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规对学生行为的规训与影响

2019-07-08 04:00陈壹明
教学与管理(中学版) 2019年1期
关键词:规训校规影响

陈壹明

摘   要 校规是一个学校教育观念、价值观念、管理观念的综合体现。研究采用案例调查、文献阅读等研究方法,针对校规的作用机制进行研究。研究认为,校规是明文设立学生行为的参考准绳,具有规范和训诫的基本价值;校规维护了校园的日常教学秩序,保障了大多数学生的受教育利益;校规是制度德性的体现,展示了学校独特的教育价值观念和育人方针。可以通过定期革新,依靠师生座谈会、匿名信箱等形式吸纳建议;规定条款精准表达,避免出现含糊与矛盾的规定条款;监督与实施要依凭明文规定、客观公平、有正向教育性;教师应该发挥示范榜样作用,在校期间也应该尊重校规的部分约束等方式,加强校规对学生行为的规训影响力。

关键词 校规  学生行为  规训  影响

“规矩”是规范一个人行为的重要依据,是影响个人性格成长的重要因素,是打造秩序平稳的校园环境的重要准绳。校规一定意义上就是“规矩”的具象化显示,是校园生活参与者默认遵守的规范准则。简而言之,校规对师生都有着重要的规训作用。然而,在现阶段发展过程中,校方设定的校园规范却缺乏约束力,学生对校规缺少认同感,教师缺少主动参与监督校规执行的意识。在一些校园内部,校规形同虚设,校园内部秩序需要班主任、督导员、班级干部的多方维护,浪费了大量人力资源的同时,也对校风校纪的建设、校园文化的构建形成阻碍。因此,有必要重新就校规对学生行为的规训影响作出探讨,尝试提出设置校规应当遵循的法律依据和人文观念,试图从根本层面激活校规对学生的规训影响,得出发挥校规对学生规训影响的构建路径。

一、校规规范价值作用的理论探讨

1.校规是明文设立学生行为的参考准绳,具有规范和训诫的基本价值

所谓“校规”,指的就是校内全体学生需要遵循的校园规范[1],校规既可能涉及到学生的交往礼仪、服装发型规范,也可能涉及到学生的学习态度和发展目标。总之,校规对学生在校期间的行为产生主观影响作用。通过调研发现,我国学校大部分现有校规内容囊括了相对复杂的因素。有的学校强调“尊重师长、爱护同学”“不结交社会人士、不拉帮结派”等等,这些就为学生构建社交生活与个人品德发展提供了参考依凭,有价值观念的指向性;有的学校校规中强调“注意保持个人卫生”“不喝生水”等等,这些都属于对个人习惯的规定和要求,对学生的健康成长有比较重要的引导作用;有的学校要求学生“生活节俭,杜绝铺张浪费行为”“拾金不昧,严禁抢夺同学财物”,这些校规潜移默化对学生的金钱观、人生观、价值观进行了塑造。从上述的例子可以清晰看到,校规形成了一种对学生行为的客观引导,校规明文设定了学生一系列行为的准绳和底线,具有规范和训诫的重要价值。

2.校规维护了校园的日常教学秩序,保障了大多数学生的受教育利益

校规的存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它既规定了每个学生都拥有的个人权利,又保障了集体生活的有序和完整。有的学校校规中强调“自行车要放到指定位置,摆放整齐,严禁学生在校园内骑自行车、电瓶车和摩托车”“注意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纸屑、垃圾,不在公共设施上乱写乱画,学校在黑板上公布的通知不得随意涂改”,这些是在约束学生在公共空间的行为,只有让学生遵守潜移默化的公共规则,学校校园秩序才能够稳定持久的维护。而这些看似只是为了维护日常校园秩序的规则,一定程度上也提前为学生的社会化做出了训导,学生在校规要求下了解到在其他人学习/工作过程中,干扰别人是一件不礼貌的行为;随地吐痰和乱丢垃圾,破坏了社会公共环境,也让自身形象受损。虽然校规中的这些内容隶属于个人素质部分,也因为其规定的简单易懂而常常被教育者忽视,然而事实上这些校规对基础教育阶段低年级的学生有着意想不到的社会规训价值,能够帮助儿童更好的适应规范化的校园生活。

