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之“乐”观念新探

2019-05-12 08:34石征宇
关键词:快乐社会性荀子

石征宇

摘 要: 把荀子的“乐”认为是人的喜怒哀乐等情绪的审美性表达的观点并不合荀子本意。荀子的“乐”仅限于表现与人的社会性情感相关的欢乐,这是因为,荀子之“乐”是圣王之“乐”;孔子的“怨而不怒”、“哀而不伤”的诗乐不属于荀子“乐”的范围;圣王之“乐”与征伐、宾客宴饮、祭祀活动有关,这些活动都与人的社会性欢乐情绪有关;“乐”的审美特征便是清新、明朗、广阔、宏伟,与哀、怒等负面情绪无关;荀子的“乐”与“声”和“音”有严格区分;“乐者,乐也”的第二个“乐”仅指一种快乐的情感,不能理解为审美快乐。

关键词: 荀子;乐;审美;社会性;快乐

中图分类号: B222.6;J609.202 文献标识码: A DOI: 10.3963/j.issn.1671-6477.2019.02.0010

一、 荀子的“音”“乐”观念与郭沫若的“音乐”之误

荀子关于“乐”的观念主要体现在《乐论》中。《乐记》虽非荀子所作,但核心观点仍沿续荀子,可视为荀子“乐”观念的补充与发展。以现在的音乐观念而论,荀子有两种音乐观念:一是“音”,指表现人的各种喜怒哀乐的情绪的音乐;另一种是“乐”,仅指表现人的欢乐情绪的音乐,而且还仅限于与人的社会性情感相关的欢乐。也就是说,在荀子看来,“乐”属于音乐,但“乐”并不等于音乐。然而目前学界流行的看法是:“乐”就是人的喜怒哀乐等各种情感的审美性表达的音乐。此观点的最早提出者是郭沫若:“中国旧时的‘乐(岳),它的内容包括得很广。音乐、诗歌、舞蹈,本是三位一体可不用说,绘画、雕刻、建筑等造型美术也被包含着,甚至连仪仗、田猎、馔肴都可以涵盖。所谓‘乐(岳)者,‘乐(洛)也,凡是使人快乐,使人的感官可以得到享受的东西,都可以广泛地称之为‘乐(岳)……音乐是内在生活的花,但其实也是外界生活的反映,因为感情是由于外物而动的。同时也是外界生活的批判,因为感情的发生并不是纯全的被动,而是有主观的能动作用存在。”[1]郭沫若在这里首先把凡是使人快乐,使人的感官可以得到享受的东西,都广泛地称之为“乐”,其次将音乐与批判相联。但这是不合荀子本意的。郭沫若所谓的“乐”,在“荀”子看来其实是“音”,而荀子“乐”只是与社会性情感相关的欢乐情绪的表达,是一种赞颂性的“乐”,而非批判性的“乐”,从而与哀伤、怨愤等负面情绪无关。音乐并非不可以与批判相关联,但问题在于,这不是荀子“乐”的观念,单以音乐而论,郭的观点也没错,也确实可以从荀子的论述中推论出来,但是这种观点的问题在于:一是有悖于荀子“乐”观念的本意,荀子推崇的“乐”是表现与社会性情感相关的欢乐情绪的音乐,而对于表现人的各种喜怒哀乐的“音”,并不完全认可,甚至大部分持否定态度;二是掩盖了孔子音乐美学与荀子音乐美学的一个重大区别——孔子的音乐美学标准是“怨而不怒,乐而不淫,哀而不伤”,而荀子的音乐美学标准则只是“乐而不淫”,绝不是“怨而不怒”或“哀而不伤”。

