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政府责任浅析

2018-02-10 11:00卞俊强
焦作大学学报 2018年3期
关键词:文化遗产物质政府

卞俊强

(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河南 洛阳 471000)

五千年的中华文明给我们留下了众多优秀的文化传统,这众多宝贵的精神财富,是我们每一个中华儿女值得珍惜的。虽然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起步较晚,其概念的官方确定也是近十几年的事,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客观的文化现象是一直存在着的。就我们国家而言,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离不开对历史的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不断变化、发展甚至消亡着的。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中,政府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政府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寻路者,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卫者。在国外,一些国家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较早,成果也更加显著,它们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主要是注重发挥市场和民间的力量来进行保护。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国外的一些专家和政府都有各自不同的看法和政策。

Harriet Deacon(2004)《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一文中强调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并提出了相关的保护方法。Kenji Yoshide(2006)指出需要通过一定的物质平台来增强大众的文化自觉性,比如图书馆、博物馆等。SusanoKeitumetse(2009)指出将文化遗产管理与可持续发展相结合。巴西通过建立相关的保护机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教育、产权、环境相结合。法国通过设立“文化遗产日”,极大地推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1]。

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只有仅仅数十年的时间,2011年之前非物质文化遗产尚没有专门的法律进行保护,相关研究的深度也较浅。2011年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全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工作和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理论研究,王文章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中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独特性、活态性、传承性、流变性、综合性、民族性、地域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全社会的共同义务,更是国家政府的首要职责,政府起着主导作用,必须认真履行在保护工作中应尽的职责。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则的研究,刘永明(2006)认为,发展原则和权利原则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最基本的原则[1]。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路径实现的问题,大部分人士基本形成了共识,众多专家基本都会从财政支持的角度、保护意识的角度、人才培养的角度、甚至法律的角度对实现路径进行研究。

1.规则的制定者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来说,政府是主导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发展也是需要有各项规则制约的,这种规则的制定,只能由政府来履行。在我国,进行社会管理过程中,只有政府能够站在一个公平的角度、整体的角度去对待社会中的各种问题。所以说,政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则的制定者。

(1)政府具有文化职能。文化职能是指政府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的需要,依法对文化事业所实施的管理。政府通过制定各种方针、政策、法规等,引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同时,通过法律法规的手段规定地方政府的职责,可以使角色确定的行为更加迅速,促进地方政府积极有效地投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中[2]。

(2)我国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也正是因为我国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那么,政府的所有行为都应该为人民负责,这样政府才会把社会公平放在其各项政策的首要位置。非物质文化遗产各个项目的发展是不平衡的,有的项目发展得很好,有的项目发展得却十分艰难,但是,其发展状况和项目所具有的价值可能是不成正比的,现代化社会给各个项目发展带来的机遇是不同的。所以,政府在资源配置过程中需要进行一定的平衡。

(3)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仅仅靠政府的力量是不够的,需要社会各方的积极参与。参与者越多,那么参与者的目的、做法、手段就会出现不同,这就需要政府为所有的参与者,这也包括政府自己制定一整套非遗保护规则,所有参与者在一定的规则之下开展各自的保护活动。这也是政府引导社会参与所应具有的前提条件。

2.经费的保障者

就经济价值而言,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投资是一个高投入、低收益的过程。就市场投资来说,资金肯定更倾向于高收入的领域,那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实实在在投资的社会方是少之又少。那么,这个时候,就需要政府财政资金的投资,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得到真正的保护。

(1)政府财政预算实际上是一个社会资源再分配的过程,是政府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从原来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正逐步转变为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大的政策背景下,政府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资金保证其实是注重社会公平的一种体现,虽然大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并不大,但却是中华民族文化传承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2)政府的财政力量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可靠的保障。对于一个地区来说,政府的财政收入具有强制性、稳定性、可靠性和不可替换性。那么,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预算支持也只有政府能够进行长期保障,而其他任何社会方都难以保证数十年、数百年的持续投入。

(3)经费保障的来源可以多元化。对于每个地区来说,经济发展的水平不同,财政收入也会有比较大的差异,政府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的保障不仅仅依靠财政资金,同样包括引入社会资本。对于那些具有经济开发价值的项目,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引入社会资本进行投资,这样对于政府来说就能够减轻不少财政压力。

3.濒危项目的抢救者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市场经济冲击下,不可避免地会偏离其发展的正常轨道。这种情况下,往往会使本应得到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因为缺乏商业利益性及广泛的群众基础而被忽视,使其走向濒危甚至是消失。这个时候,政府需要以一名抢救者的身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抢救。对于那些在现代社会环境下还有生存空间的项目进行重点扶持,慢慢地让它适应现代社会,而对于那些实在难以留存下来的项目,政府应该及时对资料进行重点留存,对这种传统文化的详细资料进行整理,留存在档案室,待日后哪一天关注的多了,愿意学习的人多了,让其重新回到社会中来。

(1)对于那些在社会上还是有一定发展空间,但是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难以继续的项目,政府对其抢救的方式就是政策扶持、资金扶持。很多项目发展困难并不是因为其价值低,而是因为宣传不到位,导致依靠项目生存的传承人难以为继转而放弃所致。如果政府能够保证传承人的基本生活,那么以传承人为载体的项目也会有继续生存下去的动力。

(2)对于那些已经明显不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潮流的项目,政府对其政策和资金支持也无力挽救的,政府需要做的就是对他们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抢救性记录,暂时对他们封存,待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文化的社会关注度必然会不断提高,那么这些本来没有生存空间的项目可能会重新回到社会中来。

4.秩序的监督者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量、种类是十分庞大的,而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群也是十分庞大的,特别对于那些发展状况较好的项目,很多人都愿意去从事。也正是因为这种状况,项目之间的矛盾、项目内部的矛盾也会层出不穷。例如,谁才是这个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谁的技艺才是最正统的?这在实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也是常常遇见的。这就需要政府以一名监督者的身份去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秩序。当然,这种秩序的维护已经不是政府个别部门的的责任了,而是需要众多相关部门一同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十个类别,跟这十个类别相关的职能部门很多,例如文化部门、工商部门、体育部门、卫生部门等等,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对于整个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秩序的维护至关重要。

(1)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虽然属于文化部门负责,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发展却涉及到不同的职能部门,依托项目进行商业经营需要到工商部门审核,发展传统医药需要经过卫生部门审核,依托项目发展旅游业需要旅游部门的审核等等。但是每个部门的不同政策可能会对项目的发展起到不同的影响,这就需要建立部门之间的常态化的沟通协调机制,避免出现职能重叠或误判的情况。

(2)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机制。对于那些打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旗号从事违法侵权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政府部门应该依法对其进行处罚,这样有利于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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