话语权,才能捍卫“全体党员”话语权的政治基础。最后,从“多数”和“少数”的数量关系变动看。在认识上,划分党内“多数”和“少数”的标准,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党内决策过程中,每一个参与党内决策的党员或党代表都存在着既是“多数”又是“少数”的可能。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可能是作为“多数”的党员,但对另一个问题的认识可能是作为“少数”的党员。今天可能是作为“多数”的党员,明天可能是作为“少数”的党员。因此,每一个参与党内决策的党员或党代表都轮流处于“多数”和“少数”的地位。如果不保障作为党内“少数”的党员话语权,从表面上看是对作为“少数”的党员话语权的无视或侵犯,但从实际上看是对“全体党员”话语权的无视或或侵犯。因为谁都无法保证自己永远处于“多数”地位。因此,在党内决策过程中,只有保障作为党内“少数”的党员话语权,才能最终保障“全体党员”的话语权。

第二,以保障党员决策话语权为视角完善“保护少数”程序,可以为破解“服从多数”与“服从错误”的“民主悖论”提供程序保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决策,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能够实现“服从多数”与“服从真理”的统一。但在作为“少数”的党员意见是正确的,作为“多数”的党员意见是错误的情况下,“服从多数”原则就演变为“服从错误”原则。因此“少数服从多数”决策原则存在着“服从多数”与“服从错误”的“民主悖论”。要破解这一“民主悖论”,必须从程序上保障作为“少数”的党员话语权。其一,“多数人”的意见与党内决策是否正确没有必然联系。尽管民主决策是科学决策的前提,但民主决策并不意味着就一定能够实现科学决策。“服从多数”和“服从真理”是两个不同领域的问题。“服从多数”属于民主决策问题,反映的是利益关系,“服从真理”属于科学决策问题,反映的是客观规律。“服从多数”是党内“少数服从多数”决策原则的精髓,“服从真理”是党内“少数服从多数”决策原则追求的目标。从人们对真理的认识和接受过程看,往往是“少数人”首先发现真理,然后“多数人”接受真理。在“少数人”发现真理之前,“多数人”的认识却可能是错误的。在党内决策过程中,如果不保障作为“少数”的党员话语权,那么就有可能陷入“服从错误”的误区。民主不是一种追求最优的求全机制,却是一种保证满意的纠错机制;不是一定能够实现最好的,却是一般可以避免最坏的;不是一种最好的机制,却是一种最不错的机制。在党内决策过程中,只有保障作为“少数”的党员话语权,认真考虑作为“少数”的党员意见,并允许作为“少数”的党员坚持自己的意见,才能及时地发现错误和纠正错误,使作为“多数”的党员最终接受作为“少数”的党员的正确意见。因此,保障作为“少数”的党员话语权,不仅体现了对党员民主权利的尊重,而且体现了对坚持真理和发展真理的尊重。其二,“多数人”的意见不是检验党内决策是否科学的标准。如果“多数人”的意见是正确的,未必完全正确和永远正确。如果“少数人”的意见是错误的,也未必完全错误和永远错误。因此,检验认识是否正确的标准不是人数的多寡,而是社会实践。在党内决策过程中,如果不保障作为“少数”的党员话语权,那么就会陷入以“多数人”的意见作为检验党内决策是否正确标准的误区。因此,保障作为“少数”的党员话语权,不仅体现了对社会实践的尊重,而且体现了对发展真理的尊重。如果真理最后被证明是在少数方面,那么,保护少数的这种权利,也可以使党更容易地认识真理。为此,《党章》规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因此,只有保障作为“少数”的党员话語权,才能提高“服从多数”与“服从真理”统一的几率,尽可能减少党内决策的错误,即使发生了错误也能及时发现并得到实事求是的纠正。

参考文献:

[1]毛泽东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2]毛泽东文集(第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3]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第4册)[M].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81.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5]毛泽东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6]江泽民.论党的建设[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

[7]列宁全集(第1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8]列宁全集(第1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

[10]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10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

[11]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12]刘少奇选集(上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

[13]毛泽东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14]刘少奇论党的建设 [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16][英]约翰·密尔.论自由[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17]列宁全集(第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

[18]列宁全集(第1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

[19][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

[20]列宁全集(第3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猜你喜欢
党内民主
党内民主语境下高校学生党支部公推直选机制研究
全面从严治党视角下的党内民主研究
刍论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重点任务和现实路径
当前我国融合民主建设的现实问题与逻辑进路
对禁止“妄议中央”,干部有哪些顾虑
禁止“妄议中央”的必要性、针对性与可行性
不准“妄议中央”≠压制党内民主
构成“妄议中央”有何条件,有何危害
新时期中国参政党党内民主建设的内涵探索
托洛茨基的党内民主思想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