后来学者在关于“乐”的观点上,大多是承袭和发展郭沫若的观点。李泽厚在《华夏美学》中论述荀子的“乐”时进一步用“哀而不伤”、“怨而不怒”作为衡量标准:“这是‘A而非A+即‘中庸的哲学尺度,即所谓‘乐而不淫,哀而不伤,怨而不怒,即‘温柔敦厚。也就是说,这个标准尺度所要求的,是喜怒哀乐等内在情感都不可过分,过分既有损于个体身心,也有损于社会稳定。音乐和各种艺术的价值、功能就在去建造这样一种普遍性的情感和谐的形式。”[2]敏泽在论述《乐论》和《乐记》是认为音乐的产生是来自主体情感渲泻的需要。[3]其他研究者的观点也都没能脱离郭沫若先生的窠臼,不再细举。另外,有个别学者也注意到了“乐”主要与欢乐情感有关,如吴毓清:“荀子还深深地注意到了:音乐同时还是人的情感(尤其是喜乐的情感)的一种自然表现这样一个重要方面。”[4]但他未区分这种喜乐是个人性喜乐还是社会性喜乐,也未作详尽论述。

二、 荀子的政治哲学与圣王之“樂”

荀子的乐论隶属于其社会政治哲学。荀子的社会政治哲学始终是站在圣王而不是民众的角度来论述问题。谭嗣同指出荀子具有尊君统而反孟子民本思想的倾向:“荀子生孟子后,倡法后王而尊君统,务反孟子民主之说,嗣同尝斥之为乡愿矣。”[5]这种自上而下的政治哲学立场影响到荀子的乐论,就表现为荀子所论之“乐”,只是圣王之“乐”,荀子亦旗帜鲜明地给出了界定:“乐者,圣王之所乐也。”(《乐论》)作为“圣王之所乐”,就必然不是与个人情欲相关的快乐情感,而必然是与天下国家相关的社会性快乐情感。而这种圣王之“乐”既然是社会性快乐情感的表达,就不能包含像《诗经》中怨刺讽喻类的诗乐。《荀子》一书中固然也有对世运衰微,社会昏乱的表达,如《成相》篇,但是与《诗经》中怨刺讽喻的作品比较起来,还是能够感到两者政治立场的显著差别的:

“请成相,世之殃,愚暗愚暗堕贤良。人主无贤,如瞽无相何伥伥!请布基,慎圣人,愚而自专事不治。主忌苟胜,群臣莫谏必逢灾。论臣过,反其施,尊主安国尚贤义。拒谏饰非,愚而上同国必祸。”(《荀子·成相》)

“君子于役,不知其期,曷至哉?鸡栖于埘,日之夕矣,羊牛下来。君子于役,如之何勿思!君子于役,不日不月,曷其有佸?鸡栖于桀,日之夕矣,羊牛下括。君子于役,苟无饥渴?”(《诗经·王风》)

《成相》是一位儒生向君王进献治国之策,是自上而下的统治阶级的立场。而《诗经·国风》多是下层百姓哀怨之情的委婉表达,是自下而上的民间立场。再比较《论语》和《荀子》。《论语》讨论的核心是一介布衣如何通过自我修养而达到君子人格。而《荀子》讨论的是如何帮助一位君主成为一代圣王。《诗经》中的讽喻类作品,因其所表现的是下层百姓的愤怒哀怨之情,便不符合荀子的“乐”的观念。在《荀子》整本书中,都没有提到《诗经》中的讽喻类作品。甚至荀子在需要表达世道愚暗的现实时,也没有引用《诗经》,而是用相或赋的文学形式。

