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的思考和完善

2018-02-07 22:30顾关福
中国检察官 2018年13期
关键词:入额检察官办案

●顾关福/文

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是司法体制改革后为解决检察官独立办案在知识结构、司法经验等方面不足,而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以检察官团队为“智慧支持”进行案件“会诊”制度,从而达到服务检察官独立办案和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承上启下的有效衔接。目前,海南省检察机关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已建立,市县各级人民检察院也结合办案实际细化举措,形成符合本院的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司法实践中,我们建立的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为检察官独立办案提供了多维服务视角,成为新形势下检察官独立办案解决疑难复杂问题的新方式,有效促进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解决。

一、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的司法实践意义

(一)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的法律定位

司法体制改革后,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省市县三级人民检察院的司法体制改革报告和相关文件中均出现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而海南省三级人民检察院更是明确制定了《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的相关文件。虽然目前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上并没有明确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法律意义,但是在司法体制改革后的趋势和检察机关司法实践中证明,我们需要从法律制度上赋予检察官联席会议与检察委员会同样的合法性地位,明确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让其成为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解决司法办案疑难复杂问题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机制。

(二)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的实践定位

传统司法办案中,检察官认为不捕、不诉案件经报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后,直接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不捕、不诉,或者遇到司法办案重大疑难复杂问题,直接层层报请部门负责人、副检察长、检察长三级审批后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没有检察官团队作为过滤检察官提交案件审议的智囊组织,从而在司法实践中导致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过多现象,造成司法办案资源的不合理浪费。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出现后,我们先后产生由检察官报请部门负责人召集或者专门办公室召集模式,并且司法实践中前者所占比例较多(例如海南省检察机关,除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三沙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外的26家人民检察院,共23家人民检察院采用部门负责人召集检察官联席会议模式)。在检察官联席会议上,检察官通报案件案情和争议焦点并充分听取检察官团队对提交疑难复杂案件的剖析“会诊”意见,特别是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用、适用法律等关键争议点辨析,检察官再次根据讨论意见审定对案件定性、定罪量刑的看法和意见,从而在作出案件决定时已然达到了内心的自我确信。司法实践中,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意见既为检察官办案提供了参谋作用,也影响检察官改变了部分案件定性,直接作出逮捕或者起诉决定,从而过滤了一些没有必要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案件,避免了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过多现象。

二、落实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的现实状况

司法体制改革后,我院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先后出现两种召集模式,改革初期我们设定的是由部门负责人召集或者检察官提请部门负责人召集模式,现今运行的是由检察官联席会议办公室(目前,我院检察官联席会议办公室和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均设在检察业务管理局)召集模式,并将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作为案件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的必经程序,起到了探讨过滤效果,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疑难复杂案件分流,避免了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案件量大的问题。

据统计,2016年5月至2018年3月,我院共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61次,讨论案件79件,同期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29次,审议案件40件,检察官联席会议分流过滤案件39件,占所讨论案件的49.37%。其中2016年5月至2017年2月由部门负责人召集模式,共召开会议28次,审议案件31件,同期召开检察委员会11次,审议案件15件,占所讨论案件的48.4%;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由检察业务管理局召集模式,共召开会议33次,审议案件48件,同期召开检察委员会18次,审议案件25件,占所讨论案件的52%。

部门负责人与专门办公室召集模式检察官联席会议的对比:

其一,部门负责人召集模式。司法体制改革初期,我院同许多市县人民检察院一样,根据《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海南省检察机关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采取由独任检察官或者主任检察官根据办案需要,提请部门负责人召集的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该模式的优势是时效快、易召集、针对性强。例如侦查监督局和公诉局各自讨论本业务条线案件,快捷便于操作,但是该模式不足之处在于我院入额检察官总数较少,特别是各部门入额检察官更是少之又少,例如公诉局入额检察官3名、侦查监督局入额检察官2名,导致会议讨论参加的入额检察官不多,检察官参与案件“会诊”讨论评价不足,收集检察官对案件讨论的意见不全面,因此我院在实践中运行部门负责人召集检察官联席会议模式时,又一并吸收了部门所在的检察辅助人员(含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参与案件讨论,其效果在于业务的专业性强,但是综合考虑跨条线检察业务吸收意见不够,例如针对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等。

