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机制创新

2019-02-19 03:30孙静晶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1期
关键词:犯罪案件经济

孙静晶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 100084)

随着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等科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以海量信息和数据挖掘为特征的“大数据时代”,加速了人、财、物、信息等社会各元素的融通与流动,盘活了各分散的经济资源并催生了网络金融产业的井喷式发展。但同时不容忽视的是,伴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互联网+”的强力推进,经济犯罪案件和金融风险事件持续暴发,非法集资、P2P网络小额借贷、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形势日趋严峻。这不但严重影响了国内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而且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巨大损失,极易导致群体性上访事件,严重威胁社会和谐稳定。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刑事案件高发期、社会矛盾凸显期、改革发展的攻坚期,经济社会各类矛盾碰头叠加,经济犯罪案件又具有受害人数多、涉及地域广、办案周期长、涉案金额大、网络敏感度高的显著特点,对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李克强总理在今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扎紧制度的笼子,整顿规范金融秩序,严厉打击金融诈骗、非法集资和证券期货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新风险的底线”[1]。

据不完全统计,仅2018年1月份到11月份,北京市某区经侦系统接报经济犯罪刑事案件689起,受理613起,立案597起。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共258起,占经济犯罪刑事案件总数的42.08%。其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共566起,合同诈骗罪234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67起,集资诈骗罪54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5起。与去年同期相比,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增长了23.6%。面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高发运行态势,大数据时代把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机制创新作为一项重大课题来研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一、大数据时代创新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机制的必要性

(一)大数据时代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1.大数据理念,变得更加重要。正如牛津大学互联网研究院被称为“大数据时代的预言家”的维克多·迈尔—舍恩伯格教授在《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中所言,“大数据开启了一次重大的时代转型。就像望远镜让我们感受宇宙、显微镜让我们能够观测微生物一样,大数据正改变我们的生活以及理解世界的方式,成为新发明和新服务的源泉,而更多的改变正蓄势待发……未来数据将会像土地、石油和资本一样,成为经济运行中的根本性资源”[2]。

数据是一种资产,有行动就会有数据。大数据条件下,通过对各种数据和线索的碰撞比对和关联分析已经成为现实。数据,已然成为一种战略资源,具有基础性价值。当前,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侦办过程中,只有通过运用大数据理念,强化大数据思维,才能够客观准确的洞察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发案规律和特点,感知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新形势新问题,预警潜在风险,提升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打防管控能力,实现管理模式由“模糊归纳”向“精细解析”转变,牢牢掌握打防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工作的主动权。

2.公众对快侦快破,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普通的刑事案件不同的是,经济犯罪案件的受害人迫切期盼的不仅仅是尽快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于法,更重要的是希望最快最大限度地追回自己的财产损失。但实际上,大多数经济犯罪案件,如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将资产据为己有或挥霍殆尽在先,所以资金链基本已经断裂,导致案发。因此,最大限度地追赃减损,已经成为公众对办案部门快侦快破的新期待。另外,大数据时代,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当事人往往利用群体效应,利用自媒体或者互联网手段制造社会舆论的方式增加影响力或者通过信访、投诉的方式来敦促公安机关尽快破案,因此,大数据时代,社会公众对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新要求。

3.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发生显现出连锁效应。大数据时代,信息的沟通和传播变得更加便捷,一方面,从地域看,往往某区发生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往往会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辐射到临近的其它区县,或者波及全国的其他省份,呈现出现了一种联动趋势。另一方面,从受害人群体看,有相当一部分受害人都是通过亲朋好友介绍而投资的,或者将某投资理财项目推荐介绍给自己认识的亲朋好友,导致了“雪球”越滚越大。

4.P2P网络借贷平台接续爆雷,新型网络传销犯罪层出不穷。根据深圳市钱诚互联网金融研究院发布《2018年上半年全国P2P网贷行业快报》最新统计的数据显示,“2018年上半年全国P2P网贷成交额突破1.35万亿元,历史累计成交额9.68万亿元,成交额10亿元以上的平台240家”[3]。2018年以来,“银豆网”“乐投天下”“菠萝理财”“人人投”等网贷平台相继爆雷,往往大多数网贷平台打着互联网金融的名义通过设立资金池模式、发布虚假高利借款信息募集资金用于个人挥霍或其他投资、“借新还旧”等方式非法集资,自身并没有高额盈利能力的同时在经营活动中突破了“信息中介”的固有模式,最终因无力还款而倒闭。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北京市出现问题的P2P平台已经有数百家,平台倒闭,提现困难,平台负责人携款潜逃的事件频发。

