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生子泡汤,责任谁来承担?

2019-01-22 08:15田野丛林
民主与法制 2019年3期
关键词:塞班委托书生子

田野 丛林

在某些人看来,“跨国生子”是能为孩子取得外国国籍的一条捷径。取得外国国籍、享受“较好”的教育和福利,给孩子一个高起点,很多孕妈便争先恐后到国外生子。“跨国生子”产妇群,蕴含着巨大“商机”,催生了大量“跨国生子”的中介机构。然而,“跨国生子”看上去很美,但风险重重,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是层出不穷。

首次签约 委托中介赴美

现年25岁的胡小芹,是一名年轻的知性女海归,有过海外求学和生活的经历,她一直认为美国有着更为优质的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资源,便想让自己的孩子取得美国国籍。入籍美国并非易事,但取得美国国籍实行的是“出生地主义”原则,不问父母的国籍,孩子出生在美国即取得美国国籍。为了能让自己的孩子出生时就能取得美国国籍,给孩子一个高起点,胡小芹早就想好,将来要到美国生子。

2016年,胡小芹备孕生子。按照自己的规划,胡小芹便通过网络,联系到北京提供海外生子咨询服务的龙凤国际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凤公司”),经过商谈,双方就龙凤公司为胡小芹提供赴美国生子一条龙服务的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同年9月27日,即将进入临产期的胡小芹与龙凤公司签订了《美国母婴护理中心订房合约书》(以下简称《订房合约书》),约定胡小芹预产期为2016年11月8日,此次赴美生子为第一胎,赴美陪护人员一人;胡小芹预定房型为温馨A套餐,合同预计总款9890美元,胡小芹于合同签订当天,缴纳定金20100元人民币;胡小芹预定套餐后,龙凤公司随套餐赠送胡小芹一个家庭的美国签证及入关服务,胡小芹选择签证服务(两次)及入关服务;如胡小芹签证未通过或入关时被遣返,龙凤公司退回其已交付的所有定金,合同终止。

合同签订后,胡小芹于次日向龙凤公司支付了定金20100元及签证服务费3980元。签约后,胡小芹便协助龙凤公司为其办理签证手续,满怀希望地等待着赴美面签。谁知,虽然龙凤公司为胡小芹成功预约了两次美国使馆面签,但胡小芹均遭到对方的拒签,而《订房合约书》也当然成为一纸空文。

再度签约 依然被美遣返

眼看预产期越来越近,可签证一点眉目还没有,胡小芹十分焦急,不断催促龙凤公司想办法。努力再三,龙凤公司见第一套方案还是行不通,便和胡小芹磋商,决定实施第二套方案,将生子地点变更到同属美国的塞班岛。

于是,双方于2016年10月19日另行签订了《塞班生子服务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书中约定了全程套餐费14500美元,要求胡小芹签订合同时须支付套餐首付款30%的费用作为订房费用。而龙凤公司提供的免费服务项目包括培训指导、过关指导、提供过关资料、代订机票酒店等,若胡小芹因签证遣返原因,需向其提出书面退款要求,审核后退还其已支付的首付款及机票款。胡小芹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定金9045元。双方约定胡小芹因履行《订房合约书》已给付龙凤公司的定金转入《委托书》的定金中。

根据龙凤公司的安排,胡小芹与其父于2016年10月23日搭乘航班从北京前往韩国首尔,再由韩国首尔转机飞往美国塞班岛。次日,胡小芹到达塞班岛后被拒绝入境,并被遣返。

