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州婺源秋口镇契约文书契名考校

2019-03-20 11:17高雅靓
皖西学院学报 2019年1期
关键词:吴家口镇徽州

高雅靓

(安庆师范大学 文学院,安徽 安庆 246011)

徽州契约文书作为记录明清以来徽州地区百姓土地、山林等各种交易的第一手珍贵文书档案,在历史学、经济学、农学、法学、民俗学和语言学等学科有着十分重要的研究价值。而徽州契约文书的整理是一项基础而又非常重要的工作。对于徽州契约文书的整理校勘,近年学界已有取得了一些成果,主要有储小旵的《徽州契约文书校读释例》[1]、《〈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契名考校》[2]、《徽州契约文书俗字考六则》[3]、《〈田藏契约文书粹编〉安徽契约校读札记》[4],储小旵、张丽的《徽州契约文书校读释例(二)》[5],储小旵、汪曼卿的《〈徽州文书〉契名考校四题》等[6]。虽然当前学界有关徽州契约文书名称考校的研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对于数十万件徽州契约文书来说,这些成果还远远不够。目前学界还未有专门考校《清至民国婺源县村落契约文书辑录》契名的论著。

由黄志繁、邵鸿、彭志军先生主编的《清至民国婺源县村落契约文书辑录》(以下简称《辑录》)共18册(第1册为总目录)[7],达6000多份(套)文献。该书的一个特点是尽量细化文献目录,按照“乡镇·村落·编号·年代·文书性质·人物行为或内容”的顺序编目,以便研究者查阅,可见编者用心之细。然由于民间契约文书大多为手写而成,文书中含有大量俗字、讹字和特殊符号,给文书整理工作带来了不小的困难。秋口镇契约文书作为《辑录》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共5册。笔者在阅读秋口镇契约文书的过程中发现编者所整理的文书在文书性质、立契人姓名、总目录名与文中契名等方面存在讹误。为了提高文书整理的质量,也为该书将来再版提供一点参考,笔者将契名与契约影印原件逐一对照,进行校订。恳请方家同好批评指正。

一、校文书性质讹误

1.《秋口镇鸿源村吴家70·咸丰十年(1860)·断骨出卖田皮骨租契·吴悦棋、悦槱卖与房兄悦柽》[7](册4,P1263)

按:此契所卖内容有误。对照契约影印原件,其中并未出现“田皮骨租”等字。原契首句为:“自情愿立断骨出卖地税契”,契尾画押处原文为:“立自情愿断骨出卖地坦税契”,故此契名应校订作《秋口镇鸿源村吴家70·咸丰十年(1860)·断骨出卖地坦税契·吴悦棋、悦槱卖与房兄悦柽》。

2.《秋口镇鸿源村吴家80·同治元年(1862)·断骨出卖地坦山税契·吴礼煦卖与房伯悦柽》[7](册4,P1268)

按:此契所卖内容有误。原契首句为:“自情愿立断骨出卖基地契”,契尾画押处原文为:“立自情愿断骨出卖基地税契”,故契名应校订作《秋口镇鸿源村吴家80·同治元年(1862)·断骨出卖基地税契·吴礼煦卖与房伯悦柽》。

3.《秋口镇鸿源村吴家81·民国九年(1920)·断骨出卖地坦山税契·吴元尧卖与吴征骐》[7](册4,P1334)

按:此契所卖内容有误。原契首句为:“自情愿立断骨出卖骨租契”,契尾为:“立自情愿断骨出卖骨租契”,故此契名应校订作《秋口镇鸿源村吴家81·民国九年(1920)·断骨出卖骨租契·吴元尧卖与吴征骐》。

二、校立契人姓名讹误

1.《秋口镇东坑村4·民国十九年(1930)·允议字·方庆功植下裔孙方官清等》[7](册2,P10)

2.《秋口镇鹤溪村26·乾隆三十八年(1773)·断骨出卖基地并浮屋契·伯元松卖与堂侄□》[7](册2,P18)

3.《秋口镇鹤溪村18·乾隆四十六年(1781)·断骨出卖园地契·起晋卖与仁熙》[7](册2,P20)

4.《秋口镇水末[沫]村汪家257·康熙四十七年(1782)·议墨·程志仁、田赐等》[7](册1,P171)

5.《秋口镇水末[沫]村汪家150·康熙四十一年(1776)·推单·汪起初付与房弟起新》[7](册2,P164)

按:此契立契人名字错误。查此契影印件,录文:“付与房弟起名下”。“”字应为“祈”字。其他地方契约文书中亦见“祈”手书字形,如《中华民国二十二年(1933)于谭氏立遗命书》:“仰纠治。”[11](册2,P77)可资比勘。盖因“祈”字手书字形“”与“新”字形相近而误认。故此契名应校订作《秋口镇水末[沫]村汪家150·康熙四十一年(1776)·推单·汪起初付与房弟起祈》。

