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民主思想及其理论启示

2019-02-21 12:08贾泽松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 2019年3期
关键词:马克思民主国家

贾泽松

(安徽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合肥 230000)

一、历史唯物主义自由观视域下马克思对民主本质的阐释

马克思的民主思想不仅是在批判资产阶级民主思想,也是在批判继承人类社会民主思想一切成果,尤其是西方民主思想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正如汉娜·阿伦特认为:“连接亚里士多德与马克思的这条线,远比从马克思到斯大林的那条线紧密。”[1]6因而,探析西方民主思想的发展脉络,有助于清晰地把握马克思的民主思想内核。

唯物主义观作为马克思民主思想的基石,其源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民主思想。亚里士多德认为“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也就是说,公民参与城邦政治生活是其本能,城邦是公民的自治团体,不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结合。显然,亚里士多德对人的定义不是自然人范畴,而是仅限于公民范畴,即只有本邦成年男性享有公民权利,而外邦人、妇女和奴隶则不属于公民的范畴,不享有政治权利。因而,亚里士多德视域中的民主只能是奴隶主统治阶级内部的民主,是少数人的民主。由此可见,尽管亚里士多德民主思想带有明显的阶级烙印,但却揭示了人的社会性本质,即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是社会中的人,不可能脱离社会而独立生活,而政治生活作为人类社会生活的一部分,人也不可能脱离政治生活而独立生存。进一步说,政治作为表现人类社会意识形态的手段,必然取决于人的社会关系。综上所述,亚里士多德的民主思想已具备了唯物主义思想的萌芽。

同样,自由作为民主的内核,西方古代和近代民主思想大都从自由的角度探讨民主。纵观古希腊自由思想的发展,该时期自由主要表现为政治自由,其经历了从集体自由到个人自由的变迁。在苏格拉底时期,随着古希腊奴隶制度的成熟,自由不仅表现为摆脱原始氏族和贵族的统治,也表现为建立在奴役制度基础上的自由民自由,故该时期政治自由是一种集体自由。苏格拉底认为,城邦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个人有参加政治活动的自由,但必须以服从体现大多数人意志的城邦法律为前提。也就是说,公民的自由是服从集体的自由,而不是个人的自由。在后苏格拉底时期,随着古希腊奴隶制度的没落,个人自由观念开始萌发,众多思想家开始意识到个人不仅是集体的一部分,也是独立的个体。伊壁鸠鲁认为,个人是组成社会的原子,个人追求快乐是最高的善,而社会是个人功利的产物。显然,伊壁鸠鲁强调个人利益先于集体利益的自由观。综上所述,古希腊集体自由思想向个人自由思想的演化标志着从西方古代自由观念逐渐走向近代自由观念。相应地,古希腊思想家对民主的理解开始从直接民主、纯粹民主向西方近代间接民主、法治民主观念转变。相比于古希腊自由思想,西方近代自由思想在理论形式上更加成熟,逻辑推理上更加严密。首先,西方近代自由思想关注的重心开始从政治自由领域转向社会经济领域。例如孔斯坦主张自由竞争,反对国家干预个人经营和自由贸易。密尔认为由于人生活在社会中,故合理划分个人与社会的权力边界至关重要,因而个人自由还应包含思想言论自由等方面。其次,西方近代自由思想强调个人自由,即个人自由优先于集体自由。最后,西方近代自由思想强调了自由与法治的辩证关系。例如,霍布斯认为,除了法律限定以外,个人享有一切行为的自由,即个人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而是受制于法治,法治限定了人的自由边界。总之,西方近代自由思想为其民主思想的形成奠定了理论基础,在西方近代思想家看来,自由是实现民主的目的,自由的程度规定着民主的程度。例如斯宾诺莎分别讨论了民主制、君主制和共和制三种政体形式,认为在民主制下,人们虽然把天赋之权让与给国家,但不是绝对地让与,每个人都有发表意见的权利,故民主制能保障每个人的自由。

