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证券化概述

2019-09-20 05:02史一枝
时代经贸 2019年14期
关键词:风险案例资产

史一枝

【摘要】本文从专利证券化的概念谈起,概述了专利证券化的自身特点、相关理论基础、国内外专利证券化进程,并通过对国内经典案例的研究,总结了专利证券化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提出了我国专利证券化的初步建议,以期为广大从事专利证券化工作的人士提供参考。

【关键词】专利证券化;资产;风险;案例

引言

一般来讲,专利证券化是指发起者将能够产生可预期但缺乏流动性现金流的专利,对风险与收益要素分离、重组后向某特设机构出售,由该机构发行证券融资的过程。专利证券化是专利领域资产证券化的金融创新,它随着人们对专利价值的认识的深化,以及对融资需求而产生,是为了尽可能开发专利即期价值和担保价值。专利证券化有利于企业融资,促进专利技术成果运用转化,从而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在降低技术创新存在风险的同时,为投资者提供了具有较高保障的投资途径。但是由于专利本身具有一些不确定性,如不可预知的技术创新、专利被宣告无效、侵权行为、专利权主体的界定存在比较复杂的情况等,加上专利的现金收益通常依附于其他的有形或无形资产,专利的这些固有的特点,使得其现金收益不稳定,其证券化难度较大。本文通过分析专利证券化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梳理国内外专利证券化经验,介绍典型的证券化案例,并结合自己的思考提出建议,以期为广大从事专利证券化工作的人士提供参考。

一、专利证券化相关理论基础

(一)基础资产及特征

发起人享有被许可人支付的专利许可收益权,是专利证券化的资产基础,其实质是未来应收款。未来应收款作为被许可人给发起人的专利使用的回报,通常按照被许可人固定周期的收入或是利润,采用一定比例计算而得出。若在该固定周期收入或是利润为零,则不需要支付。且专利权人如果未按照许可协议中约定的服务履行义务,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被许可人也可以不支付。因此,专利权具有的法定性、无形性、期限性、可撤消性等特点,使得专利许可收益的未来现金流不如其他传统资产的稳定,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基础资产的选择

基础资产质量关系到资产证券化的成败,因此预先选择资产至关重要。将专利的许可收益进行证券化最基本的是对专利的许可收益权进行融资评价,一般来说,可以对权力状态、专利品质两个方面进行分析。(1)权利状态。实施专利证券化,首先应该对专利的权力状态进行审查,确定发起人是否为专利权人,了解专利的法律状态、缴纳年费情况、实施许可及质押登记情况,是否涉及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是否存在与该专利相关的尚未判决的诉讼。另外,对该专利文献进行相关的检索和慎重的调查也是有必要的,通过查清专利是否属于不符合专利授予条件或存在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情况,以减少或免除证券化过程中专利被他人无效宣告的隐性风险。(2)专利品质。专利的品质一般从专利本身的先进性、不可替代性、相对的独立性、其产品的竞争力等方面衡量。因此,技术领先、政策需求性强、产品竞争力较持久的专利更适合证券化。此外,如果某项专利独立性较强,其价值评估不依赖于企业,且价值比较稳定持久,这样的专利实施证券化也容易成功。

(三)基础资产的转移方式

专利证券化中隔离风险的方式包括更新、让与、信托3种,每种方式的程序和要求不同,实际操作中应对各种方式进行比较研究,选择最佳的隔离风险的方式。(1)更新方式。这种资产转移是指SPv、发起人和被许可人三方达成一致,由SPV和被许可人签订协议以终止专利许可协议。这种更新方式在我国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但更新比较繁琐,适合单一的专利证券化。(2)让与方式。让与方式采取将专利许可的收益、风险同时转让给sPv的做法。在目前的法律条件下,以该种方式转让许可收益权时,应该通知被许可人,因此会增加证券化的成本。(3)信托方式。信托是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照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对财产作管理处分。这种信托财产和利益隔离的方式,使得真实销售比较易于实现。

二、国内外专利证券化进程

目前,在实施专利证券化时专利权人只出售许可的未来收益,专利权拥有者能够继续拥有该专利权,同时可以保留一部分许可产生现金收益。

美国早于世界上其他国家实施专利证券化,该国许多学者对专利证券化进行了研究,认为其具有融资量大,融资迅速、安全等优势。美国的实践表明专利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融资工具具有促进专利商品化、产业化的功能。日本对专利证券化进行了理论和实践的积极探索,以促进其国内专利商品化和产业化,提升国内企业竞争力。在政府的支持下,日本于2003年进行了首例专利的证券化,且本国专利的证券化将继续得到政府的支持。

中国的专利证券化的做法是主要由政府出资成立专利证券化公司充当发起人,收购企业、科研院校、研究所和个人的专利进行整合,并移交经批准具备资格的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公司将以上述专利的现金流产生的收入为基础,向投资者发放信托凭证,募集分散的资金。为加强管理,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为专利证券化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三、国内专利证券化经典案例

(一)苏州恒久上市案

苏州恒久的IPO申请于2010年1月通过证监会的审核后,在按计划登临创业板之际,有媒体报道出其名下的关于有机光导管的5件专利的权利因未缴纳年费而终止,与其招股说明书和申报文件中描述的情况不符。在监管部门的要求下,苏州恒久保荐机构广发证券对该问题进行了核查,结果表明该5项专利的终止对该公司不利,于是創业板发审委召开会议,作出IPO申请不通过的决定。最终,首发被撤销,并被要求退还所筹募资金。

(二)“永安行”共享单车案

“永安行”从2010年开始涉足共享单车,包括有桩和无桩两种单车,随着规模的日益扩大,截至2016年底其共享单车的推广已覆盖全国210余个城市和地区,并深受当地用户的喜爱。在良好势头之下,“永安行”完成了对IDG资本、蚂蚁金服、深创投等机构的融资,递交IPO申请并通过了证监会的审核,却同时遭到了顾泰来的起诉,起诉理由是“永安行”的招股书侵犯了其专利权,该专利的名称为“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及其方法”。

(三)案例启示

从经典案例中可以看出,专利证券化程序复杂、涉及因素众多,在实施过程中面临较大的问题和风险。结合案例和专利法相关知识,不难得出,专利所面临的专利权终止、侵权、无效或诉讼等法律状态因素直接关系到专利证券化的成败。此外,不可预料的技术进步和专利评估的不确定性也是影响专利证券化结果的关键因素,因此在专利证券化实施前进行审嗅的调查和研究是必不可少的。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组建数量较大的基础专利许可费组合,以尽量避免专利证券化的风险:(2)明确和规范专利证券化的程序,并清楚地界定专利权拥有者的权利和义务;(3)在资金募集中要提升信用增级,以吸引更广泛的投资者;(4)强化证券化期间专利权的管理,约定好权利维持手续办理方法,以及涉及维权、诉讼等的应对方,明确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和所获赔偿的归属方等。

四、结束语

专利证券化在我国已成为现实的需求,对经济发展意义重大。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实践还处于起步阶段,专利证券化也还在理论研究层面。然而,随着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的正式启动,由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分别试点进行信贷资产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为我国专利证券化的推进积累了宝贵经验,具备了一定的可行性。值得注意的是,与美国等证券市场机制健全的国家不同,国内的专利证券化需要政府的扶持,一方面需要政府部门提供必要的信用基础和政策支持,另一方面,在组建数量巨大的资产池以降低风险的过程中,需要政府部门提供技术等方面的相关支持,而不是只通过市场来进行运作。此外,目前我国专利证券化缺少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建议出台相关法律,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为我国专利证券化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进一步促进专利证券化的实施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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