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规举债并支付利息问题处理的思考
——以某中学为例

2018-03-28 11:54董斯成张顶恒
财政监督 2018年8期
关键词:裁量细化利息

●董斯成 张顶恒

一、基本情况

2017年10月,笔者对某中学进行了专项检查,在对其2016年财务情况的检查中,发现该校在教学楼的项目建设上,因建设资金不足,自2016年以来累计向学校教职员工举借债务200余万元,累计支付借款利息25万余元。所举借的资金全部直接支付给项目建设方,所支付的利息全部在学校行政账上列支。

该问题违反了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第五十条、《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在问题的处理上,笔者发现,根据相关的法规难以对问题予以全面地定性和裁量,后经过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四条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责令该校限期收缴所支付的利息,停止举借债务和支付借款利息,并将违规问题线索移送纪检机关。

二、问题分析

其一,盲目投资建设,造成建设资金不够。该中学项目建设需要投入大量的建设资金,资金来源是上级下拨的建设资金、本级财政投入的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等。一是各方投入的项目资金与学校实际项目建设规模不对等,造成学校投入资金不足,难以保证项目按时按要求建设完成。二是学校对项目建设的资金规模预算不规范、不细化,造成项目资金不足。三是学校对项目资金的使用缺乏监管,造成资金使用不当,或资金浪费。

其二,缺乏法规认识,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一是缺乏对新理论、新要求、新观念的学习,不能正确面对和解决存在的新问题,不可避免地出现违规违纪行为。二是缺乏对财务管理法规、制度的学习,面对存在的问题,仍然按过去的做法来处理,就会违反法规规定,出现偏差。

其三,法规规定不足,裁量处理不尽合理。虽然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对该中学违规举借支付利息的问题进行了处理,但仍然存在裁量处理不尽合理的问题。一是学校举债既成事实,在没偿还清所借债务的情况下,是难以停止支付利息的。二是学校举借的债务没有超过规定的利率,很难收缴所支付的利息。三是对违规举借债务和支付借款利息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只是责令限期改正和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没有对违规行为进行经济处罚的规定,就不能够从法律上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也不能从根本上让学校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四是虽然把问题线索进行了移送处理,但面对资金不足的实际问题,一定程度上对相关责任人也难以问责到位,就是问责了,也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三、对违规举债问题强化监管的建议

首先,强化对项目建设的监管。一是要加强建设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细化项目资金投入,细化项目建设管理措施,按照项目建设实际情况结合资金预算安排,支出建设项目资金。二是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资金支出必须执行相关法规制度,防止通过项目建设套取资金用于非建设项目和变相挪用项目资金。三是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三重一大”政策,项目建设必须按相关程序和要求进行。

其次,强化对法规制度的学习。一是加强理论和法规制度学习,提升相关人员的法纪意识、责任意识。二是加强业务知识培训,提升其业务素质、能力水平。三是突出典型案例教育警示,提升相关责任人的担当精神、风险意识。

最后,强化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针对运用现有法律法规不能充分和规范地处理和裁量该问题的情况,应结合实际,完善和细化相关财务法律法规等。一是完善《会计法》中有关资金支出、票据核算、程序到位等操作规范和违规处理的相关内容,确保规范细致、管理有度和处理处罚有章可循。二是细化《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预算法》中有关违法行为经济责任的处理和处罚的相关内容,确保对违法违规行为能够通过经济处理和处罚,起到“举一反三”的警示和震慑作用。同时通过运用法律法规的处理处罚,形成有力的证据,使违规问题的处理实行“纪法衔接”,确保追责问责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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