马克思正是从唯物主义观和自由的逻辑角度出发,批判继承了古希腊唯物主义观及古希腊及西方近代自由观,阐述了民主的实质。具体而言:首先,马克思在肯定古希腊朴素唯物主义观合理成分的同时,将民主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观基础上,运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运动规律,科学地揭示了民主的本质。马克思通过对黑格尔法哲学中国家政治理论的批判,认为不是市民社会从属于政治国家,而是市民社会制约政治国家,也就是说,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融为一体,政治国家的意志扩张到市民社会的每个领域,即只有政治统治而没有社会自由,这就造成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本末倒置的虚幻景象。马克思在揭示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历史唯物主义观的基础上,进一步揭示,政治国家不可能是绝对理性和公正的化身,而是受着物质利益的制约,只能是经济上占支配地位、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这就导致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享有自由,而不掌握生成资料的无产者丧失了应有的自由。因而,马克思认为,古希腊及西方近代民主思想所探讨的民主实质上是统治阶级内部的民主,而非全民民主。进而马克思推断,相对于在奴隶社会,只有奴隶主是自由的;在君主制社会,只有君主是自由的;那么在资本主义社会,只能是资产阶级享有自由,而广大无产阶级无法获得自由。这是因为,资产阶级革命固然实现了政治解放,使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分离出来而获得独立存在和发展,消除市民社会的政治属性,从而与政治国家相适应,促进社会自由,但这种政治解放还不是整个社会的解放,它只是实现了人们在政治和法律形式上的平等,而不能从根本上实现人们在经济利益上的平等。资产阶级革命虽然消除了等级制度,但却以新的财产不平等制度代替旧的出生不平等制度。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再是人身依附或等级关系,而是取决于人们在生成关系中的地位,故无产阶级虽然获得了一定的自由,但只是除了出卖劳动力之外一无所有的自由,以及与人的本质相背离的自由,故这种自由对于无产阶级是形式上虚假的自由。

其次,马克思在肯定古希腊及西方近代自由思想具有一定历史进步性的同时,比如西方近代自由思想倡导的自由是实现民主的目的的论述,但认为由于其从抽象的人理论以及人性论和自然权利假设前提出发,故其理论不可避免落入主观唯心主义的窠臼,从该自由逻辑角度出发必然不能真正阐释民主的本质。马克思认为,“真正的民主制”是人自由的产物,而不是奴役人的手段。也就是说,人的自由发展成为衡量民主的唯一标准,在民主制中,政治国家的基础不是抽象的君权神授或上帝,而是现实生产生活中的人民大众;政治国家本身不是目的,现实生产生活中的人才是政治国家存在的宗旨。只有政治国家回归市民社会,消除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截然对立,在政治领域实现平等的基础上,实现经济领域的平等,即分配的平等公正,人才能实现最终的解放,从而真正解决个体和类、国家和社会之间的矛盾,实现人对自身本质的全面占有,实现真正的自由和民主。由此可见,马克思认为民主是一个“类概念”,表现为“人民的自我规定”,即人民自己决定国家制度,国家制度则真正体现为人民的意志;人民自己统治,而不是被统治;人民参与国家政治、监督国家权力运行,而不是被压迫。在马克思看来,随着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分离并收回其权力,民主制必将成为国家制度的最终形式,在民主制中,社会从私有财产中获得解放,私有制、国家和阶级也随之消亡,人类实现了解放,建立了自由人联合体——共产主义,那时“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2]294,自由的价值才能真正凸显,“自由就在于把国家由一个高踞社会之上的机关变成完全服从这个社会的机关”[3]23,而民主制作为国家制度也自然消亡。

二、马克思对民主形式的论述

在民主的具体表现形式上,马克思借鉴了西方近代民主思想关于间接民主的观念,正如卢梭所述,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在社会状态下为了更有效地维护自身权利,人们需要让渡自身的部分自然权利给予某个权威的机构即国家,因而人们需要订立社会契约、建立国家,从而实现由政府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代议制。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指出,代表制是民主制的核心。民主本质上是人民的统治,但是在国家存在的前提下,直接民主只是一种理想状态,人民的统治总是间接的,即人民通过自己的代理机构来管理国家。而如何保证直接管理国家的代理机构代表人民的意志,就成为衡量民主真假的唯一标准。马克思认为,普选制是民主制的手段,即通过自由公正的选举选出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府来管理国家,才能保证民主建立在民意基础上。正如马克思充分赞许巴黎公社的普选制,“公社是由巴黎各区普选选出的市政委员会组成的。这些委员是负责任的,随时可以罢免。其中大多数自然都是工人或公认的工人阶级代表”。[4]

三、马克思民主思想的理论启示

理论是实践的先导,只有深刻理解马克思民主思想的内涵,才能结合当前我国的国情形成社会主义民主理论,从而真正指导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实践。而当前一方面,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经济社会的深刻变革,利益的多元化、阶层的多样化必然导致人们思想的独立性、选择性、差异性、多变性增强,进而导致人们的民主意识不尽相同;另一方面,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灌输的普世民主思想又造成了我国理论界民主思想的混乱。因而,通过对马克思民主思想的理论思考,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民主的真正本质,不仅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也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