三、 《乐论》与《乐记》中关于“乐”的描述

从《乐论》与《乐记》中所有关于“乐”的描述来看:荀子的“乐”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圣王制“乐”;二是不包括怨讽类诗乐;三是“乐”与征诛、宴饮、祭礼活动有关,而这些活动都伴随着社会性快乐情感;四是“乐”的审美特征是清新、明朗、广阔,宏伟;五是“乐”与“声”和“音”有严格区分;六是“乐者,乐也”的第二个“乐”不能理解为审美快乐。其间的逻辑是:荀子的“乐”是圣王之“乐”,圣王之“乐”与天下国家有关,圣王一乐天下大定而制乐,二乐诸侯有功进行嘉赏而制乐。由于圣王之“乐”的这种喜庆性质,孔子的“怨而不怒”、“哀而不伤”的诗乐就必然不属于荀子“乐”的范围,因而被选择性忽略。圣王之“乐”既与天下国家有关,因此其演奏便与征诛、宾客宴饮、祭祀活动有关,其审美特征便是清新、明朗、广阔、宏伟。而荀子的“乐”也因而与“声”和“音”严格的区分开了。下面试详细论证之:

(一) 圣王制乐

《乐记》谈到了制乐的情形:

“王者功成制乐,治定制礼。其功大者其乐备,其治辩者其礼具。”(《乐记·乐礼篇》)

“昔者舜作五弦之琴以歌《南风》,夔始制乐以赏诸侯。故天子之为乐也,以赏诸侯之

有德者。德盛而后教尊,五谷时熟,然后赏之以乐。”(《乐记·乐施篇》)

“天下大定,然后正六律,和五声,弦歌《诗颂》。此之谓德音,德音之谓乐。”(《乐记·魏文侯篇》)

由上可知,制乐有两种情形:一是天下大定而后制乐,一是嘉赏有功诸侯而制乐。无论是哪种情形,制乐的主体都是圣王,既然“乐”是为庆功赐赏而作,其情感基调必然是快乐欢欣的。

(二) 对怨讽类诗歌的选择性忽略

《乐论》中提到了诗经的《雅》与《颂》,但没有提到《风》:

“先王恶其乱也,故制《雅》《颂》之声以道之。”(《乐论》)

“故听其《雅》《颂》之声,而志意得广焉。”(《乐论》)

《乐记》中大量例举了这类歌颂天地圣人功绩的“乐”:《清庙》《雅》《大章》《咸池》《韶》《夏》《诗颂》《武《商》《颂》《小雅》《大雅》,仅有三处提到“风”,但均与悲伤、哀怨、愤怒、嘲讽等情绪无关。第一处:“昔者舜作五弦之琴以歌《南风》”(《乐记·乐施篇》)。《南风》是上古歌谣,其诗四句:“南风之薰兮,可以解吾民之愠兮。南风之时兮,可以阜吾民之财兮。”表达了帝王对南风的到来可以解民忧增民财的喜悦之情。第二处:“正直而静,廉而谦者,宜歌《风》”(《乐记·师乙篇》)。这里的《风》,应指上文提到的《南风》。这是因为:一是下面马上提到了《齐》,《齐》指的是《诗经》中的《齐风》。所以如果《风》指《诗经》中的《风》的话,应如《齐》一样表达,如指的是《诗经》中的《魏风》,就应表达为《魏》;二是如果《风》指的是诗经的《风》,既然“正直而静,廉而谦者,宜歌《风》”,那下文就不应再提到“温良而能断者,宜歌《齐》”(《乐记·師乙篇》),否则就是自相矛盾;第三处:“温良而能断者,宜歌《齐》”(《乐记·师乙篇》)。这也是《乐记》唯一一次提到的与《诗经·国风》相关的地方。下文对《齐》进行了解释:“《齐》者,三代之遗声也,齐人识之,故谓之《齐》”(《乐记·师乙篇》),这里明确指出了《齐》是三代的遗声,不是反映齐国的下层民众心声的民间歌曲。统观《齐风》中的诗篇,抒发的是单纯洁净的相思之情和对漂亮女子的赞美之情,其情感基调仍是明丽清快的,与悲伤、哀怨、愤怒、嘲讽等情绪无关。由上可以推知,荀子所论之“乐”指的是类似于《雅》《颂》中的赞颂天地或圣人丰功伟绩的歌颂性的“乐”。《风》则多是下层人民用温柔敦厚的方式表达不满和愤怒的诗乐。按孔子的美学标准,“怨而不怒”、“哀而不伤”的讽喻贬刺类的诗乐作品也是中正无邪的,“诗三百,一言以蔽之,诗无邪”(《论语·为政篇》),但《乐论》丝毫未涉及《风》。荀子在这里只提《雅》《颂》而不提《风》,绝不是意外疏漏,而是有意为之。“故听其《雅》、《颂》之声,而志意得广焉”(《乐论》),荀子推崇的是能使人“志意得广焉”的诗乐,而《风》达不到这种效果。“故乐者,出所以征诛也;入所以揖让也。征诛揖让,其义一也”(《乐论》),《风》可以起到委婉地讽刺批判的作用,但显然不适于征诛揖让,所以荀子不提。“且乐者,先王之所以饰喜也”(《乐论》),《风》可以起到缓和人的负面情绪的作用,但的确不能装饰圣王的喜悦心情,所以荀子不提。不仅《乐论》未提及《风》,综观《荀子》整部著作也未涉及《风》。荀子似乎是在有意回避谈《风》。对于荀子来说,“乐”是圣王的快乐情绪的表现,而圣王的欢乐,必定是源于天下大治,五谷丰登,人民安居,亲和融洽所产生的与社会道德情感相关的欢乐,也只有这种体现道德情感的音乐,才可以激起人的社会性情感,从而使人一心向善。“乐者,圣王之所乐也,而可以善民心,其感人深,其移风易俗,故先王导之以礼乐而民和睦”(《乐论》)。而《风》体现了人民的怨诽愤怒之情,因此不合荀子的圣王教化原则。

