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应依法教育儿童

2017-06-30 01:19张雪梅
教育 2017年24期
关键词:管教监护人监护

张雪梅

近年,家长因缺乏法治观念和儿童保护理念,在家庭教育中,对儿童实施错误教育行为导致伤害儿童的事件常有发生。2015年12月27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教育提出明确要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该法从法律的角度突出了家庭教育必须依法进行,这对于转变家长的传统教育观念、尊重和保护儿童权利具有积极意义。

一、家庭教育中应具备的法治观念

家长缺乏法治观念的表現在家庭教育中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类是溺爱孩子。无限度满足孩子,将导致孩子的心理承受能力、社会发展能力欠缺,不仅限制了孩子的发展权益,最关键的是,容易导致孩子辨别是非、理解事物的能力与实际年龄不相符,易出现偏激行为。

第二类是家庭教育缺失。具体表现为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自身有严重不良行为、遗弃孩子、常年外出对孩子缺少教育关注、家庭结构破裂导致教育中断等。

第三类是暴力教育。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对2008年—2013年这六年间媒体公开报道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的调研发现,家长错误的管教观念导致对孩子施暴的,占到11.05%,居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原因的第二位。从2010年全国妇联针对中国妇女地位的调查报告显示,有52.9%的男童和33.5%的女童在过去一年内曾遭受过父母的体罚。这些数据表明,暴力教育的现象还是普遍存在。

因此,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中,家长的法治观念至关重要。我认为,作为家长,应当具备的法治观念至少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家长要具有作为一般公民的法治观念。其中包含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家长需要具备法律意识,会用法律的思维来思考如何教育孩子、保护孩子。第二个方面是家长要信仰法律,抵制自身的不良行为,给孩子做更好的榜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此也有相关规定,要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自己需要以身作则,因为家长只有信法,才有可能用法。第三个方面是会运用法律,当孩子出现了不良行为时,家长需要从法律的角度去看孩子的问题和自己的教育,不要用违法的方式,比如家暴、遗弃、忽视等方式去解决教育问题。

第二,家长要具有监护人法律责任意识。作为法定监护人,家长需要认识到依法抚养、教育的义务责无旁贷,不能用其他手段代替自己的养育,更不能生而不养,养而不教。

第三,家长要具有儿童权利保护的观念。现在有很多家长缺乏儿童权利观念,没有把孩子看成平等主体,当孩子的权利和自己的监护、教育职责产生冲突时,家长无法平衡这对关系。为了达到教育效果,部分家长往往在产生冲突时,强化自己的监护、教育权利,而忽视孩子的权利。还有,由于家长法治观念薄弱,没有儿童权利的观念,在发生家庭矛盾、家庭关系不和谐时,往往出现拿弱小的孩子当撒气筒去泄愤的现象。这种情况在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原因中占25.82%的比例,是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最主要原因,这从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在家长的法治观念中,儿童权利的观念不可缺少。

二、家庭教育中要注意区分暴力与管教的误区

2015年4月,一组南京“养父母虐待男童”的照片在网络上曝光后立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照片中,被虐待男童的前胸、后背、双腿等部位全是被鞭打的痕迹。照片曝光后,随着媒体的报道和司法机关的介入,案件事实逐步浮出水面:被虐待的男孩为南京浦口某小学学生,养父母竟都是“高知”分子,一个是记者,一个是律师。从2014年开始,老师发现孩子身上的伤痕。照片曝光前,老师发现孩子耳朵出血,双脚脚面都是肿的。老师给孩子做身体检查的时候,震惊地发现孩子背后全是被抽打过的血痕,从后背一直延伸到双腿和双臂。男童也出现了畏惧人群等心理行为。学校老师透露,养母对孩子要求极严,平日除了学校作业外,还布置了很多作业。这次被打,是孩子回答不上妈妈的提问,妈妈就用跳绳打他的背,用水管打他的脚,致使男童的双手、双脚、背部大面积出现红肿痕迹。案发后,南京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将“受虐儿童”养母李某某刑事拘留。2015年9月南京浦口虐童案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南京浦口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11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人李某某上诉,维持原判。轰动一时的南京“虐童案”暂时划上了句号,但是该案给被害儿童以及其家庭带来的伤害却远远未能消除,引发的关于家庭教

