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论》的“三维逻辑”体系

2017-04-14 14:33王征国
关键词:资本论资本主义逻辑

○王征国

(中共湖南省委讲师团, 湖南 长沙 410011)

《资本论》的“三维逻辑”体系

○王征国

(中共湖南省委讲师团, 湖南 长沙 410011)

辩证法与辩证逻辑是两个系列的规律。前者是基础(即客观规律),后者是反映(即认识逻辑);前者是研究方法,后者是叙述方法;前者从具体到抽象,后者从抽象到具体。《资本论》的“三维逻辑”属于后者,它在叙述资本主义经济时运用了“一般性、特殊性、个别性”这三个逻辑范畴,再现了由资本生产过程—资本流通过程—资本主义生产总过程所构成的三维逻辑序列。这个“三维逻辑”,彰显了《资本论》的内在结构与科学体系,也揭露了资本主义剥削本质及其经济运行规律。

《资本论》; 三维逻辑; 资本一般性; 资本特殊性; 资本个别性

列宁指出:“虽说马克思没有遗留下‘逻辑’(大写字母的),但他遗留了《资本论》的逻辑……”[1](P357)对于《资本论》的逻辑,探索诸多。然而,对于《资本论》的“三维逻辑”体系,几乎无人涉猎。笔者认为,《资本论》的“三维逻辑”体系,是指资本运动中的资本一般性、资本特殊性和资本个别性这三个内在联系与发展的逻辑结构。抓住了这个“三维逻辑”,《资本论》的体系和结构也就明显地呈现出来了。理解了这个“三维逻辑”在《资本论》中的具体运用,也就把握住了资本主义剥削本质及其经济运行规律。

一、《资本论》的三维逻辑

马克思《资本论》的初篇,叫做《政治经济学批判》。1858年1月14日,当这部论稿接近完成时,马克思就写信对恩格斯说:“我已经推翻了迄今存在的全部利润学说。完全由于偶然的机会……我又把黑格尔的《逻辑学》浏览了一遍,这在材料加工的方法上帮了我很大的忙。”[2](P250)这个方法是什么呢?有人不假思索地回答:辩证法。其实,错矣!应为辩证逻辑。辩证法与辩证逻辑是两个系列的规律。前者是基础(即客观规律),后者是反映(即认识逻辑);前者是研究方法(由个别到特殊再到一般),后者是叙述方法(由一般性到特殊性再到个别性);前者从具体到抽象,后者从抽象到具体。

(一)从具体到抽象与从抽象到具体

1857年开始,马克思就充分注意自己的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和叙述方法,《政治经济批判》导言第三节“政治经济学的方法”,就是对这一问题的成熟表述。

研究的方法是“在第一条道路上,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3](P751)。这条道路是经济学在它产生时期所走过的历史发展路程。例如,17世纪的经济学家的认识就是从具体到抽象,这一过程是经过三个有机联系的基本环节而实现的。譬如,对劳动规定性的认识过程是:先是认识具体商业劳动,认为只有商业劳动才能创造财富,才是生产性的,才是政治经济学所应重视的,这就是重商主义阶段;后来认识的是农业劳动,认为只有农业劳动才创造财富即产品,才是生产性的,才是政治经济学所应重视的,这就是重农主义阶段;再以后认识的干脆就是劳动,即包括商业劳动、农业劳动和其他劳动的劳动一般,斯密、李嘉图认为,这才是政治经济学所应重视的。这种从具体到抽象的经济思想史,显然是个三段式。在对所谓利润规定性的认识上也是这样。重商主义从流通过程来认识利润,其利润概念是一个浑沌的关于整体的表象;重农主义撇开流通,但只局限于农业生产领域中具体的纯产品,这比前者抽象了一步;到了斯密、李嘉图所研究的,既不是重商主义所把握的那种浑沌的具体,也不是重农主义所研究的纯产品的抽象,而是一般利润。有人把马克思主义关于对劳动和利润(剩余价值)的认识系在17世纪经济学家的环节上,或称第四环。这是不正确的。马克思的劳动学说和剩余价值学说虽与它们有联系,却不属于17世纪资产阶级经济学的范围,它是崭新的无产阶级政治经济学。因此,两者不可同日而语。

马克思为什么不惜笔墨论述从具体到抽象的研究方法?因为它是叙述方法的前提和基础。也就是说,叙述的方法是对研究方法的形式反映,这种反映具有生动的历史感。而“个别要素一旦多少确定下来和抽象出来,……各种经济学体系就开始出现了”[4](P38)。

叙述的方法是“在第二条道路上,抽象的规定在思维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3](P751)。这条道路是政治经济学范畴运动的道路。例如,马克思对经济学范畴的处理就是从抽象到具体,由此而构成了三个基本层次的范畴体系:第一层是交换、分工、价值或价值、货币、价格等范畴组成,它最抽象,并克服了开始“是一个浑沌的关于整体的表象”的缺点;第二层是由雇佣劳动和资本组成,它较具体,对前面的范畴加进了新的规定性;第三层是资本主义地租,它更具体,并克服了结束时所得到的只是“简单概念”的缺点。这种从抽象到具体的逻辑方法,显然通过了一般、特殊、个别的推理过程,也就是黑格尔的“三维逻辑”。不过,黑格尔“把实在理解为自我综合、自我深化和自我运动的思维结果,其实,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只是思维用来掌握具体并把它当作一个精神上的具体再现出来的方式。但决不是具体本身的产生过程”[3](P751)。这就是说,黑格尔把辩证的“三维逻辑”(或从抽象到具体的方法)等同于客观事物本身,这种唯心主义的思维和存在的同一性是颠倒了关系,其实,“三维逻辑”是认识规律,它是客观规律在思维中的再现。对此,马克思曾举实例做过证明。