功亏一篑 提出多倍索赔

为了能赴美国生子,挺着大肚子,忙前忙后,临产前还坐飞机折腾了一路,付出了大量的财力精力,却因为龙凤公司不负责任的行为而功亏一篑。自己吃苦是小事,可孩子却因此不能取得美国国籍,由此造成的损失永远无法弥补。每每想到这些,胡小芹就觉得憋屈,认为这一切都是因龙凤公司主观恶意与欺诈行为造成的,不想就此罢休,胡小芹便在生完孩子后,找到龙凤公司索要三倍赔偿款。可是,龙凤公司认为自身行为不构成欺诈,且其提供的咨询服务不存在缺陷,已经依约履行,可能拒签及遣返的风险在签约前便已经告知,故仅同意退还定金及胡小芹一人的机票。

由于双方的差距太大,胡小芹遂于2017年9月25日来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龙凤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判令龙凤公司退还已收取的费用33125元,多倍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2万余元,并公开进行道歉。

对这起因出国生子引发的服务合同官司,海淀法院十分重视,指派具有丰富经验的专家型法官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法庭上,双方围绕龙凤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及龙凤公司提供的服务是否存在缺陷等两大争议焦点,唇枪舌剑,互不相让。

法庭上,胡小芹诉称:2016年9月26日,我和龙凤公司签订《订房合约书》,约定由龙凤公司为我在美国提供母婴护理服务,合同全款9890美元。签约当天,我支付费用24080元。因我未获得赴美签证,龙凤公司随即为我提供替代的合同履行方案即“塞班生子”方案。2016年10月19日,我和龙凤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委托书》,合同全款14500美元,签约当日,我补充支付塞班定金9045元。2016年10月24日,我在塞班入境时被扣留。次日,被遣返。其间,我由于突发情况身体不适,同时,为评估我是否适合搭乘国际航班,我在塞班当地接受产科诊断,费用由我自行负担。10月26日,我与父亲返回中国。

龙凤公司在与我签订《委托书》时,首先,未如实披露并有意弱化和回避赴美生子存在对孕妇与胎儿人身伤害的风险,侵害我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其次,龙凤公司自称是一家专业为中国大陆准妈妈提供赴美生子及月子期间母婴护理的专业机构,并在其官方网站进行宣传。而龙凤公司明知怀孕超过32周的孕妇无法获得“诚实签证”的事实,对此却加以隐瞒,在我怀孕周期届满37周的情况下,仍然蛊惑我签订《委托书》,不仅直接导致我被遣返,而且对我造成不可弥合的心理创伤。可见,龙凤公司在提供服务中存在主观恶意与欺诈行为。

龙凤公司辩称,胡小芹主动找到我公司咨询赴美生子一事,我公司为其做了评估,并告知胡小芹,由于其太年轻,没有工作、收入及资产,也没有旅行经历,其拿到美国签证的可能性不大。之后,双方签订了《订房合约书》,胡小芹向我公司支付了订房保证金20100元、签证服务费3980元。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为胡小芹两次准备美国使馆面签,但两次均因胡小芹在国内不具有较强约束力遭到美国大使馆拒签,责任完全是胡小芹自身原因。之后,胡小芹又提起去塞班生子,我公司也提示胡小芹去塞班生子存在被遣返的可能性。后双方重新签订了去塞班生子的服务协议,我公司承诺如胡小芹被遣返,可退还定金和胡小芹机票。

2016年10月24日,胡小芹入境塞班时被拒签,其曾试图以身体不适为由留下来,但经过两次去医院产检,检查结果一切正常。最终,胡小芹被当地海关拒绝放行。这是美国政府赋予海关官员的自由裁量权利,即使有签证,也有可能被海关拒绝。我公司在服务中,不存在主观恶意与欺诈行为,同意退还定金29145元及胡小芹一人的往返机票3946元,不同意胡小芹的其他诉讼请求。

亲爱的读者:两次被遣返,致使赴美生子泡汤。胡小芹认为,龙凤公司存在主观恶意与欺诈行为,应当承担三倍赔偿责任。而龙凤公司则坚称不存在欺诈,且其提供的咨询服务不存在缺陷。那么,法官会如何定夺呢?

(答案见本期)

(文中人名、单位名作了相应的技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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