3.校规是制度德性的体现,展示了学校独特的教育价值观念和育人方针

校规作为学生在校生活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其设置的目的也凸显了校园对个人教育的倾向。譬如一些强调半军事化管理的寄宿学校,更加注重校规的纪律性和统一性。“学生周末期间不准未报告教师,擅自离校”“早间晨跑无故不得请假”等等内容,反映出对学生自控力和自我约束力的塑造。一些走读学校则更倾向于督导学生将注意力放置于学习本身,强调学生应当在合适的阶段用心学习,强调学校的内部秩序完善。校规在塑造学生自身行为模式的同时,也在塑造学校的独特竞争力。所谓“制度德性”,其所指的就是学校在实施对学生管理的同时,教育手段是否兼顾公平、公正、公开,教育的措施和手段是否春风化雨,育人于无形,对学生行为的督导是否严格中兼顾人性,对学生除了要求外还有人格关怀。校规作为校园教育精神的浓缩和具象展示,也兼具了制度德性的展示特点。

二、基于法律依据与人文观念的校规设置问题规避

在对校规规训力进行研究的同时,调查也显示一些学校的校规存在部分无法规避的现实问题。一些学校校规由于设置早,缺少更新和改革,已经不能满足学生的实际就学需求;一些学校则倾向于采用惩戒性措施,预防学生犯错。这些校规不同程度存在着违反法律和违反人性需求的问题,影响着校规的执行力与约束力,因此需要校方通过更新校规、改良校规,对潜在问题加以规避。

1.校规设置应当遵从法律规范

《立法法》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2]。因此在设置校规时,首先应当尊崇法律的约束,使得校规在法律边界之内。然而调研结果显示,一些学校的校规设置显然存在权利边界范围不清的问题。譬如,某初中校规中注明:“校内打架,一经发现,立即停学并全校通报批评”。这条校规与《九年義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不得对学生实施变相体罚、侮辱人格等行为”[3]相冲突,也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相冲突。这一类型的校规既缺乏教育包容的感召力,又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及时修订和改革,避免持续给学生带来负面影响。

2.应当避免不公正行为影响校规的公平公正

部分学校为了便于管理,或者是“塑造学生的集体主义意识”,设定了一些“连坐”惩罚机制。譬如某小学规定“在校期间未佩戴红领巾,一经发现,扣除班级形象分”。这种连坐机制,往往会导致集体与学生个人的冲突,也容易将学生个人习惯问题扩大化[4],容易被错误归类于“学生缺少集体意识,不在乎班级荣誉,集体融入性差”等性格发展缺陷,形成对学生人格的负面判断,影响学生正常的心理成长。此外,“连坐”也是对没有犯错学生的一种不公平惩罚,缺少实际教育意义。“罚没金钱”是一些学校规定中存在的另一类问题,“早读迟到10分钟以上者,罚款五元”,这种规定容易让学生产生“只要罚款,就可以弥补过错”的错误观念,而校方的罚款行为也违反了《九年义务教育法》第十七条:“不得自行制定收费标准,不得向学生乱收费”。

3.校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人性化的调整

在调研过程中,研究者发现部分学校在执行校规时,管理机制比较僵化。如某中学校规规定“学生进出学校必须佩带校卡,如果没有佩带校卡,必须班主任或同学至校门口证明其身份,才可进入学校”。这一条规定本来是为了保障校园安全,维护校园秩序设定的,然而,过于僵化的管理机制也引发了一些问题,在该校期末考试阶段,某生未佩戴校卡,又因为同学和教师忙于准备考试,未能及时至校门处证明该生身份,导致该生延误考试半小时以上。又如,某校规定“上课期间,学生手机必须全部上缴教师管理”,结果因为这条管理规定,学生与家长联系不畅,家长无法及时确认学生在校安全情况,引发了该校学生家长被诈骗电话连环欺诈的问题。僵化的校规管理机制,易于使校规从管理学生行为、正向引导学生习惯的手段,变成压迫学生心理发展、影响学生自由发展的工具。

三、发挥校规对学生规训影响的构建路径

要建立适当的校规执行机制、从根本层面发挥校规的规训作用,就要从可行性、精确性、公平性与示范性四个角度出发,完成校规规訓力的系统性建构。

1.校规需要定期革新

校规是规训学生的手段,是约束全体学生行为的标尺。因此校规必须与时俱进,适应每一代学生的实际需要,校规执行前也应该获得全校学生的认同与认可,以此获得学生最大的认同感和执行力。实现上述目标就必须围绕校规的设置展开一系列的革新行为,学校可以专门在每学期开学前设置校规座谈会,让学生参与到校规建设内容中去,对现有的校规提意见,对校规的改良提看法,使学校更了解现代学生的学习生活需要。校方也可以借助匿名信箱的方式扩大信息吸纳的人群范围,例如鼓励学生通过匿名投稿的形式,谈一谈自己对现阶段校规约束的看法,谈一谈对校规中禁止行为的认知,帮助校方管理人员更为明晰地了解现阶段校规约束内容对学生生活的影响与引导作用。校方管理者也应该积极参与到校规制定与修正的过程中,通过广纳建议、听证共讨、联合执行的方式,使校规兼顾执行力与灵活性,长远地对学生产生正向影响。

