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政策对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的惩治

2019-12-13 11:51何佳琦
法制博览 2019年21期
关键词:暴力行为犯罪人刑罚

何佳琦

澳门科技大学,澳门 999078

一、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黑恶势力是黑势力与恶势力的通称,软暴力则是黑恶势力目前常用的手段,笔者根据《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将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解释为黑恶势力通过暴力、威胁手段之外的手段使他人心理恐慌,进而影响其人身财产安全或日常工作生活。软暴力与传统的物理硬暴力是相对应的形式,黑恶势力软暴力是较为新型的黑恶势力犯罪,其主要表现形式是语言暴力、精神暴力抑或炫耀黑恶势力力量,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的本质都通过软暴力行为使他人心理产生恐慌,使他人精神受到威胁强制而不得不屈服,进而方便黑恶势力控制、压迫群众,攫取更大的经济利益。

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的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对他人的心理造成恐惧、恐慌进而影响、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抑或影响他人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犯罪。由此可以总结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的特征,主要有:

第一,是非暴力性形式。黑恶势力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来强制威胁被害人的心理以及精神,如对被害人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进行恐吓、干扰被害人及其家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生活秩序。

第二,以有形的硬暴力为后盾。软暴力虽不直接表现为有形暴力,但间接让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慌,正是黑恶势力对被害人“攻心为上”的策略表现。被害人畏惧这种随时可实现的有形暴力,不得不屈服黑恶势力软暴力。随着社会与经济的迅速发展,黑恶势力选择软暴力形式可以说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到现阶段的必然选择。

二、为什么在广义刑事政策立场上惩治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

广义刑事政策,是国家以预防及压制犯罪为目的的所为一切手段或方法。德国冯·李斯特教授称之为“建立在以对犯罪的原因以及刑罚效果进行科学研究基础上的原则的整体。”当然,有多少刑事政策学者,就有多少刑事政策概念。笔者推崇广义刑事政策惩治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是基于刑罚与社会预防的考虑。不能仅从刑事法律方面考虑,也要从间接预防犯罪有关的各种社会政策考虑,如教育政策、居住政策、就业政策等。针对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在刑事法律方面,在刑事立法上,根据实情制定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避免打击过广。在刑事司法上,严格遵守刑事程序。考虑入罪定刑的同时,也要考虑刑罚执行的情形。刑罚作用在于打击、预防、教育改善,目前我国刑罚一元制的体系下,我国刑罚比较严厉,过于重视打击作用,不能使犯罪人心服口服,甚至使犯罪人心怀怨恨,出狱后依旧报复社会,通过改变犯罪人处境与待遇,让其接受教育改善。

广义刑事政策的有效执行,需要从理念、政策、法律、制度等多层面考虑。既需要政府配合,又需要社会群众的认同。失去群众基础的政策,必然难以推行。仅靠研究刑法和狭义刑事政策,很难有效惩治黑恶势力犯罪软暴力犯罪。我国刑罚由国家控制,社会没有刑罚权。刑事政策在惩治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的同时,也要注重犯罪人的社会重生,通过其他的社会政策让犯罪人更好地融入社会。在社会转型期间,社会结构面临重组,很多人不能适应社会转型,导致非行连结增强,进而导致犯罪。黑恶势力也是城市化、社会转型的恶的产物。“好的社会政策,就是好的刑事政策”。以广义刑事政策的立场来惩治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更符合目前形势需要。

三、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的刑事惩治

黑恶势力的软暴力行为表现,总结为四点:一、以强硬的态度和威胁的言语迫使他人不敢反抗;二、长期滋扰被害人的日常工作生活;三、集体展示黑恶势力的力量来暗示背景,压制被害人反抗意图;四、通过组织或雇用网络“水军”,通过网络暴力滋扰被害人或影响舆论监督和公众知情权。黑恶势力犯罪目前又有六个新特征,一是公司化特征明显。二是发展周期缩短。三是“软暴力”成为常态。四是向金融领域发展迅猛。五是从线下向网上蔓延。六是经济实力明显增长。根据黑恶势力犯罪的最新特征与软暴力行为表现来看,两者紧密相连,软暴力可以说是最重要的一环。黑恶势力正是通过软暴力行为“合法”包装自身,进而更好地获得资金、缩短发展周期,向金融领域发展并公司化,更容易迷惑警方视线。软暴力行为是目前黑恶势力敛财的最大依仗,所以笔者认为,应当对黑恶势力软暴力至少要从刑事法律、刑事政策两个方面入手,才能有效惩治。

