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的创新理念

2019-04-23 01:17王增秀
时代金融 2019年8期
关键词:创新理念民商法电子商务

王增秀

摘要:经济的快速发展促进了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也推动了不同行业的进步和发展。大数据时代促使人们的思维观念、价值观念都发生了转变,因此随着时代的发展,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也需要进行创新。本文以此为出发点,围绕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的创新理念,着重从影响、必要性、问题及创新四个方面来综合阐述。

关键词:高科技时代 民商法 创新理念 电子商务

高科技时代下,无论是人们的生活还是商业都发生了巨大的转变,也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而与之相对的,人们越来越现代化的生活轨迹与传统的民商法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或者说,传统民商法中所不具备的现代化的、科技化的盲区内容在高科技时代的背景下逐渐显露了出来,那么基于民商法,如何进行创新修改,符合时代背景,就成为现阶段的重要任务之一。

一、探究高科技時代背景所带来的具体影响

从宏观的角度来看,高科技时代背景所带给民商法的具体影响主要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即对交易安全产生的影响和主体发展的空间。前者实际上是对于民商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后者则是为民商法营造了更好的拓展条件。

(一)对安全交易产生的影响

以传统商务来看,交易的节奏往往比较缓慢,交易时间长、流程多,但是很少会涉及第三方的多方承包式交易。因此相对而言,无论是交易信用和还是安全系数都是比较高的,往往最容易出现的不安全行为也类似于当面欺诈等,比较容易防范和控制[1]。但是现下高科技时代背景下,电子商务新军崛起,网络交易成为了当下年轻人的主要选择,无论是网购还是线下的二维码支付等,都是高科技技术的一种表现;一方面,这极大地便利了人们的生活,只要出门携带手机,安装相应的APP,就可以实现任何有效的交易,但是另一方面,这种便利性也在一方面促成了网络诈骗的生成,网络本身具有一定的隐秘性,通过网络诈骗,很难追回损失的钱财金额,这使得交易安全系数直线较低。

民商法在保护交易安全问题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无论是传统商务还是电子商务,实际上都属于民商法的范畴,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安全交易是其重要职责。因此,高科技时代的到来,实际上是对于民商法在交易安全保护方面提出了进一步的高要求。

(二)主体发展空间的拓展

对于主体发展空间的拓展实际上也是基于交易安全问题而言的,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将各类高科技信息技术手段推进到了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人手中,又将其串联在一起,形成了一个统一的整体。每一个人都可以通过网络来实现高效化的网络交易,无论是本地交易还是跨区域交易,都十分便利。换言之,在高科技时代背景下,民商法主体所面临的发展空间,从传统商务领域纵向拓展成为了传统商务与电子商务两大板块,给民商法自身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宽阔的空间。而网络交易平台的成熟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则为民商法的创新奠定了一定的理论基础,创造了比较良好的创新条件。

二、高科技时代背景下创新必要性分析

在上文中阐述了高科技时代背景对于民商法产生的影响,那么就应当做出回应和调整,利用良好的影响,杜绝不良影响的产生。这实际上,就是对于创新必要性的分析,基于影响,必要性也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其一是安全基础,其二是价值体系。

(一)安全基础

民商法不仅仅围绕交易产生,但是其主要内容与交易息息相关,因此,围绕交易活动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问题,就成为了民商法需要重点探讨的问题。对于交易而言,最重要的就是交易安全的保障性,反观现下网络中的线上交易,各类诈骗行为层出不穷,诈骗手法也多种多样,如“骗子假办淘宝客服,通过泄漏用户个人信息获取信任,再骗取用户的存款”等。而互联网交易逐渐取代了传统商务,成为当下年轻人的首选交易方式,甚至逐渐呈现出主流趋势的背景条件下,网络交易的风险也随之提升。基于此,民商法应当尽快在时代发展的背景下提出创新举措,推动安全基础的提升[2]。