第一,民主是具体的。民主作为上层建筑,必然适应于一定的经济基础。也就是说,每个国家的民主模式必然是与其所处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历史发展阶段相适应,民主必然是一定约束条件下具体的民主,不存在无条件抽象的民主,每个国家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民族阶级构成等,其民主模式必然表现不同,即民主没有普世的标准,只有适合的标准。具体而言:首先,民主作为商品经济的产物,在不同商品经济条件下的民主模式必然不同。商品经济自身具有开放性和扩张性的特征,必然导致工商业阶层和私有财产的产生,而民主产生的根源就是有产者保护私有财产的诉求,建立在个体所有制基础上的简单商品经济必然决定了精英民主模式。例如古希腊繁荣的手工业商品经济催生了工商业阶层,形成了公民社会,古希腊民主是建立在对外侵略掠夺和奴隶制基础上的少数人民主,只局限于成年男性公民,而广大妇女、外邦人和奴隶则不享有民主权利。而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发达商品经济必然反映了生成资料公有制的趋势,即社会各阶层的经济实力趋于均等,必然反映在政治权力趋于平等,故这种政治权力趋于平等不论在形式还是本质上都是大众民主,因而,发达商品经济是大众民主产生的土壤。其次,一国地域和人口特征也会对民主形式产生重要的影响,小国寡民容易形成直接民主形式,而人多地广的大国则容易形成间接民主形式。例如古希腊城邦地狭人少的国情必然决定了直接民主形式,而在疆域辽阔、人口众多的现代国家则只能实行代议制的间接民主。再次,国家基础能力强弱决定了民主的性质。所谓国家基础能力是指国家拥有和实施主权的能力,对外表现为独立自主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对内表现为最高统治权力。实际上,从权力的博弈角度来看,国家作为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必然象征着权力的集中,即统治阶级专制,而民主则表现为权力的分散,即社会各阶级民主。因而,国家和民主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但是国家和民主并不仅是负相关的关系,也存在着相互促进的关系,一定强度的国家主权也是民主的前提和保障,国家只有主权完整,才能实行反映国家意志的民主制度,对外保障本国民众合法权利,对内平衡社会各阶层利益。否则,这种民主只能是外来侵略力量维护自身利益的手段或者社会阶层分裂的代名词。例如,印度在1850年英国殖民时期就开始选举,但是由于自身基础权力的缺失,显然这种民主无法维护印度各阶层的利益,只是英国扩大殖民利益的工具。最后,国家是否统一也是影响国家民主性质的重要因素,所谓国家是否统一是指国家在政治、地区、族群、宗教、语言、经济社会结构等方面是否存在严重分裂。西方发达国家民主政体之所以较为稳定,一方面,是因为西方发达国家的民主是建立在单一的民族、宗教文化、政治信仰等基础上的,有助于缓解社会各阶级在经济利益上的对立,从而保障民主制度有序运行。比如英格兰民主就是英格兰民族的民主;美国民主制度是建立在统一基督教信仰基础上的;美国的共和党和民主党虽然在具体施政方案上会有歧义,但他们在根本上必然是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反之,如果存在严重分裂,势必增强阶级矛盾激化的风险,进而导致民主政体的不稳定性。例如乌克兰东部和西部存在严重的族群、宗教和语言分裂,导致了亲俄和亲欧群体的产生,进而导致民主政体受到严重危害。另一方面,是因为西方发达国家民主只适用于以中产阶级为主体的橄榄型社会。在这种社会,人数的对比与社会各阶层经济力量的对比相一致,导致选举结果与社会各阶层政治资源的对比相一致,从而保障西方民主制度稳定运行,并促进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如果社会两级分化,选举结果不符合社会各阶层力量对比,占有经济、舆论、军队等资源的优势阶层往往通过非民主手段推翻选举结果,从而造成社会持久动荡。例如泰国及拉美国家政局动荡的原因就是因为社会结构不平等,所以社会结构基本平等是民主制度稳定运行的前提。

总之,没有一般的民主,只有具体的民主,一个国家的民主模式必然是由这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民族阶级构成、人民素质等诸多因素决定,不可能存在超经济、超阶级、超国家、超民族的民主。这就说明民主不是资产阶级国家的固有属性,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每个国家的国情不同,其民主模式必然不同,民主越是纯粹,越是与民主的本质背道而驰。我们发现二战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仿效西方民主模式建立起民主制度,不但没能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却沦为内乱、贫困、分裂的代名词,就是因为西方民主模式与上述国家国情水土不服的原因。因此,我们评判一个国家民主模式的好坏,不能仅从意识形态领域去考量,而是要从经济社会的层面去判断;更不能以西方民主模式的标准去衡量,而是要看是否有利于经济发展、国家稳定以及人民生活水平提高。

