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欺凌问题分析探讨

2019-04-15 01:45刘双双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0期
关键词:校园管理校园安全校园欺凌

摘 要 校园欺凌事件层出不穷,使得人们的视角始终无法远离该问题,从目前校园欺凌折射出的问题入手,对校园欺凌现象的现状及出现该问题的各种本质原因加以剖析,进而从教育和法律两个角度提出相应的对策,尤其是针对欺凌者的惩治形式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期减少甚至杜绝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

关键词 校园欺凌 校园安全 校园管理

作者简介:刘双双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中图分类号:G4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4.068

长久以来针对青少年欺凌问题,一直是整个社会高度关注的话题。校园欺凌,简单说来就是欺凌事件发生在校园中,其实欺凌事件的发生更加普遍,但是发生在校园更是让整个社会无法容忍,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一旦发生在某个学生身上,烙印将伴随其一生。目前陆续出现的一系列影视作品也反映了校园欺凌问题,该现象虽不至于严重到肆意横生,但在近几年来校园欺凌事件此起彼伏的出现,便不能任由其发展,校园本是青少年德智体健康发展的殿堂,因此必须采取一定措施来保护受害者以及设法减少甚至规避校园欺凌事件的出现,还校园本有的宁静与祥和。

一、提出问题

2018年11月12日由广东省教育厅等13部门联合出台的《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办法(试行)》自12月1日起实施,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关于对欺凌者规定的责任问题,其中“学校对于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中的欺凌者,在进行批评的同时给予惩戒,严重者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这一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可谓在当地甚至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对欺凌者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他们的受教育权该如何保障?强退之后的最终结果是什么?本来就倾向于欺凌他人的这部分学生在脱离了校园环境,是否真的会对他们自身以及社会产生积极效应?

二、问题现状与分析

(一)问题现状

针对校园欺凌的含义历来是众说纷纭,有学者提出构成校园欺凌需要具备五项核心要素,基于此,将校园欺凌定义为“在学校管控范围内,发生在力量不均衡的学生之间,以直接或间接的形式对他人进行故意的、持续性侵犯,对受害者造成身体、心理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行为。” 2017年11月教育部等11部门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对校园欺凌做出了界定,即指发生在校园(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者群体)单次或者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者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并且强调: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学生欺凌与学生间打闹嬉戏的界定,正确合理处理。

其实就校园安全问题,我国一直都在寻求出台有效文件和相关政策。2016年5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2016年11月2日,教育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得指導意见》。2017年12月,教育部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除了明确校园欺凌的含义,还提出了预防的具体措施,规范了相应的处置程序,并对学生发生的不同情形明确了惩戒措施。近几年来我国各地方也相继出台一系列的规范文件和政策。

在校园欺凌的问题上,有学者甚至认为“中小学有超过7成的学生遭遇过校园欺凌” ,其实在当下发生的事件中可以看出,校园欺凌在小学阶段罕有发生,更多的是集中在中学阶段。各学校在该问题上已经是慎之又慎,可是问题还是没能解决,这就需要引起社会各界高度重视,齐抓共管,共同发力。目前对于制定专门的反校园欺凌法的呼声是越来越高,要求用法律的手段处理校园欺凌问题,而纵观整个问题,激活保安处分则更加有利于该问题的解决。

(二)问题分析

1.青少年自身特点

校园欺凌问题之所以在小学阶段罕有发生,一是因为小学生的向师性特点,二是小学生更能普遍做到严格遵守老师教导,遵守校园规范不逾矩。从埃里克森人格发展八阶段理论来看,中学生正是处于其中的青年期(12-18岁),这一阶段的发展任务就是自我同一性的建立,这一阶段存在的危机是角色混乱,所以在此成长阶段中,出现叛逆心理很普遍,但是当这种叛逆反应强烈时就成为了一种反常心理。埃里克森在把同一性危机理论用于解释青少年对社会不满和犯罪等社会问题上时表述为:“如果一个儿童感到他所处于的环境剥夺了他在未来发展中获得自我同一性的种种可能性,他就将以令人吃惊的力量抵抗社会环境。”另外,由于中小学生认知水平能力较低,很多情况下难以把握校园欺凌与玩笑嬉闹之间的界限,并且相当大一部分欺凌事件都是由他们的“开玩笑”引起。

2.社会发展引发的结果

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对权利的保护比以往更加重视,很多之前没有意识到的欺凌行为如今被重视起来。另外,现代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增加了信息的流动速度并且扩大了信息的传播范围,使得人们可以迅速知晓发生在各个角落的校园欺凌事件。这也从不同方面解释了为何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在近些年不减反增的现象,而且也说明了该问题并不是一个一发而不可收的事实。

其次,电子产品对于青少年的诱惑前所未有,由于认知水平不够高,青少年还不能做到文明使用网络,上网过程中极易受到不良信息的影响,尤其暴力文化对青少年行为的误导,使得有些青少年在面对生活中一些微不足道的小事时,都会采用暴力手段加以解决或者发泄。

3.相关教育问题

(1)学校教育。虽然学校在安全方面已经绞尽脑汁,学校的开学第一课按照惯例早已是安全主题教育,并且防欺凌一定是占用大幅篇章,包括学生在学校该如何相处,以及在受到欺凌时该如何去做。但是对于这种自我保护是极其令人担忧的,毕竟,校园欺凌中的主角都是些年少学生,施暴者往往是不成熟的心理和原因导致其施暴,而受害者和围观者多数同样年幼无知,缺乏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能力,甚至在一开始受到威胁时不敢发声,一再容忍之下造成一个更加严重的后果。因此学校的压力其实很大,来自于社会、来自于教育体系上级,来自于学生家长,考虑到单纯给学校或者教师施压带给教育的负面影响,以及防欺凌问题经常随着学校其他任务的轻重而弹性调节,直接影响到了被教育者对该问题的重视程度。

