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善无近名,为恶无近刑」试解

2018-03-29 06:15姜奕彤香港中文大学
传播力研究 2018年30期
关键词:名誉人为朱子

姜奕彤 香港中文大学

「为善无近名,为恶无近刑」是《庄子·养生主》篇最难解的命题,从字面看,「为恶无近刑」似有庄子教人为恶之意,只要不触犯刑法便可从中投机取巧。《庄子》是复杂的书,其中同一观点,甚至一句话,都被历代注家做出不同解释。以下就此对个注家的释义对比分析,再提出一己之见。

一、各注家释义对比与分析

纵观《庄子》全书,并未发现有教人为恶的例证,且为恶与庄子宗旨所悖,显然「为恶」一句应另有深意。以下笔者分「词源概念」和后世学者对「字以及句型变换后之新解」两部分对各注家之解梳理对比。

(一)为善、为恶

「为善、为恶」二句主要争执在「为恶」,一些注家尝试在「为」字面意中找突破点。吴怡先生提到,如果将「为善」的「为」解释为「行」或「做」,「为善无近名」勉强可以,但「为恶」一句便解释不通。(1)此解刻意淡化「为恶」之意,将「做恶」释为「对于恶」,不违背庄子的思想。然而「对于罪恶」是说对「罪恶」这件事,还是对于「自己接近罪恶」并没有给出详细的解释,另外,如果为恶是「对于恶」,那「为善」应释为「对于善」,则是曲解庄子意思,似乎教人小心为善。

一些学者则另辟新径,(2)将关注点转向「善、恶」相对的范畴,或单解「恶」意。据成玄英解,(3)为善为恶皆为俗智俗学,圣人则善恶两忘。首先庄子之意并非所有「为善、为恶」者都会近名誉与刑戮这些都是世俗之学,没有养生得道之义,所以不要做善恶。「善、恶」的属性已经被定义为「名、戮」,这并非庄子的本意所在。张默生的倒装句与成疏一致,后文详细解释。郭象以「缘督以为经」「居中」释之,但其「忘善、忘恶」,掩盖庄子文意之做法并不可取。

王叔岷尝试新解,将「善、恶」释为是否善于养生。(4)就此解,较合〈养生主〉篇名之意,但是却出现以下的疑点。首先整篇文章只是列举如何养生之主,未提及「养生」,不可以「养生」直接解释「为善、为恶」;其次,〈养生主〉全文围绕「缘督以为经」,认为养生即为循中道而行,以此推之,「中道」则为善与不善养生之间,其意何解?不知「缘督以为经」是养生抑或不善养生。(5)

以上各家注解总结而言,无论「应忘记善、恶之别」,还是另解「恶」意淡化庄子劝人为恶之嫌疑,都是试图在「善」「恶」之分努力。(6)但实则庄子意在「养生」,后文详细分析。

(二)字、句变换之新解

郭沫若以「象」释「为」,(7)郭沫若的解释似乎试循「缘督以为经」一句,不偏左右,因其固然解释。但他的解释没有任何依据,并且与〈养生主〉全文意思有差,他将「善恶」相对的社会问题缩小成为「美丑」,然而却未能自圆其说,试想,是否正确认识美丑就可以「安全寿考」?理由似乎牵强。(8)

张默生将二句倒装:「无为善近名,无为恶近刑」。(9)意即「为善」「为恶」的结果是近「名」和「刑」,所以「善」「恶」皆不为以于「中道」。但庄子成篇并未提到过不叫人为善的原因是会受到名誉。〈至乐〉(10)提到为善不可活身,是为善至极,遭致杀身。所以他提出「蹲循勿争」,退却而不与世俗争,不争即为「不近名」之意。庄子此句意为「善」的名分和利益建立在「争」的基础,真正善者不争,为善远离名誉,则不至伤生。

二、「为善无近名,为恶无近刑」之我见

批评「为善」一整句最严重的应数老子。(11)朱子认为庄子此句为苟且权益之策。朱子尤其批判「为恶」一句,违反伦理道德,认为庄子「不论义理,专计利害。」(12)为恶之时,选取恶行中不至于招致刑罚者而为。朱子贬低庄子甚至不如「乡愿」。(13)关于朱子的解释,是错误理解庄子所指「善、恶」及句意。朱子之「善、恶」为「存天理去人欲」之解,是绝对的。所以他在普世背景下理解庄子的「善、恶」。但庄子并无绝对的「善、恶」之分,不存在客观普遍性。如〈齐物论〉:「自我观之,仁义之端,是非之涂,樊然殽乱,吾恶能知其辩。」(14)因为「为善、为恶」是相对之分,如陈鼓应言是世俗的善恶,(15)所以朱子的解释亦不能被接受。庄子只是以此劝诫,主要关注点并非善事或恶事,而是这些是否会伤害精神。

