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依据适应研究

2018-01-15 14:22刘大同
价值工程 2018年4期
关键词:税金营改增

刘大同

摘要:梳理建筑业“营改增”工程计价方法的研究、各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计价依据调整对策,指出了计价依据调整中的问题,并给出了调整建议。

Abstract: This paper sums up the researches of the engineering valuation method after “business tax to VAT” reform and the countermeasures of the valuation basis from the cost governments, and points the problem and give the suggests of the countermeasures of the valuation basis.

关键词:营改增;税金;计价依据

Key words: Business Tax to VAT;tax;valuation basis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8)04-0085-02

0 引言

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 国家稅务总局印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从2016年5月1日开始,建筑业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实施一年多以来,工程建设中建设各方对计税方法的选择发生了变化,有必要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计价依据做进一步调整,以满足工程计价的需要。

1 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方式研究

在营业税制下,工程造价中的税金是由税前的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规费等费用之和等乘以相应的营业税率得到的,而上述税前的各项费用都是含税的,这种税制下存在税上加税、重复征税的情况。建筑业实施增值税,是国家对行业减税的重大举措,意在改变在营业税下重复纳税的状况。在增值税制下,税金的计算方法与营业税有本质不同,需要对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和计价依据进行相应调整。

从2012年开始,在上海市、北京市等部分城市试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缴纳增值税后,国内工程造价学者陆续开始对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计价方式开展研究,主要形成了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从增值税制下成本、费用核算方法出发,提出了“价税分离”的办法[1],即工程造价=(不含进项税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管理费等)×(1+增值税率);第二种方法从保证计价方法稳定的角度出发,提出了“综合税率”的办法,即工程造价=(含进项税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管理费等)×(1+综合税率)。

两种计价方法的主要区别是税前工程造价的各项费用是否包含进项税、税率两个方面。按照前一种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文件、工程定额等需做相应调整,税率执行国家发布的增值税率;按照后一种方法计算工程造价,现有的计价文件、工程定额等不需要调整,但相关部门需要重新测算发布综合税率。

2 工程计价方法的调整

2016年2月1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通知规定“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

截至2016年5月,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按照财税〔2016〕36号文和建办标[2016]4号文要求,陆续完成了本地区的建设工程费用组成和计价办法、各类定额、清单计价指引等计价依据的调整,对计价依据中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等费用内容提出了调整意见[2]。主要调整方法有三种[3]:方法一是系数法,使用扣减系数、调整系数、综合费率等对上述各项费用进行调整;方法二是公式法,对材料费等给出调整公式,由使用者根据公式自行调整;方法三是给出相应费用的含进项税和不含进项税两种信息价。三种方法中,方法一需要对各项费用进行两种税制下进行大量测算,使用时比较简单;方法二只给出了公式,测算量少,使用时稍复杂;方法三对使用者最简单,直接套用即可。

上述调整措施保证了建筑业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工程计价工作的平稳过渡。但也要看到,上述调整措施只是一段时间内的临时措施,还存在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的问题。主要问题是:①税金定义不统一。有的地区定义税金包括销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有的地区定义税金即是销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列入管理费。②简易计税下的工程计价调整不全面。国家造价主管部门对简易计税的工程造价调整没有做出说明。③国家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亟需调整。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是规范造价行业计价行为的约束文件和国家标准,是各地区制定各自工程项目费用组成和计价办法的依据,其中涉及税金和计价方法的内容应及时调整,保证各地区的计价依据调整“有法可依”。

3 计价依据调整建议

计价依据调整范围是国家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各级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各类定额等。

计价依据要按照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分别进行调整。建筑业一般计税的税率是11%,简易计税的征收率是3%,同一工程按照两种计税方法缴纳的应纳税额有可能差别很大。增值税实施后,工程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都在千方百计的争取更多的进项税,特别是在甲供工程中,建设单位要实行一般计税的11%税率以获得更多进项税,施工单位要实行简易计税的3%税率以减少企业费用的支出。为此,2017年7月1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意在解决工程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对进项税的争夺纷争。因此,从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看,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同样重要,计价依据的调整要适应工程建设中的不同计税要求,对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的造价组成、计价方法给予同样的重视。endprint

