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治时期婚姻与家庭伦理观照下的女性形象论
——以樋口一叶《十三夜》中的阿关为例

2018-01-28 20:02李庆申
唐山学院学报 2018年2期
关键词:原田监护权民法

林 艳,李庆申

(赣南师范大学a.外国语学院;b.继续教育学院,江西 赣州 341000)

樋口一叶是日本明治时期的作家,日本历史上第一位专职女作家,也是唯一一位肖像印刷在日本货币上的女作家。《十三夜》是樋口一叶的代表性作品之一,也是樋口一叶文学研究的“重镇”之一。

《十三夜》描写了一个决意离婚,但又害怕失去独生子、娘家失去依靠而在离婚之前止步的女主人公阿关的故事。貌美如花的阿关被高级官员原田勇一眼相中,完成了地位悬殊的婚姻。新婚燕尔,原田勇对阿关恩爱有加。待到儿子出生后,原田勇如同变了个人,甚至当着下人的面对阿关不是呵斥就是冷暴力,甚至夜不归宿。一如阿关对父母哭诉的那样:……自从有了孩子以后,好像换了一个人似的,想起来都令人害怕。我好像被人推进了黑暗的深谷里,从此再也见不到温暖的阳光了[1]105。终于在儿子太郎5岁那年的旧历十三的夜晚,阿关悄悄回到娘家,打算彻底结束7年的婚姻生活。但在父亲的劝说下,“我方才明白要求离婚是我太任性。……就当自己是死了……就算从今天晚上起阿关已经不在人世,只有她的灵魂守着孩子。这么一想,像受丈夫的折磨这点小事,哪怕一百年也能忍受”[1]110。于是,她下决心独自一人回到夫家,重启孤单绝望的生活。

明治初年的日本虽然在明治维新之后有了资本主义的萌芽,社会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由于革新初期保守势力的强大,社会从制度到人们的意识形态等方面,仍处于半封建状态,但是,《十三夜》还是明治这一新时代诞生的小说,尤其是明治二十年代,社会有了新式婚姻和离婚制度,它正是结合这一特点描述了即将走向离婚的一段婚姻。以下以《十三夜》为素材,观照婚姻与家庭伦理,探讨明治时期女性的形象。

其一,阿关丈夫原田勇所期待的理想婚姻中的女性形象。

《十三夜》的新颖之处在于原田勇的恋爱开端。日本承认超越身份的自由婚姻是从明治四年(1871年)开始的。明治四年八月二十三日颁布“允许贵族与贫民通婚”的条例。这种婚姻的自由化,实际也被说成是“男性挑女性长相的自由”。明治二十三年,文部大臣芳川显正有这样的传说:他委托人帮忙找结婚对象,并提出“只要漂亮,家里穷也没关系”。这充分表明了所谓自由婚姻,实际上是上流社会男性挑女性长相的婚姻自由,上流社会男性娶下层漂亮女子为妻而不是妾,也成为可能。《十三夜》中,阿关把羽毛球打到原田勇的车里,前来取球,而原田勇看见芳龄十七貌美如花的阿关,一见倾心、不顾社会地位悬殊娶阿关为妻。这也正是“男性挑长相婚姻自由”的印证,体现了近代日本的时代特征。

然而,原田勇和阿关的自由婚姻很快破裂。新婚燕尔后,原田勇对根本不了解的阿关表现出极大的不满,指责阿关“愚蠢、粗俗、没教养”等,根本没有耐心和方法跟阿关沟通、交流。而阿关对此的反应只是抱怨,“本来嘛,我没有在贵族学校里念过书,也没有像其他同事的太太们那样学过花道、茶道、作歌、画画,所以不能陪他谈论这些风雅的事”[1]105。阿关和原田勇之间有着文化层次上的巨大差异,这个差异也是他们夫妻间不和的根源之一。也正是文化层次,成为明治以后出现的新阶层与其他阶层之间的壁垒。

据统计,1856年至明治八年(1875年)之间出生的东京大学男性毕业生,他们的妻子的文化层次如下:受过初等教育的占71.9%,受过中等教育的占25.0%,受过高等教育的占3.1%。阿关是普通小学毕业,就读的小学应该是明治10年后期的女子小学,就学率大概是30%,明治二十三年(1890年)女子中等教育的在校率约为0.2%[2]75。因此,阿关的文化层次在当时绝对不算低的。但是,即使文化层次同属于初级教育,阿关与上述太太们所受的教育环境还是有本质上的差异的。明治时期与东京大学毕业生结婚的女性,以明治元年(1868年)至明治二十三年(1890年)出生的居多,通常是在家庭教师的教导下学习。也就是说,当时这类东京大学毕业生择偶时,通常选择那些由家庭教师教育、家庭条件优越的姑娘。而阿关与原田勇所处的婚姻时代,日本还没有普及针对女性的高级教育。因此,有一定社会地位的男性择偶时,更愿将家庭出身而非文化层次作为择偶的要素。择偶时真正开始注重女性文化层次而且超过半数女性拥有中等教育以上文化层次的,大约是从明治四十年(1910年)开始。

