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与环境保护相关税的协调与征管研究

2019-04-23 01:17石莹菲
时代金融 2019年8期
关键词:环境保护税协调研究

石莹菲

摘要:自我国十九大提出发展高质量经济的目标以来,绿色发展越来越受到各方重视。经济的良性发展需要法律的合理规制。《环境保护税法》出台以来,绿色税制体系的发展与完善逐步提上日程,以资源型经济转型为视角,“调结构促转型”,解决好环境保护税与环境保护相关税的协调与征管问题,是我们下一步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环境保护税 协调 研究

一、环境保护税与环境保护相关税对资源型经济转型的协调关系

环境保护税作为税的一种,具备税收的调控与收入的基本功能,但是与其他税种相较,其收入功能不甚明显,更重要的是对环境保护调控作用的定位。环境保护税同时与环境法紧密结合,贯彻着污染者付税的立法理念,以促进经济与环境可持续发展为立法目标,以调节资源型地区的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促进纳税人选择更加绿色环保的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与转型发展。

资源税,即为保护自然资源的税种,资源型地区多年以来,形成的以煤炭、化工、的经济焦炭等行业发展格局,离不开自然资源的助力,资源税对于依赖资源开采的经济转型地区,发挥着比其他地区更为重要的作用。环保税与资源税二者之间虽存在一定不同,但是在促进地区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保护环境方面存在关联,资源税在开采环节发挥调节作用,有利于协助新开征的环保税,促进地区的污染物减排。对于资源型经济转型地区来讲,资源税的征收通过提高资源的使用成本,迫使企业选择更清洁、更绿色、更环保的替代能源,与环保税相协调,共同促进企业清洁生产,促进地区产业结构升级。

我国的消费税,根据相关立法规定,是从消费环节上对高污染、高能耗的消费品进行征收,对比环境保护税中所规定,在生产环节对所生污染物进行征收,二者相辅相成,在生产与消费的不同环节,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或者行为进行管理,有利于环境质量的提高和产业结构的绿化。消费税的征收,有利于进一步实现对消耗能源、资源和污染环境的产品进行调控,例如将汽油柴油等成品油、一次性木筷与电池涂料等纳入征收范围,一定程度上起到资源节约与保护环境的作用,敦促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积极开发环保新产品,实现地区的转型发展。

我国的其他相关税种,在环境保护与促进经济绿色转型发展等方面,也起着重要作用。例如,车船税与车辆购置税的征收,对环保税法律制度中,所欠缺的移动污染源的立法空白,进行了补充,弥补了环保税制中的设计不足,有利于助力环境保护税的实施,促进立法协调;我国于2017年对企业所得税中,针对企业环保设备优惠目录进行了调整,配合环保税对保护环境与经济发展的调节,有利于企业积极治污减排,更换环保设备,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实现资源型地区的经济转型升级。

因此,环境保护税的开征,与我国原有的环境保护相关税齐头并进,相互协调,相辅相成,相互补充,共同促进我国绿色税制体系的构建,共同致力于我国的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有利于实现资源型地区产业的转型升级。

二、现行环保税与环境保护相关税对资源型经济转型的阻碍

(一)立法目的存在交叉

“立法目的是立法的方向,是立法价值、立法原则和立法精神的体现。”环境保护税与环境保护相关税的立法目的,均涵盖环境保护这一目标,不同的是各税种的侧重点不同。不同税收的立法目的从宏观层面出发,指导各税收微观税制结构的设置,使其趋于完善,从而更好的实现立法宗旨。但是由于专门的环境保护税在我国税收立法中长期缺位,环境保护相关税逐渐绿化,充当着保护环境与调节资源的作用,环境保护税法的出台一方面有利于使环保税收更加专业化,但另一方面,立法宗旨与功能的相近会带来相关税种之间的交叉,不利于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也不利于税制结构的严谨与完善。

资源税在开征伊始,主要以调节资源差级收入为首要目标,调整因自然资源而带来的差异,资源的开發虽然在经济发展初期对我国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但也由于过度开发等行为对资源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特别对于资源型地区,生态破坏与资源枯竭日趋严重,经济亟待转型,资源税也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进行改革,在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颁发的《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中,明确了资源税改革的目标,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与环境保护引入体系,立法目的产生异化,与环保税存在交叉。消费税的立法目的也相类似,首先以调节消费行为与增加财政收入为主,其次是环境保护。环保税、资源税与消费税三个不同税种之间,立法目的存在交叉,重叠的立法目的容易导致对纳税人的重复课征,造成不同法律的冲突,这样既不利于纳税人权利的保护破坏税收公平原则,也容易造成法律体系缺乏完整性,发生法律效力与权威减损的法律后果。因此,如何协调好环境保护税与环境保护相关税的关系,是我国理论与立法实践上必须解决的问题。