同时,近年来,以“购物全返”“消费返利”“虚拟货币”为噱头,依托网络平台承诺高额返消费款、加盟费等方式吸引消费者投入资金,骗取财物的现象屡见不鲜。比如,2018年5月,广东省公安厅破获的“云联惠”特大网络传销案就是典型一例。

(二)大数据时代创新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机制的意义

1.政治效益。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发生往往与一些互联网金融、P2P投资、平台理财等经济活动耦合在一起,外表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处于侥幸心理或者逐利心理,多数投资人对投资项目和涉案公司的经营情况并不知晓的情况下盲目投资。但是“涉众经济犯罪的资金链一旦断裂,犯罪嫌疑人便携款潜逃,造成众多受害人血本无归。受骗群众因情绪激动,极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4]。通过启动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机制,在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的同时,同步推进维稳工作,努力化解涉众型经济犯罪对社会稳定的负面影响,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政权安全。

2.经济效益。一方面,创新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机制,通过将宣传防范和风险排查前置,并重点经营和关注具有风险隐患的投资理财类单位,从源头上压缩了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空间,最大限度的减少群众财产损失的渠道和可能性。另一方面,通过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机制中的合成作战模式、集群战役以及区域侦查协作,能够有效的整合各地各级各部门警务资源,提高侦查工作的效能,最大限度的节约人力、物力和财力。

3.社会效益。创新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机制,深入推进追赃挽损工作,有助于赢得群众的理解、信任和支持,有助于推进和谐警民关系建设,同时,有助于提高公安机关公共危机处理能力,能够不断增强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维护公安机关良好的社会形象。另一方面,通过创新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机制,能够切实把预防和惩治涉众型经济犯罪作为一项整体性、系统性的工程,从初期政府监管、案件的预警防范、发案后的侦查和打击、案件的审理、涉案财物的处置等分析和洞悉涉众型经济犯罪这一犯罪现象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明确不同机构不同部门不同主体在控制和打击这一犯罪活动中的分工和作用,从而增强部门间的整体合力,实现打防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二、大数据时代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特点和成因

(一)大数据时代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是涉案人数多与地域跨度广。近年来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往往从某区爆发向本市蔓延向跨地区演变,逐渐呈现出了多线多点集中爆发之势。一起经济犯罪案件的发生往往会波及全国大多数省份,动辄涉及几千人。多数案件涉及多省市,涉案的当事人也往往辐射到社会各个阶层包括白领、退休工人、公务员等等,涉案人数众多。二是线上与线下相结合。从作案手段来看,2018年以来P2P、众筹等互联网金融投资理财平台出现集中爆雷,打着互联网金融的名义实施诈骗犯罪活动,比传统的高息投资、入股等作案手段更有隐蔽性和迷惑性。三是案发周期长与危害后果的不可逆转性。与普通的刑事犯罪案件不同,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诉讼周期特别长,而且资金链断裂在先,一旦案发,损失往往不能追回。四是案值大与追赃难。嫌疑人在逃或者赃款被转移境外或被挥霍殆尽或基于第三方善意取得等各种情况下,往往赃款很难被追回。

(二)大数据时代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成因

1.经济方面:民间资本的供需结构性失衡。当前全国各地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频发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民间资本旺盛活跃与民间小微企业融资难的环境下,资金需求与资金供应出现了结构性失衡。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手中的资金越来越充裕,加之目前我国投融资机制尚不健全,民间资本投资渠道狭窄,导致了“有钱没处投”的现象普遍存在。而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已然是经济跨越式发展的主力军,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中小微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8%。

但是,“在当前我国正式的金融市场中,以商业银行信贷为主导的间接融资仍是经济中最主要的融资方式”[5]。我国商业银行贷款对象主要覆盖大中型企业,对小型企业资金扶持少之又少,导致中小企业从正规渠道融资受阻只能转而寻求民间融资,加之民间借贷灵活方便、手续便捷成本低的优势,很好地满足了中小企业“短、频、快”的融资需求。由于中小企业或者个体私营企业本身生产规模和营利能力有限,当出现经营不善或经济形势不景气时,就很容易引起资不抵债的现象,发生资信不良问题,为涉众型经济犯罪提供了土壤造就了温床。

