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认知实践与探讨

2019-04-15 01:45李舴玉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0期
关键词: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社区矫正

摘 要 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了我国的刑罚执行制度。对于这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文从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进程入手,并结合有关区域的具体工作实践,论述了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的发展成效,分析指出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探讨提出了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更好开展的实施对策。

关键词 社区矫正 宽严相济 刑事政策

作者简介:李舴玉,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4.076

在我國的法制建设中,对经依法判定的刑事违法犯罪行为人所采取的刑罚执行方式是以监禁改造为主。与之相对应的,还有一种不容忽视或者不为大多数人所熟知的刑罚执行方式,那就是“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是一个舶来词,最早起源于19世纪的美国,在缓解监狱压力、权衡改造实效、衔接回归社会与保留人性道义等方面,逐步体现出独特的优势。当然,这一切都是建立在对犯罪对象进行科学评估、因人而异、严格选择相适应的执行方式基础之上的。随着这一有别于传统监禁的新型刑罚执行方式的逐步成熟,到20世纪下半叶,社区矫正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在东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得到了广泛的适用和发展。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的起步相对较晚,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推进,我国从2003年开始了社区矫正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从而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了我国的刑罚执行制度。

一、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实践现状

2012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公布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并决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随后,“两高两部”又于2016年9月21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作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近年来各级司法部门认真落实这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执行并不断创新,使社区矫正工作得到了较好的发展。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为例,该区位于青岛市城乡结合部,社区矫正人员中外来人员结构较为复杂,外来人口占到总矫正人数的三分之一左右,社区矫正工作管理难度较大。为了加强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教育,该区不断创新管理手段和方法,做到了底子清、情况明、管得牢、效果好,防控风险能力有效增强,以此保障社区矫正对象不脱管不漏管、重新违法犯罪率控制0.2%以下。一是持续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管理。严格按照人身危险性及阶段性矫正效果评定结果,确定社区矫正人员处遇级别,实行动态化管理。创新社区矫正管理模式,探索在“青岛红十字蓝天救援队”建立了社会化适应性帮扶基地,与青岛海都心理健康服务有限公司等社会组织深度融合,将社会正能量教育、心理帮扶等贯穿入矫、矫正、出矫全过程,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效果。二是加强社区矫正规范化执法。探索建立了社区矫正执法流程标准化制度,完善社区矫正人员入矫、居住地变更、警告奖励、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撤销假释、缓刑等工作机制,严格落实社区矫正执法“六不准”,坚守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执法底线。加强社区矫正人员手机定位监管,扩大手机定位人员范围。做好省、市社区矫正人员信息化管理平台衔接工作,融合社区矫正人员指挥协调系统、远程监管系统及应急处置系统,实现执法流程的数据化、信息化,保障执法权规范运行。三是建设规范化的社区矫正中心。以功能齐全、高效实用为目标,在中心设置入矫报到室、矫正宣告室、监控指挥室、教育培训室、心理矫治室等工作场所,打造集接收、管理、教育培训和心理矫治为一体的社区矫正工作平台。四是抓好安置帮教工作落实。在每个街道建立了1—2家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实现了社区矫正与社会大环境的良性互动、顺利过渡和有效衔接。

二、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分析

虽然当前的社区矫正工作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和司法体制综合改革的全面深化,得到了较快发展,也取得了明显的工作成效,但现实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不容忽视。

(一)关于对社区矫正的认知问题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对事物的正确认知是干好某项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当前,随着普法工作不断深入,广大人民群众对工作生活中涉及的一些普通、常见的法律常识相应地熟悉和了解一些。但对于社区矫正,普通百姓甚至于包括很大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群体,对此却难以有一个明确、清晰的认知。其实,社区矫正就在我们身边。大家所熟知的常识就是犯了罪就得入牢改造, 以至于误认为社区矫正对象犯的都是些小打小闹的错误而非犯罪;还有的认为这些犯了罪的人不但没进监狱改造或者是又从监狱放回了社区,人家都是些“有关系、有本事、有门子”的人,了不得也惹不起。这些认知上的误区都是对法律尊严的亵渎,不利于良好矫正环境的形成,甚至于在个别社区矫正对象中形成了一种虽耻犹荣、不以为然的膨胀心里。