(三) “乐”与证诛、宴饮、祭礼活动有关

从《乐论》所描述的关于“乐”的情形看,“乐”的演奏与征诛、宾客宴饮、祭祀等活动有关,而这些社会性活动都伴随着快乐的情感。“故乐在宗庙之中,君臣上下同听之,则莫不和敬;闺门之中,父子兄弟同听之,则莫不和亲;乡里族长之中,长少同听之,则莫不和顺”(《乐论》)。这里暗示出乐的演奏场所是在宗庙、闺门、乡里族长这些公共场所,而在公共场所演奏,则必然是与祭祀、节庆等社会性活动有关。“故乐者,出所以征诛也;入所以揖让也。征诛揖让,其义一也”(《乐论》),说明了“乐”一方面与征诛活动有关,一方面与社会性活动中的揖让有关。从“主人亲速宾及介”到“宾出,主人拜送,节文遂终”一段文字,则详细描绘了“乐”在宾客宴乐中的演出过程。

在《乐记》中,“乐”与征诛、宾客宴饮、祭祀等活动的关系的词句,除引用《乐论》外,还有以下语句:

“《清庙》之瑟,朱弦而疏越,壹唱而三叹,有遗音者矣。”(《乐记·乐本篇》)

“故祀天祭地,明则有礼乐,幽则有鬼神。”(《乐记·乐论篇》)

“若夫礼乐之施于金石,越于声音,用于宗庙社稷,事乎山川鬼神,则此所于民同也。”

(《乐记·乐论篇》)

“夫礼乐之极夫天而蟠乎地,行乎阴阳而通乎鬼神,穷高极远而测深厚。”(《乐记·乐礼篇》)

“昔者舜作五弦之琴以歌《南风》,夔始制乐以赏诸侯。”(《乐记·乐施篇》)

“君子听钟声,则思武臣。”(《乐记·魏文侯篇》)

“君子听磬声,则思死封疆之臣。”(《乐记·魏文侯篇》)

“此四者,皆淫于色而害于德,是以祭祀弗用也。”(《乐记·魏文侯篇》)

“总干而山立,武王之事也。发扬蹈厉,大公之志也。《武》乱皆坐,周、召之治也。

且夫《武》,始而北出,再成而灭商,三成而南,四成而南国是疆,五成而分,周公左,召公右,六成复缀,以崇天子。”(《乐记·牟宾贾篇》)