育的讨论也值得每一位家长深思。

“望子成龙”是每一位父母对子女的美好期望,但是如何让文明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管教方式来“助子成龙”,却并非每位家长都能够掌握。南京虐童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暴力管教案件。但是该类案件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专门对2008年1月至2013年底媒体报道的697件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进行统计分析,统计结果显示:在统计的697个案件中,84.79%的案件是由父母施暴;实施家庭暴力的原因多种多样,其中因错误的管教观念从而导致对孩子施暴的案件占到案件总数的11.05%。暴力管教子女的原因主要表现在孩子不听话、撒谎、顶撞父母或督促孩子的学习成绩而进行暴力管教或管教失手。这些案件中,施暴父母多数表示出“打自己的孩子,别人管不着”“打他也是为教育他”的错误观念。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现实生活中,很多父母都认为孩子是自己的、自己有权利打骂,不把打骂都当成暴力,认为打骂、体罚等暴力如果没有造成严重伤害则属于正常管教不算是违法。

这些固守“不打不成材”“棍棒之下出孝子”等传统教育理念的父母,并不了解拳脚相向的暴力教育带给孩子的终生危害。遭受暴力行为会导致儿童的大脑过度且反复出现应激反应,致使大脑释放有害化学成分,破坏大脑细胞的生长,并扰乱健康神经元回路的形成。这种毒性压力可能破坏大脑对压力的应对机制,并导致身体机能过早老化。一些案件造成孩子死亡也是父母始料未及的。例如,2014年5月20日杭州一女孩因抄作业被生父“管教”致死;2014年3月18日南京秦淮区一位13岁女孩逃学被父亲“管教”致死;2014年7月广州一女孩被怀疑偷东西被母亲绑在树上“管教”致死等等,这些悲剧都是发生在父母日常的管教之中。暴力带来的不仅仅是受伤和死亡,身体上的伤痛通过治疗可以治愈,但是在心理上留下的伤疤可能是永久性的,这种危害还会影响其以后的生活、行为和思维方式。《针对儿童暴力发生率和后果》东亚及太平洋报告指出,所有形式的针对儿童暴力都会造成受害儿童的心理问题和抑郁,包括自我伤害、自杀倾向、试图自杀、过早开始吸烟、酗酒和吸毒;施暴者的行为很多是因为其儿童时期经受虐待或忽视的结果。有过暴力受害经历的青少年,所受到的身心伤害会显著地增加其行为不端或犯罪行为的危险,犯罪青少年曾经遭遇家庭暴力的比例明显高出一般青少年的比例,他们遭受家庭暴力之后的身体受害情形、心理创伤情形与以负面行为回应受暴的情形,均较为严重。

因此,家长在家庭教育中,要理智区分管教和暴力,认识上的误区可能就会带来悲剧。暴力有身体暴力、情感暴力、性暴力和忽视,以管教的名义责打孩子和体罚属于对孩子的暴力行为,是违法甚至会造成犯罪的行为,不是正确的管教。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针对家庭中暴力管教现象,专门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而且特别指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暴力管教的现象正式进入立法的视野,这对于预防和制止管教中的暴力行为,倡导文明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管教方式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儿童权利应当成为家庭教育的首要考虑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是宣传和保护儿童权利方面最全面的人权条约及法律文书,也是首个明确将儿童视为社会能动成员及自身权利的积极主体的国际文书,它规定了儿童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四大基本权利。公约中的儿童与我国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的年龄基本一致。我国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1991年,在我国批准加入《儿童权利公约》的同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经过2006年修订,于2007年6月重新开始施行。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吸纳了《儿童权利公约》中的有关规定,明确了“儿童优先”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确认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

