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几个关键问题

2018-10-18 08:38刘其晴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年4期
关键词:产教主体融合

刘其晴

(安顺学院,贵州 安顺 561000)

“产教融合”是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主题之一。十八届三中全会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1]。《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把“产教融合”列为我国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之一[2]2-3。2014-2017年,教育部职成司把推动产教融合列为“年度工作要点”[3]。“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涉及如下几个相互联系的关键问题:“产教融合”的内涵是什么?产教融合的主体如何界定和划分?产教融合的价值有哪些?产教融合的功能体现为哪些方面?如何建构产教融合相关制度?产教融合存在哪些影响因素?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无论在理论还是在实践上均具有重要意义。

一、产教融合的内涵问题

“产教融合”里的“产”是产业,“教”为“教育”。“融合(merge)”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释义为“几种不同的事物合成一体”[4]1631。在“产教融合”一词出现之前,我国职业教育的政策、理论、实践领域的话语体系中,用的较多的是“产教结合”。以往实践表明,仅仅立足于人才培养层面的“产教结合”易流于表面和形式,实施过程困难重重,其目标也常难以完全实现。“产教融合”是指在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基础上,以服务为理念,以就业为导向,在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等方面实现同步“对接”[2]3和一体化(integration),以此保障和提升职业教育质量,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

“产教融合”的核心是“同步对接”与“一体化”,为“产教结合”的进一步深化,体现了职业教育的本质特征与内在要求。“产教融合”的这种“同步对接”和“一体化”不是要产生一种新事物,其更多强调的是要建立一种“教育”与“产业”深度合作的常态化制度与机制,而不仅仅是关注人才培养方式的创新方面;这种制度生存于国民经济体系的大环境中,服务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这种“对接”表现在宏观(国家经济、产业行业、劳动力市场)、中观(地方政府、职业院校、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行业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微观(学生或学徒、职业教育教师、校长、企业师傅、企业雇主)等多个层面。产教融合是一个系统性的存在,涉及多方主体、多元价值、多种功能、多类制度和多个影响因素;这种存在通过宏观、中观、微观等多个层面呈现出一种立体交叉态势。

二、产教融合的主体问题

“主体(subject)”一词在哲学上是“指有认识和实践能力的人”,在法律上“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国家”[4]2506。产教融合的主体兼有二者之意蕴。从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理论视角分析,产教融合的主体是影响产教融合和受产教融合影响的利益相关者,涵盖宏观(国家和中央政府)、中观(地方政府、企业、职业院校、行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微观(教师、学生或学徒、企业雇主、企业师傅)等三个层面。其中,“国家、政府、行业组织、企业和学校是现代职业教育的利益主体”[5],也是产教融合的主要利益主体。国家主要在产教融合的宏观层面发挥调控和指导作用,从法律和政策制度上为产教融合提供保障和支持,如2004年6月4日国务院同意建立并由教育部牵头的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10年3月成立的全国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指导委员会(简称全指委)等[6]。中观层面利益主体中,地方政府、学校、企业为三方合作主体,是产教融合的关键主体,围绕各自利益诉求展开博弈。教师、学生、企业师傅是微观层面的利益主体。产教融合的制度、措施、价值、功能等,最终都要落实到微观层面,故该层面的利益主体是产教融合的核心主体。

三、产教融合的价值问题

明确了产教融合的主体之后,“价值”问题是绕不开的一个重要议题。何谓“价值”?马克思的解释是:价值是“人们所利用的并表现了人们对人的需要的关系的物的属性”,表示“物对人的有用或使人愉快等属性;实际上是表示物为人而存在”[7]。从这个定义可以发现,“价值”与“需要”紧密联系。“作为客体的职业教育与作为职业教育价值主体的人构成了一对满足与被满足的关系范畴,不可分割,相辅相成”,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的有机统一构成职业教育根本价值的核心内容[8]92-93。

“产教融合”这个词语从其产生之日起,就内含人们对其实现价值的渴望与追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各方利益主体对价值的期待并非总是协调或统一的,有时候是处于价值期待不同的两端,如企业希望在产教融合中以最低投入获得最高利润,给学徒支付尽可能低的劳动薪酬,获得廉价的技术技能型人才;职业院校则希望改善办学条件,学生就业时能得到较高的工资收入,以增强学校和专业的声誉和吸引力,促进学校更好地发展;学生希望能在学校和企业获得较佳的学习和实践机会,在未来成为专业技术领域的专家或技术能手,在实习实训(担任学徒)期间能获得与劳动付出等价的酬劳,以减轻生活和学习的经济压力,在毕业时希望找到工资高、地位高的岗位。产教融合利益相关者们的价值诉求存在差异,因此需要创建相关制度和协调机制以促进其合作,避免出现隔阂。

四、产教融合的功能问题

前已述及,产教融合是一个系统性的存在。既然是系统,必然具有一定的功能,没有功能的系统是不存在的。在社会学上,“功能是某一活动或社会系统所发挥的作用”;从哲学的角度界定,功能是“是事物的结构所决定的该事物的特性和能力”[9]。产教融合的价值是产教融合的“应然”表现;产教融合的功能是产教融合的“实然”表现。为促进产教融合的功能实现,有必要创建产教融合相关制度和机制。