研究的方法和叙述的方法是统一的。马克思《资本论》第二版跋中曾借一位俄国经济学者的话来证明这种统一。马克思曾经满意地指出,那位俄国经济学者描述的《资本论》的研究方法是现实主义的,叙述方法是逻辑方法,那段话不仅指出了怎样依据唯物主义的辩证法来研究现实的资本运动,还指出了怎样才能把所研究对象的辩证发展关系表现出来。由于资本主义经济现象是错综复杂、变化多端的,各种现象存在的规律,特别是它们的变化规律、发展规律、由一形态推移转变到另一形态的规律,并不是明明白白摆在那里,叫人们一看就清楚的。因此,还必须根据资本主义性质,用这样或那样的较具体的方式方法,从各种表面复杂的现象中,去发现它们的本质关系,去确定它们最重要的方法、最有决定性的过程,而由此把资本主义的内在联系,其矛盾运动倾向,作为一个辩证发展的体系,在观念上复制或再生产出来。“当然,在形式上,叙述方法必须与研究方法不同。”[5](P23)研究必须充分地占有材料,探寻事物的内在联系;叙述必须产生在研究工作完成之后,而以观念的形态,好像是一个先验的结构反映出来。接着马克思指出:我的辩证方法也就是黑格尔的表达方式(正、反、合),黑格尔第一个全面地有意识地叙述了辩证法的一般运动形式。所不同的是,黑格尔认为,现实事物是思维形式的外化;我认为思维形式是现实事物的反映。同时,马克思概括了辩证法的基本内容,指出:“辩证法是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5](P24)这里,请务必注意,马克思区分辩证方法和辩证法不同含义的苦心所在,既不能把两者混为一谈,也不能把两者截然分开,两者是对立统一的。因此,当我们论及《资本论》的逻辑方法,即从抽象到具体的方法时,也就是指辩证的“三维逻辑”。这种逻辑方法,是以从具体到抽象的三分结构为基础的。

(二)历史的方法与逻辑的方法

1859年8月3日~15日,恩格斯对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曾写了评论文章,第一篇论文是讲本书的哲学基础的唯物主义的历史观;第二篇论文是讲本书的方法论是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的统一,即历史的方法和逻辑的方法的统一;第三篇论文将说明本书的经济内容,遗憾的是没有在报上发表,手稿也没找到。我们主要谈第二篇论文。

恩格斯指出:“黑格尔的思维方式不同于所有其他哲学家的地方,就是他的思维方式有巨大的历史感作基础。……他是第一个想证明历史中有一种发展,有一种内在联系的人……”[6](P121)对这段话有必要予以展开:

从纵的发展来考察,科学经历了分门别类、辩证联系、综合整体三个基本阶段。正如恩格斯描述的,在19世纪以前,自然科学的发展基本处于搜集材料的分门别类阶段;19世纪以后,在自然科学的发展上搜集材料的阶段已经结束,人们已经发现自然界的许多重要的运动规律,各种自然过程之间的联系逐步被揭示出来,自然科学研究中的联系方法,黑格尔最早在哲学上予以揭示,这就是唯心主义内在联系和必然发展的观点;到了20世纪,现代自然科学发展的一个新特点是,出现了许多边缘科学和综合性学科,在辩证联系观点指导下的自然科学研究,进入综合发展和整体化阶段。

从横的联系来考察,科学由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思维科学三个横断联系的不同的侧面构成。以自然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叫做自然科学,以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叫做社会科学,以思维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叫思维科学。正如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指出的,这就“以近乎系统的形式描绘出一幅自然联系的清晰图画”;以及在《自然辩证法》中揭示的“没有理论思维,就会连两件自然的事实也联系不起来,或者连二者之间所存在的联系也无法了解”。这也就是黑格尔历史的内在联系和必然发展观点的“合理内核”。

恩格斯对黑格尔关于历史的必然发展和内在联系的观点十分欣赏,并给予了高度评价。但是,对黑格尔“抽象地歪曲了”的历史观却是坚决批判的。恩格斯指出,黑格尔的唯心主义把真正的关系颠倒了,头脚倒置了。然而,这个“划时代的历史观是新的唯物主义观点的直接的理论前提,单单由于这种历史观,也就为逻辑方法提供了一个出发点”[6](P121)。

恩格斯指出:“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而思想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是历史过程在抽象的、理论上前后一贯的形式上的反映。”[6](P122)这就是说,历史过程既然客观上存在着必然发展的三个阶段和内在联系的三个环节,作为这种客观过程的主观形式的反映,也完全可以表述为“三维逻辑”。马克思“就是从黑格尔逻辑学中把包含着黑格尔在这方面的真正发现的内核剥出来,使辩证方法摆脱它的唯心主义的外壳并把辩证方法在使它成为唯一正确的思想发展方式的简单形式上建立起来。马克思对于政治经济学的批判就是以这个方法作为基础的,这个方法的制定,在我们看来是一个其意义不亚于唯物主义基本观点的成果”[6](P122)。

当然,说“三维逻辑”是根本的辩证方法,并不意味着辩证方法就只有“三维逻辑”。这个必须予以注意。但是,马克思所言及的那个帮了大忙的方法,却无疑是指“三维逻辑”。譬如: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论及现在土地所有权时说:“它表现为这样一个过程:‘地租~资本~雇佣劳动’;这个三段论的形式也可以另外表达为:‘雇佣劳动~资本~地租’;不过资本必须总是作为活跃的中词出现。”[4](P233)这里,运用了黑格尔关于“一切事物都表现为三重推论”的三维逻辑,揭示了资本主义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关系中表现出现代社会的内在结构,或者说表现出处在资本的各种关系的总体上的资本。再譬如:在论及简单商品流通时说:“W~G~W可以抽象地从逻辑上归结为B~A~E(特殊—一般—个别)的推理式,其中特殊是第一极,一般是联结中项,个别是终极。”[7](P85)因此,列宁指出:“黑格尔对推理的分析(E.~B.~A.,即单一、特殊、普遍,B.~E.~A.,等等)令人想起马克思曾在《资本论》第一章中摹仿黑格尔”。[1](P189)