因同样原因将“祈”字误认为“新”字的契名,在《辑录》中有多处,依次列举如下:

(1)《秋口镇水末[沫]村汪家182·乾隆三十七年(1772)·议墨·汪起新枝孙万光、万藕兄弟等》:“立议墨,人汪起枝孙光万、光藕兄弟”。[7](册2,P293)

(5)《秋口镇水末[沫]村汪家139·民国二十二年(1933)·纳米执照·起新》签名为“起”。[7](册2,P471)

上揭八件契名均应将“起新”校订为“起祈”。

6.《秋口镇水末[沫]村汪家297·咸丰九年(1859)·合墨字据·汪兴根同堂弟兴椿、兴本、侄文》[7](册2,P368)

按:此契立契人名字缺字。查此契影印原件录文:“立议合墨字,人汪兴根同堂弟兴椿、兴本、侄文”,故此契名应校订作《秋口镇水末[沫]村汪家297·咸丰九年(1859)·合墨字据·汪兴根同堂弟兴椿、兴本、侄文烜》。

7.《秋口镇水末[沫]村汪家192·光绪八年(1882)·断骨卖松山契·汪兴枳卖与本家房兄》[7](册2,P383)

8.《秋口镇港头村方家17·道光二十八年(1848)·出当茶丛约·汪法金当与方才喜》[7](册3,P1128)

9.《秋口镇鸿源村吴家11·嘉庆十一年(1806)·清单·吴宇沺同弟宇淞》[7](册4,P1224)、《秋口镇鸿源村吴家70·嘉庆十一年(1806)·清单·吴宇沺同弟宇淞》[7](册4,P1225)

10.《秋口镇鸿源村吴家114·同治四年(1865)·断骨出卖山税契·吴悦榜卖与房兄□》[7](册4,P1285)

按:此契立契人姓名未录。□应为“悦柽”,查原契影印件,原文为:“因急用,自情愿央中将该号山税断骨出卖与房兄名下悦柽承买为业”,故此契名应校订作《秋口镇鸿源村吴家114·同治四年(1865)·断骨出卖山税契·吴悦榜卖与房兄悦柽》。

11.《秋口镇鸿源村吴家82·同治九年(1870)·断骨出当楼屋契·吴悦德卖与房公悦柽》[7](册4,P1302)

按:此契立契人错误。查原契影印件,原文为:“今行立契出当与本家新灯会名下承当为业”,故此契名应校订作《秋口镇鸿源村吴家82·同治九年(1870)·断骨出当楼屋契·吴悦德卖与本家新灯会》。

12.《秋口镇岭溪村1·雍正十年(1732)·借约·戴廷森借到重年所会》[7](册4,P1730)

13.《秋口镇岭溪村95·道光十年(1830)·断骨出俵租田皮约·戴荣光俵与房侄戴红花》[7](册4,P1761)

按:此契立契人错误。查此契影印原文:“立断骨出俵租田皮约,人戴荣光之妻江氏”,立契人画押处签名为:“江氏顺枝”。故此契名应校订作《秋口镇岭溪村95·道光十年(1830)·断骨出俵租田皮约·戴荣光之妻江氏顺枝俵与房侄戴红花》。

14.《秋口镇沙城江氏30·道光十九年(1839)·断骨出卖租契·李嘉顺、弟嘉万、嘉全卖与江国祯》[7](册5,P2213)

15.《秋口镇油岭村B6·同治九年(1870)·断骨出卖柽子树约·余瑞清卖与堂侄斈光》[7](册6,P2521)

按:此契立契人名字未校。查此契影印原件,录文:“今因正用,自情愿托中立约断出卖与堂侄光名下承卖为业”。“”为“學”的简省俗字,不论是在手写文书还是刻本文书中都十分常见。明清刻本小说中有“”[8](P702)的写法,敦煌写本文献中亦有“”[13](P468)可资比勘。故此契名应校订作《秋口镇油岭村B6·同治九年(1870)·断骨出卖柽子树约·余瑞清卖与堂侄学光》。

三、校总目录名与文中契名不一致

四、结语

由于徽州文书由明清以来徽州地区百姓手抄而成,字迹潦草,俗字、讹字众多,且含有大量徽州方言口语,给文书的整理增加了不小的难度。因此在整理契约、确定契名时出现极少文字讹误也在所难免。但是,有部分文字讹误完全是可以避免的。以上契名的考察,提醒我们在契约文书的整理过程中具备一定的语言文字学素养是多么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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