征诛之前要演奏“乐”,显然是为了激起士卒昂扬亢奋的情绪。战争虽然是残酷的,但在古人心目中,作为军人,能够为国家而战斗而牺牲是至高无上的荣誉,也是一件令人快乐的事。在征诛前演奏的“樂”,必定表现着一种激昂的、雄壮的、欢快的情感,就如我们听《国际歌》《黄河大合唱》《义勇军进行曲》这些战斗的音乐时所体会到的那种慷慨恢弘、欢欣鼓舞的情感一样。而宾客宴饮中伴随着快乐情绪自不必待说。祭祀活动,如求雨、祭奠逝者等活动,显然与快乐的情感不相称,但也有大量伴随着快乐情感的祭祀活动,比如祭祀天地,节庆日的祭祀活动等。综合《乐论》与《乐记》中的相关论述,可以推测荀子的“乐”,应指的是喜庆类的祭祀活动中的“乐”。更为重要的是,《乐论》和《乐记》都没有涉及到乐与非喜庆的祭祀活动的关联。这与荀子不提《风》一样,同属一种选择性忽略。

(四) “清明”“广大”的审美特征

从《乐论》和《乐记》所描述的“乐”的审美特征来看,不是“怨而不怒”、“哀而不伤”的含蓄美,而是清新刚健之美。“故其清明象天,其广大象地,其俯仰周旋有似于四时”(《乐论》),指出了“乐”的审美特征是清新、明朗、广阔、宏伟。而为了追求“清明广大”的审美特征,就要对乐器进行选择:“鼓大丽,钟统实,磬廉制,竽笙箫和,莞籥发猛,埙篪翁博,瑟易良,琴妇好,歌清尽,舞意天地兼”(《乐论》)。随后又指出“鼓,其乐之君邪!故鼓似天”(《乐论》)。军事上有“击鼓进军,鸣金收兵”之说,进军时要鼓舞士气,激发斗志,可见鼓声最能激起人的雄强健壮的情绪,所以荀子把鼓比作统率整个“乐”的君主和天。在《周易》中,“天”又代表一种刚健不息的力量,“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周易·象传》)”。这种刚健之美,由《易经》提出,经儒家发挥,而成为中华民族世世代代所追求的一种审美理想,强调“制天命而用之”的荀子,当然更不会例外。

(五) “声”、“音”、“乐”的区分

“声”是指人心受到外物作用而自然发出的含有人的各种喜怒哀乐情绪的声音。“音”是对“声”进行音乐化处理过后的音乐,这两点已成共识,不再赘述。关键在于,“乐”是否仅指与人的社会性的快乐情感的音乐。其实《乐论》和《乐记》表达得很清楚,只是后来学者囿于郭沫若的观点而未能见出。《乐论》和《乐记》在谈到“声”和“音”时,都与人的各种情感相联系:“是故哀心感者,其声噍以杀,其乐心感者,其声啴以缓;其喜心感者,其声发以散;其怒心感者,其声粗以厉;其敬心感者,其声直以廉;其爱心感者,其声和以柔”(《乐记·乐本篇》)。这是“声”与人的各种情感的关系。“情动于中,故形于声,声成文,谓之音。是故治世之音安以乐,其政和;乱世之音怨以怒,其政乖;亡国之音哀以思,其民困”(《乐记·乐本篇》)。这是“音”与人的各种情感的关系。类似的例子很多,在此不一一列举。但在谈到“乐”时,却总是与人的社会性情感相关的快乐相联系:

“故乐者,出所以征诛也,入所以揖让也。征诛揖让,其义一也。”(《乐论》)

“且乐者,先王之所以饰喜也。”(《乐论》)

“乐者,圣王之所乐也。”(《乐论》)

“钟鼓干戚,所以和安乐也。”(《乐记·乐本篇》)