如前所说,原田勇和阿关的婚姻是明治二十八年(1885年)开始的。在那样一个婚姻的时代背景下,原田勇选择出生卑微的阿关做妻子,可以说带有超前的近代主义色彩。原田勇不看重阿关的家庭背景,看中的除相貌外还有她的初级教育的文化层次,这在当时,原田勇已属相当进步、开明。如此不重视身份而重视文化层次、开明进步的原田勇,却让阿关只享受了短暂的新婚幸福,之后阿关备受歧视和折磨、委屈和生不如死地煎熬。

原因何在?源于现实的婚姻距离原田勇对婚姻的愿景相去甚远。“……说我笨,不懂礼貌,……说我没教养。……我为了不忍舍弃太郎,只好忍气吞声,可他又骂我:没志气,没骨头的笨蛋”[1]105。原田勇对阿关的责难甚至冷暴力,与其说是封建家长制的大丈夫的暴言,还不如说是对婚姻、对妻子的期望过高,而对现实失望的结果。在这样的丈夫面前,阿关采取缄口不语、一味忍让的态度,而原田勇所需要的不是只会单纯隐忍、顺从的妻子,他需要互相爱慕、可以交流、可以共商事宜的生活伴侣。从这个意义上来讲,阿关的丈夫原田勇所期望的婚姻是以自由结合为基础、能够互动、有情趣的理想婚姻。

其二,婚姻、家庭束缚下的女性人物阿关像。

面对极不满意的妻子阿关,原田勇除了指责,只字不提离婚,其理由只有一个“作为太郎的奶妈而留下”。阿关也正因为这个理由而一再隐忍。阿关和原田勇都因为孩子的母亲这个理由而存在与被存在。

为了孩子而隐忍的阿关和对阿关无法切割关系的原田勇,对母性有着共同的依赖,这种依赖不是单纯的封建的、儒教道德的残存,而是由明治以后形成的近代思想所致。日本江户时期对女性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三从四德”上,更多的是把女性作为妻子和儿媳妇来提出要求。而明治维新之后,对女性的要求不再仅仅停留在作为妻子和儿媳妇的要求上,更添加了作为母亲角色的要求,不单要求是贤妻还要是良母。明治二十三年日本颁布《高级女学校令》,自此“贤妻良母”的思想作为国家公认的女性教育理念而得以确立[2]42。阿关作为母亲,带孩子几乎亲力亲为,即使有下人在,很多时候都是自己看管孩子,不假他人之手。而一战前的日本上流社会,母亲一般不自己看管孩子。特别是贵族孩子,承欢母亲膝下几乎是遥远的存在,母亲和父亲的作用几乎没有太多差异。实际养育孩子和教育孩子的是奶妈或侍女。

原田勇家属于中产阶级,作为新派人物的原田对妻子有着新派的要求。明治时期具有代表性的女性杂志《女学杂志》曾有记载,明治二十年代,女性在家庭的主要作用被设定在做家务上,家务包括以往中上层阶级的阔太太们不一定做的做饭、家庭财务管理、育儿等。他们认为,母亲只有具有科学知识以及富有爱心,才能担负得起教育孩子的重任。

明治三十年代,中产阶级基本工资100日元以上,其他收入多,佣人通常雇佣一人以上,多数跟父母同住[3]。原田勇身为奏任官,其他财产不明,月薪大概200日元(五等)或250日元(四等),没有父母,只有妻子和一个儿子,有数名佣人(根据明治三十年代的工资情况,佣人的月薪只不过为1.23日元),因此原田勇家在中产阶层中也属于富裕的家庭。虽说如此,阿关没有像丈夫同事的太太们那样有着“插花、茶道、吟诗绘画之类的教养”,而且没法跟这些太太们聊天,因此只有带孩子。某种意义上,阿关只是一个受教育程度低、远离社交、远离工作、与外界脱离、只能作为母亲困居家庭内部的拥有“新中产阶级”太太身份的奶妈、佣人。

