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路径探析

2017-11-14 21:33李倩赵玉环王娜丽
经营者 2017年8期
关键词:村居衡水法治化

李倩 赵玉环 王娜丽

摘 要 当前我国基层社会治理面临不少难题,主要表现在基层自治组织、基层治理资源、群众自治、基层社会组织等方面有欠缺。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可以考虑从立法建设、基层运行机制、法治文化环境、依法自治能力、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方式等几个方面入手。

关键词 基层社会治理 法治化

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促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规范、有序运转,对于提升公众的法律素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加快法治社会建设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基层社会治理存在的困难

总体来看,我国基层社会治理建设取得了丰硕成果,但存在的问题仍然比较明显。

(一)基层自治组织承担任务繁重

当前我国村居(社区)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承接了乡镇政府、街道部署的大量行政事务,比如维稳、治安、调解等,导致村居(社区)机构职责过多过重、行政效能降低、公共服务不足。上边千条线、下边一根针。面对繁重的工作任务,加上很多村居(社区)人力、财力、物力有限,上边安排的工作都勉强应付,公共服务只能侧重社区养老、居家养老、残疾人康复、青少年课后托管等方面,完全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化的要求并不能现实,因此很多地方基层社会治理不完善、不到位。

(二)基层社会治理资源不足

目前很多村(居)委会或社区作为治理体系的底层,资源供给不足,资金、场地、人才尤其是法律人才等不足,但是仍要承接基层社会治理中大量繁重的工作和任务,这些根本性的短板导致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面临很多障碍。

(三)基层群众自治不够充分

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的居民是基层社会自治的主体,也是基层社会治理的参与者。现在很多农村,只有老人、妇女、儿童会参加一些活动;在城市社区,参与社区活动的往往是老人和小孩,青壮年居民参与较少。从参与社会治理者的文化层次来看,高学历的人比较少,大部分人学历较低、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和素质不强。基层群众受自身主观条件限制,参与自治、共治的意识和能力有限,基层自治发展不充分,是基层社會治理法治化难以有效提升的关键因素。

(四)基层社会组织发育不够良好

基层社会组织的发达,对于调动居民民主参与积极性、维护居民利益、促进基层社会治理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基层社会组织如社会团体和中介组织不仅数量少,而且独立性较差、发展不充分,未能有效发挥政府有益补充、带动居民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等作用。

二、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建议

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探索:

(一)加快政社分开的立法建设步伐

由于基层社会治理存在一些立法短板,所以将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分开,突出社会治理,加快社会治理的法制建设需提上日程。一方面,尽快修订《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颁行全国,出台基层选举、社会福利、社会救济、行政补偿、行政程序等全国性法律法规,加快社会治理的法律体系建设。虽然《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仍适用,但已不适应新情况,急需修订完善。另一方面,省市研究制定的改进社会治理的地方性法规,根据本省实际先行先试,为国家提供探索经验,夯实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基础。加快政社分开的法制建设,关键是科学界定政府、社会组织、社区居民在社会治理方面各自承担的权利和义务,重点厘清社会权利的边界;建立政府社会管理权力清单、均等化公共服务义务清单,向社会公开政府到底有哪些社会管理的权力,应该担负什么样的社会服务的责任;明确社会组织、社区居民参与社会治理的地位、权利、义务及其法定程序,形成基层依法治理的具体标准和操作细则。这样才能为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提供明晰的路径和范围。

(二)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运行机制

基层社会治理运行机制成熟完善,且完全在法治化轨道运行,需要措施得当、稳步推进。首先出台法规制度尤其完善各项运行程序及规定,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始终在法治轨道有效有序运行。制定惩罚措施,对违反职责权限的严惩不贷。该由县乡政府管的,这两级政府要切实依法管好管住,不能擅权越权,也不能懒政怠政;该由村(居)委会和社会组织承担的就放手由它们具体负责,违法违规由它们自己担责;居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居民享受的权利,就由居民充分行使权利,自行处理。其次强化执法司法权威,执法司法机关依法保护不同主体的合法权益,并保证各自依法行使职权,同时健全惩戒机制,由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对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有效制裁,使基层治理严格依法有序运行。最后加快培育成熟规范的社会组织,推动社会组织与县乡政府、村(居)社区委员会及村民居民形成长期合作联动机制,对社会组织在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领域的优势和作用,发挥好、利用好,逐步形成依托社区、合作共治、着眼建设、文明和谐的新型城乡社区共同体。

(三)培育基层社会治理的法治文化环境

要从过去的管理、管控、强制等理念转变为当今的协商服务、“良法善治”、 “协作共治”理念,改善基层的法治文化环境。第一,通过普法、法治宣传教育等方式积极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利用“七五”普法活动,努力把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观念像种子一样植根到城乡基层群众的心中,使他们真正做到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把法治文化融入当地的机关文化、企业文化、行业文化、校园文化、社区文化中,形成法治文化建设的捷径。第二,各级领导干部、执法人员要带好头,坚决依法办事,以身作则。第三,充分运用政府管理这只“看得见的手”和市场治理这只“看不见的手”。一方面政府大力提供优质的城乡公共均等化服务,另一方面积极购买规范的市场法治环境下的公共服务,实现政府管理与市场治理的有序衔接,构建基层社会治理良性运行的良好法治环境与人文环境。

(四)提高城乡基层的依法自治能力

建设城乡法治社区,是提高城乡基层依法自治水平的关键。首先,完善村居(社区)委员会的选举制度,为城乡法治社区建设提供强大的人力支撑。目前,基层选举最迫切、最现实的是创新思路,推选出众望所归的候选人,并且让候选人与社区选民充分交流互动,为社区治理服务。其次,增强村居(社区)委员会的物质力量和服务能力,努力探索把基本工作经费直接补贴到村居(社区)委员会,巩固基本自治职能的物质基础;探索完善村居代表制度和村居会议制度,带动村居居民广泛积极参与社区管理。

(五)强化解决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法治方式

继续建设全方位、多层次的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网络体系,着重从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方面完善机制,注重三群人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和两个组织即社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挥好桥梁和纽带等作用。进一步完善基层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大力提升联动工作成效,形成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机制。

(李倩单位为中共衡水市委党校基本理论教研室;赵玉环单位为中共衡水市委党校经管教研室;王娜丽单位为衡水市结核病防治所)

[作者简介:李倩,女,河北衡水人,本科,中共衡水市委党校基本理论教研室讲师,主要从事法学等方面研究。赵玉环,女,河北衡水人,本科,副教授,中共衡水市委党校经管教研室副主任,主要从事法学等方面研究。王娜丽,女,河北衡水人,本科,衡水市结核病防治所办公室副主任。课题项目:本文系2017年衡水市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2017022),执笔人为赵玉环。]endprint

猜你喜欢
村居衡水法治化
长三角区域生态利益平衡及其法治保障
村居
全面推进全省地方志事业法治化高质量转型升级
Technology and Our Life
村居
衡水中国书画博物馆藏画选
村居
如画的衡水湖
许瀚文??《村居》
提高民生建设法治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