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建设基金投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以福建省为例

2017-03-28 03:08陈华清
财政监督 2017年21期
关键词:专项基金国开行农发行

●陈华清

专项建设基金投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以福建省为例

●陈华清

为多渠道解决建设项目资金短缺问题,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增长,中央财政通过金融机构发行专项债券筹措专项基金投入项目建设,起到政策引导投资方向的“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有力促进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然而,专项基金在发挥杠杆效应和扩大投资规模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以福建省为例,就专项建设基金投资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建议提出看法,以供参考。

一是部分项目资金沉淀不动,无法产生应有效益。近年来,经国家发改委确定并通过国开行和农发行投放福建省多批专项基金项目,到目前为止,已投放基金但未发生支出的项目(零支付项目)占较大比重,其中一部分是两年前就投放的专项基金项目。已投放未发生支出的原因主要是发改委和政策性银行前期在投放项目选择上过于仓促,使得许多建设条件尚不成熟而无法开工的项目也列在其中,造成专项基金长期沉淀在项目,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该问题经福建专员办审核反映之后,得到福建省政府的高度重视,省长于伟国和常务副省长张志南均对此批示,要求省发改委会同有关单位抓紧研究,采取有力措施,推进项目加快实施,提升资金效率。因此建议今后有关部门在项目选择上应深入加强前期调研,谨慎把握,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投资方向和政策性银行信贷投放原则投放基金,同时应按照领导要求,切实采取相关措施,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是地方政府承诺项目回购或目标收益,存在隐性债务风险。专项基金借款合同或投资协议应由项目业主与国开行或农发行签订,之后按照合同或协议的规定还本付息或分红。但有的地方以财政部门或国投公司(融资平台)作为项目业主单位与国开行或农发行签订合同或协议,同时约定,在投资收益期间如项目无法按时足额支付投资收益(分红)的,由地方财政统筹资金支付投资收益,并将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另一方面,在投资项目建设期届满之后,同意由地方财政根据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式、时间、比例和价格,回购由国开行或农发行所持有的股权,股权回购所需资金也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这种由地方政府以红头文件或会议纪要形式出具的承诺,成为地方政府的一项隐性债务。有的地方出于经济发展需要,总是希望多争取吸收建设资金,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并不充分的情况下就仓促上马,随着市场和经济环境的变化,项目不确定性因素增加了,预期目标和收益难以实现,这时地方政府必须兑现承诺,使隐性债务风险成为现实债务负担。因此建议地方政府不要轻易对各种项目贷款作出承诺。同时,专项基金在投向上,应强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对于经营性的项目要综合计算分析投入产出效益,项目是否有长期盈利和还款能力等,避免发生由于项目无法持续经营,还款困难,最终由政府承担债务的风险。

三是项目股权变动未进行资产评估,与现行规定不符。经审核了解,国开行和农发行在福建省投放的专项基金,主要是以资本金投入和股东借款两种方式进行项目投资。资本金投入增资入股项目公司,很多是国有企业,而投资合同规定,国开行或农发行对项目公司持有一定比例的股权,这涉及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的变动。比如截止到协议签订日,国开行对某项目公司投资专项基金,国开行对该公司拥有一定比例的股权,协议规定若干年后合同期满,其持有的股权由市国资委以原值回购,因此项目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相应发生变动。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上述两种情况,即国开行取得股权和退出股权,项目公司都须进行资产评估,但据了解,包括该项目公司在内的被抽查项目,都未做资产评估,这与现行规定不符。因此建议上级机关及时督促国开行和农发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资本金投入的项目公司国有资产评估,避免将来基金退出时产生法律纠纷而造成诸多麻烦。■

(作者单位:财政部驻福建专员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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