其三,女性意识觉醒,打算离婚时期的阿关像。

阿关终于忍无可忍,忍痛舍下儿子,离开夫家。阿关离婚的决定,来自她的女性意识的觉醒,在她的内心没有违和感和抵触感。

阿关出生于平民阶层。江户时代平民阶层的离婚,既可以由丈夫一方提出单属丈夫的专权,有“三行半”*“三行半”是日本江户时期丈夫写就的、解除与妻子婚姻关系的休书。休书一说;也可以由女性提出离婚或双方协议离婚。阿关自己要求离婚,这也反映了江户时代起,女性可以提出离婚。然而,这并不能否定江户时期男性在离婚中的主导地位。离婚书不由女性写,而是男性写,即使由女方提出离婚,至少形式上必须由男性作为离婚的决定者、许可者。如果丈夫或家长不写离婚书,离婚就不能成立。正因为有这样的习俗,阿关才会在不知会丈夫的情况下,单方决定离婚;又正因为没有知会丈夫,就必须经过娘家的家长同意并提交离婚书。因此,阿关于旧历十三的夜晚独自回家,请求父亲书写离婚书。由此可见,江户时代的离婚制度仍然不否定丈夫在家的主导地位。

到了明治时期,离婚已经不一定依据丈夫的离婚书,但是必须征得娘家家长的同意,再向户长役场*户长役场是明治前期在区、街、村设立的行政机关,户长是这类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提交申请、登记户籍,或者向地方长官提出申请,离婚才能成立。这个时期的离婚申请,不完全是婚姻双方同意的协议离婚,也有丈夫单方面提交申请得到许可的案例。尽管如此,申请制度还是否定了离婚中丈夫的专权,倡导夫妻协议、合议的离婚。而且明治六年“太政官布告162号”规定妻子在判决上拥有离婚请求权,女性要求离婚得到法律的认可,这是划时代的举措。阿关自己要求离婚,之所以没有违和感,并不仅仅是江户时代平民习惯的延续,更是反映了新时代的离婚制度。

其四,社会伦理制约下觉醒与放弃中沉浮的女性人物阿关像。

经过7年痛苦婚姻,好不容易下决心离婚,又因作为母亲不是作为妻子而存在的意识占了上风,使得阿关下了作为母亲活下去的决心。“连瞧太郎的脸都不能的话,活着还有什么意思”“就当自己是死了,才不至于惹起风波”“从今天晚上起阿关已经不在人世,只有她的灵魂守着孩子”[1]110,如此等等的话语表明强烈的母性让阿关彻底打消了离婚的念头。这里的母性是强行要求女性为了孩子而存在。由于离婚对孩子成长不利,母亲对于自己离婚的想法而有了罪恶感。阿关最终放弃离婚,并不是因为害怕离婚后生活的艰难,或者世人谴责的目光,而是不愿意儿子太郎在单亲家庭的环境下成长。根植于阿关骨子里的母性虽然是女性本能,但重视母子关系的母性,却是近代社会的产物,在当时也比较前卫、属于先进的意识形态。

江户时代离婚很常见,当时的社会不把离婚作为禁忌。从历史角度来看,明治三十一年前离婚率依然居高不下。《十三夜》所书写的年代离婚率相当高。如此之高的离婚率,可以理解为江户时代以来,女性地位依旧低下的表现。但社会对离婚的女性却不会有“失贞”“半途而返”等负面评价,这也是日本特色。

离婚率从明治三十一年(1898年)开始急速下降,其直接原因是当年制定了新《民法》。国家以法的形式对离婚进行管控。虽然明治前期的离婚率高,但离婚却没有负面的社会印象。而离婚率急速下降,则可以理解为社会开始有了抑制离婚的新规范,把离婚视为一种禁忌。《十三夜》中的阿关担心离婚对儿子的影响。离婚事件中孩子的可得利益是明治二十年代不得不考虑的问题。这也可以理解为抑制离婚的新的社会规范。从新的社会规范来看,离婚对于孩子来说不是一件好事。

从明治中期开始,日本社会开始把离婚视为罪恶的意识形态。明治《民法》制定之后到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后半期,离婚率走低,很大程度上是女性考虑孩子而放弃自我、拘于家庭。《十三夜》的阿关正是这一事实的代表。

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因考虑孩子而放弃离婚的阿关却没有考虑自己带走孩子。不论阿关还是阿关的父母,都理所当然地觉得孩子理应属于父亲。一直以来,孩子是父亲家的孩子、孩子属于父亲是根深蒂固的观念。

江户时代,根据幕府法规定,夫妻婚姻解体后,男孩、女孩都属于父亲。但是,普通老百姓的做法则是男孩归父亲,女孩归母亲。明治初年实施的全国惯例调查《全国民事慣例類集》中有如下记载:男子ハ夫付シ、女子ハ婦二付シテ養育スルノ義務アル事一般ノ通例ナリ(离婚男孩随父、女孩随母,父母有养育孩子的义务,这成为一般惯例。作者译),即夫妻离异,孩子随父亲的实例不少,孩子的性别成为了决定归属的重要的依据之一。

