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的心理机制

2019-04-01 09:20李山河
现代农业研究 2019年2期
关键词:病态常态犯罪

李山河

【摘   要】 犯罪实质上是一種在心理驱使之下的心理之罪。罪的心理根源与机制表现在人的本能以及正常的或者病态心理对于犯罪的影响。人的本能心理是犯罪的潜在心理机制,人的正常心理是犯罪的常态心理机制,而病态心理是犯罪的异常心理机制。

【关键词】 犯罪;心理;潜在;常态;病态

人类行为是人的心理的展开,某种意义而言,行为就是一种心理。罪既是人的行为,就必有心理与之相伴,因而,罪也就是人的一种心理,是人的心理的展开。“弗洛伊德主义、心理分析或者心理动力取向都特别认可这样的观点,即人类行为最主要的决定因素存在于个体的内部,在生命最初的几年之后,环境对行为的影响只起到很小的作用。因此,犯罪行为也被认为源于个体的内部,主要受到潜意识的生命驱力的控制。环境、文化、社会不必对犯罪负责,个体内部的生物心理需求和驱力才是犯罪的元凶。” 在基督教看来,亚当犯罪并不是他接受了一个叫罪的东西,而是他自己使罪发生;罪不是由外向内的进侵,而是由内往外的伸展;罪不是形态,而是心态。 可见心理与犯罪的密切关系。从心理角度来观察罪的产生,罪就是人的一种心理活动。

罪的心理根源与机制表现在人的本能以及正常的或者病态心理对于犯罪的影响。

1  本能心理:犯罪的潜在心理机制

人作为一种动物生命都带有本能,人类进化到目前阶段也仍然没有脱离其本能,而一些犯罪则是人的一种本能表现。心理学对本能作了深入研究,其中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理论揭示了激发犯罪的本能以及心理动力问题。他提出了性本能、生存本能以及死亡本能并对此作了深刻揭示。

弗洛伊德认为,性本能是一切活动的动力源泉。性本能后有一种潜力叫“里比多”,其发展分为五个时期或者阶段:口腔期、肛门期、阴茎期、潜伏期和生殖期。性本能如果发展受阻,就会出现固着或者倒退,这样就有可能造成各种精神变态。例如,青春期如果发生固着或者倒退现象,就会使男性形成恋母情结,女性形成恋父情结,使个人在无意识中体验到很深的罪恶感,引起一系列异常行为。弗洛伊德在后期近一步把本能概念分化为两类本能:生存本能和死亡本能。生存本能是指一切与保存生命有关的本能,代表爱和建设的力量。死亡本能是指激发个人回到生命之前的无机体状态中去的本能,死亡本能最重要的派生物是攻击。死亡本能向外表现,引起残酷行为、破坏行为、攻击行为、谋杀行为甚至侵略、征服行为。当向外的表现受到挫折时,就往往退回到自我内部,导致自我攻击、自我惩罚甚至自杀的倾向与行为。

本能形成一定形态的心理与意识,弗洛伊德提出了作为其理论的核心与基础的潜意识概念,认为意识是人直接感知到的心理部分,潜意识则是人无法直接感知到的心理部分,它包括人的原始冲动和本能欲望以及出生后产生的与本能有关的欲望。由于这些冲动和欲望是社会风俗、习惯、法律、道德等所不允许的,因此被压抑或排挤到意识阀之下,使个人通常无法感知到它们的存在,但潜意识从未消失,而是潜伏在人的内心深处,并时刻寻找机会,不自觉地追求满足。潜意识会通过神经症、梦、过失等形式表现出来,因此压抑是神经症、精神病产生的重要原因。