(三)内容与方法的统一

恩格斯指出:“自从黑格尔逝世以后,把一门科学在其固有的内部联系中来说明的尝试,几乎未曾有过。”而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一开始就以系统地概括经济科学的全部复杂内容,并且在联系中阐述资产阶级生产和资产阶级交换的规律为目的”[6](P199)。如果把恩格斯的这段论述予以具体化,这就是:

首先,对于经济科学的复杂内容,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是这样概括的:“我考察资产阶级经济制度是按照以下的次序:资本、土地所有制、雇佣劳动;国家、对外贸易、世界市场。在前三项下,我们研究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分成为三大阶级的经济生活条件;其他三项的相互联系是一目了然的。第一册论述资本,其第一篇由下列各章组成:(1)商品,(2)货币或简单流通,(3)资本一般。”[6](P81)而资本一般又由三项构成,即“资本的生产过程,资本的流通过程,两者的统一,或资本和利润、利息”[8](P31)。这样,就组成了经济科学的三维逻辑结构。

其次,对于经济科学的阐述方法,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有个说明:“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因此形成一个正规的三段论法;生产是一般,分配和交换是特殊,消费是个别,全体由此结合在一起。这当然是一种联系,然而是一种肤浅的联系。”为了揭示其深刻的联系,马克思接着说:“生产决定于一般的自然规律;分配决定于社会的偶然情况,因此它能够或多或少地对生产起促进作用;交换作为形式上的社会运动介于两者之间;而消费这个不仅被看成终点而且被看成最后目的结束行为,除了它又会反过来作用于起点并重新引起整个过程之外,本来不属于经济学的范围。”[6](P92)这样,就运用了一般性、特殊性和个别性内在联系的三维逻辑,揭示了生产与交换的经济规律。

最后,经济科学是内容与方法的统一,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关于“资本的研究结构问题”就实现了这种统一。我把它抄录如下:

“{资本。

Ⅰ.一般性:(1)(a)由货币变成资本。(b)资本和劳动(以他人劳动为媒介)。(c)按照同劳动的关系而分解成资本各要素(产品、原料、劳动工具)。(2)资本的特殊化:(a)流动资本、固定资本、资本周转。(3)资本的个别性:资本和利润。资本和利息。资本作为价值同作为利息和利润的自身相区别。

Ⅱ.特殊性:(1)资本的积累。(2)资本的竞争。(3)资本的积聚(资本的量的差别同时就是质的差别,就是资本的大小和作用的尺度)。

(Ⅱ~23)Ⅲ.个别性:(1)资本作为信用。(2)资本作为股份资本。(3)资本作为货币市场。”[4](P232-233)

这里,所谓内容,就是指资本运动的历史和实践;所谓方法,就是揭示资本运动的逻辑和理论。方法与内容、历史与逻辑、实践与理论是统一的,或者说是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的统一。客观辩证法成为研究的方法,主观辩证法成为叙述的方法。研究的方法为叙述的方法提供了前提和出发点,叙述的方法则使科学的内容合乎逻辑地展开。这仿佛是一个周而复始的圆圈,即由起点出发,经过中介,而终点又复归到起点。这就是辩证的“三维逻辑”。

我们说,黑格尔《逻辑学》的逻辑方法,也就是马克思《资本论》的逻辑方法。所不同的是,《资本论》不像《逻辑学》那样搞纯粹思辩,而是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出发。

《资本论》分为三卷,第一卷是从直接生产过程考察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这是从最抽象的“商品存在”出发,可以说相当于黑格尔《逻辑学》中的“存在论”,即“资本的一般概念”;第二卷是从流通过程考察资本主义的再生产过程,这是通过流通中映现的假象而揭示了剩余价值的本质,相当于黑格尔《逻辑学》中的“本质论”,即“资本的特殊化”;第三卷从各种形态的资本的有机联系考察资本主义生产的总过程,这就把资本的具体形态(利润、利息、地租等)在思维中重现,相当于黑格尔《逻辑学》中的“概念论”(具体概念),即“资本的个别性”。因此纵观整个《资本论》,是由资本的生产过程—资本的流通过程—资本主义生产的总过程构成的逻辑序列。所以,我们的考察也按照这个顺序进行。

二、“资本一般性”的三个环节

资本一般是由商品、货币、资本三个内在发展的环节构成的。因为,资本必须以一定的商品生产为基础,以一定的货币储备为前提。

(一)商品:内在矛盾、外在形式、内外统一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编中关于商品内在矛盾三个环节(使用价值、交换价值、价值)的分析,关于商品外在表现三种形式(简单价值形式、扩大价值形式、一般价值形式)的分析,关于为买而卖的简单商品生产〔W(特殊)—G(一般)—W(个别)〕向为卖而买的资本主义商品生产〔G(一般)—W(个别)—W(特殊)〕过渡的分析,既是对黑格尔辩证的“三维逻辑”的运用,也体现着三重推论形式互相过渡的内在联系。因此,列宁指出:“警言:不钻研和不理解黑格尔的全部逻辑学,就不能完全理解马克思的《资本论》,特别是它的第一章”,“马克思把黑格尔辩证法的合理形式运用于政治经济学”[1](P191、190)。

1.商品内在矛盾的三维逻辑

对于商品的内在矛盾,李嘉图只抓住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而没有深入到价值,我们的教材却只抓住使用价值和价值,而忽略了两者之间所以能够统一,是由于交换价值起了“中介”作用。因此,完整的表述,商品的内在矛盾应由使用价值(个别)、交换价值(特殊)、价值(一般)三个不可偏废的环节构成。

商品的使用价值。每一种有用物都有其个别的“质”的规定性,它是“一个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5](P47)。不仅如此,每一种有用物,又都有其“量”的规定,它是“许多属性的总和,因此可以在不同的方面有用。发现这些不同的方面,从而发现物的多种使用方式,是历史的事情”[5](P48)。每一商品的使用价值,都是这种质和量的对立统一,都是以这种质和量的规定作为构成自身的环节,这也就是关于它们的“度”,“商品尺度之所以不同,部分是由于被计量的物的性质不同,部分是由于约定俗成”[5](P47)。由于使用价值构成财富的物质内容,是为一切社会所共同的,故“属于政治经济学研究的范围之外”[9](P2);“为商品学这门学科提供材料”[5](P48)。但它又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这却是由商品,即由劳动生产物所采取的特殊形态所规定的。这就引出了交换价值的范畴。

