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的研究

2019-01-02 06:48
金融经济 2018年22期
关键词:征管纳税税务

自然人纳税信用是指基于自然出生而依法在民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按照税收法律的规定自觉履行依法纳税义务的客观状况,是根据“自然人”这一特定主体和“纳税”这一社会行为进行细分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一、新时代下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是健全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构成

围绕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到2020年要建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匹配的现代税收征管体制。“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原则,而在自然人税收管理中,纳税信用体系的建设无疑是其治理水平法治化的重要推手和结果体现,是国家治理和税收管理现代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基础组成部分。

(二)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是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部分

自然人作为国家构成和税收主体的最基本单位,且依法纳税是其基本义务和普遍行为。因此,自然人纳税信用是反映自然人乃至整个社会诚信度的基本指标,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的建设有利于促进社会诚信自律,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三)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是新时代下面临自然人税收管理新挑战的新作为

营改增后间接税加大减负力度,使得所得税税源规模进一步扩大,伴随全球化的推进、经济持续发展、收入分配调整和“十三五”规划深化税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以个人所得税为代表的直接税在我国税收规模中的占比逐步提高已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但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体制从登记、申报、服务、风控到稽查等各个环节都缺乏针对自然人税收管理的政策机制和与之相匹配的征管力量。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是一种很好的倒逼机制,通过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的自觉性,从而有效降低征管成本,提高征管效率,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四)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是前期探索实践的必然趋势

纳税信用管理在我国从1999年开始就早有实践,将近20年间先后发布多个文件,并在企业纳税人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金税三期工程已在全国税务系统上线,其中的个人税收管理系统模块归集了自然人登记信息。国家人口信息资源库、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已建立,各地区、各行业也已探索建立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房产一体化平台等个性化系统。从制度建设、实践经验、平台建设到共享机制,纳税信用体系建设已积累一定基础,必将成为下一步自然人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的框架设想

图1 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的框架设想

作为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中的核心部分,信用评价环节大致可以包括五个部分:

(一)数据采集:对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的收集和记录

要充分依托金三税收管理系统、全国或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本地个人网上办税应用平台、纳税人申报采集和相关部门官方网站等渠道,采集纳税人身份信息(身份证件号、国籍、姓名、单位职务、是否代理人等)、涉税信息(纳税数据、办税记录、违规记录等)、关联信息(所在单位信用记录、执业资格信用记录、其他相关部门信用记录等)。

(二)信用评价:建立评价指标对自然人纳税信用进行评价

评价方式可以考虑两种形式:一是按“人”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档案,重点记录纳税人不同时期涉税违规违法情况。可考虑将纳税信用档案查询结果取代实务中类似的未违规纳税证明,并针对严重失信的纳税人建立“黑名单”制度,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外提供查询。

二是采用信用积分形式,动态反映自然人诚信状况。可考虑从身份信息采集状况(完整性、准确性)、办税记录状况(自身纳税、履职办税、代理业务中反映出的配合程度)、涉税违规违法情况(日常征管、风险监控、税务审计、反避税、税务稽查中个人业务和所在单位业务的涉税违规违法情况)、关联信用信息情况(所在单位信用记录、所属行业执业信用记录、其他相关部门信用记录)四个维度设置评价指标和计分标准,据此计算得出自然人的纳税信用积分。

应注意区分特殊身份。如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其个人的信用得分应与所在单位信用得分挂钩。注意区分特殊行业。如针对从事律师、会计、鉴证、评估、审计、涉税代理中介类等特殊行业的专业人员,在指标设定中可以考虑提高评价标准,进一步引导职业道德建设与行为规范。注意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可以考虑自然人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给予信用加分,鼓励自然人自我纠错、主动改正、追求诚信的自律行为。

(三)动态调整:对自然人的纳税信用结果实行动态调整

一是根据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值的变化情况,按一定周期(如实时、按周、按月等)进行日常更新;二是税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主动发现评价指标值有差错的,由纳税信用评价主管税务部门确认后及时调整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可以考虑实时调整,特别是发现自然人发生严重失信行为);三是自然人主动提出异议复核申请,由纳税信用评价主管税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核实后及时更正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向自然人进行反馈。

(四)查询发布:依法有序公开自然人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自然人可以通过全国或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官方网站、税务部门官方网站依法查询自己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税务部门主动公开严重失信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并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同时,按照多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等文件规定的要求,向相关部门提供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

(五)结果应用: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结果的自然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跨区域、跨部门的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是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发挥作用的核心所在。对于诚信度优良的自然人,可以在个人创业、任职、信贷、消费、办税等领域给予优惠便利,对于严重失信的自然人,可以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出境、高消费、证券投资、执业资格审核等方面设置一定限制条件。

三、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的保障建议

(一)健全纳税信用法律法规体系

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的建立是一个关乎社会治理的综合问题,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作为政策依据。对自然人进行实名认证,对失信者实施更多联合惩戒措施都亟待法律依据,这样才能保障信用体系真正发挥惩戒作用,引发社会关注和个人自律。

(二)推进纳税信用基础数据和信息系统建设

一要清理基础数据。搭建自然人数据库,增补自然人纳税信用评价所需数据字段,并提供外部数据接口。二要建立纳税信用评价系统,实现评价指标的导入和评价结果的计算、输出和更新。三要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跨部门信息共享,提高采集阶段数据的完整性,同时共享评价结果,提高失信成本。

(三)建立科学公平的评价模型

需要兼顾高效便利和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征管法等法律规定为基础,科学合理地设计评价指标和计分标准,同时制定信用信息采集、使用、共享、公开和信用分类管理等标准,进一步明确信用评定工作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

(四)完善信用结果联动奖惩机制

扩大税务领域自身运用,对守信者给予“容缺受理”、“事先裁定”、“优先预约”等优先服务;对失信者则加大税务稽查和风险管控力度。联合多部门对守信者给予公示鼓励、信贷激励、生活便利等实在优惠;对失信者给予限制投资消费、管控财产交易和出行出境等惩戒措施。同时,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曝光度,发挥新闻报道和社会舆论的震慑作用,形成多部门协同联动、共同治理、社会认同的大格局。

(五)积极发展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鉴于税法的复杂程度、征管成本以及自然人数量多、流动性强、文化水平参差不齐的特点,应积极发展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通过加强行业监督,严格从业标准,帮助自然人规范遵守税法,规避信用风险。同时积极借鉴信用服务机构的市场化运作机制、技术标准和数据处理方式,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汲取成功经验。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上海 2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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