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影响分析

2019-07-14 14:17熊素华
时代金融 2019年23期
关键词:税制评析税率

● 熊素华

个人所得税征收,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及社会贫富差距的调节,推动社会公平发展的实现。而施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则能将社会发展中的差异性缩小,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重要推动力。现下,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中依旧有一定缺点与不足存在,这也对政府及纳税人提出了需要在实践中共同完善的要求。

一、个人所得税改革效果评析

(一)围绕公平思维评析个税改革效果

个人所得税在所有税种中属于直接税,是唯一直接针对公民的所得征税,无法转嫁税负负担,密切联系着公民的利益,能够极大程度影响纳税主体收入。而在对税务优势进行评析时,最为关键的便是以政府政策出台缘由作为出发点,围绕公平思维对个税改革效果展开评析[1]。需要引起关注的是,新时期下公平正义的预期目标与个税改革之间有一定差距存在,具体表现在:其一,结合财政厅统计结果可以发现,调整起征点为5000元后,工薪阶层纳税人员数量降低数千万人,而这也表明了在我国第二、三阶层人士中个人所得税几乎无法发挥作用,对于未纳税或已纳税的人而言,极为不公平;其二,将所谓的“富人”群体作为目光聚焦对象,然而对于收入实际丰厚的群体而言,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缴纳数量有限,收入分配仍然有不公平性。

(二)围绕制度保障评析个税改革效果

我国现有衡量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标准主要为结构性减税,立足于居民角度来看,因收入偏低所以抗拒个人所得税缴纳。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较快,但是个人收入却未能得到显著加速,加之不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更是使得居民承担了更重的生存压力。结构性减税模式下,个人所得税不但需将居民税收负担进一步减轻,同时还应当依托制度保障、规范体系,将逃税漏税及重复收税避免。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社会经济变化十分显著,有关个人所得税改革方面也暴露出更多的问题,所以在结构制度中也会有一定差异出现,应当合理予以调整。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现存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来源不合理

结合财政部门相关数据不难发现,近年来所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总额中,工薪阶层基本占据了一半以上,如此即可将工薪阶层工资收入确定为个人所得税来源的主要对象[2]。而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在于,收入较高的群体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并未以自身实际收入进行,大部分收入都未报入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内。所以,个人所得税应围绕高收入群体合理进行调节,在缩小贫富差距的基础上,保障国家经济发展得以平衡,进而稳定经济增长趋势。

(二)尚未充分发挥调节收入分配作用

我国经济截止于目前为止始终保持着高速发展,人民个人收入水平、家庭财务收入呈现出质的变化,这也将丰富的税收来源提供给了我国个税。要想将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作用充分发挥,在税制制定中应当依托一定手段,适当提高富人纳税比例,并酌情征收低收入家庭。就低收入家庭而言,政府可予以适当的补贴返还,促使低收入家庭收入得到增长。政府也可将富人缴纳税额用于低收入家庭的补贴。就我国征税而言,降低富人收入并非是其目标,而是依靠先富的人带动后富者,贡献社会。然而,我国现有征税没有密切联系大部分就业人口和个税征收,因此税收改革对象依旧受到局限。

(三)扣费标准缺乏科学性

我国在征收税务期间,在扣除费用时基本以定额扣除为主,此类方式对于各个纳税人不同的纳税能力未予以充分考虑,即并未结合各个纳税人家庭经济情况等对扣费标准合理进行调整,而是以相同的扣费标准来面对所有纳税人。同时,此类征税模式对于我国各地区纳税人不同的经济情况也存在考虑不足的问题,对于城市、农村经济水平差距的考虑也有不足,未能以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人均收入差异为依据合理制定起征点,税收公平性原则的体现不够充分。故而,此类征税手段科学性、合理性不足。

三、新时期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改进建议

(一)有机结合分类与综合征收制

有机结合分类与综合征收制的个人所得税制早于20世纪就被提出,只是该税制并未贯彻落实。结合现有形势来看,因其能将我国税收改革问题妥善解决,所以十分有必要落实该税制[3]。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征收的各类应税所得来看,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内并未将网络销售所得等个人收入涵盖在内,同时以个人为单位实施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中更是没有考虑家庭负担差异。因此,有关收入分配公平方面,在完善税制时,将家庭作为纳税单位极其必要。可将各类征税所得分类征税作为依据对起征点合理进行调整,随后对家庭赡养老人、子女教育等支出税前抵扣的综合有机结合分类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体系进行完善。倘若能够顺利构建该系统,即可有效解决我国个税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但是需要重视的是,在扣除这类费用时,应当围绕现年CPI指数合理进行微调,以便税负水平得以获得一致性保障。

(二)合理设计个人所得税税制与税率

此处所指个人所得税税率调整表示将累进级距适当降低,合理进行个人所得税税率的设计。国际上通信个人所得税改革总方向为“拓宽税基,降低税率”,而因综合加分类是我国个税改革主要方向,因此税制复杂性必然会提升,经济活动更加多样,个税设计需综合考虑税率、管理等方面。笔者认为,细化并非表示公平,复杂使工作难度加大、工作效率降低。而过于简单也自然不允许,否则个别人便拥有了逃税偷税的机会。可将我国税率级数适当减少,宏观把控经济源头,维持社会收入的公平性,将低档税率合理减轻,并将高档税率适当提高。我国推进自主创业的政策背景下,将个体商户经营所得提高,使其基本持平工资薪金所得税负,在将贫富差距缓步缩小的基础上,着重突出税负的公平性。

(三)建立计算机网络征管系统

我国需加大计算机征管系统的构建力度。在与涉及个人经济的多部门联网的基础上,透明化纳税人经济流动,使得税务部门能够全面监控个人经济信息。在与企业、部门及银行等社会领域联合下,形成综合办税网络。共享个人信息,不但能使个人财产缴税的审核能力得到提升,同时也可将逃税漏税现象有效管控。在此期间需要密切关注个人财产信息泄漏的防范,以便个人财产得到安全保障。此外,计算机征税网络的发展也可实现更科学、先进的税收模式,有助于工作效率的提升。

(四)扩大税基,纳入网络销售所得

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内一直都未纳入网络销售所得,然而当前电商发展极为迅速,在个人所得的组成中,微商、淘宝店主个人所得占据比重十分大,若是将该部分核算忽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必然会大幅度减少[4]。但是,在核算电商所得时难度较大,目前针对电商销售商品可开具电子发票,由于电子发票造假较难,具有唯一性的二维码,如此也就为电商所得核算的实现奠定了基础,同时也能为网络销售所得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的实现奠定基础。因此,在今后税收改革中,应当纳入网络销售所得。

(五)分层次构建财产登记制度

作为高收入群体现下主要来源之一的财产性收入,随着政府为更多人创造了享受财产性收入条件并为合法收入予以了保障,我国应当深入构建分层次财产登记制度。一方面,应当加大相关法治体系的建立健全力度,在确保法治公平的基础上,逐一实现收入公平。另一方面,应当将公务人员、高收入群体资产进一步透明化,在对个人资金管理进行创新的同时,加快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完善力度。

四、结语

我国近年来两会期间围绕个人所得税法、改革组织召开了大量提案和讨论,然而这类改革提案、讨论之中既存在正确、激进的,同时也存在保守的。笔者结合我国现有个税改革情况,简要评析了效果,并针对现存的缺点与不足提出了一系列建议,以期我国个税改革今后得以更完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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