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代刑名幕友与法律文化

2017-09-18 08:55周胤娣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7年23期
关键词:法律文化清代

周胤娣

摘 要 清代的刑名幕友是中国古代幕僚制度的延续和发展。法律文化则是由人构建,是法律的实践活动。刑名幕友是出现在清代政治历史舞台上的重要角色,史料对其记叙不多,但是其对清代的立法、司法的影响作用不可估量,清一向有“无幕不成衙”的说法。幕友该以何种概念来释义,什么是刑名幕友,刑名幕友的法律文化观及其成因以及刑名幕友在其所处时代产生了怎样的影响。无论是好是坏,在当时都不可等闲视之。

关键词 幕友 刑名幕友 清代 法律文化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十五十六世纪以后,一种行业迅速地发展起来,成为幕僚是一些读书人实现自己理想抱负的路径,也是一些为生活所迫的读书人的谋生之路。自明中后期开始,中国的经济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人口也开始急速膨胀,在富庶的江浙一带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人多地少的社会状况,读书人多而科举考试录用人少。如江南二省,乡试时“与试者多至万六七千,响应点名拥挤停止搜检,竟一昼夜而不能蒇事”。百十个左右的名额与万六七千考生,能够考中的比率十分小,这只是就鄉试应考的和考中的人数的比率,实际上还有大量的在府、州、县学中已经被淘汰下来的读书人。即使金榜题名的人也需要到基层去做幕友来提高自身,那么幕友在那一时期处于一个怎样的状况?本文分为三节,第一部分主要阐述幕友的概念以及什么是刑名幕友;第二部分主要介绍清代法律文化对刑名幕友的影响意义;第三部分则介绍刑名幕友对清代法律文化影响。

1 “幕友”概述

1.1 幕友的概念及其分类

幕友,又称幕宾、幕客、幕僚、馆宾、宾师、西宾、师爷等,是受清代地方官署聘请,帮助处理刑名、钱谷、等事务的无官职的佐理人员,一般统称幕府。因无官职,且由长官私人延聘,视之如友,故称“幕友”,俗称“师爷”。

幕席分为刑名—司法狱讼,钱谷—征收钱粮,账房—银钱出入收支账目,阅卷—州县官大校童生和考试生员时设置的校阅试卷的幕席,书启—代主考官处理往来公文信件的幕席,朱墨—专门用红黑笔点勾告示,并负责向下分发文件的幕席,挂号—负责登记公文出入和稽催公事办理。在席幕中,刑名、钱谷和书启是历史最长,最必不可少的三席,对于官员而言,并不是每个地方官员都有经济实力以及如此多的繁杂事务而聘请以上所述的所有席幕,有的幕友身兼数职,但是刑名与钱谷必不可缺,刑名、钱谷幕友可兼理他席,而他席不可兼理刑钱二席。一些技术性的行政事务往往由幕友包揽,对于长期浸淫于实务的幕友而言,其本身的专业知识受过培训,又有丰富的经验,在行政事务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幕府形式的多种多样和幕府设置的复杂,标志着幕府政治在清代达到了全盛的顶峰,使中国幕僚政治发展到一个新阶段。在这中间,刑名、钱谷幕友最具代表性。

1.2刑名幕友

刑名幕友主要是指清代各地方督抚,道员以及司、府、州、县主官私人聘用的、协助其参与立法、司法的工作,并帮助官员检核书吏、衙役、状师、代书等人涉及法律事务的行为人员。是清代司法实践中必不可缺的角色,在清代法律文化传统中,八股取士使得官员不懂法律,不学法律,也不屑学习法律,甚至有一种以学律为鄙的社会风气,完全不懂律例的官员如何能够明断是非,这就需要刑名幕友的积极参与帮助,刑名幕友在以下几方面参与办案,完成任务:

(1)拟批呈词。如田土、钱债纠纷等的当事人可以作为控告人,向官府提出控诉,经州县官受理后,才能开始诉讼审判程序,这要经过两道程序:

审查诉状的形式。

审查控告人的诉讼条件。包括控诉人是否具备控诉的能力等,于三日内对诉状做出准与不准的决定,称为“批词”,由主官所请的幕友代笔。

(2)酌定审期,传集两造和人证。这一步骤是审判前的工作,“听讼,是主人之事,非幕友所能专主,而权事理之缓急,计道里之远近,催差集审,则幕友之责也。”可见幕友的职责是在主官听审前做好确定审期、传集两造和人证、搜集证据等一系列准备工作。这其中需注意传唤妇女必须格外的谨慎,在封建社会时期,妇女是不享有诉讼权利的,抛头露面到庭受审更是奇耻大辱。