“欢喜欣爱,乐之官也。”(《乐记·乐论篇》)

“乐,乐其所自生。”(《乐记·乐象篇》)

仅《乐论》有一处把“乐”和非快乐的情感相联。“乐姚冶以险,则民流僈鄙贱矣”(《乐论》)。但根据上下文,很容易推断出这里的“乐”指的是音乐的声音,是一个中性词。在《乐论》中,乐有时与“声”字联用而成“声乐”一词,其含义是指音乐的声音,是一个中性词:“声乐之象:鼓大丽,钟统实,磬廉制,竽笙箫和,莞籥发猛,埙篪翁博,瑟易良,琴妇好,歌清尽,舞意天地兼”(《乐论》)。“乐姚冶以险”前面几行有一句话“夫声乐之入人也深,其化人也速,故先王谨为之文”(《乐论》)。“乐姚冶以险”正是在论述“声乐”对人的感化作用时提到的,后面几行又有“故礼乐废而邪音起,危削侮辱之本”(《乐论》),这句话的“邪音”就是对“乐姚冶以险”进行的补充说明。另外,就“乐姚冶以险”这句话本身来看,此处的“乐”也应作一个中性名词来理解,否则的话就不会再用“姚冶以险”来对这个“乐”进行阐释了。因此“乐姚冶以险”这句话中的“乐”只是古文的一个假借用法,是“声乐”这一中性名词的简写。

另有一种观点认为“音”是指满足人的感官享乐的郑卫之音,而“乐”指符合儒家伦理道德的音乐,这种观点也经不起推敲。如我们上文分析,荀子所论中,“音”的涵义远远大于郑卫之音:“凡音者,生于人心者也,情动于中,故形于声,声成文,谓之音。是故治世之音安以乐,其政和;乱世之音怨以怒,其政乖;亡国之音哀以思,其民困”(《乐记·乐本篇》)。而荀子的“乐”只是乐而不淫,不是哀而不伤,怨而不怒,其涵义小于孔子所确立的符合儒家伦理标准的音乐。

关于“声”、“音”、“乐”,荀子的逻辑是:人心感于物而有喜怒哀乐之情,有喜怒哀乐之情而发出喜怒哀乐之“声”,对“声”进行音乐化处理就形成喜怒哀乐之“音”,但只有表达了喜怒哀乐中的“乐”的“音”才是“乐”。

(六) “夫乐者,乐也”的第二个“乐”不能理解为审美快乐

先看这段活:“夫乐者,乐也,人情之所必不免也。乐必发于声音,形于动静,而人之道,声音、动静、性术之变尽矣。故人不能不乐,乐则不能无形,形而不为道,则不能无亂。先王恶其乱也,故制《雅》、《颂》之声以道之”(《乐论》)。学者多把第二个“乐”(音勒)错误地理解为普遍性的审美快乐。荀子指出“乐必发于声音,形于动静”,如果这里的“乐”是指普遍性的审美快乐的话,那就不用“发于声音,形于动静”,因为普遍性的审美快感只能是在“发于声音,形于动静”之后所获得的。正因这种“乐”(音勒)是指一种快乐的感情,才需要抒发,即“发于声音,形于动静”,快乐的抒发如果不遵从道,就会乱,即“乐则不能无形,形而不为道,则不能无乱”,所以这种“乐”(音勒)的抒发,必须以“道”来引导,即“先王恶其乱也,故制《雅》、《颂》之声以道之”。

