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时代,论强化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保护责任

2018-03-29 06:15赵增军邢台广播电视台
传播力研究 2018年30期
关键词:知情权网络新闻舆论监督

赵增军 邢台广播电视台

互联网技术造就了其具有快速传播的属性,易引起广大网民的热切关注,如果网络新闻舆论没有相关法律层面的规范和约束,就会造成舆论事件的发生,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强化网络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责任,成为相关部门和广大受众的共同诉求。

一、网络舆论监督及新闻舆论监督

(一)网络舆论监督

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推动了媒体呈现出全新的发展模式,成为现代化信息技术下的产物,提升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舆论地位。互联网就是网络舆论监督的平台,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积极讨论新闻时事的空间和机会,并且网络舆论监督为人民的信息搜集和相关数据调查提供了更为广泛地渠道,使得人们在更加透明的环境中监督相关部门或者对新闻事件的关注,实现其监督作用。

(二)新闻舆论监督

经由新闻媒介传播出来的新闻事件,受到广大网民和社会受众的舆论监督,就是新闻舆论监督。社会舆论具有持续性和一致性,并且其舆论强度的高低会影响到整个社会对事件的主体舆论趋势。新闻舆论主要分为不理智性内容和理智性内容,并且会引起不同程度的社会舆论。针对社会中发生的事件,广大人民群众依托互联网,以多元化的社交软件为载体对该事件发表自己的看法和观点,积少成多,便会形成社会舆论。

二、网络新闻舆论监督法律保护责任的问题

(一)网络新闻舆论监督存在法律负环境

有关部门要对网络新闻舆论监督进行积极的构建,但是当前网络新闻舆论监督呈现了一种负环境。正常情况下,广大人民群众应该享受事件知情权和自由言论的权利,但在社会实际中,因为缺乏相关法律限制,导致其舆论权力不断地被扩大,一些不法之人利用人们的从众心理,不断散播歪曲事实的言论,严重影响了其他网络用户对事件的正确看法,改变了正确的舆论导向,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后果很严重。针对自媒体时代的网络新闻舆论监督,相关部门也采取了积极地措施,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网络媒体的发展实际不能契合,导致其约束和规范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严重影响了网络舆论的有效监督。当前的法律法规呈现了较低的可行性,使其监督工作缺乏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知情权与隐私权之间存在法律冲突

从法律上讲,隐私权是人们享有的基本权利。上世纪五十年代,大众传媒工作者提出了“知情权”这一概念,认为广大人民群众应该拥有知晓事情的权利。

虽然相关部门在积极地宣传维护人民知情权和隐私权,但仍然缺少权威、准确地规定和解释。从法律的角度看,我国关于两者的立法仍然没有明确地界定,处于空白状态。在网络新闻舆论涉及到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时,法律不能提供准确地、权威地法律依据,无法实现对相关问题的妥善处理,不能保护当事人的基本权利,给网络新闻舆论引起的纷争埋下了隐患。如何使法律法规保护人民的隐私权和知情权,保障两者的平衡,成为当前立法部门亟待解决地“命题”。

三、强化网络新闻舆论监督法律保护责任的措施

(一)加强新闻媒体立法

为保证网络新闻舆论监督在权威、公正的法律环境中运行,国家相关部门要对新闻媒体进行完善地立法。早在上世纪末,我国制定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就是为了解决网络舆论问题,其后我国相关部门也进行了完善和修改,为网络新闻媒体的发展奠定了舆论环境和发展空间。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快速发展,网络技术呈现出更为复杂化的局势,这也为相关部门的立法提出了更高地要求。当务之急,就是相关部门对网络舆论媒体制定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为自媒体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强化网络法制责任教育

互联网技术让人们在实际生活和虚拟世界中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只有通过多元化措施强化网络法制责任教育,才能培养出合格的网民,打造出清朗的网络天空。譬如联合各大网站企业,定期地推出网络法制教育专题和标语,不断强化人民的网络法制责任意识,对典型案件公开曝光,追究法律责任,惩治一例,教育一片。另外网络法制教育要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等社会的方方面面,在全社会营造网络法制教育的浓厚氛围。

(三)加强网络侵权立法

首先,相关部门要界定网络侵权行为人是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在网络平台中,由于网络供应商没有做到保护他人隐私,并歪曲事实、制造恐慌的问题,网络供应商应为直接责任人。

其次,要明确网络评论连接设置者的身份,进一步明确管辖权责。划分不同部门的监管职责,保证网络舆论管理工作的有效性,提升监管工作的执行力。要针对网络侵权行为划定物理空间和地域空间,保证行政执法部门及时进行干预,保证调查取证工作及时落实,最大限度降低受害人的损失。

最后,要对网络侵权行为制定完善的标准。所谓“过错”指的是某种行为在法律和道德上有一种可归责性,过错责任的归责更多地体现出了主观性。与之相较,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则更多地体现了客观的特点,因此要对网络侵权行为制定完善的标准,使之成为网络侵权补偿的重要依据。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强化网络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保护责任对于保证网络环境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地意义。相关部门要积极地进行网络新闻舆论和法律责任保护之间的联系,并不断的完善和强化,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清朗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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