生存权是指每一个儿童都享有生存的权利,享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健康權、医疗保健和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生存权是人生而具有的权利,是基本的人权,儿童是人群中的弱者,他们的生存权容易受到侵害。因此,《儿童权利公约》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把保护儿童的生存权放在首位。生存权具体包括儿童享有生命权,儿童有获得姓名、国籍的权利,儿童有权享有食物、居所等生活保障和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儿童有知道谁是其父母并受其父母照料的权利。

受保护权是指保护儿童受适当照料与保护,免受歧视、剥削、酷刑、虐待、遗弃或疏忽照料的权利。儿童的受保护权具体包括保护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保护儿童的一切人身权利,如保护儿童与家庭团聚的权利,保护儿童隐私权,保护儿童免受虐待、遗弃、照料不周、性侵犯、剥夺自由等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禁止诱拐、买卖和贩运儿童;禁止雇用童工并保证儿童免受经济剥削;保护儿童不被非法使用麻醉药物和精神药物或被利用贩运药物;确保儿童不直接参加敌对行动;当儿童有需要时,保护儿童有权随时获得适当的照顾及服务。

发展权是指保障儿童成长过程中的各种需要得到满足,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儿童的发展权具体包括儿童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儿童享有通过大众传播媒介获得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的信息的权利;儿童享有娱乐、休闲和游戏的权利;儿童享有自由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的权利;儿童享有思想、信仰、宗教自由的权利;儿童有结交朋友、参与社会活动,以利于性格发展的权利;儿童享有获得充足的有营养的食物,以保证身体健康发展的权利。

参与权指儿童享有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儿童不应被简单地视为一个弱小群体而仅仅需要特殊的照顾,他们应当作为一个有权利的群体而被所有人尊重。儿童的参与权具体包括儿童享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享有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物及程序自由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

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是对未成年人享有的受教育权等具体权利的总的概括。具体来说,除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等其他法律中也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权利,例如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生命健康权等人格权和获得监护与照顾的权利等身份权以及财产权利。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还有很多,但多数是其自身无法实现的,需要通过父母等监护人的帮助才能得以实现。为了帮助家长了解儿童的需求,理解儿童的权利,下面介绍几项未成年人在家庭生活中最主要的权利。

出生登记权,即儿童出生后有权获得登记,并且监护人应当向户籍管理部门为其申报户籍登记的权利。

获得监护的权利,未成年人由于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法律规定了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父母死亡或失去监护能力,法律还规定了相关人员和单位的监护责任。如果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法律法规对此规定了严格的处罚责任,轻则对父母进行批评教育,重则追究其刑事责任和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实践中,有的孩子有父母,但父母并未尽到监护职责,监护形同虚设,这样的父母同样要被追究责任。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强化父母的监护职责和法律责任。

生活获得照顾的权利,是指未成年人在衣、食、住、行以及心理、医疗、卫生等方面有获得监护人指导、帮助、照顾的权利。法律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安全、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为了更好地使未成年人获得父母的照顾,法律还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身体生命不受侵害的权利,是指生命得以维持及身体与心理健康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有权免受虐待、遗弃、体罚、变相体罚、性侵害等侵害。

受教育权,未成年人得以接受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权是未成年人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家庭、学校和国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家庭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获得良好家庭教育和家庭环境的权利,是指未成年人有权获得能够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家庭教育和家庭环境的权利。近年来家庭教育、家庭环境的影响成为未成年人养成不良行为乃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一个主要原因。《未成年人保护法》专门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因此,父母对孩子既要重养也要重教。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未成年人平等享有上述权利,不因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的民族、性别、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病残、父母婚姻状况等而有任何差别。家长、学校、教师应该充分地意识到,每一个未成年人都受到法律同样的保障,所以他们享有相同的权利。任何歧视性的或者带有偏见的不平等对待未成年人的行为都是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行为。

(作者单位: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

猜你喜欢
管教监护人监护
坚持“五结合”,创新学校安全管教模式
护娃成长尽责监护 有法相伴安全为重
本科课堂中的正面管教策略研究
石狮市妇联依职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监护人责任之探究
管教权,让教育更有力
我国成年监护制度之探讨与展望
带养之实能否换来监护之名?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School Admission择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