(—)刑事法律方面

黑恶势力软暴力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基本认定为强迫交易行为、敲诈勒索行为、寻衅滋事行为。在城郊“村霸”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受严惩(刘永添等54人涉黑团伙犯罪案)的案例中的威胁、滋扰、聚众造势、阻拦施工的行为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认定为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

目前,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向金融领域发展,软暴力行为与讨债、索债甚至是签订合同密切相关,软暴力犯罪使黑恶势力通过非法行为达成不法目的后,容易将其包装成合法行为和合法目的,具有一定的欺骗性。黑恶势力通过软暴力行为攫取经济利益,不仅对国家社会的经济稳定造成破坏,也会带坏当地的风气致使民风败坏。笔者认为对于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在未来应该要单独设置罪名、配置刑罚、确定刑事责任更为合适。如今不少学者在讨论黑势力与恶势力的区别,周光权教授认为非法控制特征是区别黑恶势力的本质特征,黄京平教授则认为发展特征是区别黑恶势力的本质特征,刘仁文教授与刘文钊博士认为危害特征是黑恶势力的最根本的区别。笔者认为,在“扫黑除恶”的形势下,黄京平教授主张的发展特征说与当下形势贴切。在笔者看来,恶势力基本上就黑势力的前身,恶势力的终极目标就是发展成黑势力,恶势力前期通过硬暴力获取名声从而拥有震慑一定行业或一定区域的威望,恶势力到黑势力就是量变到质变的过程。

(二)刑事政策方面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我国制定了“打早打小”,是对黑恶势力犯罪的惩治策略,该政策是符合了我国黑恶势力的基本情况。“打早打小”的惩治策略体现了我国总的刑事政策,针对黑恶势力犯罪定下“打早打小”的基调这是无可厚非的。对于黑恶势力软暴力这种新型犯罪来说,“打早打小”的惩治策略还需进一步完善。在惩治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时,需要“明暗结合”和鼓励群众,还要重视犯罪人的处遇。

“明暗结合”,明面上,为公安的警力布置。在公安内部,以刑事政策统计方式并通过大数据技术建立黑恶势力犯罪网,公安部门通过黑恶势力犯罪记录的统计,能较为客观地反映当前黑恶势力犯罪的趋势(包含软暴力犯罪),在城市哪个地段、哪个时间、那种暴力犯罪经常出现,利于搜索黑恶势力的地盘。在进行统计时忌讳犯罪黑数,中国台湾许福生教授指出“庞大的犯罪黑数会使犯罪统计成为所有统计中最不能信赖的统计数字。”公安部门在对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进行统计时,务必真实客观。

鼓励群众,现实中群众直面黑恶势力犯罪软暴力犯罪的侵害,群众会因“群体失智”而不敢反抗。如柳某1、柳某2案中有处场景:“A市X区某沱某村板厂社村民因拆迁补偿未能兑现,将被告人柳某1的回填工地的运渣车围堵。柳某1遂安排段某、潘某等人赶到现场,利用其恶名对村民进行心理威慑,促使村民自动撤离。”案例中,村民们没有奋起反抗,也没有通知公安机关,在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的压迫下,选择隐忍牺牲自己的合法权益。面对黑恶势力的软暴力加害,群体、受害人选择隐忍,有时是审慎的、理性抑或怯弱、不理性,最终让人民失去反抗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的智慧,这是令人担忧的。为了应对这种情况,国家应大力保护、鼓励和奖励反抗黑恶势力的公民。

(三)总结

鉴于“扫黑除恶”的严峻形势,笔者根据自身知识对当前局势提出的意见希望能有作用。笔者的老师上课经常教导:“学习要注重知识的本源。”笔者认为“扫黑除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需要研究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从根源斩断,才是治本。无论是软暴力四大行为表现,还是黑恶势力犯罪表现的最新六大特征,行为是黑恶势力分子实施的,特征也是目前黑恶势力分子行为体现的。古人云:“攻城为下,攻人为上。”笔者提出的“明暗结合”的建议就是基于目前村霸横行,腐败严重的基础上,只有如此才能将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进行有效控制。通过未来单独设置黑恶势力犯罪软暴力的罪刑,“明暗结合”从而准确黑恶势力的位置、人员等。鼓励民众反黑反恶,让黑恶势力无法通过软暴力行为在群众上“吸血”。改善犯罪人处遇,就是拉拢分化黑恶势力,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犯罪人能够正常回归社会,再犯的机率就很小。在宏观上,刑事政策优先于刑法,刑事政策惩治黑恶势力的软暴力将更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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