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校法律专业实践教学的质量保障研究
——基于应用型人才培养导向

2018-03-29 04:29马永立
创新创业理论研究与实践 2018年16期
关键词:民办教学质量环节

马永立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湖南长沙 410205)

如何将民办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法律专业实践教学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对于法律人才的实际需求状况紧密地联系起来,有效地应对法律人才市场要求,变革陈旧过时的民办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实践教学培养模式,强化、保证民办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实践教学质量,将是民办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实践教学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1 民办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实践教学质量概况

学生实践教学既是人才培养方案的需要,也是学生毕业、就业的需要,具有很强的实践性、职业导向性。这意味着实践教育与理论课程教育相比需要更多的法律专业实践教学。需要组织学生到法制机构的一线上去,直接面对生活中的活的法律,而不是书本上教条般的死的法条。要按照严格的法律职业道德、法律职业纪律、法律职业规范参加法律技术能力训练,以培养自己的实践能力。

民办高等学校法律专业实践教学场地严重缺乏,法律专业实践教学和设备是开展法律专业实践教学的基本物质保障和条件。法律专业实践教学场地可以是模拟的法庭、模拟仲裁庭、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充足的法律专业实践教学场地可以保证学生法律专业实践教学的连续性、充足性,而齐全的法律专业实践教学设备则可以提高学生法律专业实践教学的有效性和质量。由于我国民办高等学校大多数规模有限,难以建设符合条件的法律专业实践教学的场地,民办高等院校为追求短期效益,不愿意购买和及时更新法律专业实践教学设备,法律专业实践教学场地有限,法律专业实践教学设施不全,设备陈旧,基本条件欠缺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学生法律专业实践教学的开展。

法律专业实践教学质量参差不齐,一方面民办高等院校的法律专业实践教学场地有限,法律专业实践教学条件较差; 另一方面目前的民办高等学校的学生法律专业实践教学多依靠学校领导和教师的个人关系来安排。同一专业学生的法律专业实践教学单位和岗位不尽一致。有的单位规模大,效益好,技术强,对学生也较重视,但是有的单位规模小没有足够精力来指导学生,最后导致同一学校同专业不同法律专业实践教学单位的学生,实践学习收获差距巨大,法律专业实践教学质量参差不齐,这对于提升学生的整体教学质量和民办高等教育的整体声誉明显不利。

2 保障民办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实践教学质量的制约因素

2.1 质量意识不强

民办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实践教学质量意识淡薄,不能正确地理解法律专业实践教学质量的内涵,学校及学校部分师生错误地认为,法律专业实践教学质量在教学活动中是可有可无的,忽略了法律专业实践教学中质量意识的重要性。大部分的民办高等院校对于法律专业实践教学质量意识还是有较强意识,针对学校的师生员工进行了法律专业实践教学质量意识教育和培训,尽管如此,对比公办高等院校,以及民办高等院校之间自身进行比较发现,民办高等院校的投资者更多地强调的是办学的利润问题,办学质量的确没有太多的牵动他们的神经,更别说是法律专业实践教学质量的问题了。然而,通过对教师、学生的调查,发现教师、学生认为在一定意义上,对法律专业实践教学具有一定的质量意识,但不具有普遍性。民办高等院校虽然针对学生法律专业实践教学的质量意识等方面做了一定的工作,但其目的仅仅是应对教育行政部门检查而已,但实效性不强成果不明显,因此,民办高等院校在面对一个亟待解决的新问题就是如何提高教学质量,如何提高法律专业实践教学质量和法律专业实践教学质量意识问题。

2.2 组织体系不完善

根据相关调查研究及对数位法律专业实践教学指导教师的访谈调查得知,部门民办高等院校未组织固定的领导班子或设立法律专业实践教学小组来制定法律专业实践教学制度规范和方法及措施。可以看出,民办高等院校的法律专业实践教学质量管理并没有进入长效化、常态化日常化管理阶段,民办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实践教学缺乏必要的组织保障,没有完善的法律专业实践教学管理组织体系,就必然缺乏针对法律专业实践教学质量的保证和提升方案和保证法律专业实践教学质量的科学思想,针对法律专业实践教学质量只能短期应付,对于法律专业实践教学质量严重缺乏管理的组织性、科学性、系统性。