在潜意识的基础上弗洛伊德提出新的人格结构或者心理结构学说,认为成年人的人格或者心理由本我、自我、超我组成。本我是指原始的、与生俱来的本能,完全处于潜意识之中。自我是从本我中分化出来的,把本我的意象与现实生活中的事物相配对的意识。自我的存在,就是为了使个人与能够真正满足其需要的经验发生联系。超我是道德化了的自我,是人格道德的维护者,包括良心和自我理想。自我理想确定道德行为的标准,使人愿意进行道德行为,并因此而体验到成功和自豪感;良心负责对违反道德标准的行为进行惩罚,会因违反道德的行为而体验到内疚与不安。 而犯罪则是超我没有控制好自我,而使被抑制的本我淹没了自我,从而也就是本能的泛滥形成了人的犯罪行为。

正因如此,在精神分析理论看来,从本能以及心理动力上来讲,所有的人都是生来犯罪人。因为,本能是人自然遗传的客观现象,其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犯罪则是人的本能的展现,本能的天生意味着人们就是天生的犯罪人。人人都存在着可能犯罪的天生遗传的自然因素,没有人可以例外,也没有人可以将其割除。有些人之所以没有犯罪,是因为有可能构成犯罪的“未来的正常人部分地成功抑制了其真正的犯罪本能驱力,阻止它们转化成为犯罪行为,将之转化为社会可以接受的形式表现出来。未来的犯罪人却没有完成这种心理调整。”

2  正常心理:犯罪的常态心理机制

具有正常心理状态的人也会犯罪,因此犯罪具有一般的正常的心理机制。正常个性心理学理论对精神正常的个别犯罪人的心理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发展理论、挫折——攻击理论、学习理论、社会心理学理论等。在笔者看来,这些理论揭示了社会性因素作为桥梁对于心理的影响并由此而产生犯罪的心理机制。

首先,道德心理、人际关系心理以及人格发展水平及其成熟度等对于犯罪的发生具有影响。例如发展理论就认为,个人之所以犯罪,是由于在其心理与社会方面的发展中没有达到成熟程度的缘故。犯罪人的发展程度和成熟水平低于非犯罪人。其中的道德发展理论认为,个人之所以犯罪,是由于其道德发展水平低造成的。由于道德发展水平低,对社会道德规范的理解有偏差,对个人行为的道德控制力较差。因而会进行违反道德准则和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人际成熟水平理论认为,犯罪行为之所以产生,是由人际关系方面的成熟水平低造成的。人格成熟理论认为,犯罪是由于不成熟的人格引起的,具有不成熟的人格的人,容易进行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 可以看到,这些理论揭示了在社会中习得的道德、人际关系心理以及人格心理对于犯罪产生的影响。

其次,在社会中形成的挫败心理会对犯罪的发生产生影响。例如挫折——攻击理论认为,挫折 容易引起攻击欲望和攻击行为, 从而会导致大量犯罪,特别是暴力性犯罪行为的产生。由挫折引起的固着性犯罪行为,如性犯罪、无动机的杀人与纵火犯罪等,不管个人预见到将会受到怎样严重的处罚,也不管是否曾因这类行为而受到过惩罚,犯罪行为都会发生,不受预见和经历的影响。 可以看到,这种挫折心理对于犯罪的强大影响。

再次,人心理的条件反射机制以及形成的社会态度会对犯罪的发生产生影响。例如犯罪学习理论认为,犯罪行为是通过条件反射作用学会的,幼年时期不恰当的教养活动往往使个人形成不正确的条件反射联系,使个人为了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而进行犯罪行为。人们按照获得最大限度的快乐体验和避免最低限度的痛苦体验的原则行动。人们之间在形成条件反射的能力方面的差异,对犯罪的敏感性和家庭态度方面的差异,以及对犯罪阶级态度的差异,会预先决定一个人是否可能进行犯罪行为。 可见,人的心理条件反射以及对于社会相关因素的心理态度对于犯罪的影响。