商品的交换价值。“交换价值首先表现为一种使用价值同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互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这个比例随着时间和地点的不同而不断改变”[5](P49)。既然是“表现形式”,那么它的确定内容是什么呢?有些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往往停留在事物的表面现象上,把内容和形式混淆起来,因此就不去探求交换价值的内容;而我们有些同仁,却觉得“表现形式”不屑一顾,只要抓住内容就与使用价值形成了统一关系。事实上,内容总是通过一定的方式表现出来,并与使用价值形成间接联系。因此,交换价值这个过渡性的范畴,决不可略去不计,试图不通过形式而把握内容的想法是不切合实际的。那么,怎样去探求交换价值的内容呢?这就必须把交换价值还原为一个共同的东西。这种“等量的共同的东西”既不是A使用价值,也不是B使用价值,而是“第三种东西”——价值。

商品的价值。如果抽去商品的使用价值,商品体就只剩下劳动产品这一属性;如果把劳动产品的使用价值抽去,唯一剩下的就是“全都化为相同的人类劳动,抽象人类劳动”。所以说,“共同的东西”就是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了商品的价值。价值是劳动创造的,但却不是指劳动的具体形式,因为具体劳动是各种各样的,是不同质的,不能成为“共同的东西”。价值是由抽象的劳动形成的,但价值又不等于抽象劳动,而是抽象劳动的“形式”“凝结”或“物化”。价值是价值实体和价值量的统一。价值实体,是从质的方面考察的同一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即抽象劳动;价值量,是从量的方面揭示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

2.商品价值外在形式的三维逻辑

马克思通过对商品的内在矛盾的分析,创立了独具匠心的劳动价值论。然而,并没有忽视对商品价值外在形式的分析。因为价值只有通过交换价值的形式,才能表现出来。交换价值不仅是价值的现象状态(表现形式),而且是它的必然的现象状态。研究价值,实际上也不能把它的形式摆在一边。所以,“现在我们必须回到价值的这种表现形式”[5](P61)。

当然,我们不是为分析价值形式而分析价值形式。其目的在于通过价值形式发展的分析来说明货币的起源。价值形式是“怎样从简单的最不显眼的样子一直发展到炫目的货币形式”呢?[5](P61)马克思指出,是由简单的价值形式(个别)到扩大的价值形式(特殊)再到一般的价值形式(一般)的发展而来的。

简单价值形式。马克思被之为“简单的个别的或偶然的价值形式”。所谓偶然的,就是这种商品交换还未成为普遍的经常现象;所谓个别的,就是在交换中相遇的只是一对商品,不是许多商品;所谓简单的,就是A物与B物直接交换,不需要借助于中间环节。因此,简单价值形态似乎只包含着相对价值形式和等价形式“不可分离的两个要索”和“互相对立的两端即两极”。其实,它们是互为中介的。不过,“同一个商品在同一个价值表现中,不能同时具有两种形式。不仅如此,这两种形式是作为两极互相排斥的”[5](P63)。这一缺点在扩大的价值形态中得到了初步解决。

扩大价值形式。在扩大价值形式中,交换已经比较经常,各种商品交换的比例已经比较固定;一种商品(例如麻布)的价值,表现在无数的其他商品上面;虽未形成一般等价物,许多的特殊等价物都充当了“媒介”的作用。因此,交换过程中已不光是两个要素了,而是具有三个基本因素了。不过,在这个形态中,商品的价值表现是复杂的、多样的、不统一的。这一缺点到一般的价值形式中得到了彻底解决。

一般价值形式。马克思说:在一般价值形式中,“商品价值的表现:1.是简单的,因为都是表现在唯一的商品上;2.是统一的,因为都是表现在同一商品上。它们的价值形式是简单的和共同的。因而是一般的”[5](P81)。在一般价值形式下,有一种商品从商品中被分离出来,成了一般等价物。其他各种商品,都用它来表现它们的价值。最初,一般等价物的形成并不是固定地归于某一种商品。在不同的地区,以及在同一地区不同的时期,担任一般等价物的,往往是不同的商品。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一般等价物形式最后固定地附着在贵金属的自然形态上。这样,就产生了货币。一般等价物形式也就发展、表现为货币形式了。诚然,《资本论》中是把货币形式作为第四形式的,这只是为了鲜明起见,基本形式还是三种。因为“在第一种形式过渡到第二种形式,第二种形式过渡到第三种形式,都发生了本质变化,而第四种形式与第三种形式的唯一区别,只是用金代替了麻布取得了一般等价形式。金在第四种形式中同麻布在第三种形式中是一样,都是一般等价物”[5](P86)。所以,不把货币形式作为单独的一个阶段,也是有道理的。

3.商品流通过程的三维逻辑

马克思既考察了商品的内在矛盾,也考察了商品的外在形式,而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必然构成商品的流通过程。

马克思把简单商品流通的过程概括为W~G~W(即商品—货币—商品)这样一个公式。在W~G这个过程里,商品是作为特殊商品和作为一般商品的货币发生关系。而在G~W的过程里,是货币这个一般商品和个别商品发生关系。马克思说,用抽象的逻辑形式来表现W~G~W,就是B~A~E(特殊—一般—个别)。这是在为买而卖的简单商品生产时的情况。在为卖而买的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时,商品流通就从商品—货币—商品过渡到货币—商品—货币。这时的货币所有者用作为一般商品的货币去购买能够创造价值的劳动力这种个别商品(别处也称特殊商品),劳动力发挥创造出比原来价值量大的商品,卖掉这种商品换回更多的货币。把这个过程或关系用逻辑形式表现出来,就是A~E~B(一般—个别—特殊)。因此,从W~G~W到G~W~G的商品流通过程,也体现着一种推理形式向另一种推理形式过渡。