2.行政方面:行政监管错位、缺位。从国家顶层设计角度看,国家对各类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事前准入、事中监督、事后处理的监管机制不健全。比如,部分工商管理部门对新注册成立的公司流于形式上的审查,对公司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资质审批等方面缺乏实质性把关,导致大量“皮包公司”或空壳公司的诞生,为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带来了极大的隐患。另外,各政府部门之间协作不顺畅,往往各地金融办等行政部门未能将掌握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第一手资料的专业优势与司法机关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情报信息的共享,从而贻误侦查时机。就公安机关而言,各地各级各部门办案资源也难以实现情报资源的共享,目前尚未建立统一的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情报综合应用平台,无法把各地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人、地、物、案(事件)、组织等基础数据和侦办经典案例技战法等有效整合起来,为惩处犯罪行为服务。

3.立法方面:可操作性立法规定和司法解释欠缺。一是对民刑相叠加案件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和司法解释并不完善,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涉众型经济犯罪往往打着国家鼓励支持的合法政策的旗号,使其行为介于合法和违法之间。而“因立法技术等缘故,有些刑法规定往往回避经济犯罪的关键犯罪构成要素,代之以含糊的立法语言。例如,对于民间借贷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区分,刑法即未作出细致规定”[6]。这就使得一些不法分子穷尽所有手段游走于合法与非法之间。二是赃款赃物处置的问题缺乏可操作性规定。虽然刑法规定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但是,对于赃款赃物的处理规定、追赃主体、账款赃物保管流转、赃款赃物发还程序等尚没有明确规定,在实战中争议较大。三是P2P平台犯罪、新型网络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缺乏前瞻性法律规定。进入大数据时代,信息网络经济迅猛发展,各种信息流、科技流不断注入社会生活中,网络犯罪亦是如影随形。由于立法的滞后性,目前在实践中还很难发现有涉及打击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等。

4.社会方面:公众法制金融意识不强和媒体社会责任感缺失。一方面,在实践中,往往偏重视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打击工作,而忽视了对社会大众尤其是社会受教育水平不高的老年人、低收入人群在金融知识和法制理念的宣传教育,从而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从受害人角度看,基于侥幸心理和图财动机,渴望用更短的时间获取更大的投资回报,但是辨别能力和风险意识不强,容易上当受骗。从犯罪分子的角度看,利欲熏心,巧妙利用群众期望“一夜暴富”的心理,钻国家法律和政策的空子,借助大数据时代“互联网+”巧立名目伺机行骗。另一方面,新闻媒体的夸张虚假宣传给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提供了有利的平台。面向社会公开宣传是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一个重要特点。一些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人物泯灭社会良知和社会责任感,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大肆虚假吹捧和宣传,为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发生注入了催化剂。

三、大数据时代打防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路径

大数据时代打击和防范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项整体性、系统性和长期性的工程,需要各级各地区各部门未雨绸缪、统筹谋划、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完善顶层设计,健全体制机制和法律规范,形成整体联动的工作格局。

(一)国家层面

1.加强顶层设计。针对大数据时代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加强对民间资本与经济形势的调查研究,处理好民间融资行为和国家金融政策之间的关系,以制度和规范的形式加强对民间融资在风险控制、利率机制、责任追究等方面的管理,使民间融资行为更加规范有序。另一方面,着力解决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商业银行可以适当降低贷款门槛,对中小企业放贷融资给予政策性倾斜。央行在金融决策时保证重点项目的同时,适当兼顾中小企业融资。通过加速推进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丰富社会大众投资内容和形式,平衡好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在资金需求和资金供给中的结构性矛盾。

2.加大监管力度,严格市场主体准入资格。公安部门加强与工商、税务、金融、证监会、银监会、银行、检法等部门沟通协作和情报互通。行政部门要加大对新注册公司形式审核的同时,更加注重实质内容的验证,强化事前把控、事中监管,防止通过注册或购买空壳公司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对于一些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涉及民间借贷业务的机构,金融办等相关管理机构要加强监督和管理,建立工作台账制度,及时掌握公司运营动态,国税、房产、银行等部门也要落实各自主体责任,将经济犯罪的不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

3.完善立法,加大惩处力度。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作案手法变化多样,往往借助互联网金融、自媒体技术从事犯罪活动,但是法律往往具有滞后性,惩治犯罪活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也有被动性,必须加强立法跟进,为打击犯罪行为提供法律保证。同时,在打击惩处犯罪行为时,加大财产刑和资格刑,使潜在的犯罪行为人算好经济账和成本账,增强法律的威慑力。2018年以来,大量非法的P2P网贷平台已然成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携款出逃境外等金融犯罪的重灾区,而P2P网贷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并不健全不规范,对网贷行业的规定目前只有原则性的规定,还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范,导致公安机关、政府金融办、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监管缺乏法律依据,从而给涉众型经济犯罪产生、发展和泛滥打开了便利之门。因此,相关立法机构应加快推进对P2P网贷行业立法的进程,用国家法律的威严震慑P2P网贷行业经济犯罪行为。