分析产教融合的内涵,产教融合的功能可分为两大方面,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多个方面,具体而言,主要通过促进技能的供需匹配、促进人才供给满足劳动力市场需求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需求,从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通过促进就业和社会稳定,协调多方利益相关者,达成共赢的局面。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其他功能实现的前提。“产教融合”可以从目标和过程两个角度来理解。“产教融合”如果理解为职业教育发展的一种状态和特征,就含有目标之义,即职业教育要实现“产教融合”;“产教融合”如果理解为一个过程,则含有发展“导向”之义,即为了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必须要“深化产教融合”,进行产教深度合作,而非表面上和形式上的产教结合。产教融合还有促进企业发展、企业师傅队伍建设、学校发展、教师专业发展、完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等诸多其他功能。

五、产教融合的制度问题

产教融合的利益主体之间的深度合作,利益相关者各方的价值实现、产教融合诸功能的充分发挥,都离不开“制度”问题。探讨产教融合制度之前,须明了“制度”的含义。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制度”一词有两种解释:一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体系”;二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4]2472。前者是从宏观层面的社会体系形成而言,后者则针对微观层面的个体提出行为准则要求。本文所探讨的产教融合制度兼有二者之义。

产教融合制度属于职业教育制度的范畴。职业教育制度是随着职业教育的产生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的;“职业教育制度的演进经历了自然演进和理性建构两个阶段”[8]164。前者如“传统学徒制”,后者如“现代学徒制”。在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新阶段,产教融合的制度是通过理性建构而形成的,是一种社会建构物。这种制度的建构属于人类的主动行为,有着多层次的目标追求,承载着多方利益相关者的价值期待。换言之,产教融合的制度建构既然涉及多类利益相关者的价值诉求,那其过程必然需要众多行动主体共同参与来完成。如果该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是由“教”方(职业教育界)“一头热”,而“产”方(产业界)却是被动参与、被动“合作”的,那么,这种合作结果不免流于形式,难有良好成效,且可持续度低,这也是许多校企合作案例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产教融合制度的建构也不可忽视这样一个基本认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对其艰巨性和长期性要有深刻认识和思想准备,否则,一旦合作不畅就打退堂鼓,把失败归咎于行业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那么“产教深度合作”只是美好愿望而已。

产教融合制度的构建和实施需协调多方利益主体的思想和行动,涉及统筹督导、沟通协调、多方合作等诸多环节,特别是在企业缺乏主动、自觉参与职业教育的传统和文化之背景下,需要国家和政府的统筹督导与政策引导,需要第三方组织的“牵线搭桥”和协调推动,需要建构相关规则,在不同利益主体的博弈过程中,以双赢为原则,形成一个充满生机活力的合作共同体。产教融合制度是一个由法律法规制度、统筹督导制度、协调合作制度、人才培养创新制度、质量管理制度、教师专业发展制度、企业师傅制度、技能竞赛制度、资源优化制度、绩效激励制度、技能评价制度以及其他制度所构成的立体交叉、交互作用的制度体系,涵盖宏观、微观、中观等三个层面。评价所制定制度的优劣,以产教融合的功能实现和利益主体价值满足程度为准则,其核心是该制度能否促进产教深度融合,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

六、产教融合的影响因素问题

如前所述,产教融合是一个系统性的存在,深化产教融合是一项系统工程。因此,产教融合存在诸多影响因素,这是创新产教融合制度和机制必须重点考虑的问题。产教融合的影响因素同产教融合的主体及其价值诉求的多样性密切相关。在国家和政府层面,深化产教融合是为了满足产业的人才需求,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促进青年提升就业能力,减少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为了达成这些价值诉求,国家和政府必然会在产教融合的宏观政策制定上起着决定作用,对其他主体的活动进行督导和协调。企业是经济主体和市场主体而非教育主体[10],追求经济利润和市场效益是其开展活动的内在驱动力。我国许多企业尚缺乏一些发达国家(如德国、芬兰、挪威等)企业积极参与职业教育、承担相关责任的文化传统和精神。在深化产教融合过程中,如何调动企业参与深度合作的积极性问题不容忽视。职业院校的主体责任是培养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合格人才,且希望获得更多的办学资金支持,改善办学条件,特别是实习实训条件,希望自己所培养的人才可以被劳动力市场接纳,以较好地完成自身所承担的促进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责任,同时提升办学声誉和吸引力。总体而言,在深化产教融合过程中,职业院校的积极性较高,参与动力较强烈,但也可能出现一旦与企业合作不畅,容易把问题归咎于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职业教育教师是关键主体,其希望在深化产教融合过程中能获得更多的专业发展机会,拓宽继续成长途径。西方发达国家(如德国、芬兰、挪威等)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成功经验表明,深化产教融合离不开一支专业化的企业师傅(培训师)队伍;能否从国家制度层面建立一支专门的、高水平的企业师傅队伍,这对于我国深化产教融合至关重要。此外,也不可忽视行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重要影响。

以上这些问题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以之组成“问题域”、结合宏观、中观、微观等三个“分析层面”,最终可获得如表1所示的“产教融合”的问题思考框架。

表1 “产教融合”的问题思考框架

(接下续表)

表1 “产教融合”的问题思考框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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