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环境监察稽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新模式探讨

2017-11-14 17:01王宾
经营者 2017年8期
关键词:建章立制规范监督

王宾

摘 要 开展环境监察稽查工作是当前环保工作形势与任务的需要,是维护环境执法刚性、规范执法行为的有效途径,也是环境监管体系的最后一道屏障。稽查对监察工作起到规范和促进作用,通过稽查可以及时纠正下级环保部门环境监察人员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合法、不规范、不到位的问题,弥补环境监察工作中存在的漏洞,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笔者基于基层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实际,分析当前环境监察稽查工作面临的形势与存在的问题,探索切实有效的稽查新模式,提出通过聚焦主业、创新方式、带好队伍,进而充分发挥稽查职能,有效推进环境监察稽查工作。

关键词 监察稽查 环境执法 建章立制 规范 监督

目前,环境监察稽查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地位未能得到充分体现、稽查模式尚不成熟,并且实施不到位、稽查内部运行机制不够完善、稽查人员的综合素质亟待提高、稽查方式手段单一、威慑力不强等诸多问题,制约着我国环境监察稽查体系的发展,上述问题极大地影响了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的有序开展。严峻的形势要求我们强化环境监察稽查工作,改进稽查的方式方法,加大执法力度,积极探讨稽查新模式,有效推动蚌埠市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势在必行。

一、强化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的必要性

(一)环境问题突出,环保形势严峻

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的环境保护形势越来越严峻,环境与经济发展的矛盾越来越尖锐,环境问题对社会和谐的负面影响越来越突出,已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我国的环境管理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二)执法不严、监督不力的现象依然存在

部分环保部门甚至充当企业保护伞,违规审批或草率审批以及重审批、轻监管等问题长期存在,特别是一线执法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部分地区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现象。

全国环保系统被追究责任的案件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根据驻部纪检监察局调查统计,2012~2016年,全国环保系统先后有2000余人因违纪违法分别受到党纪、政纪或法律处理。

(三)执法不规范现象较为突出

环境监察执法不规范主要体现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执法文书制作和法律适用等几个方面。大力推进环境执法规范化、精细化、效能化、智能化的管理,势在必行。

二、现行蚌埠市环境监察稽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当前严峻的环保形势下,基层环境监察稽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对推进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形成了无形的掣肘。以蚌埠市为例,虽然近年来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依然不容忽视。

(一)基础薄弱,成效不显

2010~2011年,蚌埠市开展环境监察稽查工作试点;2012~2014年,环境监察专项稽查工作在全国全面展开。由于稽查工作起步较晚,可供借鉴的经验不多,稽查人员对稽查工作理解程度参差不齐,且缺乏专业素质较高的稽查队伍,环境监察稽查工作成效不显。

(二)压力巨大,形式单一

处于环境执法第一线的环境监察队伍面临着空前的监管压力。特别是新修订《环境保护法》明确的9种情形将予以追责,加重了行政监管部门的责任,这也正是考验环境监察队伍执行力的时刻。新修订的《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和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意见征求稿)对做出了违法不当行政行为或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工作人员也将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但目前稽查程序尚显生硬,虽然有详细的评分标准,但稽查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准确把握尺度,造成评分偏差,影响了公平性,并且方式和手段单一,稽查工作实行起来尚势单力薄。

(三)偏于任务导向,稽查威慑力不强

目前,稽查偏向于以任务为导向,导致只片面注重完成工作目标,稽查中发现了很多问题,各单位基本上能做到积极整改,但是稽查结果的运用反馈机制还不完善,还存在为稽查而稽查,不重视增强稽查威慑力的情况。

三、探索环境监察稽查新模式

做好环境监察稽查工作,要与日新月异的环保新形势、新要求相适应,必须保持“逆水行舟,不进则退”的紧迫感,坚持不懈地推进环境监察稽查,增强环境监管能力。

(一)部门联动,形成合力

在过去专项稽查执法的基础上,变稽查科室单一执法为由稽查科室和各业务监察大队之间相互配合、多管齐下、多措并举、攻坚克难,各自负责职能范围内的案件查处,明确责任到人。通过内部联动形成执法合力的新型执法方式,有助于加强部门沟通,广泛听取业务部门的意见,在稽查过程中遇到政策、法规等疑难问题,及时提请有关业务科室研究,掌握执法依据,避免出现违规、违法操作。稽查后,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存在的问题以及稽查意见反馈给有关部门,提高稽查质量和效率。

(二)突出重点,现场指导

采取现场随机抽查企业的方式,以“工业污染源现场环境监察”和“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现场调查取证”两项核心业务为重点,对环境监察人员执法行为监察能力和水平的稽查,有助于稽查人员了解稽查对象所在区域污染源(尤其是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排污费征收、建设项目监管、突出的环境问题等企业情况,了解被稽查单位和有关环境监察人员实际的现场执法水平,并且也能通过稽查发现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实现执法和稽查的相互促进,改变了事后稽查、现场验证的单一工作方式,从源头發现问题、在现场解决问题,将事后稽查变为现场同步稽查,也可以促进市、区两级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的工作交流,加强了市级对区级的业务指导,发挥环境监察稽查“以查促管”的作用。