3.1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调整建议

增加关于工程造价的说明:工程造价按照计税方式的不同分为一般计税工程造价和简易计税工程造价。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税金,一般计税的税前工程造价中的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均不包含可抵扣的进项税,简易计税的税前工程造价的上述各项费用为含税费用。

修改关于税金的定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缴纳的税金;而不是管理工程建设项目中发生的管理费,其属于税金的性质不应因税制的改变而变化,建议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等依然列入税金中,统一现在各地区计价依据调整中将上述税费列入管理费和税金的不同做法。

建议调整税金定义如下:税金是指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按照一般计税的增值税为销项税,简易计税的增值税为应纳税。一般计税的税金=[人工费+规费+不含进项税的(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简易计税的税金=[人工费+规费+含税的(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征收率+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各地如有工程排污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等其他税费的,应一并列入税金内。

3.2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调整建议

规范2.0.35条关于税金的定义建议调整为:税金是指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一般计税的增值税为销项税,简易计税的增值税为应纳税。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关于税金的定义保持一致。

在增值税下,销项税、进项税的多寡与企业的合同签订、材料采购方式、发票管理等紧密相关,也是企业核心竞争力,规范中原来规定税金“不可竞争”已不适用增值税下的工程建设。因此建议删除规范3.1.6条“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中有关税金的内容,修改为“规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修改规范4.6.1条中税金项目清单的内容,“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其他内容不变。

3.3 工程定额的调整建议

3.3.1 估算指标、概算定额和预算定额的调整

为适应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下税前工程造价各项费用的计算,需要对定额中的基价、材料单价和材料费、机械台班单价和机械费分别给出含税价(费用)和不含税价(费用),對估算指标中的管理费等含有进项税的费用项目应分别列出含税和不含税费用。

3.3.2 费用定额的调整

对含有进项税的费用项目需要分别测算发布适应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两种计税方式的各项费率,包括管理费、利润、按系数计取的措施项目(如安全文明施工费、冬雨季施工费等)、按系数计取的基价项目(采暖工程系统调试费等)等。

3.3.3 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和仪器仪表台班定额的调整

对台班定额中的费用计算规则进行调整,分别给出两种计税方式下的台班单价中各项费用的计算方法;对机械台班单价及其中的折旧费、检修费、维护费及燃料动力费等含有进项税的项目、仪器仪表台班单价及其中的折旧费、维护费、校验费、动力费等含有进项税的项目进行调整,分别给出含税价格(费用)和不含税价格(费用)。

4 结语

建筑业实行增值税是国家今后的长期政策,各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仅出台计价依据调整文件还不足以满足工程计价的需要,应尽快修订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指引、各类工程定额等计价依据。本文系统总结了建筑业营改增中工程计价方法的研究、各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计价依据调整对策,指出了计价依据调整中的问题:税金定义的不统一、简易计税的计价方法的缺失、计价依据亟需调整,对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各项计价依据提出了调整建议。

由于增值税中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的长期存在,各项计价依据必须同时提供适应两种计税方法的计价对策,长此以往必然给人繁琐的印象;一般计税的税金计算中,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在销项税小于进项税时会出现负值的情况。造价行业应继续对增税下的计价方法展开研究,参考建筑业已实施增值税的其他国家的计价做法,提出简明适用、适合我国国情的计价办法。

参考文献:

[1]钱承浩.建筑业“营改增”工程造价对策研究与影响分析[J].建筑经济,2013(7).

[2]楼晓雯.营改增后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程序的变化探析[J].价值工程,2016(28).

[3]李建峰,赵剑锋.“营改增”下建筑业计价依据调整的比较与建议[J].财会月刊,2016(31).endprint

猜你喜欢
税金营改增
习酒公司2019年1—9月营收50.45亿元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初探
商品流通企业计提税金核算变迁
土地整治项目营改增前后预算费用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