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体基础
——以马克思“人是类存在物”的论断为视角的阐释

2020-01-06 23:33刘彦朝赵孔苗
关键词:存在物自然界人类命运共同体

刘彦朝,赵孔苗

(浙江工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杭州310023)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进程,结合当今世界日益广泛深入的全球化发展趋势,审时度势地提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作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应对和处理当今世界日益复杂的全球性问题以及各国相互间关系的指导思想和追求目标,以便维护和促进人类的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推动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如同马克思所指出的,“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1]。因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对人类社会和文明未来发展目标的伟大构想,绝不是仅仅停留在纯粹抽象层面的理论言说,而是具有鲜明的实践取向和诉求。由此,需要我们对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前提进行系统的哲学反思,以便能够证成在何种程度上其是可行的。马克思认为:“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而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1]。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时所要回答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前提,便是作为主体的我们——人类——在何种意义上能够结成命运共同体,同心同德,相扶相持,而不是彼此隔阂,相互对抗。

一、“人是类存在物”:马克思主义社会政治理论的逻辑基石

“人”是社会政治理论及其相应的制度建构和实践活动得以展开的逻辑起点、主导力量和核心关切。任何社会政治理论必然把“人”自身作为尺度和基准去衡量和评判社会政治发展的成败得失。恩格斯指出,“人只需要了解自己本身,使自己成为衡量一切生活关系的尺度,按照自己的本性去估价这些关系,真正按照人的方式,根据自己的本性的需要,来安排世界,他就会猜中现代之谜了”[2]。因此,社会政治理论首先要面对和解答的任务和难题即是关于“人的科学”之探索,“认识你自己”也就成为人类哲学致思的不懈探求。不过,从历史的维度审视,受制于人类文明进步的程度和人自身的理性发展水平,人对自身的探索之旅困难重重、历尽艰辛,其间包含着种种的片面、偏见乃至谬误,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人与人之间的隔阂、冲突、迫害乃至战争,而不是彼此的团结、合作与互助。我们看到,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基于性别、种族、年龄、血统、信仰、民族、文化、财富等先天因素和后天创造的不同——它们被单独的或者若干个结合起来用以划分人与人之间的上下尊卑、高低优劣,并以此证明人与人在社会和政治上的不平等是合理的。在此基础上顺理成章地建立起政治等级制度,为专制统治提供某种合法性的支持。种种诸如此类的偏见和歧视,强调的是把人们如何区分、隔离开来的特征。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之间的社会结合实质上是依靠强力维系的、用以保护特殊利益的“虚假的共同体”[3]。

马克思主义的社会政治理论首先从“人是类存在物”的角度考察人与其他物种的区别以及人和社会的生成,发现并确证人类社会历史运演的基本动力、发展规律和价值旨归。马克思肯定并接受达尔文关于生物进化论的科学论断:人与自然界中的其他生命共处于一条生物链之上,是自然界长期进化的产物。但马克思认为,人虽是自然生命的承续,但又内含着某种质的提升和飞跃。相较于自然界中的其他生命,这种质的提升和飞跃就在于,“人是类存在物”[4],其涵义是“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是“人的类特性”[4]。需要指出的是,“类”概念是马克思从费尔巴哈那里借用的哲学术语,是指某一种类的事物所普遍具有的、把自身和其他事物区别开来的质的规定性。

在学界通常的理解中,“现实的人”才是马克思主义社会政治理论的前提(1)参见王沪宁:《政治的逻辑——马克主义政治学原理》,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臧峰宇:《马克思政治哲学引论——以人学为视角的当代解读》,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并把“人是类存在物”看作是马克思深受费尔巴哈人本主义思想影响的结果,还停留在抽象化地理解人的本质的层面,因而是马克思主义人学思想发展还不成熟的表现。我们对此有不同的理解。不能因为马克思批判了费尔巴哈关于人的“类本质”的论断是脱离现实的社会关系的抽象化的理解,就认为马克思反对抽象化地理解人。众所周知,马克思本人是一位伟大的哲学家,哲学就是用抽象化的观念(关于事物的普遍本质)来把握世界的。马克思同样创建了自己的哲学概念、范畴和理论体系。显然,马克思并不是一概地反对用抽象的方式认识事物的,相反,从具体到抽象、再从抽象到具体恰恰构成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完整环节。实质上,“现实的人”也是一个抽象的哲学概念。马克思本人完全肯定抽象——准确地说是合理的抽象——在科学研究中的重要作用,他曾以经济学中的“生产”概念为例对此加以说明:“生产的一切时代有某些共同标志,共同规定。生产一般是一个抽象,但是只要它真正把共同点提出来,定下来,……它就是一个合理的抽象”[5]。

