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意(二)

2019-01-14 19:10
江苏教育 2019年77期
关键词:书体点画字体

闫 帅

经过前面的几次讨论,我们对书法中的“法”与“意”有了更加具体、深入的认识与理解。可以这样说,书法中的“法”与“意”不仅是我们进行的一种抽象层面的理论概括,也不仅是由书法的点画形象、识读形象、人格形象以及韵律形象所传所达,而且甚至成了一种客观性的存在。这是一种文化存在的客观性,书法中的“法”与“意”早已深深积淀于古往今来的字体、书体当中,积淀于世世代代吾土吾民的书法观念当中。故当我们以此种书法观念来审视字体、书体时,便会发现其中存在着一般与具体两个不同层面的“法”与“意”。

首先来看字体、书体中存在着的一般层面的“法”与“意”。

文字是书法的物质载体,脱离文字,书法便不复存在。文字并非是一种虚幻的存在,它实实在在地以各种字体、书体形式来呈现。因此,与其说书法的“法”与“意”存在于文字当中,毋宁说存在于各种现实的字体、书体当中。撇开具体的历史时代或个体,从一般的意义上来说,字体、书体本身存在着最基本的“法”与“意”,它们构成了字体、书体最基本的规定。唐代孙过庭《书谱》有云:“虽篆、隶、草、章,工用多变,济成厥美,各有所宜。篆尚婉而通,隶欲精而密,草贵流而畅,章务检而便。”即是说不同字体、书体具有不同的形质特征以及不同的意态传达;在书法的篆、隶、真字体以及各自的楷、行、草书体中,有着各自不同的“法”与“意”。

篆体作为字体中最古老的形态,由于其保留了胎息于图形文字的某种象形性,因此,从书法的识读形象层面看,我们透过篆体的字形(能指)可以追寻其义(所指),亦即在篆体中,“法”(形)与“意”(义)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原始对应。但是,这种识读形象层面的形义关系并非篆体之“法”与“意”的主要指向;篆体的点画形象、韵律形象的“法”与“意”,才更具有书法的意义,是我们关注的重点。篆体以相对单一的点画来组合较为复杂的图案,其用笔可以“一法”来概括;且其点画粗细变化最不明显,书写韵律最为平和安稳,因此,篆体的点画、韵律之“法”蕴涵着原始古朴、神秘不测、毕恭毕敬等“意”。不同于篆体,隶体更趋向于一种抽象的表意符号,远离了象形文字及其原始的形义对应关系,被视作今体文字的开始。从点画形象来看,隶体在笔法上出现了“波磔”“掠笔”,增加了隶体点画的丰富表现力,其结体的平直横势也较篆体更为简便;而从书写韵律上来说,隶体则出现了明显的轻重缓急的韵律节奏。其“法”的改变必然引发“意”的更新,隶体在质朴之上增加了雍容的华丽与铺陈的威仪。当字体发展到真体时,“法”与“意”又是一变。从识读层面来讲,真体同隶体相仿,都是作为一种抽象的符号而存在。而从点画、韵律形象来讲,真体的“法”最为复杂,这主要表现在:一方面,真体形成了一套复杂的点画系统,即所谓“八法”(侧、勒、弩、趯、策、掠、啄、磔);另一方面,真体有着相对稳定的书写次序(笔顺),它们既造成了真体长短粗细、起收转折等的复杂变化,也决定了用笔轻重缓急的丰富韵律。

不仅不同字体有着不同的“法”与“意”,在同一字体的不同书体当中,又表现出两种不同形态的“法”与“意”。作为各种字体的楷体(正体),从“法”的一面来讲,强调点画规范,韵律节奏平稳,因此呈现出一种“静态”之“敬意”;作为各种字体的行草体,从“法”的一面来讲,点画灵活且变化丰富,运笔迅捷且节奏分明,多表现出一种“动态”的“率意”。因此,从书法史的发展来看,在历朝历代官方的、正式的书写中,诸如祭祀、记功、封禅、墓志、诏书等方面,多选择字体的楷体形态,这些楷体莫不是法度严谨、点画分明、结体规范,以凸显崇敬、庄重、静穆之意;而那些非正式的,人们日常书写的简牍、手札,多选择字体的行草体,这些行草体莫不是书写简便,表露出一种自由、率意。因此,从一般层面来看,书法中的字体、书体有其自身相对稳定的“法”与“意”,这是任何历史时期字体、书体所共同具有的,它们构成了不同字体、书体最基本的规定。

其次来看字体、书体中存在着的具体层面的“法”与“意”。

从书法历史的发展来看,字体、书体的“法”与“意”并非一成不变,它们在不同历史时期乃至不同个体手中有着更为具体的表现,这造成了字体、书体“法”与“意”的丰富性与多样性。我们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理解这个问题。

其一,由于不同历史时期社会文化环境的差异,导致了字体、书体在遵循基本“法”与“意”的基础上,呈现出有时代特征的“法”与“意”。因此,在不同历史时期,字体、书体表现的“法”与“意”是不同的。例如,就篆体而言,殷商时期甲骨文的虔诚神秘,商周时期金文大篆的礼仪秩序,秦代李斯小篆的严谨规范,唐代李阳冰小篆的清丽典雅,清代邓石如篆书的刚劲婀娜,都是各个历史时期篆体之“法”与“意”的具体表现。又如,就真体而言,汉末钟繇真体楷书的质朴,东晋王羲之真体楷书的精巧,北魏真体楷书的奇逸,唐代真体楷书的谨严,清代碑派书家真体楷书的雄强,又都是各个历史时期真体之“法”与“意”的具体表现。