(三)创新形式、交叉稽查

以“工业污染源现场环境监察”和“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现场调查取证”两项核心业务为重点,对重点企业重视现场验证环节。随着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内容的增加,稽查工作的数量和难度也相应加大。为提高稽查效率,可采取传统的“上级—下级”稽查与区(县)交叉稽查相结合的方式。从区(县)、市环保局抽调精英人员组成两个稽查小组,互相监督,互相学习,交叉稽查。开展交叉稽查可使各区(县)、市局工作人员加深对稽查工作的理解和认识,熟悉日常监察工作要求及应当遵守的制度和需要注意的细节,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endprint

(四)督促落实、建章立制

以建立权责明确、规范高效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为目标,积极探索和建立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纠正的稽查工作模式,全面构建宏观、微观相结合的稽查制度体系、专兼结合的稽查组织体系及纵横结合的稽查反馈体系,包括发布《稽查反馈意见》,要求被稽查单位切实加强整改,也包括向上级反馈稽查中存在的需要上级解决的问题。同时,将稽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业务执法大队,及时调整或制定工作规范,以点带面、深入剖析和及时纠正环境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规范环境执法行为,提高环境执法水平,推动全市环境执法工作向规范化、精细化转变。

(五)强化监督、信息公开

一是把环境监察专项稽查工作与日常监察工作结合起来,在环境执法过程中,注重关键岗位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将涉及权力运行的关键部门、岗位、环节,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列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确保权力规范运行。二是加快建立规范统一、功能完善的稽查信息系统,可以为稽查人员提供政策法规查询、稽查案例剖析、稽查技能培训等多方面的资讯服务,还可采用分类管理,将现场执法中常见的环境违法行为分门别类,形成菜单式选项,统一固化为移动执法平台中的格式化模块。同时,建立环境监察稽查处理信息网上传递制度,确保稽查结果,保证稽查工作的科学、规范、高效开展。

四、推进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的建议

(一)夯实基础,加强培训

各级环保部门建立业务素质高、执行能力强的专业化稽查队伍,由省级环境监察机构统一进行业务指导,制定更加详尽具体的稽查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南,构建全省环境监察稽查标准化的工作机制和体系。把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纳入各级环境监察业务培训中,采取实战式案例教学、分组讨论等形式,定期组织开展工作交流和技能培训,提高环境稽查人员的专业素质。

(二)拓展内容,主次分明

环境监察稽查不局限于“工业污染源现场监察”和“环境行政处罚调查取证”的稽查,还可包括环境信访工作稽查,如核实被稽查单位信访答复、复查意见书是否规范,信访信息是否全部录入信访管理信息系统,积案化解、污染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领导包案工作是否落实到位,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工作开展情况,重点信访案件的办理情况是否落实到位等。除此之外,还可对“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排污费征收、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等采取单项单独稽查。

(三)突出重点,全域稽查

每年确定2~4个区(县)作为重点环境监察稽查对象,同时抓好其他区(县)稽查工作,既突出重点又覆盖全局。将环境监察稽查工作作为规范环境执法行为、监督指导基层环保部门、促进环境监察改革的有力抓手,推动环境执法工作向规范化、精细化转变。

(四)督促整改,巩固成效

认真梳理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下发《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督促被稽查单位深入剖析、认真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针对共性问题重点研究,出台相应的管理制度,完善专项稽查工作程序和工作办法,逐步建立起规范化的环境监察稽查工作模式,巩固稽查工作成效。

(五)纳入考核,防微杜渐

督促稽查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人员落实整改意见,进一步规范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行为,及时纠正和教育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防微杜渐,同时也能保护环境监察人员免受行政或刑事责任追究。

五、结语

环境监察稽查是环保部门对环境监察工作进行自我监督的创新性制度设计,要想使环境监察稽查充分有效地发挥规范环境监察执法的效用,就不能简单流于形式、走过场,必须摒弃个人利益和人情观念,公正执法,保证稽查工作的客观公正,确保稽查成果得到正确、有效运用。要建立环境监察稽查情况内部通报制度,对环境监察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激励,对好的做法和经验不遗余力地进行宣传推广;对稽查发现问题严重、应当给予相应处理的,要不徇私情,嚴格依法依规办理,以持续地鼓励先进、纠正不足的方式,不断推动环境稽查工作的深入和环境监察工作的规范。

(作者单位为蚌埠市环境监察支队)

参考文献

[1] 陆新元,Daniel J.Dudek,秦虎,等.中国环境行政执法能力建设现状调查与问题分析[J].环境科学研究,2006(1).

[2] 王佩香.关于加强环境监察能力建设的几点思考[J].绿色视野,2010(11).

[3] 卢淳.我国环境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中山大学,2008.

[4] 罗云生.影响环境监察工作的因素分析与建议[J].大科技:科技天地,2011(8).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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