明治初期在太政官等的指令中有如下内容:原则上父亲负责有继承权的男孩,其他孩子的归属,双方协议决定。也就是说,官方关注的是确保继承家业,而除继承家业的孩子,其他孩子不一定都要属于父亲。根据协议,女孩和除长男以外的男孩也可以归属母亲[4]159。

明治二十三年(1890年)制定的《民法》规定:离婚后父亲作为监护人的同时(149条),为了孩子的利益,法院规定只要母亲不要求孩子的监护权,离婚后父亲就全权享有孩子的监护权(90条)。明治三十一年(1898年)制定和实施《民法》,才终结了旧民法中这种基本否定母亲对孩子的监护权的规定。明治《民法》规定,可以根据协议决定监护人(812条、819条)。监护人可以是父亲,但是如果协议成立,母亲完全取得孩子的监护权也成为可能。

《十三夜》所记录的明治二十八年(1895年),是一个极其错综复杂的时期,即使不执行旧民法的规定,旧民法的效力还是会令阿关难以获得孩子的监护权。尽管如此,明治二十年代,与性别、继承关系无关,父亲和母亲哪一方更适合取得孩子的监护权,法院还是会从养育、孩子的利益来判定孩子的归属[4]159。正因为明治二十三年的《民法》引入了“孩子的利益”的观点,从这个时期开始,以“孩子的利益”为切入点,开始重视母亲作为幼小孩子的养育者(监护人)的作用。实际上,明治二十九年五月九日的有关政令指出,以“幼童养育困难”为由,母亲可以在协议的基础上,废除继承权,带独子重回原籍。如此说来,只要原田勇同意,阿关就可以获得长男的监护权。即使协议不成,也可以“孩子的利益”为名,有可能获得孩子的监护权。

明治二十三年的《民法》规定的监护权,引入了关注“孩子的利益”等新理念,承认了母亲作为养育者、监护人的作用,可以理解为女性地位的提高。但是,明治民法不认可离婚后母亲对孩子的监护权和教育权,基本还是父亲全权监管,从而在制度上仍然确保了父亲至高无上地位的不变。因此,只受过旧制教育的阿关理所当然地认为长子太郎就是丈夫的所属物,这在当时是普遍现象,是制度的产物。正是这一点,让人不禁唏嘘那个时代赋予《十三夜》的悲剧色彩,赋予女性的悲剧色彩。

父亲至高无上的家长地位,并不是日本特殊的封建家长制才有的。制定明治《民法》时,德国民法、法国民法跟明治《民法》一样,离婚后基本由父亲行使所有权,此外,孩子的监护权和教育权分开,就具体情况,监护权也可以判给母亲。因此,离婚后,孩子属于父亲是阿关固有的观念,这也反映了家长制社会中,女性自觉意识的沉沦。

明治维新之后,随着一些先进理念的引进,法律的建立,近代日本社会对家庭、婚姻有了划时代的变化。我们在谴责阿关丈夫原田勇喜新厌旧、对妻子冷漠无情的同时,应该看到原田勇迎娶平民出身的阿关所表现出的突破传统婚姻观的先进性。但是他没有为长久婚姻幸福做出任何努力。而对妻子的不尊重,既彰显了原田勇作为丈夫、家长的封建父权意识依旧深重,也体现近代日本新兴资产阶级在意识形态上变革的不彻底性。

阿关作为女性,享受半年的婚姻幸福之后陷入无边的屈辱生活之中,经过挣扎、鼓足勇气打算离婚,但最终放弃离婚、重回夫家,过没有自我的卑屈生活。阿关的局限,不仅仅是原生家庭带来的局限,更主要的是自主意识和知识的缺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没有足够的意识和行动去改变自己,让自己积极地去适应新的环境、新的生活。对于这样的女性形象,我们在倾注同情的同时,还应得到启示:获得尊重,不是靠埋怨,不是自怨自艾,而是应该有意识、主动地去学习,用知识充实自己、丰富自己,从而赶上时代的步伐。女性要获得真正的解放,必须自立自强地塑造自己、实现自我,才能迎来真正男女平等、自主自由的生活[5]。

参考文献:

[1] 樋口一叶.樋口一叶选集[M].萧萧,译.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62.

[2] 小山静子.良妻賢母という規範[M].東京:勁草書房,1991.

[3] 萩野美穂他.日本における性別役割分業の形成.制度としての女[M].東京:平凡社,1990:192.

[4] 村上一博.明治離婚裁判史論[M].東京:法律文化社,1994.

[5] 林艳.挣扎成为呐喊之前的退却——《十三夜》阿关的女性自我与表现[J].赣南师范学院学报,2015(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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