(二)货币:直接机能、基本机能、根本机能

探讨商品这个最一般的存在,离不开货币这个特殊的存在,这在上面已经涉及了。接着,马克思又在货币章中研究和分析了货币的机能。

货币的直接机能。这种直接机能就是价值尺度。由于商品的内在规定性,便产生了外部表现即价值尺度。货币,它作为一般等价物和一般价值形式,决定了自身的直接机能。在这种机能中,金“在观念上”出现。

货币的基本机能。这种基本机能就是流通手段。由于“在观念的价值尺度后面,潜伏着硬币”,因此,充当价值尺度的货币,只有在流通手段的机能中得到实现,流通手段的机能补充了价值尺度的机能。在这种机能中,金可以由“自己的代表”即货币符号代替。

货币的根本机能。这种根本机能也就是货币的实质,即货币是商品价值的形式,商品价值不仅以货币从质上表现为人类一般劳动的“凝结物”,而且从量上表现为具有一定金量的形式的一定劳动量。货币的其他机能,都是由货币是一般等价物和一般价值形式这个根本机能决定的。在这种机能中,金作为本来意义的货币并与它的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的机能对立。

这样构成了货币章的三个主要部分:(1)价值尺度;(2)流通手段;(3)货币。货币的根本机能是以金的身份出现,它可以充当:储藏手段;支付手段;世界货币。

(三)资本:劳动力商品、剩余价值、资本积累

马克思探讨商品的一般存在、探讨货币的特殊存在,目的在于探讨资本这个个别存在,那么,资本是怎样产生的呢?

1.流通领域:劳动力个别商品的发现

货币必须转化为资本,但货币本身不等于资本。那么,货币转化为资本的关键何在呢?“只有当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所有者在市场上找到出卖自己劳动力的自由工人的时候,资本才产生。”[5](P193)这就是说,货币转化为资本是以他人劳动为媒介的,构成资本的劳动必须具备三个要素:劳动力、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缺少任何一个要素,都不会产生现实的资本。 而劳动力是具有特殊效用的个别商品。

劳动力是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统一。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就是能够劳动,而劳动就会创造价值。这一商品使用价值的具体性就在于:一般商品的使用价值被消费的时候不会创造出价值来;而劳动力这一商品的使用价值在被消费的时候,即工人进行劳动的时候,却创造出比劳动力本身的价值更大的价值。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和再生产这一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它包括三部分:为维持工人自身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养活工人的补充者即工人子女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工人必需的教育和训练费用。

劳动力商品是一个历史产物。它只有在资本主义历史条件下,劳动者被剥夺了生产资料,并有人身自由时,为取得生活资料,劳动力才变成商品。

劳动力在使用过程中创造产品价值。资本家购买劳动力以后,获得了在一定时间内对劳动力的使用权。资本家把劳动力同生产资料结合起来,于是开始了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经过资本主义生产过程,工人制造了一批商品。这批商品的价值包括三个部分:已经消费掉的生产资料的价值;工人在企业中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工人自身的劳动力的价值。后两者均为工人新创造的价值。而马克思从中又把剩余价值分离出来,这是一个伟大的发现。资本主义生产的唯一动机和目的,就是追求剩余价值。

2.生产领域:资本增殖特殊规律的发现

初看,资本主义的劳动过程同其他社会的劳动过程,并没有什么区别,这里的劳动过程也有三个要素:即人们的有目的的活动、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在这种劳动过程中,也同样是劳动者运用劳动资料对劳动对象进行加工,以创造新的物质财富或使用价值。但是,马克思却为我们揭示了其中的秘密。

如果我们只把资本主义的劳动过程看作是创造使用价值的过程,那么这个劳动过程就具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方面,这里的劳动者是为资本家进行劳动,他们的劳动属于资本家所有,他们的劳动又是在资本家的严密监视下进行的;另一方面,劳动的成果,即劳动者生产的产品,归资本家所有。为什么产生这两个特点呢?因为劳动者要实现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必须通过资本家这个站在中间的“幽灵”,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以及生活资料。这又是一个不可忽视的根本特点。

如果我们再把资本主义的劳动过程看作是价值形式和价值增殖的过程,就会发现:资本家从事生产,不仅要生产使用价值,还要生产价值。而他把购买来的劳动力,放在自己管制监督下劳动,这种支配权就是以保证他把劳动时间拉长或把劳动强度加大到能够产生一个剩余价值的限度;同时,又可以缩短必要的劳动时间,扩大剩余劳动时间。前者称为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后者称为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马克思又把两者归纳为:劳动时间(工作日)、劳动强度、劳动生产力三个基本方面。为什么会有绝对剩余价值和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呢?这就是可变资本的妙用。而以往的经济学家却一直在预付资本上兜圈子,虽有所突破,但始终局限在固定资本与流动资本的范畴里。马克思的一个重要创见就是把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称为不变资本,而又分离出了可变资本这个新的范畴。因此,不论是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或是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中间全仗有可变资本。否则,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是无法说明的,也揭示不出资本的本质。

如果我们把以上两个过程统一起来考虑,那么,“正如商品本身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一样,商品生产过程必定是劳动过程和价值形成过程的统一”[5](P221)。而“作为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的统一,生产过程就是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是商品生产的资本主义形式”[5](P223)。

3.社会再生产:资本积累最一般规律的发现

马克思在分析了相对剩余价值的概念以后,接着就分析了资本主义提高了生产力的三个阶段:(1)简单协作;(2)工场手工业;(3)机器大工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到采用机器的时期才占有绝对的统治地位。资本家采用协作、分工和使用机器的办法 ,提高了劳动生产率。资本主义生产是资本积累的扩大再生产。那么,资本积累的过程和历史趋势怎样呢?