因而,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不是用抽象的方式理解人,而在于是否能够正确地抽象出事物的本质规定,并用哲学概念、范畴加以准确地表述。这也正是尽管马克思借用了费尔巴哈的“类”概念,却实现了对他的扬弃和超越的地方。费尔巴哈把人的“类本质”归结为“意识”。马克思认为,“意识”只是一种“内在的、无声的把许多个人纯粹自然地联系起来的共同性”[1],无法解释人的多样性、具体性和差异性。马克思认为,作为“类存在物”,人的类特性是“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马克思的这个论断指出物质生产活动(即劳动)是人类区别于其他生命的本质特征。之所以把“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归结为“人的类特性”,是因为马克思发现人的生命活动与自然界中其他动物的活动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动物和自己的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动物不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它就是自己的生命活动。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意志的和自己意识的对象。他具有有意识的生命活动。这不是人与之直接融为一体的那种规定性。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正是由于这一点,人才是类存在物……他的活动才是自由的活动”[4]。在马克思那里,人的这种“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实质上就是人所特有的物质生产活动,即劳动、实践,“通过实践创造对象世界,改造无机界,人证明自己是有意识的类存在物,就是说是这样一种存在物,它把类看作自己的本质,或者说把自身看作类存在物”[4]。

在马克思看来,劳动本身就内含着生产关系的形成,并以此为基础激发人的全面需求的产生和相应社会关系的形成,熔铸着人的社会本质和社会属性,推动着人的全面发展。即,“人的类特性”也是社会有机体和“现实的人”形成的基础和前提,是任何社会历史时期中的“现实的人”所具有的普遍规定,而“现实的人”所呈现的社会本质,只不过是“人的类特性”在具体社会历史条件下的凝结和体现。也就是说,“人是类存在物”和“现实的人”这两个哲学范畴之间是原因和结果、整体和部分的关系。因而,“劳动构成人的本质,这是马克思哲学关于人的本质的全局性的定义”[6]。人类社会的各种政治现象,包括政治关系、政治制度、政治实践、政治理论等即是由“人的类特性”派生的结果。在其上,矗立着马克思整个社会政治理论的大厦,因而,构成其社会政治理论的逻辑基石,决定其社会政治理论的价值旨归。

二、“人是类存在物”的内涵阐释

马克思明确指出,作为有生命的存在物,自然界中的其他动物只是在本能的驱使下运用自身的身体器官消极地、直接地作用于自然界获取食物和能量,自身构成并融合于自然界中,与自然界之间并没有形成明确的主体—客体关系。每个动物只能按照自身在自然界的进化过程中获得的生存本能及其相应的生存方式,沿着既定的生命过程,循规蹈矩地展现着自身生命活动的内容、形式和结果,它们的生命活动被自然界所规定,无法也无意挣脱自然界所施加的种种必然性的限制,它们本身及其生命活动就属于自然界,构成自然界,或者说它们就是自然界。

而人则不同。第一,无疑,人也是有生命的存在物,同样首先需要从自然界中获取食物和能量来维持生存。但是,人的类特性表明,在人与自然界的关系中,人不再是纯然受自然界规定的被动存在,而是能够把自我同自然界区别开来,以自身的生存需要为出发点去认识和把握自然界的必然性,将外部对象纳入自己的视域,借助于生产工具的中介,通过自身的物质生产活动对其进行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重构和改造,使之不断趋于人化,从而在自身和自然界之间建立起明确的主体—客体关系,确立起自身能动的主体地位。

第二,人的类特性表明,人与自然界之间进行的物质变换已经内在地包含着人们的社会关系和社会交往。“为了进行生产,人们相互之间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影响,才会有生产”[1]。人们的物质生产活动与社会关系的建立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二者相互生成,互为因果。这种社会化的生存方式不仅使人们相互依存、彼此补充,结成牢固的社会联合,也弥补了单一个体在自然界生存能力的不足,取得对于自然的相对优势。人的生存需求以不同于动物的本能方式得到满足,而且对于人来说,“已经得到满足的第一个需要本身、满足需要的活动和已经获得的为满足需要而用的工具又引起新的需要”[1]。借助于自身物质生产活动及其使用的工具、获得的成果持续地内化和推动,人的需要在内容和层次上能够不断地得到丰富、拓展和提升。“动物的生产是片面的,而人的生产是全面的”[4]。因而,在人们的社会关系中,首要的和基本的是生产关系,但又绝不仅仅局限于此,而是以生产关系为基础派生出并反过来影响生产关系的伦理、宗教、政治、法律、审美等各种社会关系来实现人的相应的需要。正是生产关系及其派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相互交织,构成复杂而有序的社会有机体,人也同时获得了自身的社会规定和社会属性。