第二,民主是历史的。马克思认为,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的状况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民主作为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必然随着经济基础的发展而产生、发展和消亡,即民主的产生、发展和消亡必然遵循着适应经济基础发展的客观规律。

由此可见,其一,民主是一个历史范畴。首先,民主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民主作为国家、阶级、私有财产的伴生品,必然随着国家、阶级、私有财产的消亡而消亡,故民主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其次,民主不存在终极的形式。福山曾推断人类历史将终结于西方资本主义自由民主的社会模式,即著名的历史终结论,然而历史并没有终结,资本主义民主只是人类民主发展的一个阶段,必将为更高层次的社会主义民主所替代。最后,民主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必然具有不同的民主形式,比如古希腊实行的直接民主制度,现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多党竞争普选式民主制度。

其二,民主的发展不是无序的,而是一种内生性、渐进性、合规律性的发展。西方民主思想的发展经历了法治、自由、大众民主思想的过程,相应地,西方国家民主制度的发展经历了国家基础能力建设、经济市场化、宪政法治、选举制度这一过程,从经济与政治的横向角度上看,西方国家民主制度先有经济市场化,再有政治民主化,即西方国家民主制度的发展是建立在经济市场化基础上的自然诉求;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纵向角度上看,西方国家民主制度先有一定的国家集权,之后是合理的分权,最后才是大范围的选举,即西方国家民主的发展是国家向社会有序分权的过程,这种有序分权的前提是国家基础能力建设,核心是宪政法治建设。总之,国家基础能力或政府、宪政法治、民主作为政治的三驾马车,从权力运行的角度是一种制衡,政府代表集权,宪政法治代表对权力的制约,民主代表分权。

因此,一个国家民主的发展阶段不仅取决于所处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更取决于所处的历史发展阶段,这就决定了真正民主的发展必然是内生的、渐进的和合规律的,任何超越历史发展阶段的灌输式民主必然是异化的民主。比如20 世纪以来西方国家在全世界掀起了一波波民主化浪潮,但是这种灌输式民主并没有使大多数国家走向民主化道路,反而使这些国家跌入经济分化、政治专制、社会动荡的“民主陷肼”,正是因为这些国家在基础能力、市场经济、法治建设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就推行选举制度,导致民主制度发展的错序,这种看起来平等的选举制度并不能保障人们经济和政治上的民主。同时,国家民主制度发展并非是单向简单的过程,而是双向互动的过程,实际上,国家基础能力建设和经济市场化为宪政法治和选举制度的发展奠定了权力和物质基础,而宪政法治和选举制度的发展又促进了国家基础能力建设和经济市场化。

第三,实质民主比程序民主更重要。民主是形式和内容的统一,一方面,民主的内容必然决定民主的形式,民主的形式固然纷繁复杂,但决定民主实质的却是民主的内容。长期以来,西方学者将民主等同于人民的选举权。熊彼特认为,民主的实质就是选举,只有选举才是民主。这实际上是对民主概念的教条化和低俗化,以程序民主混淆实质民主。马克思认为,无产阶级不占有生成资料就不能获得真正的民主,无产阶级不能在经济上享有民主,就不能在政治上享有民主。也就是说,资本主义社会的平等只限于选举权的平等,而不可能是经济政治领域的实质平等。因而,资本主义民主始终是少数资产阶级享有的民主,而不是多数无产阶级享有的民主;只是选举程序范围内的民主,而不是实质民主,即资本主义民主具有一定的虚伪性。相反,实质民主不仅是社会各阶层经济平等在政治领域的体现,也必然是实现人民意志的民主。即选举出政治家是民主,但是选举出的政治家不能实现人民意志,人民群众没有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力,必然是无效的民主。另一方面,民主的形式必然依赖于民主的内容。不同的民主内容,必然要求不同的民主形式与之相适应。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民主形式必须立足于这个国家的历史发展阶段和社会条件。因而,程序民主高于实质民主必然导致民主走向人民当家作主的反面。即民主不能与程序民主划等号,更不能与选举划等号,选举只是民主其中的一种形式,民主形式不仅包括选举,也包括协商、评议、自治;不仅包括间接的代议制民主;也包括直接的参与式民主。由此可见,西方国家将民主界定为选举,进一步掩盖了民主的实质,使民主彻底沦落为资产阶级统治的非理性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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