(3)幕后参与庭训。幕友并不是正式职官,不能够出现在庭审的大堂之上,坐堂审理案件的是主官,幕友坐在幕后听审,具有责任心的幕友十分重视这一环节,并不满足于从书吏的记录中了解庭审状况,这也使得幕友不会受书吏的蒙骗。汪辉祖说,凡犯应徒罪以上者,主人庭讯时,自己必于堂后凝神细听,供稍勉强,即嘱主人覆训,常诫主人不得性急用刑,往往有讯至四五次至七八次者。疑必嘱讯,不顾主人畏难,每讯必听,自己也不敢有所厌烦。这需要幕友有极高的责任心耐心,以及有为民做事的抱负,否则,在汲汲数人的幕友中很难有人能做到如汪辉祖一般,听审数年如一日。

(4)制作司法公文。“清代地方审判按政权分为县、府、司、院四级:州县为第一审级,府为第二审级,省按察使司为第三审级,总督、巡抚为第四审级。法律规定州县和院两级享有判决权。州县有权判决笞、杖刑案件;督抚有权批准徒刑案件;中间的府、司两级负责审核州县上报的案件,就案件提出自己的意见,即‘看语,然后再将案件详报上级复审(不问当事人是否上诉),并层层转报,直到有权利做出判决的审级。”为了避免上报的案件被上级驳诘,司法公文的撰写有一定的技巧,这也是显示出幕友经验老道的重要之处。

(5)审核驳诘案件。这是府、司、院三级官府中幕友的职责。府院司此时的只能相当于现今的二审,再审,要从上报的书面司法公文中看出漏洞,责任重大且难度更甚,不仅需要幕友具备更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还需要公正负责的态度。

2 刑名幕友的法律文化观及其形成原因

2.1 清代法律教育

清代的统治阶层一直进行积极的立法活动,法学研究及其作品也较为丰富。清朝虽然在官方的学校教育中有一部分法律内容,但是由于除顺治、康熙等个别统治者外,大部分满清上层对律学报以轻视的态度,以及汉族人士的尊儒斥法,法律教育是不受重视的。这种种造成了清代官员不办包括司法在内的实务、也无力承办的局面。然而社会需要法律,立法需要法律人才,执法需要懂法的人,执法者不能对法律一无所知,而官方没有正规的法律教育途径,在这种情况下,就使法律教育走入民间和衙门,成为一种幕府教育。这就造成了清代官方法律教育不发达,幕友的法律教育比较正规和发达的状况。

2.2 刑名幕友的法律文化观

刑名幕友是司法权力实践的捉刀者,其用词可以用失之毫厘差之千里来形容。一字之别,顺序颠倒,可以让一个人被斩首,或者重罪轻制、出人于罪,或者轻罪重判,这些种种,全部掌握在刑名幕友的手中。刑名幕友的法律文化观有以下几点:

(1)重证据。“办案要脚踏实地,无凭据不入详,有疑心不落笔。”,“……要之案情期于结实,证据层层期结实矣。证据不牢即为虚松,全无证据即为无骨肉,尚未推鞫,慎毋草率定案。”证据是案件罪名成立的关键,重证据是刑名幕友法律文化观的具体体现;

(2)儒者之刑名。“法意、人情实同一体,徇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权衡于两者之间,使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则通行而无弊。”这种权衡,正是儒家传统道德观念根深蒂固的体现,即司法审判不是为了申张权利、判断是非,不过是为了化解冤仇,求得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安宁,法意不可违,人情亦不可违;

(3)追求福报、从宽治狱。刑名幕友中相传“救生不救死,救官不救民,救大不救小,救旧不救新”。理由是:“救生不救死者,死者已死,断无可救,生者尚生,又杀以抵命,是多死人,曰故宁委曲以出之,而死者含冤与否,则非所计也。”在幕友看来这正是儒家“仁恕”思想的体现。佛教传入中国之后,因果报应、六道轮回之说与传统的福报相结合,不轻易造杀孽对幕友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2.3 刑名幕友的法文化成因

存在即合理,刑名幕友的存在有其存在的原因,以下为其形成的主要原因:

(1)清初满贵族不通文墨。

(2)立法上繁杂的例律。繁杂的例律使得办案者非经过专门之训练、专心致力于此而不能。

(3)司法上创设官审制。地方没有专门的司法审判官员,审判权力的高度集中加重正印官的任务,他们本身无法兼顾各个方面。幕友精通刑名,术业有专攻,聘请幕友具有必然性。朝廷“今日责之礼乐,明日责以兵刑,忽而外任,忽而内调,是视八股朋友竟为无所不知、无所不能之人。”可见,州县官任务繁杂。

(4)经济的发展,社会矛盾的复杂多元化,以及民事主体民事经济类案件急速增长。16、17世纪在江浙一带产生资本主义萌芽,此时的法律体制,视主动提起诉讼,健讼为恶习的导向已经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

(5)八股取士导致官员法律资质先天不足,官学中没有律学博士、学生,亦无实践。《卧碑文》(即学校规则),规定学生“不许干预他人词讼,他人亦不许牵连生员作证”,“即有切己之事,只许家人代告”。官”与“吏”有本质上的区别,“幕友”也是与“吏”分权的需要。约束书吏是幕友的第一要务。