(2)家庭教育。教育本就是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三者一体的结合,但是通过对涉及欺凌事件的青少年来看,多数是由于家庭教育的不到位。家长以工作忙为由,过分依赖学校教育的问题依然突出,尤其在很多农村学校,留守儿童的存在,使得家庭教育处于缺失状态。

另外,有些家长并没有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甚至依靠电子产品来放松,这种潜移默化的教育其实影响更深,在这种环境下成长的青少年也更容易沉迷于网络,在网络世界寻求帮助和沟通。而家长督促和引导的不到位,也极易使得良莠不齐的网络节目影响青少年价值观的形成。在校园欺凌的施暴者中,很多也都有过这样的经历。

三、问题应对

(一)明晰责任层次

1.明确学校首要责任

毋庸置疑学校有着首要责任,但是必须保证有其他部门或者機构可以做相关兜底事宜,不会使得在教师甚至学校没有处理得当时让学生陷入绝境。

目前学校范围内仍需要进一步加强的工作包括:

(1)教师及时发觉。对于学生突然发生变化要给予及时的观察和帮助,虽然青少年处于青春期性格极易发生改变,因为与社会接触较少,大体上是受家庭原因导致,如果一旦发现并非家庭因素引起,则需要注意是否与校园欺凌事件有关,以往的校园欺凌事件已经能发现,施暴者尤其受害者在该事件发生以后,都会存在一定的心理阴影,会迅速对他们的学习兴趣和日常行为发生较大变化。

(2)学校监控无死角。校园欺凌事件往往发生在比较隐蔽的场合,因此学校更应该在校园的角落安置相关摄像头,务必使角落透明化,即使发生也能及早发现。

2.保持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一致性

通过定期与家长互通互报的方式,让学校与家庭无缝隙紧密衔接,更易发觉他们非正常变化并及时予以纠正和帮助。家长也应当具备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使得学校与家庭教育保持一致,不能使得学校教育回到家中便功亏一篑。

3.成立防欺凌办公室

教师在学校除了教学工作以外,大量的琐碎工作会使得有些本身能力就不是很强的老师顾此失彼,因此重压之下难免会疏忽对欺凌事件的处理。防欺凌办公室不仅要求学校有至少一名教师负责人参与,还应该配备心理学专家、学生家长以及上级组织领导成员。这样有助于对此类事件的成熟解决,便于他们进行经验积累并且和其他学校进行交流分析,寻找更好的对策来解决这些问题。

(二)激活保安处分的必要性

对于青少年,教育必然是首要方式,但是教育自古存在,说明单纯依赖教育并没有将此类事件得以解决,仍需要较为激烈的手段加以惩治,激活我国保安处分则成为更加合理的方式。针对目前呼吁制定专门的反校园欺凌法,显然不是明智之选。校园欺凌问题不仅仅是中国的特有问题,许多国家也针对校园欺凌制订了专门的法律法规,但是国情、“法情”不同,甚至有作者提议,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能因为是未成年人就“法下留情” 。我国《民法总则》已经将责任年龄进行了重新调整,照此来看,基于法制的统一性,刑事责任年龄很大程度上也会加以调整。但是更应该考虑的是,即使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降低,反校园欺凌法对青少年来讲总是更像一个象征性的事物,其形式意义大于实际意义。校园欺凌本就不是一个独立罪名,行为大致可以和故意伤害、侮辱、抢劫及敲诈勒索罪相比拟,如果为了防止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降低青少年的刑事责任年龄,这样的做法未免太片面和狭隘,更应该明确的是,青少年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确实是将校园欺凌的主体纳入了其中,但是所带来的后果除此之外,更是将青少年纳入到了除校园欺凌以外更多犯罪行为的潜在犯罪主体。其必然也威胁到我国刑法所提倡的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性处罚的贯彻。因此迅速激活保安处分最为合理。

保安处分,是指国家基于保护社会秩序与安全的需要,除行使刑罚权之外,对于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特定的行为人,适用的医疗、禁戒、强制工作、监禁、禁止驾驶、禁止执业等具有司法处分性质的保安措施。保安处分制度仅仅是解决“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精神病人、吸毒和酗酒成瘾者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法律应对问题。 而校园欺凌的主体正处于这一范围之内,这样就避免了校园欺凌的施暴者因为未达到责任年龄而让管理者或者受害者束手无策。我国法律在不同层面都贯彻保护未成年人,法律制定的背后意义在于未成年人是弱势群体,但是当他们开始对别人施加暴力,他们的“弱势”也就不该同一般未成年人一样受到相同保护。而我们也需要尽快将相应制度激活落实到实际中来,避免将青少年过早打上犯罪的烙印,也避免其因为达不到刑事责任年龄而逃避其应有的惩罚,或者说,尽一切可能帮助这部分青少年回归正确的成长之路。

注释:

申素平、贾楠.法治视角下的校园欺凌概念探析.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刊.2017,12(4).

胡雪亮.中小学校园欺凌高发原因与对策分析.中国教育学刊.2018(1).

常进峰.农村留守儿童校园欺凌的成因与应对.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8,34(10).

刘仁文.立体刑法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1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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