马克思首先对资本积累过程中资本构成进行了分析,指出资本构成有三个要素:(1)资本价值构成;(2)资本技术构成;(3)资本有机构成。资本价值构成表示生产资料的价值即不变资本的价值,与劳动力价值即可变资本的价值的比例。资本技术构成表示所使用的生产资料量与使用它们所必需的劳动量的比例。资本有机构成表示资本技术构成和资本价值构成之间的相互关系,资本技术构成的变化决定资本价值构成的变化,资本价值构成的大小是资本技术构成状况的表现。马克思接着指出:“社会的财富即执行职能的资本越大,它的增长的规模和能力越大,从而无产阶级的绝对数量和他们的劳动生产力越大,产业后备军也就越大。可供支配的劳动力同资本的膨胀力一样,是由同一些原因发展起来的。”[5](P707)因此,资本积累的一般规律即资本主义扩大再生产的同时,也是相对过剩人口或产业后备军日益扩大的生产。这是资本主义生产力和占有形式相矛盾的表现,也是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趋势。马克思最后结论说:“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5](P832)这就是资本主义的产生、发展和灭亡的过程,即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三段式。

可以说,马克思运用了“三维逻辑”,从不同的角度反复考察了其核心思想:剩余价值生产的质、量(绝对量和相对量)、度(积累的限度)。至此,结束了对资本的生产过程的考察,进入对资本的流通过程的考察。

三、“资本特殊性”的三段过程

就资本运动的历史过程来看,是由单个资本循环(肯定)—单个资本周转(否定)—总资本的运动(否定之否定)的三段过程。

(一)资本循环

资本必须不断地从流通领域进入生产过程,再从生产过程进入流通过程,才能增殖自己的价值,这种从出发点复归出发点,按照一定的顺序改变自己的形态,执行着不同职能的运动过程,就是资本循环。那么,它是怎样一个过程和形态呢?马克思用“三维逻辑”予以说明。

产业资本循环具有三个阶段。不断进行的社会生产,要求各个企业的资本不断经过购买、生产、售卖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货币资本,资本家以商品购买者的资格进入商品市场和劳动市场,用他的货币去购买商品,即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为生产准备条件,开始了货币资本向生产资本的转化;第二阶段为生产资本,资本采取了生产要素即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形态,经过生产过程,劳动力被消耗,原材料被加工,机器被磨损,于是,资本又发生了一次形态变化,不仅物质形态、价值形态与原来买进的商品不同,而且已经包含了剩余价值,开始了生产资本向商品资本的转变;第三个阶段为商品资本,资本家带着包含着剩余价值的商品,重新回到市场上,将这些商品出卖,转化为货币,但这个货币与开始预付货币不同,是增殖了的货币资本。

产业资本循环采取三种形式。产业资本必须周而复始地循环下去,才能使自己保存和增殖,因此,它不仅进行货币资本的循环,还同时进行着生产资本的循环和商品资本的循环。“货币资本的循环,是产业资本循环最片面、从而最明显和最典型的表现形式”[10](P71)。因为这里产生了一种假象:仿佛在货币资本的循环中,价值是在流通过程中增殖的,货币本身具有价值增殖的能力。而为了探讨G……G’的秘密,就必须进入生产资本的循环中。在P……P’的循环中,马克思通过对简单再生产的分析,揭示出资本家用于购买劳动力所支付的工人工资,不过是工人自己生产的价值的一部分,同时,资本家是靠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所养活的;在扩大再生产情况下,“生产出来的剩余价值已经资本化,就是说,资本已经积累”[10](P91)。但由于起点是P,终点也是P,容易使人产生资本家是为生产而生产,而忽视了资本家的生产目的是对剩余价值的攫取。W……W’(W”),的循环,是资本价值和剩余价值的实现过程,如果是简单再生产,循环的终点为W’,如果是扩大再生产,循环的终点W”,但由于这一循环是商品的实现和消费,容易使人产生资本家是为社会需要而生产,而作为资本家的内在生产动力是对剩余价值的追逐却被模糊了。

在产业资本的现实的运动中,任何一种不间断的资本循环形式,都是同时包含着三种循环形态的。也就是说,产业资本的三种职能形态以其循环的三种形式在时间上是继起的,在空间上是并存的。马克思说:“任何一个单个产业资本都是同时处在所有这三种循环中。这三种循环,三种资本形态的这些再生产形式,是连续地并列进行的。……总循环是它的三个形式的现实统一。”[10](P117)。即是说,产业资本循环要经过购买、生产、售卖三个阶段,依次采取货币资本、生产资本、商品资本三种职能形态,并依次采取货币资本循环、生产资本循环、商品资本循环三种循环形式。这些都是一体化的。

然而,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这种“活”的现象,却潜伏着“死”的必然。因为,它的个别企业生产的有组织状态和整个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的矛盾是不可解脱的,与其说个别资本形态变化的连续性,毋宁说是个别资本变化的中断、危险的必然性。这是马克思探讨资本循环的真谛所在。