(二)征税范围存在税制性重复征税

所谓税制性重复性征税,指的是一个国家对同一或非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课征多种税或一种税多此课征所引起的重复征税。①随着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的提出,学界对经济转型升级也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有关环境保护的绿色税种备加关注,自我国出台专门的环保税后,税种内部与税种之间的协调问题也日益凸显。目前我国征收的资源税明显存在范围过窄的问题,仅将原油、煤炭、天然气等作为应税品,已远远不符合现行经济的发展水平,特别对于资源型转型地区来讲,森林资源、水资源等也面临着污染与破坏严重的问题,但是环保税同时也规制水污染排放的问题,本应由资源税征收的范围,同时也涉及环境保护税,存在税制性重复征税的问题。资源型地区的产业多以高污染、高耗能为主,多数赖以生产的产品早已被开征消费税,在环境保护税开征后,此类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污的大量大气、水体、固体等废物必然同时会受到立法管制,纳税人负担加重,征税存在重复。特别是对于成品油、天然气等能源燃料,由于其保持着自然资源的属性,在开采环节必须缴纳资源税,如此一来,不夸张地说,是形成了环保税、资源税、消费税的“三重征税”。根据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分析三者之间的税制结构问题,我们可以得知,例如煤炭、燃油作为原生材料的自然资源,应当属于第一道资源税的征收范畴,同时又基于国家财政收入的考量,该产品也被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经生产环节使用后,该能源产生的废物又会是环保税的征税重点。因此,综上所述,不同税种的征税范围存在交叉,易造成重复征税的后果。

三、对策

环境保护税与环境保护相关税的征收,对我国经济的转型发展与生态调整存在重要意义,特别自我国新出台专门的环保税后,敦促企业保护环境与节能减排的力度大大增强,从而有利于实现我国经济新常态下提高环境质量的总体目标。但是目前我国相关绿色税种之间存在一定的协调问题,立法目的交叉,征税范围重复,不利于绿色税制体系的发展。因此,我们应在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支配下,对现阶段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整,以期实现环境保护税与相关税种之间的配合与协调。

(一)外部总趋势:环保税优于传统税

由于我国同其他采用复合税制度的国家一样,都难以避免税制性重复征税的问题,环保税与资源税、消费税、车船税等传统绿色税种之间的重叠问题难以避免,如何在保证纳税人总体税负不产生较大变化的條件下,进行局部调整,促进税制结构趋向完善,实现更好的环保效果是我们应该思考的问题。一方面,根据法理学原理,环保税作为新法,且同时作为税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特别税种,应享有法律适用的优先权。另一方面,环境保护税法在立法中开宗明义,明确以保护环境作为立法的主要目标,较之其他税种,环境调控功能居于主要地位,财政收入的功能处于次要地位。因此,基于环保功效的法律位阶划分,应以环保税优先,其他税种次之,有利于实现绿色税制的协调推进,促进经济的转型发展。

(二)各税种实现内部优化

现阶段,我国经济进入转型发展时期,国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利用环保税这一绿色税种,来发挥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但目前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的相关税率设计、收入用途以及优惠政策等方面还不够完善:我国目前施行的环保税,基本平移排污费制度,税率水平偏低,因此,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尽快提高环保税率,有效助力转型发展,同时,在税法以及相关的实施条例中,对环保税的使用用途予以明晰,以此保证环保资金对于环境治理的后续投入,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也需进行调整。因此,我们应着力解决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针对性的完善环境保护税制,努力建成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战略发展目标。

对比其他主要税种,资源税在收入功能方面作用有限,但是其对于资源型转型地区的调节作用却不容小觑,针对应税资源从开采与销售环节进行征收,资源税的这一税制设计,对资源型地区起着重大意义。但是我国目前资源税立法存在一定问题,例如征税范围过窄,水资源虽设立了改革试点,却并未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因此,应该扩展资源税的作用范围,适当调高资源税率,与环境保护税相配合,加强对环境的保护和资源的有效利用,从源头上遏制企业对资源的过度开发和利用,实现全面保护资源、有效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顺利实现转型的目标。构建奖罚分明的立法体制,对资源绿色开采和资源有效利用的行为给予优惠,鼓励企业在资源开采和利用过程中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实现清洁生产。山西省作为重要的资源转型地区之一,其探明的资源储量占据全国各省同种矿藏储量首位的铁矾土、珍珠岩、镓、铂等珍稀矿藏,应尽快纳入征收保护范围,通过资源税的征收,促进各种资源合理开采和使用,实现地区产业结构的合理化。