其二,由于同一时期不同书家的性情、趣尚、取法诸方面的差异(这里主要是指那些杰出的、在书法史上产生较大影响的书家),导致了字体、书体在遵循基本“法”与“意”的基础上,呈现出有个体特征的“法”与“意”。例如,就隶体而言,东汉时期隶书碑刻几乎是一块碑就有一种“法”与“意”;而清代中期以来金农、邓石如、伊秉绶、何绍基等书家的隶书也几乎是一个人就有一种“法”与“意”。又如,就草书而言,无论是在哪一个历史时期、哪一种字体当中,几乎每一位草书家都有自己的“法”与“意”,甚至同一位草书家的不同作品也都有其独特的“法”与“意”——它们具体表现在书法史上众多的优秀书法作品当中。

综上所述,一方面,字体、书体的一般层面的“法”与“意”有其相对独立的意义,即作为汉字演进的古体、近体与今体,篆、隶、真三字体及其正、草书体有其特定的历史排序,因而它们各自的“法”与“意”也存在着先后承替、各成体系的关系;即使是在字体、书体演进完成之后,各种字体及其书体并存的情况下,吾人仍然保存着对其一般层面“法”与“意”的经验;另一方面,字体、书体一般层面的“法”与“意”又总是体现在具体层面的“法”与“意”之中,即不同历史时期、不同个体所书写的字体、书体之具体层面的“法”与“意”,共同构成了字体、书体完整意义上的“法”与“意”。换言之,字体、书体的“法”与“意”是由不同历史时期优秀的书法作品所共同组成的,是一个形式多样、意涵丰富、两两对应的书法艺术语言体系,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独特的语言体系应当不断丰富。

认清这一点,对于现今的书法艺术创作至关重要。书法是艺术,而绝不仅仅是一种书写技术;书法家的艺术创作就绝不仅仅是在卖弄“法”,而是要运用最合适的“法”来表现自己所欲表现的“意”。书法家进行书法创作时,绝非是简单地书写规范的文字,而是有选择地去依托特定的字体、书体;而当确定了字体、书体之后,书法家又会受到不同字体、书体“法”与“意”的规定,并以此为基础进行不断调试,从而塑造出自己独特的“法”与“意”。因此,具有不同的“法”与“意”的字体、书体便成了书法家创作的必备素材。这就是说,书法家进行艺术创作的重要先决条件之一,是明了篆、隶、真三字体及其楷、行、草三书体的“法”与“意”两个层面的含义,即不仅要深入体认各种字体、书体一般层面的“法”与“意”的表现规律,对书法史上优秀作品的具体层面的“法”与“意”表现也要烂熟于胸。在此前提下,书法家才能够依据自己所欲表现先在一般层面上选择相宜的字体、书体大类,进而综合历代优秀书法作品“法”与“意”的具体表现,来创造自己的“法”与“意”。

当然,在进一步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还需要明白,由于书法自身发展存在着多种历史形态,造成了不同历史时期,书法家对字体、书体的选择有着不同的原则与要求,因此,我们还必须透过书法的种种历史形态,来进一步把握在不同历史时期书法家选择字体、书体的缘由。

在实用书法阶段,书写者立足实用立场,遵循美观、便利等原则,去选取相应的字体、书体以适应不同场合的书写。即在具体的书写中,如果是官方正式场合,那就不会选择草率简便的行草体;如果是急务缠身,大概很难会选择一笔不苟的楷体。因此,在实用书法阶段,书写者在进行书写时,会充分考虑书写用途,从而选择合适的字体、书体——这是实用书法形态对字体、书体之“法”与“意”选择的基本准则。

到了艺用书法阶段,对字体、书体的选择,则是基于实用与审美相统一的立场,即一方面要考虑实用性;另一方面则要考虑个人的审美趣味。具体来说,这一时期的书法家,一方面会考虑到不同字体、书体最基本的“法”与“意”,以适应不同书写场合的需要;另一方面,会根据自己的审美趣味,有选择地去取法、借鉴前代优秀的书法家所塑造的“法”与“意”,并在此基础上,融合构建人格形象层面上的自己的“法”与“意”。

现今,书法已经步入美术书法形态,书法创作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不仅是由于书法家艺术本位精神的觉醒,对字体、书体选择的主动性,更是由于在经历了长期的历史发展,字体、书体“法”与“意”的丰富性与多样性,以此造成了书法家选择的多元化。此时书法家对字体、书体的选择,立足艺术立场,建立在书法形象的构思基础之上——以识读形象为言说,以点画形象为骨肉,以韵律形象为行动,以人格形象为灵魂。因此,书法家在对书体、字体的选择时,又会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书法家会首先考虑书法的识读形象,书写文辞与字体、书体之“法”与“意”的匹配性;继而在点画形象与韵律形象的塑造上相互配合,曲尽具体的“法”与“意”的表现;最终会充分考虑字体、书体“法”与“意”与自己人格精神的一致性,充分考虑点画、韵律形象“法”与“意”与自己人格精神的整体性,从而通过书法形象充分展现自己的人格形象。即书法家通过体察不同字体、书体中所透露出的“法”与“意”,以其独特的人格精神来统筹书法创作的识读、点画、韵律形象的“法”与“意”表现,由此完成作品对人格形象的塑造。

可以这样说,书法家在对古代字体、书体的考察与选择过程,不仅是调用自己全面的书法艺术修养与才能的过程,也是一步步在认清自己、追求本我的过程。如果选择了与自身人格精神相匹配的字体、书体,那么就会容易在书法中表现本真、展现本色。这就如同运动员选择到合适的鞋子,如此才能健步如飞、冲刺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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