(二)价值体系

对于法律而言,无论社会如何发展,发展的节奏快慢,发展的内容区别,法律的本质都是不可更改的,且民商法自由平等的本质也同样适用于现代社会,对于民商法的创新改革不等同于否认民商法的价值和过去民商法的重要意义。民商法的创新仅仅是站在现代社会的角度上,对于法律体系的一种完善,是为了更好地推动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发展。因此,即便是在高科技时代背景之下,民商法在创新过程中,其基础价值仍然是围绕安全、平等所进行的。核心内容也离不开公平和效益这两个方面。民商法的创新理念分析要紧紧围绕着民商法本身的价值体系来讨论,脱离价值体系去探讨民商法在现代社会的变革是不现实的,也是一种对于价值体系的错误认知。对于高科技时代背景下的民商法创新,实际上也是对于民商法本身基础价值的一种强调。

三、现阶段民商法的不足分析

作为基本法律之一,民商法维系着的是市场经济的稳定,是与人们息息相关的商业利益,其重要性可见一斑。而过去民商法与现阶段高科技时代背景本身,又确实存在矛盾和冲突,主要问题是传统民商法本身存在的不足在高科技时代背景下被逐步暴露出来。

(一)体制滞后

我国实际上并没有形成相关民商法的精准的法学体制,因此现阶段采用的民商法实际上是不具备完整的科学体系作为支撑的。在实践运用过程中所呈现的也是范围较大、内容较杂、法制较乱的情况,在维权维法的问题上,一直是一个弊端和短板。而高科技时代下电子商务的出现致使这一弊端进一步被揭露出来。体制滞后作为根本问题,严重影响着整个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和不断发展,也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与经济行为的平衡性。

(二)内容模糊

如果说体制滞后是民商法存在的根本问题,那么内容模糊就是民商法存在的直接问题。我国民商法虽然体制滞后,但是伴随着改革开发,经济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实际上也在进行不断的完善,来确保法律法规与时代能够始终接轨,但也恰恰是因为如此,民商法中的很多内容界限都非常的模糊,包括与这些内容相关的一些规定解释也比较模糊。诸如此类的问题,是导致我国民商法不规范的直接原因[3]。还有另外一个导致内容模糊的重要因素,是各地对于法律法规的不同解读,实际上都是出于对各地具体情况及发展方向的考虑,内容的模糊诱发了解读本身存在问题和漏洞,制约了地方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后反馈给民商法本身,阻碍了民商法的创新与进步,形成了恶性循环。

(三)内容简单

在民商法法规内容这一方面,除了部分内容比较模糊外,还有另外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内容相对比较简单,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借助民商法来约束市场经济,显然存在能力不足的情况,内容上的简单与单调是非常致命的。一方面,一些不法行为恰恰就是借助了内容简单这一漏洞来实现对于经济效益的违规操作,另一方面,内容的简单致使民商自身很多相关的法律规定都存在一些比较模糊的概念性冲突,导致在定义经济成分相对比较复杂的案件时显得力不从心,最终导致的结果是淡化了公众对于民商法权威性的认可。

(四)行政化程度过重

行政化程度过重的问题不仅仅出现于民商法当中,但是在民商法当中这一问题却逐步加深,作为基本法律法规,立法形式本身就存在一定的行政化程度,而伴随着民商法的一系列问题以及高科技时代的到来,要求民商法进行创新完善的行为举措,往往都是由政府机构直接进行的,这个步骤就跳过了与民商法息息相关的人民群众,以及用民商法服务的社会市场经济,行政化的程度越深,民商法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就越遥远,这一点是尤为可怕的。

四、对于创新理念的基本阐述

结合上文中对于高科技时代背景下对于民商法产生的影响、不足,以及民商法创新的必要性分析,接下来本文对于高科技时代背景下民商法的创新及创新理念做具体分析。

(一)对调整对象的创新

过去的民商法在调整对象的选择上是比较单一的,即主要针对的就是上文中传统商务的交易对象,也就是财产交易对象,而基于高科技时代背景下崛起的电子商务,显然覆盖面不够全面,因此首要创新的理念,就是先一步对于调整对象进行创新,即涵盖当下互联网发展渠道中的电子商务,以及包括电子商务背后的网络信息的安全性问题[4]。这样一来,民商法在针对调整对象的范围上得到了有效的扩大,同时也更加贴近当下人们的生活生产方式,且围绕电子商务可能存在的个人信息泄露所产生的安全问题和利益问题都包含在了民商法当中,能够更加充分、更加全面地保护人们的交易安全,同时也遵守了民商法本身的基础价值体系。