《乐论》开篇即指出:“夫乐者,乐也,人情之所必不免也,故人不能无乐”(《乐论》)。这里的“乐”被理解成普遍性的审美愉悦。单从这句话的字面意义看,也不能算错。但理解中国古文文字的含义,绝不能仅仅从一句话本身来理解。中国古文的行文方式,不是三段式的逻辑论证,而是通过类比、设喻、暗示、象征、呼应等修辞手段,把作者观点蕴含在整篇文章中。古文中每一句话的含义,都要联系上下文,结合文章整体,加以推敲,琢磨,才能得出。而综合《乐论》和《乐记》的全篇来看,“乐”是圣王之所乐的抒发,是圣王因天下大定或赏赐有功者所制之“乐”;是喜庆之“乐”而不是哀怒之“乐”;是与征诛、宴饮、祭礼伴随着快乐情感的活动有关之“乐”;是清新、明朗、广阔、宏伟之“乐”;是与“声”和“音”有严格区分之乐;“夫乐者,乐也”的第二个“乐”不能理解为审美快乐。因而据此可以推知:荀子之“乐”是仅限于表达与人的社会性情感相关的欢乐的音乐。

四、 《乐论》、《乐记》中易引起误解之语解析

“乐者,音之所由生也。其本在人心之感于物。是故哀心感者,其声噍以杀,其乐心感者,其声啴以缓;其喜心感者,其声发以散;其怒心感者,其声粗以厉;其敬心感者,其声直以廉;其爱心感者,其声和以柔。”(《乐记·乐本篇》)

这一段主要论述“乐”产生的根源。绝大多数研究者往往是这样理解:“声”来源于人心中的喜怒哀乐之情,“音”来源于“声”,“乐”又是由“音”而生,因此“乐”就成了人心中的喜怒哀乐之情的表现。但实际上,如上文所论证,“乐”仅是喜乐之情的表现,是喜乐之“音”,这才是“乐者,音之所由生也”的本义。

“是故治世之音安以乐,其政和;乱世之音怨以怒,其政乖;亡国之音哀以思,其民困。声音之道与政通矣。”(《乐记·乐本篇》)

“夫民有血气心知之性,而无哀乐喜怒之常,应感起物而动,然后心术形焉。是故志微,噍杀之音作而民思忧。啴谐、慢易、繁文、简节之音作而民康乐,粗厉、猛起、奋末、广贲之音作而民刚毅,廉直、劲正、庄诚之音作而民肃静,宽裕、肉好、顺成、和动之音作而民慈爱,流辟、邪散、狄成、涤滥之音作而民淫乱。”(《乐记·乐言篇》)

这两段话常被研究者们用以证明音乐是人的各种情感的表现。但这并非“乐”的观念。而只是“音”的观念。并且《乐记》提到“音”要么只是附属于社会政治伦理的议论(如上举这两段话),要么只是在论证乐的本质时而间接提到,并没有直接就“音”发表论述。而在论述“乐”时,则从多个角度直接进行界定:

“乐者,乐也”。(《乐论篇》)

“乐者,先王之所以饰喜也”。(《乐论篇》)

“乐者,圣王之所乐也”。(《乐论篇》)

“乐者,通伦理者也”。(《乐记·乐本篇》)

“欣喜欢爱,乐之官也”。(《乐记·乐论篇》)

“乐,乐其所自生”。(《乐记·乐象篇》)

正是从政治伦理角度出发,荀子对于“音”,大多是持否定态度,所以才区分出了乱世之音、亡国之音、郑卫之音等,而荀子所倡导的“音”,是体现了社会性快乐情感的“音”,即“乐”。明显,荀子着重论述的是“乐”,而非“音”。但研究者们均囿于郭沫若的观点,把这两段论“音”的和前面论“声”的文字作为主要论据认为“乐”就是人的各种情感的审美表现,而对《乐论》和《乐记》中对“乐”的相关界定视而不见,因而混淆了“乐”和音乐的区别。

“声相应,故声变,变成方,谓之音。比音而乐之,及干戚羽旄,谓之乐。”(《乐记·乐本篇》)