最后,犯罪一般性心理中人们对于社会的心理态度以及价值观念会对犯罪产生很大的影响,社会心理学理论鲜明地表现了这一点。该理论强调个人与社会的相互作用,重视社会对个人心理与行为的影响。例如萨瑟兰在《白领犯罪》一书中否定了犯罪学著作中流行的、把犯罪原因归结为贫穷、家庭破裂、潜意识中的罪恶感等因素的观点,认为这些观点是犯罪学研究中只把着眼点集中于下层阶级成员中的犯罪行为的产物。但优越的家庭、完整的灵魂并不能阻止违法行为。一些具有较高社会地位、有权势和有财富的人,同样会进行反社会行为,只是由于他们的特殊地位、身份等的作用,使他们的违法行为更难于被人们发现和当作犯罪加以追究。消灭贫困应是社会追求的目标,但引起白领犯罪的真正原因却是社会价值观念的差异。白领犯罪败坏了道德,助长了社会解组。因为这些犯罪违反了信用原则,引起和扩大了不信任感。 可见,社会价值观念与社会心理态度具有复杂性并对犯罪能够产生重大影响。

3  病态心理:犯罪的异常心理机制

与上述正常心理所导致的犯罪不同,一些犯罪是由于犯罪病态心理引起的。例如,人在心理发展过程中,会形成一种心结。所谓心结,是指人在心理历程中经历了某种外部刺激而形成了心理创伤和由此发生的执着于心理创伤的扣结现象。有了这个心结,就好像在个体的心理发展基线上打了一个结,使他今后的人生无法穿越或发展受阻,也就是说日子一天天过去,他心中的某一页却永远也翻不过去。 而这不能翻过去的一页往往在书写着犯罪。

犯罪精神病学对于犯罪的病态心理作了深入研究。首先,心理学与精神病学的进一步结合,使司法精神病学和精神病学的犯罪心理学有了很大的发展。英国精神病学家莫兹利将犯罪与精神错乱联系在一起,认为犯罪与精神错乱有着相同的原因,也会代代相传。 其次,现代犯罪精神病学研究主要集中在人格障碍与犯罪关系上。人格障碍是指从儿童期或者青春期开始的一组以人格明显偏离正常为特征的、根深蒂固的和持久的适应不良行为。根据美国《精神病诊断与统计手册》(第五版)的定义,人格障碍指人格明显偏离正常,主要以持续明显地偏离个体所在文化期望并适应不良的内在经验及行为摸式为特点,表现在认知、情感、人际功能或冲动控制能力受损等方面。

人格障碍的概念可以追溯到菲利普·皮内尔提出的“不伴妄想的躁狂症”的概念。其后詹姆斯·普里查德提出了“悖德狂”的术语,指智力功能似乎很少或者完全没有受到损害,障碍仅仅表现在情感、脾气或者习惯方面。心理的道德活动原则不可思议地被扭曲或堕落,自我控制力丧失或者严重削弱。龙勃罗梭《犯罪人论》所描述的“天生犯罪人”大多是悖德狂者,龙勃罗梭又将之称为“道德卑劣”。19世纪末人们认识到了精神障碍和精神分裂可以作为两种独立的疾病。英国精神病学家亨利·莫兹利用悖德来形容那些全部冲动和愿望缺乏真正的道德感,也没有羞愧感的利己主义者。这种人的品行似乎由不道德的动机所控制,也看不到抵抗这种动机的主观愿望。1891年德国精神病学家科赫提出“精神病理性卑劣”,用来指那些没有精神疾病或者治理缺损但却存在明显行为异常的人。1931年卡恩将“精神病理性卑劣”简称为“病态人格”,或者仅仅称为“精神病态者”。

作为规范学的刑法学也吸收了病态心理以及人格障碍对于犯罪研究的成果。各国刑法普遍规定了病态心理对于刑事责任能力的作用以及对于刑事责任的影响。如中国刑法典就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刑法也认可犯罪病态心理的存在,并对病态心理对于犯罪成立以及刑事责任的影响作了明确的规定。

参考文献:

[1] Curt R.Bartol,Anne M.Bartol .《犯罪心理學》[M]杨波、李林       等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3,7-8.

[2] 良友圣经学院编:《苦难与罪恶》,http://www.wellsofgrace.         com/basic/suffering/index.htm.

[3] 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第三卷)[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出版社2010年版.

[4 李玫瑾,《犯罪心理研究——在犯罪防控中的作用》[M],中       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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