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实施中的新课题

2019-02-11 22:13薛军
21世纪 2019年3期
关键词:界定经营者电子商务

薛军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副院长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

《电子商务法》已经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任何一部新法律的实施,都意味着一个独立生长历程的开启:法律开始接受来自实践的检验,具体的条文开始依据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而被理解和适用,立法的漏洞和缺陷开始逐渐显现,与此同时基于立法的精神和原则而展开的法的续造也逐渐开始。在这些方面,《电子商务法》不会例外。具体来说,伴随着《电子商务法》的实施,我们必须直面《电子商务法》实施中的如下新课题。

首先就是电子商务新业态中的主体类型界定。《电子商务法》从规范思路来看,以主体类型界定作为前提。《电子商务法》第9条明确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通过其他网络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这几种主体类型。在后续的章节中,《电子商务法》根据类型界定,针对不同的主体分别确定不同的规则体系和权利义务配置。在《电子商务法》立法中和正式实施之后,实践已经显露出电子商务业态模式的飞速发展。无论是社交电商还是内容电商,都在快速迭代创新。对于这些新的电商模式中的各参与主体,如何合理定位,妥当规范,就成为一个紧迫而且重要的研究课题。尤其是对依托微信、微博之类的社交媒体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主体,如何予以定性,非常重要。最近已经有法院判决针对微信小程序的法律属性,给予界定。这方面的探索值得重视。不仅如此,社交电商发展中,一些特定的主体,例如参与商品与服务信息分享,然后基于其分享的信息达成的交易,从而获得提成的人,其行为如何定性,也值得研究。总体来说,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必须紧紧扣住《电子商务法》的相关主体界定,基于特定主体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消费者保护的目的考虑以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维护,结合法律关系结构的具体内容来进行界定相关主体的属性和法律定位。

其次就是《电子商务法》的原则性规定如何具体落地,使得法律的规定具有实际操作可能性的问题。在这方面,主要包括相关的经营主体从事市场主体登记义务发生的标准认定问题。特别是第10条所规定的“零星小额交易”的标准如何掌握,现在各方面都在等待明确的可操作性标准的出台。关于信息报送具体流程的展开模式问题,也需要尽快明确。这一问题不仅涉及第12条的特定类型的信息报送,也包括第25条所规定的其他类型的信息数据提供,需要平衡好各方面的利益诉求。另外,《电子商务法》在各方面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信息公示、信息披露公开的要求。对于这种类型的义务如何履行,具体来说,信息公示的义务主体的确定,披露的信息量,公示的位置,公示的持续时间等,都需要进一步明确。这种类型的问题解决,一方面需要通过后续的具体实施细则以及一些补充的规范性文件来进一步明确,另外也需要根据实践,特别是技术的最新发展,来适时地予以调整。

再次,就是关于《电子商务法》与相关法律规定的关系需要进一步明确。随着电子商务在日常生活中发挥越来越大的影响力,电商领域的不正当竞争问题、垄断问题、消费者保护问题、合同法问题也越来越多。对于这些问题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例如关于不正当竞争以及垄断问题,都有专门的法律。但是《电子商务法》对电商领域的相关问题,也有特别的条文规定,例如第35条,第22条以及第二章关于电子合同的规定。现在涉及这些问题,如何确定妥当的法律适用原则,如何界定这些法律中的规定与《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的关系,有不少疑惑。为此,也必须尽快予以明确。

指出以上问题并不意味着《电子商务法》立法存在着重大而且明显的缺陷。从目前的情况看,应该说只要借助于合理的法解释技术以及法政策研究,这些问题的解决都可以在《电子商务法》中找到答案。立法之后的解释论研究和操作,实际上是使得一部法律富有生命力的必须步骤。那么就让我们通过研究来赋予《电子商务法》以鲜活的生命力。

猜你喜欢
界定经营者电子商务
2025年我国农村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2.8万亿元
《经营者》征稿启事
我国首次对“碰瓷”作出明确界定
《电子商务法》如何助力直销
高血压界定范围
跨境电子商务中的跨文化思考
做一名聪明的集团医院经营者
对“卫生公共服务”的界定仍有疑问
计算营业额
“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