2.3 资金投入不足

民办高等院校在法律专业实践教学中的原因调查中发现,民办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实践教学中设备陈旧、老化,法律专业实践教学场地太小、狭窄,无必要的设施保障法律专业实践教学。可见,民办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实践教学中的资金投入问题是个急迫的问题。没有做够的资金投入,就没有对设备的更新,完善和定期的维护; 没有资金投入就没有法律专业实践教学基础能力建设;没有足够的资金投入,就没有必要的设备、设施的配备和完善。连基本的设施都没有哪来的法律专业实践教学质量可言。有的民办学校领导认为,民办学校中要保证了基本的理论课教学就够了,对学校的法律专业实践教学进行大量的资金投入,是在财力、物力、人力等方面的不必要浪费。因此,就更谈不上对于法律专业实践教学管理的专项资金的足额投入了。

3 民办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实践教学质量的保障措施

3.1 制度保障

一方面,建立实践教学领导负责机制。要使法学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效果与教学质量得到保障,高等院校要建立实践教学领导负责制。由校领导或学院领导负责教学工作的领导牵头,协调实践教学各环节的对内对外衔接、人员安排、场地落实、学生动员等环节;动员学校或学校的各部门、 各环节保障实践教学活动的正常有序开展。另一方面,建立法律专业实践教学长效机制。为使法律专业实践教学实现常态化发展,需要建立法学实践教学的长效机制。这主要体现在实践教学要进人才培养计划,要进课程教学大纲,并明确每一实践教学环节的具体教学任务和教学目标,结合考试大纲来确保教学质量。实践教学环节应该按不同的环节结合学生的不同层次,有计划地列入法学人才培养计划。在学生低年级,可将演讲与口才、专业辩论等环节纳入培养计划;当到高年级时,各部门法和程序法的教学内容完成后,可有针对性地开展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实践性较强的环节,实现学生实践能力的逐步提高。

3.2 组织保障

学校要成立法律专业实践教学的专门组织机构“法律专业实践教学中心”或者类似机构,并制定法律专业实践教学实施与管理细则,规范实践教学各环节。做到目标明确、实施规范、考核有效,进而形成完整的实践教学体系。一般而言,民办学校在学院层面上由主管教学的院长或副院长负责实践教学,具体工作和业务实施由系或教研室为单位,有条件的学校还应设“法学实践教学负责人” 这一岗位专门负责实践教学的开展,使实践教学有计划、有目的的推进和开展。

3.3 人才保障

教师队伍是实践教学的重要支撑,要真正落实中央文件精神配齐师资力量。《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中指出:“各高等学校要根据专任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按照学生人数以实际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合理核定专任教师编制,配备足够数量和较高质量的理论课教师。”这对于民办学校而言,实践教学环节要求培养一支“双师型”教师队伍,一方面在教学环节中承担理论讲授,另一方面在实务工作中能手把手的教学生实务技能。

3.4 硬件保障

实践教学基地是学校开展法学实践教学环节的核心硬件保障。校内主要包括模拟法庭、 法律诊所等场地; 校外主要包括实习基地、 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基地等。民办院校实践教学基地最薄弱的环节体现在校外实践教学场所上,大部分实践教学基地为各律师事务所,缺少公、检、法等机关的支持,学生对这三家机关的工作实务接触接少。另外,高水平的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平台缺失,大部分民办学校都只“关起门来”培养人才,校内外师资的双向流动做得很不够。为保障实践教学质量,民办学校在法学人才培养中,要打开大门办教育,充分利用各种实务界人士走进学校,走进课堂。在实践教学环节中要形成百花齐放的教学格局。在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上,要着眼于长期稳定的基地合作模式,不断加大对实践教学基地的投入。形成长期建设发展规划和基地制度管理,确保其实践教学过程中的规范化、制度化,形成实践教学基地对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的有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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