3 刑名幕友对于清代法律文化的影响

3.1 刑名幕友对于清代法律文化的贡献

“法律文化就是法律的实践活动”。清代刑名幕友对清代的法律实践活动有切身的体验,他们参与注释例律、整理案例、总结司法审判经验、总结作幕经验,丰富了清朝法学理论。一部分读书人仕途不畅以幕为进,为了实现其政治抱负,为百姓做实事而成为幕友从而曲线救国,兢兢业业,从一定程度上这部分幕友为社会做出了巨大贡献。以下为刑名幕友的主要贡献:

(1)注释例律。清代刑名幕友曾经是注释律例的主力军,清代的私家注律一度“盛极一时”,注律学家多侧面、多角度、多层级、多形式的注释律例,涉及法律史学、应用法学、法律文学、典籍考证等等学术领域,取得了超越前代的成果。并且这种注释得到朝廷的认可,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被援用作为断案定罪的依据。

(2)整理案例。清道光年间有一部庞大的案例汇编—《刑案汇览》,其中收录了大量中央刑部重大疑难案件,将刑部和律例馆审议案件时提出的说帖、皇帝就案件下发的上谕及其他有关资料完整辑录,生动灵活的展现了清代法制、司法审判以及民族风俗等方面。突破师爷传授“秘本”的局限,对于立法和司法的影响不可估量。

(3)总结办案经验。其中著名的著作有,万维翰的《幕学举要》汪辉祖的《佐治药言》、《续佐治药言》,王又槐的《办案要略》,王有孚的《不碍轩读律六种》。这些具有代表性的幕学著作,都是刑幕中的经验方法技巧的总结,使我们看到优秀幕友对于行政的贡献,对于法学的贡献,也是更好研究清代刑名幕友的蓝本。

(4)总结作幕之道。幕友非官非吏,虽然清雍正年间有转幕为官的一线希望,但最终没有得到有效执行,朝廷对于幕友始终没有明确的责任约束,幕友所遵循的更多是道德、良心以及自身的抱负所在,好的幕友可以造福一方百姓,反之道德败坏的幕友会为祸一方。幕友多在幕后付出,功绩为主人所得,能够做到尽心尽责廉洁自守实在是凭借个人的良心以及为人素养。

3.2 刑名幕友对法律文化的消极影响

由于幕友不在官制之内,为主人私聘,其素养也是良莠不齐,并不是所有的幕友都如汪辉祖一般兢兢业业,事必躬亲,也有幕风败坏之人。幕风败坏主要原因如下:

(1)家族、地域幕友网络。幕友网络是指幕友之间因为地缘、亲缘、师缘乃至业缘等各种关系,而形成了一种牢固的关系网。各级衙门幕宾多为浙籍,非亲即故,关系密切,成为上挂下联的网络,幕宾集团在地方行政制度中占有一席之地。幕友利用这层关系网络捞取好处,包揽词讼,颠倒是非,影响官员公正判案,最终影响到司法公正。《清宣宗实录》为证:

道光十六年五月庚子又谕:有人奏江西藩司署内劣幕吴雷门,盘距数十年之久,不肖州县慕其实力,拜为老座,各属幕友分授小戳,明荐馆地,暗中分肥,其子侄、兄弟、亲戚、朋友,多开绍酒南货钱店,凡贿商要案,皆由此路关通,州县间有不与交结,其申详文案,动遭驳饬。尽复使其子进署代办一切案件,以至外间啧有烦言等语。幕友襄办稿案,不过分任检查,原所不禁,若如所奏,把持官府,勾串招摇,无所不至,大为地方之害。

幕友盘踞一方、营私舞弊的猖狂之态可见一斑。

(2)仕途不暢者为了优先得到官缺、好缺、肥缺而入幕。这其中滋生的腐败也是不良幕风的一种成因。

刑名幕友与百姓的利益息息相关,仅仅是多传几次人证都会使得百姓付出不少,路费、住宿、付给衙役好处等等。一次诉讼甚至可以使一户人家倾家荡产,幕风的败坏带给底层百姓的影响是毁灭性的。

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清代刑名幕友是社会的要求,是对执法者素质专业化和司法专业化的要求,是封建专制制度高度强化的产物。一方面刑名幕友登上历史舞台为清代的法律作出了不可忽视的贡献,为我们提供了研究清代法律一个更加贴近生活,更加生动的角度;另一方面刑名幕友处在一个非官非吏的境地,以私人身份参与公务,视法律为工具,法律对其没有实际的约束力,而刑名幕友敬畏的仅仅是冥冥中的鬼神,所有都要凭借自身的良知。这禁锢了幕友的发展,也禁锢了法律的研究与发展。封建制度上的缺陷是司法秩序陷入混乱的根源,“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是我们应该牢牢记取的,法律不是一种服务于统治的工具。

参考文献

[1] 高浣月.清代刑名幕友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 张晋藩.清朝法制史[M].法律出版社,1992.

[3] 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上海三联书店,19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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