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家暴,当心因没有证据而被法院驳回离婚诉求

2018-09-29 00:51
新农村(浙江) 2018年9期
关键词:诉讼请求家暴遭遇

编辑同志:

我与丈夫“闪婚”前,并不知道丈夫有酗酒且爱打人的毛病。婚后,我不时被丈夫打得伤痕累累。碍于面子,也因为丈夫酒醒后一再表示悔过,我没有向任何人诉说过,且只是自己从药店买些药医治。两个月前,见丈夫的悔过只是“空头支票”,实在无法忍受的我提起了离婚诉讼。可明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已将遭遇家庭暴力作为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而法院却以我没有证据为由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请问:遭遇家暴属实,没有证据也真的不能离婚吗?

读者 朱蕊霞

朱蕊霞读者:

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即没有证据,你的诉讼请求确实得不到支持。

一方面,《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你以丈夫实施家庭暴力为由,主张离婚,自然也就有义务提供丈夫已经实施家庭暴力的相关证据。

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也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正因为你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丈夫实施了家庭暴力,在你丈夫否认的情况下,法院自然无法采信你的主张,而只能作出不利于你的判决。

那么,作为女性,应如何摆脱无法举证的被动地位呢?关键在于遭遇家庭暴力时,不应忍气吞声、过分宽容、不求自保,而应敢于向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亲朋好友、邻居、媒体等,说出自己被丈夫殴打的情况,使丈夫受到公开的教育和谴责,并设法保存相关证据。如,及时到派出所报案,使其能够迅速开展调查,确认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到妇女权益保障机关反映,使其能尽力、尽快实施、寻求救助;到医院或其它伤情检验鉴定机构进行伤检,让其出具疾病诊断书或检验报告,以确认伤情、伤势、部位及受伤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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