叶朗先生根据这段话认为“乐”和“音”的区别在于有没有舞蹈:“这种审美的‘音,加以舞蹈动作的表演,就成为‘乐”。[6]对于这种观点,很是存疑:第一,叶朗先生根据“及干戚羽旄”一句就得出“乐”和“音”的区别在于有没有舞蹈,尚嫌武断,因为舞蹈可以用丝带团扇,而不一定非用干戚羽旄。这样,审美之“音”伴以丝带团扇之舞,能否称之为“乐”呢?郑卫之音虽湮灭无闻,但由后世的宫廷乐舞应可推知郑卫之音也应有伴舞。而“乐”之所以不用丝带团扇,而用干戚羽旄,很可能是因为“乐”要称颂圣王的战功。第二,对“音”与“乐”的区分,不应以只言片语为根据,而应综合全篇,从整体着眼。“音”和“乐”或许有形式上的区别,但更重要的是内涵上的差别。

“故歌之为言也,长言之也。说之,故言之;言之不足,故长言之;长言之不足,故嗟叹之;嗟叹之不足,故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也。”(《乐记·师乙篇》)

这一段文字也常被作为音乐是人的各种情感表现的根据。囿于郭沫若先生的观点,研究者们多把“说之,故言之”的“说”理解为包含各种情感因素的审美愉悦,因此作为“长言之”的“歌”就是各种情感的表现。但实际上,“说”只应理解为与人的社会性情感相关的快乐。这段话的前文是师乙向子赣解释不同类型的人各有其所适唱之“歌”。统观师乙所列举的这些歌:《商》、《颂》、《大雅》、《小雅》、《风》、《齐》都只与人的社会性的快乐情感有关(论证见上文),作为这些乐曲的总结的“歌”,只是这种社会性的快乐情感的抒发。另外,“说”如果理解为包含各种情感因素的审美愉悦,那就不用“言之”,也不用“长言之”,“嗟叹之”,“手之舞之,足之蹈之”了,因为作为审美愉悦,必定是经过艺术表现之后才获得的情感。正因为“说”不是审美愉悦,而只是社会性快乐情感,所以才要通过“言之”,“长言之”,“嗟叹之”,“手之舞之,足之蹈之”等艺术手段转化成审美愉悦。

“夫乐者,乐也,人情之所必不免也。乐必发于声音,形于动静,而人之道,声音、动静、性术之变尽矣。故人不能不乐,乐则不能无形,形而不为道,则不能无乱。”(《乐论》)

学者常以这几句话作为音乐是表达审美主体渲泻和表达情感的证据,但正如我们上文所论证的,“夫乐者,乐也”的“乐”只是社会性欢乐情感的表达,不是包括喜怒哀乐的普遍性的情绪表达。

五、 结 语

综上所述,由于郭沫若先生观点的极大影响,研究者们多混淆了荀子的“乐”和音乐观念的区别,把“乐”误以为是包括了人的喜怒哀乐等各种情绪的普遍性的审美表达。但从荀子尊君抑民的政治思想立场可知,荀子的“乐”是赞颂性的喜庆类的音乐,不可能蕴含愤怒哀怨等消极情绪;从《乐论》与《乐记》中关于“乐”的相关描述可知:圣王制乐有两种情形:为天下大定和为奖赏有功诸侯而制乐;由于圣王之“乐”的这种喜庆性质,孔子的“怨而不怒”、“哀而不伤”的诗乐被选择性忽略;圣王之“乐”与征诛、宾客宴饮、祭祀活动有关;“乐”的审美特征是清新、明朗、广阔、宏伟;荀子的“乐”只是社会性快乐情感的审美表达,与“声”和“音”有严格区分;“乐者,乐也”的第二个“乐”不能理解为审美快乐,而只能是社会性快乐情感。因此,荀子的“乐”只是人的社会性快乐情感的审美表达,而非包含人的各种情绪因素的普遍性的审美表达。

[参考文献]

[1] 郭沫若.青铜时代[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41-45.

[2]李泽厚.美学三书[M].天津: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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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叶朗.中国美学史大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154-155.

(责任编辑 文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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