对于消费税与车船税的内部优化也同样如此,加强税种的环保属性,促进税收功能和税制结构的绿化。消费税应该进一步扩大对高污染高耗能的应税消费品的征收,充分发挥消费环节对污染和消耗的规制问题,实现对消费结构和产业结构的矫正与调整。考虑到征税的实际操作性,消费税的征收不可能囊括所有的污染耗能产品,还应从征税范围的选择性出发,实现与环境保护税的有效衔接,通过增加特别领域的税负成本,引导企业向更清洁更节能更环保的方向发展,实现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关于车船税的改革,应该进一步拓宽税收优惠措施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覆盖范围,为公共交通提供更有力的税收减免政策,促进环境的保护与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减少私家车的尾气排放。充分考量机动车船的尾气排放量、燃料污染物等环保指标,根据污染程度大小施行差别化税率,同时对选用清洁能源的新型环保车船,诸如电动汽车、太阳能车船等,给予更多的政策支持,实现鼓励新能源发展的目标,弥补环境保护税对机动车等流动污染源的调控不足,更好的配合环境保护税以达到提高整体环境质量的目标。

(三)实现绿色税收体系化

针对未来的发展趋势,我国关于环境保护税与相关税的完善,应该充分借鉴国际经验,促进我国环境税制的体系化建设,构建绿色税种制度,形成亿环境保护税为核心,其他相关绿色税种作为辅助,共同实现税制体系的绿色化。

四、相关税种的征管问题与解决机制

自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以来,“创新、协调、绿色、发展、共享”的理念已深入人心,绿色税种的征管与协调,同样是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重要部分,我们应运用现代化的思维对征管制度展开研究。环境保护税作为新开征的税种,不同于其他传统绿色税种,其征管模式的创新与改革,对于我国的税收征管方面,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以山西省为例,作为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山西省在2018年4月迎来环保税第一个首征期:征管对象为省境内所有直接向环境排放废气、污水、固体废物和噪声4种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截至目前,山西省确定环保税纳税人8650户,实行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环保税。②并且,秉持“财政体制统一规范、财力向基层倾斜”的原则,出台相应的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环境保护税省级分享30%,市县分享70%。③我国目前环保税的税收征管制度,属于三级联动制:税务机关为主导者,环保部门为协作者,地方各级政府予以配合协调,征管模式的创新,有利于实现我国绿色税种对经济发展与财政收入的促进作用。但是在互联网+大数据的背景下,环保税的征管制度与征管效率欠缺理论与实践经验,尚需完善,正如我国日前在国际税务大会上提出的,坚持实施“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从管理与服务入手对制度进行改进,实行联动集成,同时完善关联征管软件的优化,建成更强大的智慧税务系统。④特别对于资源型转型地区来讲,应该紧紧围绕“造环境、促转型”要求,加快推进环保税改革,强化税收征管,以环保税改革的丰硕成果推动转型发展。

五、总结

环境保护税与资源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环境保护相关税,共同搭建起我国的绿色税制的桥梁。因此,应充分考虑二者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做好立法衔接工作,尽量避免出现重复征税和税制之间的交叉问题,保证各税种在环境保护这一整体目标下,实现有机统一,并且将环境保护税这一专门税种,作为整个税制体系的核心,充分发挥其引导作用,绿色税种的征收与协调,必然会促进资源向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清洁产业流动,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

注释:

①《我国环境保护税的体系化思考》刘继虎、罗之凡;《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17年.

②数据来源于山西省财政厅统计.

③政策来源于山西省税务局.

④来源于国际税务大会的讲话.

参考文献:

[1]刘继虎、罗之凡,《我国环境保护税的体系化思考》,《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17.

[2]陈雪平,《立法价值研究—以精益学理论为视阈》[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3]褚睿刚,《环境相关税的法际联动与位阶划分》,《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4]刘建徽、周志波、刘晔《双重红利视阈下中国环境税体系构建研究》,宏观经济研究,2015.

[5]孔翠英,《资源型地区产业结构调整与税制优化研究》山西财经大学博士论文,2017年.

[6]统计数据来源于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

(作者系山西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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