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差异分析

2017-11-14 16:14周芊芊吴琪
经营者 2017年8期
关键词:企业会计准则协调差异

周芊芊+吴琪

摘 要 《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之间存在着许多的差异,在处理会计问题时要遵循两部法律,这会导致由于参考的依据不同,结果也有所不同。本文将从四个方面对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进而从四个层面详细阐述由于参考的依据不同而产生的差异;根据研究结果,试图寻找《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之间的平衡点,来解决遵照不同依据产生差异的问题。笔者首先探讨了《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之间对参考依据进行协调的意义,在了解这个工作必要性的基础上从三个层面采取对策,对二者进行有效的协调:第一,要适度分离、相互协调;第二,做到与税法一致的原则;第三,要重视准则变化对纳税的影响。本文从四个方面对《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希望可以对企业在会计和税务工作方面提供借鉴。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会计准则》 差异 协调

一、前言

《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之间存在诸多差异,而产生会计问题的差异是一个热议的话题,本文旨在找到出现差异的原因,对现状进行分析,进而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认清问题带来的影响。在具体的调研过程中,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列举存在差异的具体例子,为认识二者之间存在的差异提供有力的支撑。相信通过本文的分析,会对《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二、《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存在的具体差异

(一)会计基础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该将权责发生制作为计算的基础,进行会计确认、制定计量报告等。《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专门规定要将纳税人的所得作为权责发生制的基础,由于一些特殊情况,有些条款是将收付实现制作为基础计量的,比如在企业中应纳税的金额要通过考虑收付实现制进行计算。[1]对于企业总收入的确定,要从企业课税方面考量,不能单单以权责为基础计量,在企业的收入确定之后,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缴纳,保证税款按时进入国库。这一定要考虑纳税人实际的纳税能力,如果纳税人有能力支付,即使没有确定其所得,也要收取征收税,交由国库;如果纳税人没有支付能力,即使应该确认其所得,也要考虑实际的收付实现制,不对其征收税款,不计入国库。[2]

(二)企业员工薪酬的差异

企业员工的薪酬在《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之间有所差异,企业的人工成本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直接、间接人工费用,主要包括劳动报酬、社会福利、劳动保护等。从企业人工成本考虑出发,把职工薪酬规定为企业为员工的工作提供的额外服务,给予薪资以外的其他报酬和相关支出。从薪酬的性质上可以明确看出,企业为了吸引更多的员工为其服务,会给予更多的额外支出,构成了企业的员工薪酬。[3]这些支出符合产生的经济利益,主要包括职工工资、奖金、补贴;员工的福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职工教育经费;商场购物劵;解除劳动合同发放的补偿;员工旅游经费等相关福利。《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员工薪酬与《企业会计准则》有所不同。《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员工薪资,指的是企业每年支付给本厂员工的劳动报酬,包括现金和非现金形式。其主要包括,员工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偿加班费以及与员工任职期间的其他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不包括《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职工教育经费、解除劳动合同发放的补偿。

另外,对员工的薪酬计量、列支有所不同。《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员工薪酬的计量依照国务院、各省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对,计提基础和计提的比例进行严格的执行。对于员工的五险一金、职工教育经费等,要按照计提标準计量企业支付给员工的薪酬。目前,国家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明确地对计提基础、比例予以规定,在计算员工的薪酬时,应当将职工的薪酬分为工资薪酬、奖金、津贴、补偿加班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职工教育经费、解除劳动合同发放的补偿等。将各种费用进行细化,并将总薪酬在税前予以扣除。职工的工资薪酬、五险一金、职工福利、工会支出、职工经费解除劳动合同补偿等,对于《企业所得税法》当期是不予扣除的,只在实际发生时扣除。[4]

(三)会计政策选择的差异

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要根据企业的具体原则和具体的会计办法进行。《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企业存货计价等方面有一定的选择空间。《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企业折旧的年限要根据企业的固定资产和实际的使用情况、寿命等进行科学合理的确定,没有规定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但明确规定其折旧的具体办法。企业的固定资产在科学技术的进步、研发中,由于常年的腐蚀、运转会缩短折旧的年限,但最低的缩短年限不低于使用的60%。这种加速折旧的办法,可以运用年数的总和法进行计算。所以,《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相比,对企业会计的限制更加严格。

三、协调《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具体方法

(一)适度分离、相互协调

《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之间可以通过适度分离、相互协调的方式进行调和。税收的法律原则是不能违背的,要对二者进行适度的分离,保留二者之间存在的差异,不可放弃法律既定的原则,更加不可借此侵犯国家的利益。对于企业出现的违法行为,采取办法有滞纳金、罚款、没收财产等。《企业会计准则》可以将损失作为一项支出业务进行列支,但《企业所得税法》是不可以在税前给予扣除的,否则就会使政府为企业的违法行为买单,这与法律的精神相违背,会纵容企业的违法行为。

(二)做到与税法一致的原则

随着我国会计改革的发展、推广,要进一步协调《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尤其是我国的税务管理部门,更要对《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之间的异同点进行研究,不断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加强对税务的征收管理力度。对《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协调时,要对会计准则的相关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将税法的精神贯穿始终,逐步缩小企业对会计方法选择的范围。另外,企业的会计收益与差异要进行规范的调整,对税收计算应当适当的简化。endprint

(三)重视准则变化对纳税的影响

对《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协调的过程中,要依据现有的所得税申报项目,和二者协调之后可能产生的潜在风险,对企业增加新的纳税项目,进而促使企业可以按照税法进行纳税申报。《企业会计准则》为一些会计的处理提供了多种办法,要在征税管理办法中明确其中的细则,避免企业借助政策逃税。一旦企业有重大的会计变化,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备案,否则相关部门在不知情的状况下可以对其进行罚款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应该按照国家的统一会计准则,坚持经济合理的征收原则,对企业进行规范的征税,避免加重企业的负担,保证企业资金的正常运转,使其健康稳定的发展。

综上所述,《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之间最大的差异,就在于二者是衡量不同指标的标准。《企业所得税法》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所依据的条例,而《企业会计准则》则是企业财务汇集核算时所使用的准则。为了协调在会计问题中依据不同原则而产生的差异,我国税法也尝试过不同程度的改革。就我国国情来看,税法和会計制度的分离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企业在会计核算时一定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私自改动会计账簿以及作出其他违反税法的行为,只有做到二者结合,合理地使用两个法规,才能保证税务公平、公正、公开。因此,区分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是十分有必要的,这对我国税务的未来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绝不能小觑。

(作者单位为九江学院)

[作者简介:周芊芊(1996—),女,江西九江人,九江学院外国语学院商务英语专业本科(大四)在读,研究方向:企业所得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差异分析。吴琪(1976—),男,山东泰安人,硕士,九江学院外国语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企业所得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差异分析。]

参考文献

[1] 盖地,孙晓妍.财务指标、非财务指标与会税差异——基于我国上市公司面板数据的经验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12,10(10):168-175.

[2]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银监会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J].中国农业会计,2012,10(11):157-158.

[3]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J].中国工会财会,2012,11(11):160-161.

[4] 李勇.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小企业会计准则全面提升会计服务小企业发展的效能[J].财务与会计,2012,10(16):114-117.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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