(二)社会层面

一是完善金融市场,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研究。目前我国的金融市场仍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对金融机构的管理并不完善,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金融配套体制机制,拓宽投资融资渠道,丰富相关的金融衍生产品以满足多元化的投资需求。二是强化防范宣传,主动发声。充分依托打防经济犯罪宣传日和社区走访等活动,积极利用自媒体、微信公众号、抖音、快手、LED屏等新媒介,开展公益宣传,进行“预防接种”。三是开展集中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加强对路边散发非法集资宣传广告的清理力度,另外,移动、联通和电信等通讯部门要加强对带有集资诈骗性质的短信、微信加以过滤、筛选和屏蔽,最大限度的切断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犯罪“传播途径”。四是加强对新闻媒体的引导与管控,增强新闻媒体业的良知,对于虚假宣传蛊惑社会大众进行不理性投资的相关责任人要严格追究其责任,对虚假的不实广告和信息随时过滤和清洗,彻底斩断涉嫌经济犯罪行为的传播路径。

(三)个人层面

对公民个人而言,增强自身“抵抗力”是内因,是根本。一是提高防范意识。社会公众应该不断增强自身法制观念和金融知识,对涉及到投资、理财、融资、高息等问题都要保持高度敏感和警惕,不轻易受到社会不明人员的蛊惑就随意支配自己财产。针对高息利诱的理财产品、上市购买原始股、买房租房集资等的宣传,要提高先知先觉的判断力和防范能力。二是学习和掌握理财知识,增强防骗能力。从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受害人群体来看,一般是受教育水平比较低的人群,或者是老年人群体,该部分人群一般知识水平较低,特别容易受社会骗子的怂恿和蛊惑又很难被公安机关劝服。所以就社会公众而言,应该多普及一些基本的金融知识和法律常识,增强自身的“免疫力”。三是克服“图财心理”和“侥幸心理”,自觉抵制高息诱惑。

四、大数据时代涉众型经济犯罪侦查机制的创新

(一)预警研判机制

1.定期不定期开展风险排查。大数据时代,新兴经济领域难免会出现监管不到位不完善的地方,伴随着经济形式多元化创新的同时也容易滋生大量的经济犯罪。新形势下,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建立自上而下的多部门协同、多警种配合,系统性、一体化的涉众型经济犯罪风险监测体系,通过定期不定期地开展摸排筛查工作逐步完善研判和会商工作机制,梳理出风险单位和风险隐患,从源头上牢牢掌握处置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主动权,做到超前应对,及时止损。

2.做大做强经济犯罪情报研判平台。大数据时代,“互联网的普及已经成为现实,网络缩小了经济犯罪的空间范围,加大了经济犯罪的辐射地域,使得经济犯罪呈现出全球化趋势”[7]。在经济犯罪领域,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跨地域性明显,全国协查以及线索的跨区域摸排和犯罪情报信息的共享等等都需要建立健全全国经侦犯罪情报平台的基础数据和情报资料。情报主导侦查,已经成为大数据时代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主攻模式。例如,2018年2月,公安部经侦局在全国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持续深入推进了“2018云端行动”的打击主站模式。通过“云端系统”强化了情报引领下的数据研判、集约作战和精准打击,该行动共检测情报导侦线索5146件,共立案1611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139名,涉案金额3509亿元,挽回损失13.22亿元。同时,做大做强经济犯罪情报研判平台可以“将犯罪嫌疑人员全面纳入视线,汇聚对经济犯罪嫌疑人员动态调控的情况,并以此为基础线索建立积分预警模型,全面提升对经嫌人员的精确预警和精确打击能力”[8]。通过建立全国经济犯罪情报研判平台为契机,把最强研判力量、最新战术战法、最优工作机制、最全数据资源有机结合起来,精确制导、依法严厉打击金融、财税、资本市场、社会民生等领域经济犯罪。

3.强化专群结合和所队合成的工作方式方法。大数据时代经侦部门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从群众中获得第一手资料。大数据时代,往往基层派出所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案发后具有第一手情报资料,包括相关涉案公司的组织架构、运营模式、经营状况、资金往来等信息以及受害群众的人数规模、主要诉求、损失情况等等,而且派出所对本辖区的现实状况底数清、情况明,所以要充分发挥派出所在情报搜集、动态管控和人员摸排等方面的优势,多接地气,不断拓展预警防范的控制面。