(二)资本周转

“资本的循环,不是当作孤立的行为,而是当作周期性的过程时,叫做资本的周转。”[10](P174)资本周转的核心问题是周转时间和周转速度。

资本周转的时间取决于生产时间、劳动期间和流通时间的长短。生产时间一般是指生产资本领域的时间,它包括三部分:(1)生产资料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作用的时间。这部分时间,主要是指劳动者进行劳动的时间。除此之外,也包括自然力作用于劳动对象的时间;(2)生产过程中断、生产资料也停止发生作用的时间。这主要是指机器、设备、工具在夜间停止使用的时间;(3)生产资料作为生产过程的要素,已经进入生产领域,还没有加入生产过程的时间。这主要是指原材料在仓库储存的时间。劳动期间是指“一定生产部门为提供一件成品所必需的互相联系的工作日的数目”[5](P257)。把劳动期间从生产时间中分离出来在于说明:自然作用时间、停工时间和生产储备时间这三个非劳动时间,既不创造价值,也不创造剩余价值;只有在劳动期间内才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这样,资本家只有使“生产时间和劳动期间越吻合,在一定时间内一定生产资本的生产效率就越高。它的价值增殖就越大。因此,资本主义生产的趋势,是尽可能缩短生产时间超过劳动期间的部分”[5](P141)。流通时间,是资本在流通领域停留的时间,它是购买时间和售卖时间的统一。流通时间是由生产时间决定的,又反作用于生产时间。流通时间长短是受多种因素影响,其中主要的是:市场的容量和供求情况、产销两地的距离、交通运输条件等。因此,不能不考虑流通费用的问题。流通费用包括:纯粹流通费用、保管费用、运输费用等三个方面。它对资本周转的时间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资本周转的速度取决一定的部门和企业的资本周转时间的快慢。资本周转的速度通常是以年为单位计算的,如果某一企业资本周转一次的时间是三个月,则一年可以周转四次。资本周转越短,速度越快,企业的经济效益就越好。就生产资本来讲,其中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所占的比例是影响资本周转速度的一个重要因素。马克思分析了固定资本的有形磨损和无形磨损;固定资本的折旧;固定资本的维持和修理。分析了流动资本的构成及其补偿,主要结构是:投放原料、辅助材料的部分和投在劳动力的部分;补偿方式是前面提到的生产储备、成品储备、以及“劳动力”的储备,这些储备对流动资本的周转速度有着重大的影响。马克思还把流动资本中的劳动力部分分离出来,称之为可变资本,并具体分析了可变资本的周转。

如果就固定资本的周转和流动资本的周转来看,显然固定资本的周转比流动资本的周转要缓慢得多。如果仅就可变资本的周转速度来看,它必须与生活资料相适应,而这又必须从社会的角度去考察。因此,我们谈到的某个资本的周转速度时,乃是指整个预付资本的总周转速度。所以,马克思说:“预付资本的总周转,是它的不同组成部分的平均周转。”[10](P204)

然而,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这种“快”的背后,却掩盖着“滞”的危机。因为,它的生产无限扩大的趋势和劳动者购买力相对狭小的矛盾是不可解决的,讲如何加快资本运动的速度,不如说是追逐价值增殖量而导致生产的相对过剩和停滞趋势。这才是马克思探讨资本周转的本意。

马克思分析了个别资本在流通中形态变化的现象与价值增殖源泉质的关系(资本形态变化及其循环),以及个别资本形态变化的速度现象与价值增殖量的关系(资本周转)以后,便进入社会总资本在流通中质与量的统一,即社会总资本再生产之间的流通过程。

(三)社会总资本再生产

社会总资本的核心问题是社会产品的实现问题,它包括价值补偿和实物补偿。马克思根据他对资本主义商品的深刻分析,明确地指出了,资本主义社会的总产品,在价值上是由不变资本(C)、可变资本(V)和剩余价值(M)这三个部分组成的;而在实物形态上,则是由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这两种用途不同的产品组成的,这里不排除“某些产品(例如马、谷物等)可以供个人享受又可作为生产资料的事实”[11](P982)。

实现简单再生产的条件有三:(1)第一部类可变资本和剩余价值之和等于第二部类再生产的不变资本,即Ⅰ(V)=Ⅱc;(2)第二部类全部产品必须是两大部类的可变资本和剩余价值之总和,即Ⅱ(c+v+m)=Ⅰ(v+m)+Ⅱ(v+m);(3)第一部类全部产品必须和两大部类需要的不变资本相等,即Ⅰ(c+v+m)=Ⅰc+Ⅱc。

实现扩大再生产的条件有三:(1)第一部类原有可变资本加追加可变资本加本部类资本家用于个人消费的剩余价值和必须与第二部类不变资本加追加不变资本之和相等。即Ⅰ(v+△v+m/x=Ⅱ(c+△c);(2)第一部类全部产品必须满足两大部类补偿原有不变资本加追加不变资本的需要,即Ⅰ(c+v+m)=Ⅰ(c+△c)+Ⅱ(c+△c);(3) 第二部类全部产品必须满足两大部类工人和追加工人以及资本家用于个人消费的需要,即Ⅱ(c+v+m)=Ⅰ(v+△v+m/x+Ⅱ(v+△v+m/x)。社会基金分为:生产基金,即社会产品用来补充生产资料消耗的部分;积累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的那部分国民收入;消费基金,用于生活消费的那部分国民收入。

然而,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这种“协”的表面,却隐藏着“乱”的事实。因为,一方面是社会生产需要按比例发展、需要适度,也就是说既不能“高八度”也不能“低八度”;另一方面,生产社会性和私人资本主义占有形式的矛盾日益加深,这就必然导致资本主义制度下两大生产部类间比例平衡的破坏,周期性的经济危机不可避免。因此,这种生产比例,只有涉及剩余价值生产实现的根本条件,涉及社会资本流通危机的深刻根源的时候,才被马克思所关注。

归纳上述,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社会产品实现过程有着三个不可解脱的矛盾和困难。这就是:生产社会性和私人资本主义占有形式的矛盾,以及由这一矛盾所引起的个别企业的有组织和整个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的矛盾、生产无限扩大的趋势和劳动人民消费的有限性的矛盾。

可见,马克思运用“三维逻辑”,分析了资本以流通为媒介的形态变化的剩余价值的“质”的关系(资本循环),资本形态变化速度与剩余价值“量”的关系(资本周转) 和作为使用价值与价值、剩余价值统一体实现的“度”的界限。

四、“资本个别性”的三种形式

马克思在结束了被假象掩盖着的资本主义再生产过程的考察之后,即进入对资本的总过程亦资本的诸种具体形态的考察。

(一)资本主义平均利润

马克思分别考察了资本运动的直接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接着又从生产和流通统一的角度,来分析资本在其运动过程采取的各种具体形态,即产业资本、商业资本、借贷资本。揭示出利润的本质。