2.校规的规定条款需要精准表达

调研过程中,常常发现一些学校校规缺乏约束力,是由于校规设置表达不精准引发的。例如一些校规中规定“热爱学习、积极向上,有集体主义精神,做校园的主人翁”,然而这一类校规缺乏具体和精准的约束力,热爱学习的标准是什么?每天学习六个小时还是八个小时?积极向上的标准又是什么?是遭遇考试挫折时不气馁,还是和同学产生矛盾时可以积极化解问题?集体主义精神是什么?是课余留在教室,为全班同学清洁教室,还是积极参与校内比赛为班级争光?这些内容全部都需要被更具体、更直观的校规所替代,也只有被更详细的内容替代,这样的校规才有执行力和监督力。还有一些学校的校规设置存在前后矛盾的问题,某中学强调:“同学之间应当相互友爱,保持融洽亲密的同学情谊”,随后又指出“男女同学不应该单独出现在同一教室内,男女生交往,必须保持一米以上距离”。校规中既要求学生之间产生友谊和信赖,又要求学生产生“男女有别”的想法,交谈中注意身体距离。这显然是不符合一般人际交往的常理观念,两种观念冲突,同样给解释校规和执行校规带来了问题。

3.校规的监督与实施需要依凭明文规定、便于实施、客观公平、有正向教育性

校规在执行过程中必须注重执行的客观与公平,只有维持客观和公平,才能够从根本上唤起学生的认同与理解。在调研过程中,研究者发现一些校规中存在“隐藏不公”的现象,例如某校的校规点明“校内打架,打人者和被打者同等处罚”,虽然表面上,这条校规表现出学校惩治校园暴力的决心,但根本上这条校规将校园暴力的施暴者和受害者放置于同等处境,事实上是制度对校园欺凌受害者的二次伤害。这种校规反映出学校对学生矛盾处理态度的不公正,是“一个巴掌拍不响”“为什么不打别人,就打你”这些民间不公正观念的制度化体现,也是学校管理的“懒政”和“不作为”的展示,因此,这些不公正的内容必须做出改变,才能够还校园文化以健康和正向。一些校规中“否定”远远大于肯定,校规中反复要求,学生“禁止长发披肩”“禁止佩戴首饰”“禁止使用手机”“禁止男女生交往过度亲密”。这种“禁止”教育只能起到约束学生行为的作用,并不能对学生进行引导,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认识,校规带给学生的压迫性远大于教育意义,因此必须革新和变化。

4.教师应该发挥示范榜样作用

在过去的校规研究中,很多研究者都建议通过设置校规、设计校规,促使校规更有约束力和执行力,却忽略了教师的“言传身教”的作用价值。譬如某校校规规定“女生不得长发披肩、不得穿短裙入校”,然而实际调研却发现,虽然该校校规管理严格,女生的仪表服装都符合校规要求,但该校女教师却穿着随意,年轻女教师佩戴金银首饰、涂抹口红、穿超短裙的现象并不鲜见,这些教师在监督学生履行校规时,常常口头强调:“你们是学生,所以学校不让你们穿,你们就不能穿,而我是老师,等你们长大了,想怎么穿怎么穿”。这种说辞将学生和教师的权利完全割裂开,教师既是学生的教育者、管理者,又是校园内的特权阶层。校规既让学生感到不公正,也失去了本身的教育意义,成为了单方面钳制学生个性自由的工具。在发挥校规对学生的规训作用时,也应该注重教师的言传身教影响,发挥好榜样作用,让校规从明文约束转变成学生的内化习惯。

参考文献

[1] 杜时忠.制度何以育德?[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04).

[2] 田鹏慧.校规地位的法理探讨[J].辽宁教育研究,2007(07).

[3] 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4] 闫闯,蔡志良.学生道德宽容研究引论.教育理论与实践,2015(01).

【责任编辑   郭振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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