(二)对权利主体的创新

对于权利主体的创新又可以具体的分为四个方面,首先对于信息问题的主体权利的创新。互联网技术不论是从发展速度上来看还是从发展的态势上来看,对于人们所形成的影响都是十分巨大的,而人们在借助互联网产生交流信息的过程中,其积极性以及所产生的影响同样巨大,因此对于权力主体的创新,首要就是针对信息问题的创新,即创建和运用信息库专用权,借助保护行为主体来进一步提升其积极性。

其次是对于域名的创新,对于域名的创新也是围绕在当下高科技时代背景下所产生的创新举措。实际上,在我国现有的民商法中,所谓域名权实际上并不存在,但是在高科技时代当中,域名权对于互联网而言则起到了标志性的作用,因此为了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域名权的创新必不可少,要建立其域名专用权,来保护信息的基本交流与传输,进而保护到各行各业在网络世界中的技术发展。

再次就是对于版权的创新,互联网带给人们的便利是来自于方方面面的,所产生的影响也是同样,尤其是在版权问题的纠葛上。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当今社会的年轻人比较喜欢通过手机APP来浏览日常的资讯,或着进行社交活动,而在诸如“微博”一类的软件上,有很多年轻的漫画家或者作家,他们将自己的作品发布在网络平台当中与粉丝进行互动,但是基于网络的便利性,一些人就会盗取这类作品进而发布在自己的社交平台进行盈利,这实际上也是我国版权意识薄弱的一种体现[5],因此还需要对于版权问题进行严肃强调并进行保护。

最后就是对于数据的创新,網络中的个体用户是千千万万个实际生活中的人构成的,虽然网络本身具有一定的虚拟性,但是参与网络互动的人是现实存在的。借助虚拟网络,可以产生很多的个人信息和数据,而这些信息和数据恰恰可能是推动网络发展或诱发不法分子盈利的筹码,因此还需要对于网络用户以及用户个人所产生的个体数据进行一定的保护和控制。

(三)实施原则的创新

在高科技时代的背景下,传统的民商法显然不适用于当下情况,在如今市场环境中,互联网已经走入了千家万户。因此除了在内容上进行创新与改变外,还需要在实施原则上也进行创新与改变,以确保民商法在现代社会的有效运用[6]。当然,实施原则的创新并不是否认传统民商法的基本原则,而是在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对于民商法做进一步的改动,帮助民商法更加适应当今经济社会发展,同时要坚决遵守民商法本身所具备的基本原则,并进一步扩大民商法的应用范围。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于当今的民商法而言,有好的一面,也有不好的一面,在高科技时代背景下的创新举措是必然的,但是在创新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在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下进行创新。法律法规最终还是服务于民的,只有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不断地进行调整与创新,才能够更好地保护人们的经济财产安全,更好地推动社会发展和市场进步。

参考文献:

[1]孟楠.浅谈民商法综合调整理念[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01):277-277.

[2]黄云发.对于民商法基于高科技时代背景下调整创新的理念分析[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4(05):3-3.

[3]张荣华;.关于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整体改革与创新的基本理念研究[J].法制博览,2018(06):189-189.

[4]张哲.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法制博览,2016(15):271-271.

[5]洪涛.论高科技时代民法的创新点[J].法制与社会,2015(08):28-29.

[6]周科.基于创新理念探究民商法与高科技的关系[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5:148-148.

[7]我国协议离婚制度形式要件的不足和完善[J].姜希驹.法制博览.2018(25)

[8]浅谈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我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何志刚.法制博览.2018(25)

[9]再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与完善[J].李晓瑜.法制博览.2018(25)

(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猜你喜欢
创新理念民商法电子商务
民商法课程体系:经验与改革方向
《电子商务法》如何助力直销
电子商务
关于民商法的研究方法
关于加快制定电子商务法的议案
市场经济视域下民商法承载的伦理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