产业资本的利润。假定产业资本独自完成资本循环的所有阶段,而无须借助商业资本和借贷资本,并且假定它自己占有工人所创造的全部剩余价值,那么生产成本(或生产费用)是由生产上耗费的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价值构成的。由于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被笼统地归结为生产成本,因而这两种资本在价值增殖中的不同作用被抹煞了,资本主义的剥削关系也被掩盖了。由于生产成本不是商品价值的全部,使商品价值与生产成本之间产生了一个价值差额,马克思说:“在商品的价值和它的成本价格(即生产成本——笔者)之间,显然有一个无限系列的售卖价格是可能的。商品价值中由剩余价值构成的要素越是大,这个中间价格的实际作用范围也就越是大。”[11](P17)所以,生产成本与资本家经营上的情况有着密切的联系,并由此而产生了资本主义的竞争规律。剩余价值在这里已经转化为利润。剩余价值之所以取得了利润的形态,是由于资本家把它看成是全部预付资本的产物或增加额,而不是看作可变资本的产物。其实,剩余价值是对可变资本而言的,利润则是对全部预付资本而言的;剩余价值是利润的本质,利润则是剩余价值的现象形态。但是,每个资本家所得的利润的多少,不仅取决于它对企业工人的剥削程度,而且也取决于全体资本家对全体工人的剥削程度,这样平均利润率便形成了,但这并不排除少数先进企业可以获得超额利润。而商品就只能按照生产成本和平均利润所构成的生产价格出售了。

商业资本的利润。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参加资本循环过程的不仅有产业资本,而且还有商业资本以及其他资本形态;剩余价值也并非由产业资本家独自占有,而且是由参加资本循环过程的各种资本家共同瓜分。商业资本家的资本既然是以一种独立的资本形态发挥作用,因此,他就要获得尽可能多的商业利润。从表面上看,商业利润来自商品售卖价格和购买价格的差额。实际上,“因为商人资本本身不产生剩余价值。所以很明白,在平均利润形式上归商人资本所有的剩余价值,只是总生产资本剩余价值的一部分”[11](P312)。当然,商业利润的来源并不止此一途,商人还可以利用不等价交换来获取利润。然而就本质上来说,商品价格的形成也是严格依据价值规律和剩余价值规律的。比如,商业资本周转速度愈快,它周转的商品数量就会愈多,而单位商品的价格就会愈低廉,进而引起一种错误观念,好像商人自己就能决定商品价格的高低。其实商品价格的高低并不是任意确定的,决定性因素在于生产价格和平均利润。

借贷资本的利润。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货币资本家(食利者)构成一个独特的资本家集团。他们既不像产业资本家那样经营商品生产,也不像商业资本家那样经营商品的流通,而是凭借自己所掌握的货币资本从事贷放资本的活动,并据此来同产业资本家和商业资本家一起瓜分雇佣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借贷资本瓜分剩余价值是以利息的形式出现的。马克思指出:利息和企业利润,“二者不过是剩余价值在不同范畴,不同部类,不同名称下固定的部分”[11](P430)。

(二)资本主义地租

资本主义的地租形态分为三种:(1)级差地租第一形态,即农业资本家根据全部耕地的优、中、劣三等向土地所有者交纳地租;(2)级差地租的第二形态,由追加资本所带来的超额利润,是级差地租Ⅱ的实体,它只有在缔结新租约时才部分地或全部地归地主所有。它的生产价格变化有三种情况;(3)绝对地租。

资本主义地租的产生经历了劳动地租、产品地租、货币地租三个阶段。

资本主义地租的本质是揭示了在其社会中雇佣工人、资本家(农业资本家)和地主三个主要阶级之间的阶级关系。

(三)资本主义生产关系

马克思批判了资产阶级经济学者们的所谓三分法(生产、交换、分配)与三位一体公式(资本—利润,劳动—工资,土地—地租)这种分配决定论,割裂了利润、工资、地租的内在联系,模糊了分配关系由生产关系决定的真相,掩盖了利润、工资、地租都产生于工人的生产过程的事实;而“生产、交换、分配”之说,虽有相当的科学价值,但适用于其他社会形态,反映不了特定的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关系;资本、土地、劳动三者性质不同,不可能成为综合在一起的命题,又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物,它体现在物上,却赋予物以特有的社会性质。因此,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应包括三个要素:(1)资本占有权所包含的单纯所有权、经济所有权、完全所有权;(2)一定的、社会的、历史的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3)按资分配。

马克思指出:任何社会生产关系都“具有独特的、历史的和暂时的性质”[11](P993)。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也必然有其发生、发展和灭亡的过程,我们决不可神秘地凝固地看待它。“分配关系不过表示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当一方面分配关系,因而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一定历史形式,和另一方面生产力,生产能力及其要素的发展,这二者之间的矛盾和对立扩大和加深时,就表明这样的危机时刻已经到来。这时,在生产的物质发展和它的社会形式之间就发生冲突”[11](P999)。这就是生产力—生产关系—社会形式的矛盾运动。

[1]列宁.哲学笔记[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5]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9]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

[10]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11]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6.

“Three Dimensional Logic” System in Das Kapital

WANG Zhengguo

(Hunan Provincial Propaganda Group of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Changsha 410011, China)

Dialectics and Dialectical logic are laws of two series. The former is the basis, namely objective laws; the latter is the reflection, namely cognitive logic. The former is the research method; the latter is the narrative method. The former is from the concrete to the abstract; the latter goes the opposite. The “three dimensional logic” inDasKapitalbelongs to the latter. In the narration of capitalist economy, by applying three logical categories of “generality, particularity and individuality”, the three dimensional logic sequence is represented by the general process from capital production to capital mobilization to capital re-production. The “three dimensional logic” highlights the inner framework and scientific system inDasKapitaland helps reveal the exploitation nature of capitalism and its economic functioning rules.

DasKapital; three dimensional logic; generality; particularity; individuality

2016-12-0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2&CZD009)

王征国(1951—),男,湖南武冈人,中共湖南省委讲师团教授,湖南省创新与方法研究所所长。

F032.1

A

1672—1012(2017)01—00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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