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罪案件专业化办理模式的思考

2018-02-07 22:30李存海耿辉辉
中国检察官 2018年13期
关键词:办案专业化检察

●李存海 耿辉辉/文

轻罪案件专业化办理是适应社会发展、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本文以北京市检察系统轻罪案件专业化改革为样本,对现有办理模式进行总结,并对专业化与专门化、全才与专才等相关问题进行思考,以期为新形势下轻罪检察专业化办理提供决策参考。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轻罪的界定

目前,我国刑事法律并未对何谓重罪和轻罪做出区分,学术界对于轻罪与重罪的划分标准也存在争议。笔者较为赞同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即以法定最低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作为区分重罪与轻罪的标准。具体理由如下:第一,从法定刑角度划分重罪与轻罪更为明确、客观。第二,以法定刑作为判断轻罪与重罪的标准,为世界上具有先进刑事立法技术的国家所认同。例如,《德国刑法典》第12条规定,重罪指最低刑为1年或1年以上自由刑的违法行为;轻罪指最高刑为1年以下自由刑或科处罚金刑的违法行为。第三,在我国《刑法》中,法定刑在3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一般是被作为轻微犯罪来看待(参见《刑法》第7条、第72条),《刑法》在确定犯罪的刑罚幅度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以3年有期徒刑作为最低一级的刑罚幅度分水岭。因此,本文所研讨的轻罪,是指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的案件。

(二)专业化办理模式的内涵

维基百科对于“专业化”的释义为:“是就专业的程度而言,是一个动态的,也是一个历程的概念。当某职业的从业人员,要胜任该工作所需要具备的特定知识和技能越高,而且只有少数经过严格筛选的人才能获得此项工作时,则该职业的专业化程度愈高。”

模式是事物的标准样式,是解决某一类问题的方法论。结合检察工作特点,专业化办理(专业化办案)是指办案人员专门负责某类别案件的处理工作,通过运用与其岗位相适应的理论知识、思维方式、工作技能等,为案件处理提供高效、精准的司法服务,从而保证检察职能充分发挥的一项活动。专业化办理模式就是为解决专业化办案问题而形成的一整套办案理念、办案制度、办案方法论体系等,是一种参照性指导方略。

专业化办理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办案成员的专业化。要建设以检察官为核心的专业化办案团队,以检察官工作能力的专业化应对犯罪专业化、职业化;另一方面是办理模式的专业化。检察工作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工作,而符合专业化要求的办理模式是锤炼、磨砺专业化人才的熔炉。因此,探索专业化办理模式的改革,具有重大意义。

二、轻罪案件专业化办理模式的时代背景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进入矛盾凸显期和高发期,新类型犯罪、疑难复杂案件层出不穷,“案多人少”矛盾日益加剧,传统粗放型的刑事检察模式难以为继。此外,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特别是终身负责制和人员分类管理,要求检察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司法水准。侦查分工细化、刑辩律师专门化以及庭审实质化的推进,使控辩对抗进一步均势,对刑事检察专业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检察机关必须顺应和助推检察工作的专业化发展趋势,培养专业化办案力量,才能满足新时期党和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期盼和新要求。

正是在这样的环境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内部分工不断细化,专业化办案机构、办案组织在全国各级、各地检察机关中如雨后春笋般成长起来。北京作为首善之区,设立了具有首都特点的专业化办案机构和办案组织。“但是,我们也清楚地认识到,专业机构和专业组织只是专业化的一部分,名称上的专门化并不必然带来专业化的办案模式,这里面既有个人经验不足、知识储备欠缺的问题,也有办案支持不够、个性化管理不到位的原因。”“专业化实际上解决的是办案能力和水平问题”[2],办案能力和水平达不到专业化要求,专业化建设就可能徒有虚名、名不副实。因此,如何深入推进检察专业化建设、提升专业化办案水平是各专业机构和专业组织应该重点探索的问题,轻罪案件办案机构和办案组织亦不例外,而且更迫切,相比其他专门办案机构和组织,其还承担着“少数人办理多数简单案件”的改革任务,更需加强专业化建设以保证案件质量。

三、轻罪案件专业化办理的现有模式

(一)三种办案模式的基本情况

1.细分办案组实行案件分类审理的A区模式。2016年,A区检察院成立轻罪案件检察部,集中受理法定刑为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刑事案件(金融犯罪、外国人犯罪等部分罪名除外)。现有人员38人,其中检察官16人,检察辅助人员22人,内部细分为侵财类、伤害类、毒品类等8个案件办案组。

2.未细分办案组实行轮案制度的B区模式。2016年,B区检察院成立轻罪案件检察部,受案范围以法定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为主。共有人员25名,其中检察官10名,检察辅助人员15名,内部分为10个独立的办案组,实行轮案审理制度。

3.研究专人化、成果共享化、审理专业化的C区模式。2017年,C区检察院成立轻罪认罪办案组,专门受理法定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认罪案件以及部分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认罪案件。共有人员12人,其中检察官4人,检察辅助人员8人,内部又分为4个独立的办案组,实行轮案审理制度。

