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野下的银行风险制度研究

2017-12-25 17:49张晖宁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宁开发区支行
新商务周刊 2017年3期
关键词:总行流程商业银行

文/张晖宁,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宁开发区支行

法治视野下的银行风险制度研究

文/张晖宁,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宁开发区支行

在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进程之中,依法治国已经成为了国家发展的重要途径。在这种情况下,要适应依法治国以及经济建设的需要,银行就必须要加快改革与发展的步伐,有效控制风险。在文中就法治事业下的银行风险制度展开分析研究,为银行风险控制提供借鉴。

银行;法治;风险控制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而银行业又是金融业的核心,银行风险制度是自身抵御内外部风险的重要屏障,对银行风险制度的认识直接影响到银行的可持续发展,甚至能够左右一个国家地区的金融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本文通过对商业银行风险制度的认识与分析,希望借助法治的精神对银行风险制度做一次系统的思考,使银行风险制度能更准确地应用于日常工作中。

1 我国商业银行对法律风控制度的认识及发展

现代商业银行的发展是一个充满波折与血泪的过程,对银行法律风险的认识也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现如今通说认为商业银行法律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其业务活动过程中可能遭受的法律上的损害。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可以分为来自于商业银行交易的法律风险和法律本身的法律风险两种类型。所谓来自商业银行交易的法律风险是指因银行自身的交易风险控制体系不充分或者无效,未能对法律问题作出反应而产生的风险。银行可以运用风险缓释技术把来自于法律本身的法律风险的不利影响降低到可以接受的水平。因此,来自于法律本身的法律风险也是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2 法治精神应对法律风险的解决方案

2.1 建立流程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实行风险控制流程之间、风险控制与业务流程之间的无缝对接。

在一个商业银行全行流程再造中,按照事业部和业务线的流程,建立和完善以客户为中心、风险管理控制为导向的流程银行风险管理体系,主要内容是:流程风险控制体系的构成:风险管理委员会及其所属的授信评审、资产监控和合规管的风险控制流程线;审计委员会及其所属的垂直内部审计流程线,与总行营销委员会所属的以客户和行业为目标的业务流程线的有机结合。风险控制体系内部实行总行直属的垂直管理体系,以授信评审为例,建立以区域、行业和业务品种为分类的评审流程体系,管理流程环节上压缩层级,实现扁平化、短链管理体系。风险控制体系与业务流程体系的衔接,采取由总行向各业务线派驻风险官制度。

2.2 建立和完善相对独立又相互协调的风险控制机制。

保持风险控制机制的相对的独立性:垂直的相对独立的风险控制体系。在相对集中的授信风险控制权的基础上,建立起以总行信贷官、高级信贷官、行业信贷主管、信贷主管为体系的制度框架,这一体系是与业务经营管理机构相对独立的体系,是由首席信贷官领导,直接对董事会负责的体系,并不从属于各级银行机构。避免风险控制受到业务部门的不当干涉;风险控制部门与银行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对独立。在制度设计上,整个风险控制体系由首席信贷官领导,首席信贷官及各级信贷官并不同时兼任银行的行政职务,避免行政管理权力对风险控制的不当干涉。作为风险内部控制体系组成部分的独立评审、内部审计和合规体系,应在统一的风险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在计算机风险系统支持平台上,实现流程衔接、职能协调和信息共享;内部控制体系的各个流程线应贯穿于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贴近市场和风险。

2.3 建立职权分离、相互制约的风险控制制度框架。

上面的独立性的制度组织架构,实际上也同时体现了职权分离、相互制约的风险控制理念。在职权分离、相互制约的框架下,主要是实现业务经营权和风险控制权的分离,在制度上主要是设立如上所述的相对独立的垂直的风险控制体系。风险控制权与银行行政管理权的分离,也是通过相对独立的风险控制体系来实现。

每级行政管理人员负责本机构的内部风险控制运作,但不参与总行垂直的风险控制体系。风险控制权内部权力的分离和相互制约。一是在授信业务中,贷款(申贷、初评)权、审批权与放款权、贷后监控权的相互分离,由不同的部门和不同岗位来行使,以便对不同环节的风险控制进行相互制约和监督,减少利益冲突的可能。二是在总行终审的评审权方面,也根据授信业务的风险种类,由不同的相对独立部门分别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合规性风险三方面行使独立的评审权,分别出具独立的评审意见。

2.4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评价监督机

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稽核部门对风险控制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价,这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约束机制。内部审计机构不再局限于银行经营业务等本身的审计监督,还要对内部风险控制机制、运行全流程及内部控制结果进行监督,并独立对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稽核部门的另一重要职责是制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规则。内部控制评价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要求商业银行建立一个符合要求的、系统的、透明的、文件化的内部控制体系,这是商业银行的责任;二是由监管当局从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两方面对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体系开展评价,这是监管当局应承担的职能;三是设定银行、董事、高级管理层及信贷风险控制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应加强商业银行在风险控制方面的法律责任,并增强个人对于风险控制的责任。

[1]吴道义,罗实,李幼娟,蒋琳.基层人民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J].海南金融,2017,(01):63-66+81.

[2]张卫国.法治银行建设中风险防范体系的多维构建[N].法制日报,2016-04-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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