其二,专门办公室召集模式。为进一步提升检察官联席会议服务检察官独立司法办案水平,按照我院检察队伍特别是各部门检察官人数少的实际,我院主动适应改革过渡期的自身情况,将检察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检察业务管理局管理,借鉴检察委员会管理模式,实行专门办公室召集模式的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该模式的优势是确保参会入额检察官人数多、人员范围广、涉及业务条线宽泛,能够保证案件得到综合评判和讨论,但其不足在于召集开会时间稍长,需提前统筹参会人员,效率上会降低,并存在邀请检察辅助人员参会不足等现象,不利于司法体制改革后进一步加强专业化检察官后备力量培养。

三、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运行中存在的不足

(一)部分检察官将检察官联席会议视成累赘

案多人少是基层检察院矛盾所在,司法体制改革后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规定,明确所有案件必须由入额检察官承办,而实践中我院案件量大,例如2016年受理报请审查逮捕案件363件448人、受理报请审查起诉案件399件490人,2017年受理报请审查逮捕案件428件537人、受理报请审查起诉案件483件588人,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受案量同比分别增加17.90%、21.05%,但全院入额检察官共16名,转隶后仅剩13名,而侦查监督局、公诉局入额检察官分别是2名、2名,2016年和2017年人年均办案量将达到200件。我院采取专门办公室召集检察官联席会议后,部分检察官由于案件量大,既要审查案件材料,又要讯问犯罪嫌疑人,还要出庭支持公诉等,有时候把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案件视成一种负担和累赘,存在有的检察官不愿参加、参加程度不深等,一定程度上出现应付了事现象,造成有时检察官联席会议召开效果欠佳。

(二)检察辅助人员参与检察官联席会议不足

专门办公室负责召集检察官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后,由于检察业务管理局能够统筹安排各业务条线检察官参加讨论案件,并且保持平均人数能够为7至8名,因此在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时,仅要求检察官和承办本案的检察辅助人员参加检察官联席会议,基本上就是1名检察官助理或者1名书记员,并承担检察官联席会议记录工作。司法实践中,我院在能够保证一定数量入额检察官参加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案件的前提下,从而没有再出现由部门负责人召集模式邀请本部门检察辅助人员参加会议讨论案件,更没有跨部门邀请其他检察辅助人员参会讨论案件,造成实践中检察辅助人员列席检察官联席会议不足弊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官后备力量的培养。

(三)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程序有待规范完善

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后,我们在实践和完善过程中,设定的会议记录由承办案件检察辅助人员制作,虽然此举的效果是随案流转效率高,但不易、不利于汇总分析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案件情况;又如从促进管理和队伍培养角度,为进一步提升检察官联席会议规范化建设水平,能否考虑将非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入额检察官设定为检察官联席会议委员,而检察辅助人员根据工作年限和业务水平等因素,将其设定为检察官联席会议候补委员列席会议,既能够保障会议合理程序,又能够加强后备检察官培养;再如我们可以参照检察委员会子系统运行模式,能否在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拟增设检察官联席会议子系统,从而达到对参会人员规范管理、会议记录完善保留、会议纪要及时分发等,促进检察官联席会议运行的效果。司法实践中,我们要对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不规范之处,多角度、多层面、不同高度去思考和完善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才能更好利用新制度辅助司法办案工作,解决司法办案疑难复杂问题。

四、健全完善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的思考

(一)明确检察官联席会议参会人员范围

为保障检察官联席会议辅助检察官独立办案,在确定专门办公室召集模式的前提下,一要统筹全院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作为检察官联席会议人员人选,二要确定参加检察官联席会议的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人数和比例,三要确定应当参加会议人员无法到会的情况下,如何合理化递补其他同类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参会检察官联席会议。建议利用三个条件相结合,确保检察官联席会议有序展开,服务司法办案。

(二)增设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检察官联席会议子系统

为进一步发挥检察官联席会议作用,规范检察官联席会议运行机制,建议参照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检察委员会子系统运行模式,增设检察官联席会议子系统。结合案件管理工作机制,实现检察官联席会议运行模块专人负责管理,确保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案件网上流转,规范会议记录和表决方式,更便于统计分析审议案件情况,进一步为检察委员会作决策提供参考。

(三)健全检察官联席会议和检察委员会会议有效衔接机制

目前,我院已将案件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作为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的必经程序,但是实践中的衔接机制并未完善,制度化、程序化、标准化的衔接工作办法尚未形成。为进一步推动“智慧检务”建设,司法实践中建议对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需在法律上进行明确、在科技上给予技术支持、在实践中加强队伍建设,充分将检察官联席会议子系统与检察委员会子系统对接,实现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案件与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在司法上促进,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服务司法办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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