在不能实行专业化办案的情况下,该院探索形成“研究专人化、成果共享化、审理专业化”的模式。具体而言,“研究专人化”是指由不同人员负责研究不同的罪名,各负责人对类案进行调研并撰写初步办案指引,之后通过全部门研讨、征询专家意见等进行多方论证,最终形成正式的类案办案指引。“成果共享化”即一人创设、全员共享,通过印发办案指引材料、负责人进行授课等形式实现成果全部门共享。“审理专业化”是指办案指引通过后即成为办案规范,全员必须遵照执行,以此带动专业化水平的提升。现该院已形成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盗窃等8个常见罪名办案指引。

(二)三种办案模式评析

1.就A区模式来看,分类审查的办案组织模式对于保证案件质量、提升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具有积极意义:一是人力资源得到有效利用。可以根据办案人员的业务专长,因案设岗、因案择人,使办案人员的特长和优势得以充分发挥。二是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分类审查办案模式使办案人员能够集中处理同类案件,有利于统一办案标准,提高办案质量。三是有利于积累专门知识,总结实践经验。但该模式也存在明显的局限:一是该模式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对于规模较大、人力资源较丰富的大院可以采用该模式,但对于绝大多数的基层检察院来说,由于受到人力资源的限制,无法适用该模式。二是可能限制办案人员的成长。在该模式下,办案人员只负责处理同类案件,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无法得到全面锻炼和提高,尤其不利于年轻干警的成长。三是办案量可能不均衡,影响办案人员积极性。

2.就B区模式来看,其仅是组织形式上的办案专门化,即轻罪案件统一交由独立办案机构来审理,尚未形成专业化的办案模式。

3.就C区模式来看,其虽然成立时间最晚、人力资源最缺乏,但却探索出了一条人才发展更全面、队伍建设更优化、案件质量更有保证的新思路。“研究专人化”能够充分挖掘队伍的潜力,在专人调研的基础上注重发挥集体智慧,保证调研成果的专业化。“成果共享化”能够促进队伍整体水平的提高,并实现经验的传承发展。“审理专业化”能够实现调研成果向检察实践的转化,通过统一类案办理标准,实现办案水平的专业化。该模式克服了由于人力资源短缺无法实现专业化办案的难题,适合于绝大多数基层检察院,值得复制和推广。

四、轻罪案件专业化办理模式的思考

(一)处理好专门化与专业化的关系

所谓专门化是指为集中管辖办理某类案件或者特定领域发生的案件,而统一交由某办案机构或办案组织来审理,其核心价值、首要目的是提高办案效率,一定程度上可能部分的附随专业化色彩。“成立机构和办案组织只是专业化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只能算平台的雏形,还没有形成一个生生不息的生态”[3],而“专业化实际上解决的是办案能力和水平问题”[4]。因此,专门化是专业化建设的基础,只有在专门化的领域深耕细作,才能实现专业化。轻罪案件不论认罪与否,都存在一定比例的疑难复杂案件,只有不断加强专业化建设,才能保证案件质量的提高。

(二)处理好全才与专才的关系

对于采用分类审理模式的部分检察院,必须妥善处理好全才和专才的关系问题。优秀的公诉人才,不仅要具有深厚的专业技能,也必须成为知识全面的复合型人才。因此,在推行专业化办案模式时,首先,思想上要坚持专业化办案模式只是促进检察业务发展的工具,并不是检察改革的终极目的。实行专业化办案,不是限制办案人员的成长,而是为了全体办案人员更好地成长为一专多能复合型人才。其次,要注重各个办案组织之间人员的正常交流。长期从事同类案件的办理,会制约公诉人的视野和提升空间,也容易使办案人员产生枯燥和厌倦情绪。因此,对于检察官,在保持队伍相对稳定的同时,应设置一个较为合理的轮换时间进行轮岗;对于检察官助理,要增加轮岗的次数、缩短轮岗的周期,使其能尽快熟悉不同业务,然后再根据其能力和潜质安排到专业性更强的岗位上。最后,应该保持开放活跃的办案、学习氛围,可以采取跨组案例研讨、其他专业人才进行授课等形式,提高轻罪办案人员的法律素质和处理各类案件的能力。[5]

(三)处理好审理专业化与侦查质量不高的关系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刑事检察工作面临的形势非常严峻,尤其是作为基础的侦查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应指控犯罪的新要求,侦查取证中不规范、不合法的问题时有发生,给公诉工作带来风险。在此情况下,公诉办案模式也必须实行转型发展,首先要加强自身专业化建设,提高专业化办案能力和水平,同时要注重发挥审前主导作用,将自身专业化成果向前延伸,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统一案件处理标准、加强补充侦查工作等,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的侦查专业化水平。

(四)处理好执法办案与社会综治的关系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来服务和保障国家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大局,执法办案是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最基本的手段和途径。因此,执法办案是基础,社会综治是方向,二者不可偏废。轻罪案件在刑事犯罪中占较高比重,且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如果处理不善,可能导致更大的社会矛盾,因而在轻罪案件办理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办案与社会综治相统一。一方面,在轻罪案件专业化办理中,认真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能,积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另一方面,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通过改进和完善办理模式,将履行职能向后适度延伸,推动社会综治工作不断发展。

注释:

[1]参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刑事检察专业化:检察改革与发展的路径选择》,载《人民检察》(首都版)2017年第1期。

[2]敬大力:《在“坚持‘三首’标准定位努力开创首都检察事业新局面”座谈会上的讲话》。

[3]同[2]。

[4]同[2]。

[5]参见邢永杰:《检察机关专业化办案模式探析》,载《中国检察官》201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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