(二)社区矫正的立法保障问题

毋容置疑,同监禁刑罚一样,社区矫正也是一项刑罚执行方式,其目的性也是一致的,都是通过改造违法犯罪人员的行为和思想恶念,使其洗心革面,回归社会。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需要方方面面的规范和强而有力的司法保障。而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主要依靠的仅仅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这两个文件应该属于法规规章的范畴,没有经过立法程序制定专门的法律,跟不上形势发展需要,也难以适应法制社会建设的要求,加快社区矫正立法势在必行。

(三)社区矫正专职人员缺乏,工作力量薄弱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现实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人员不足,力量薄弱。随着新刑法的实施和社区矫正刑事政策逐渐推开,纳入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越来越多,而承担日常工作的基层司法所的正式人员严重不足,多頭工作难以兼顾。在此基础上招收的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也难以有一条科学正规的标准来考核衡量。相关(村)居委会也往往与矫正对象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存在碍于情面当老好人的现象。如此种种,都严重影响到社区矫正的质量和效果,抑或存在权力寻租黑洞。

(四) 相关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仍需加强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的刑罚执行工程,涉及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乃至监狱等,具体执行中需环环相扣,紧密配合。但在实际操作中,大家往往认为这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事情,因此在各自的职能发挥上存在不积极、不主动、慢和缓的现象,往往是司法行政机关不来找就不去主动履职、监督和过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区矫正的效果,导致社区矫正工作相安无事便是好、不求实效走过场的现象一定程度的存在。

三、进一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有效开展的对策探讨

(一)重视抓好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制氛围

社区矫正不仅仅是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几个人、几个部门和矫正对象之间的事,而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改造事业,抓好宣传教育尤为重要。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宣传媒介,面向全社会和广大干部群众,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性质、意义的宣传普及,使大家对这项刑罚执行政策有一个正确认知。要重点抓好社区矫正对象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其清醒地认识到社区矫正并非法外之地,并知晓社区矫正所兼具的刑罚和人性的双重含义,从而带着感恩的心态积极主动接受社区矫正,彻底改过自新,维护法律尊严。

(二)加快立法步伐,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

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工作程序要求依法严谨,这其中各相关部门职责各有分工且互有交织。而作为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的基层司法所往往由于力量所限,需左右协调,直接影响到到社区矫正的工作效果。再如社区矫正具体工作中往往还涉及户口、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子女教育入学等方方面面的问题,需多部门协调配合。因此应尽快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立法加以规范。通过立法,切实达到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责任、监督的依法有机统一,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三)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

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好不好,队伍建设至关重要。尤其是承担日常工作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既有基层司法所人员,也有部分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还有村(居)民委员会等等,素质良莠不齐,缺乏有效的考核监督。所有这一切,归根到底都需要建立一支强而有力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要选择一批学法律、懂业务、政治信念坚定、公道正派的人员充实到社区矫正专职工作队伍,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建立健全考核机制,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实现社区矫正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同步提高。

(四)切实加强法律监督,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有效开展

社区矫正工作是否依法依规进行、是否存在以权谋私、是否存在形式主义,所有这些问题的预防和杜绝,法律监督至关重要。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违反法律和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区别情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交付执行机关和执行机关应当及时纠正、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实际工作中,应对检察机关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也应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对社区矫正工作中通过何种途径、利用何种形式、在哪些重要节点、每年至少履行几次监督责任以及监督的对象和范围等等,进行进一步的探索和完善,杜绝监督“黑洞”,保障社区矫正工作沿着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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