(二)合成作战机制

1.对内情报共享与部门合成作战。在发案前期,经侦部门应加强与属地派出所在情报搜集、动态管控等方面的信息共享,在案件受理立案后经侦部门应及时协同情报、网安、技侦等部门开展对相关嫌疑人轨迹动态的分析和掌握。同时,应协同法制部门及时介入,增强在规范证据收集、确定侦查方向、强制措施审批等方面的行为一致性。多措并举,多管齐下,建立力量合成、手段合成、平台合成、多侦联动、多轨联控、同步上案的合成指挥工作机制,推动打击犯罪从单一向多元、从分散到集约、从被动到主动的转变。

2.对外部门协同与侦查协作。一是申请政府部门联合金融办、公安局、税务局、工商局、房管部门等对新注册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和法人、实际经营业务等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和稽查,对冒用他人丢失的身份证注册设立空壳公司或冒领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严惩不贷,最大限度地挤压犯罪空间。二是协同检方提前介入。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中,提前申请检察院前期介入,不仅可以确定和规范审查起诉的证据标准,提升采集和固定证据的针对性,也有助于统一诉讼口径,减少退补侦工作的时间消耗,快侦快诉,提高侦查工作的效能。三是强化与银行沟通协作。公安机关应该协调相关部门开通资金查控绿色通道,尤其是开户行在异地的银行账户,只有实现及时、有效的资金流的查询和冻结,才能掌握涉案资金流向,防止资金因多次分散性转出而难以追赃减损的结果。

(三)追赃减损机制

从被害人的角度看,通过公安机关的追赃挽损减少财产损失是投资人的最终期待和最高诉求。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看,经济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多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加大追赃减损的力度,剥夺嫌疑人经济利益的占有比限制其人身自由有更强的约束性,可以减少其再犯的可能性。从潜在犯罪人的角度看,把追赃减损工作与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也有助于使潜在犯罪人算好自己未来犯罪行为的经济账,从而最大限度的震慑犯罪,将潜在的犯罪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为此,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经侦情报基础工作和案情跟进续报工作,提高经济犯罪案件快侦快破能力,最大限度的减少犯罪分子转移和挥霍财产的时间。二是加大境外追逃和追缴工作力度。往往经济犯罪案件的主犯和共同犯罪的主要行为人在资金链断裂初期或者敛集巨额资金后第一时间出逃境外或者将赃款转移到境外,给破案和追赃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因此,在加强国际司法协助的同时,要加大对嫌疑人及其家属的劝返力度,促使嫌疑人尽快归案。三是明晰赃款赃物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关系。在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实战中,普遍存在着赃款赃物由于被善意取得而难以追缴的问题。应该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层面尽快明确刑事案件中善意取得和赃款赃物之间的边界划分。四是与金融、法检、工商等部门加强调度和配合。执法办案机关应该加强与法检等部门沟通,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及时进行情报信息的共享与交流,以便实时采取冻结、扣押、查封等措施。“执法办案机关还应该争取党委和政府的支持,整合公、检、法三家力量,做好受害人债权登记,涉案资产的评估核算、拍卖变现和清理偿付工作,综合利用民事、刑事、行政、党纪等各种手段追缴非法所得,尽量为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9]。

(四)维稳处突机制

大数据时代,对经侦部门而言,维稳工作已经同侦查破案变得同等重要。做好维稳处突工作,是经侦部门当前和今后一项重要议题。一是坚持将维稳纳入侦查诉讼工作的全过程。从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追赃、起诉等各个环节都要将维稳纳入工作的一部分,将维稳工作贯穿始终。二是经侦部门应该汇聚骨干力量及时侦破案件,及时抓获嫌疑人、冻结相关账户、固定搜集证据及时移送审查起诉,从源头上化解矛盾。另外,还应该主动发声,正面回应群众合理诉求,及时公开不涉及警务秘密的案件诉讼进展情况、追赃挽损、依法维权程序等方面的情况,最大限度的保障受害群众的知情权,也缓解后续维稳压力。三是网上维稳与线下维稳相结合。经侦部门应与网安、技侦、情报、信访、新闻办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密切及时关注受害人在网上的动态信息和诉求,及时分析研判涉众涉稳情报,加强网上巡控和网上监测,避免群众情绪在网络空间失控,及时发现和掌控网上串联的敏感人和敏感事件,以有针对性的做好维稳和疏导工作。

猜你喜欢
犯罪案件经济
“林下经济”助农增收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证明标准研究
论网络犯罪案件的量刑证明——“整体主义”证明理论的实践探索
Minor Offense
MINORBY OFFENSE
增加就业, 这些“经济”要关注
民营经济大有可为
分享经济是个啥
拥抱新经济
2013年12月企业界犯罪案件追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