另庄子所处战国中期,环境非常恶劣。所以在此环境下,庄子难免会考虑当时的现状。庄子〈骈拇〉篇(16)言为善为名则会招致妒忌,有利益之分,最后导致「残生伤性」;刑罚伤害人的身体,身体受损会间接伤害人的精神。所以庄子在养生的前提下提出的只是不要伤害自己的身体,并非教人为恶。所以,各家解释淡化「恶」也好,批评庄子「为恶」的思想也罢,似乎是理解偏颇,过度阐释庄子的本意了。

注释:

(1)「庄子意在要人善恶双忘,又如何可能劝人为恶。[...]『为』应解作『为了』或『对于』解,[...]因此,『为恶无近刑』应解释成对于罪恶要小心,不要使自己因它受到刑累。」(吴怡:《逍遥的庄子》(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页107。)

(2)「为恶,声色之类,不可名之为善者,即恶也。」「缘督者,以清微织妙之气循虚而行,止于所不可行,而行自顺以适得其中。」「不居善之名,即可以远恶之刑。」(王夫之:《庄子通·庄子解》(台北:里仁书局,1995年),页30-31。)其一,王夫之将「为恶」解释成「声色娱乐」,则整句意思可以理解为「做善事不近名誉,进行声色娱乐活动也不要让自己遭受刑罚。」这样整句话的意思可以避开庄子叫人为恶之解。但将「恶」成为「声色娱乐」之意较少见。所以其意之对错更有待商榷。其二,据「不居善之名,即可以远恶之刑」可见王夫之将整句话解释为:「不活的」为善带来的名誉,就可以远离为恶带来的刑罚。」此句被解为因果句,但实则二者并不想干,所以王夫之的解释实在牵强。

(3)成玄英疏云:「[...]为善也无不近乎名誉,为恶也无不邻乎刑戮。是知俗智俗学,未足以救先知,适有疲役心灵,更增危殆。」(陈鼓应:《庄子今注今释》(北京:中华书局,2016年),页105。)

(4)「『为善无近名』谓『善养生无近于浮夸虚』。[...]『为恶无近刑』,谓『不善养生无近于伤残』。[...]篇名养生主,则善恶二字就当养生而言。[...]」(王叔岷:《庄子校诠》(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88年)页100。)

(5)许明珠:〈为善无近名,为恶无近刑—两点伦理学意涵的补充:善恶变迁的自由意志与利己利他的和合〉,《有凤初鸣年刊》第三期(2007年10月),页217。

(6)也有因善恶之分对庄周义理进行批判的,有人解为「这种思想与《山水》篇中『处乎材与不材』的观点,是一脉相承的」。(任继愈:《中国哲学发展史》(先秦篇)(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页468。)此解意为庄子在善恶之中另寻新路,但是庄子思想并未在善与不善中游走,这样解释不符合庄周本意。

(7)「象善象恶两个象字,书上都误为『为』字去了,古文『为』从爪象、故容易讹变。外表美不要贪名声,外象丑不要拘形迹,守中以为常便可以安全寿考了。」(郭沫若:《十批判书》(北京:东方出版社,1996年),页208。)

(8)司马彪试图将「刑」释做「形」,曰:「勿修名也。被褐怀玉,秽恶其身,以无陋于形也。」司马彪将「无近刑」释做「无陋于刑」,将「为恶」释做「秽恶其身」,意即「自污名声」。王叔岷解释:「庄子所谓恶,与善相对,恐非美词也;『刑、形』古固通用,而近与陋之义实不相涉。」所以,司马彪的解释也不恰当。(参考见王叔岷:《庄学管窥》(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页116。)

(9)张默生:《庄子新编》(上海:东方书社,1948年10月),页166。

(10)「烈士为天下见善矣,未足以活身。[...]忠谏不停,蹲循勿争。」(陈鼓应:《庄子今注今释》(北京:中华书局,2016年),页408。)

(11)「『为善无近名』谓『善养生无近于浮夸虚』。[...]『为恶无近刑』,谓『不善养生无近于伤残』。[...]篇名养生主,则善恶二字就当养生而言。[...]」([宋]朱熹:〈养生主要说〉,《朱子全书》第23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页3284-3285。)

(12)[宋]朱熹:〈养生主要说〉,《朱子全书》第23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页3285。

(13)「若其残生损性,则盗跖亦伯夷已,[...]是以上不敢为仁义之操,而下不敢为淫僻之行也。」(陈鼓应:《庄子今释》(北京:中华书局,2016年),页265。)

(14)陈鼓应:《庄子今注今释》(北京:中华书局,2016年),页94。

(15)正如陈鼓应的翻译:「做『世俗上所认为的』善事不要求名之心,做『世俗上所谓的恶事』不要遭受刑戮之害。」(陈鼓应:《庄子今注今释》(北京:中华书局,2016年),页104。)

(16)「若其残生损性,则盗跎亦伯夷已,[...]是以上不敢为仁义之操,而下不敢为淫僻之行也。」(陈鼓应:《庄子今注今释》(北京:中华书局,2016年),页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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