第三,人的类特性表明人具有理性能力,并追求超越性的精神生活。意识是人的生命活动的内在规定。马克思曾以“建筑师和蜜蜂”[7]的对比来说明意识对于人的重要性。借助意识,人能够以观念(即意识过程和结果的语言表达)的形式把握、呈现对自身生活世界的认识和理解,这就是人所特有的理性能力。因而,人总是通过意识自觉追问自身存在的目的、价值和意义,审视自我与世界的对象性关系,认清自身在世界中的优势及其局限,从而确证自我生命、生存和生活的可能和限度,对自身和世界进行解释的各种观念、理论、思想得以持续地产生,并在相互之间形成映照、诘难和互补,共同创造一个饱含期待和充满意义的生活世界。以思想呈现的意义是人存在的精神依托,对意义的追寻构成人的最高需求,实则是为自我寻找安身立命的精神家园和终极支撑。

第四,人的类特性表明,人的生命活动始终处于开拓和生成的状态,呈现出自由的性质。当人借助意识把自己与外部对象区别开来,以“我”的形象和姿态打量世界时,表明人已能够把自身及生命活动和所处的生存环境作为认识的对象,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自身的人生目的,设计人生道路,力求实现自我的持续提升,确证自身生命自由自觉的性质。因而,“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把内在的尺度运用于对象”[4]。自由也就构成每个心智正常之人所必定具备的人类学规定,成为人性最深刻的需求。由此,“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也成为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价值目标和最终归宿。

总之,马克思关于“人是类存在物”的论断,把“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看作“人的类特性”,视为将人从自然界中提升出来的质的规定,构成人类社会得以生成的基本前提。

三、“人是类存在物”: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体基础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解决全球化时代人类面临的各种复杂问题的中国方案,旨在通过不同民族、国家、文明之间的合作互助,推动人类社会的共同发展和进步。但其逻辑前提是确定其赖以建立的主体基础,即“什么样的人”才可能建立共同体,共同承担起掌控自身命运的责任。我们认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的“人类”指的是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是类存在物”意义上的人。唯有此,方能在不同的民族、国家和文明之间达成最低限度的共识和合作的可能。

第一,“人是类存在物”证成了所有人及其组成的国家、创造的文明都应享有的平等的主体地位。人类通过劳动实现了从动物向人的提升,因而,所有人在本性上都具有同质性——“有意识的活动”这种“类特性”。“一切人,作为人来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从人的这种共同性中,从人就是“他们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申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8]。从当今全球化时代和国际视野来看,不同种族、民族、国家所创造的丰富多彩的文化和文明,都是各自基于自身特定的自然、社会条件,运用人的类特性在历史长河中的创造、承续和积累的,具有全人类的共同价值。正因为这一点,“不论是中华文明,还是世界上存在的其他文明,都是人类创造的文明成果。……文明是平等的”[9]。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前提是所有人及其组成的国家、创造的文明必须被理解为具有平等的社会地位,只有这样,才能够逐渐消除彼此之间的敌意、专横和强制,走向彼此的信任、联合和协作。

第二,“人是类存在物”规定了“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作为社会历史发展的价值旨归,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确立了共同的价值诉求。“人是唯一能够由于劳动而摆脱纯粹的动物状态的动物——他的正常状态是和他的意识相适应的、而且是要由自己创造出来的”[10]。所谓“摆脱纯粹的动物状态”表明人的命运不再是像动物那样接受外部必然性的摆布,而是在劳动的基础上,通过自身的主观意识努力认识和把握外部必然性,进而实现对必然性的自觉顺应和能动利用,确立自身的主体地位和对客体的主导作用,达到主体与客体的内在统一。同时,“摆脱纯粹的动物状态”不仅意味着人通过劳动从自然界获得自由,而且,人还同时构筑着自己的社会本性,在伦理道德、政治法律、情感心理、精神信仰等维度获得全面发展,进一步拓展自由的内容和范围。马克思明确指出,“人的类存在”意味着“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成为从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11]。无疑,人的自由的生命活动所达到的程度是受到社会历史发展水平制约的。马克思认为,人的自由个性实现的条件是“摆脱种种民族局限和地域局限而同整个世界的生产(也同精神的生产)发生实际联系”“获得利用全球的这种全面的生产(人们的创造) 的能力”[1]。由此,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必然要把“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确认为“全人类的共同价值”[9],在价值诉求上得到普遍的认同和接受,成为共同体协作的价值指引。

第三,“人是类存在物”肯认作为社会历史主体的人的理性能力,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奠定了主体的自觉能动性。人的行为之所以被称为劳动而不是本能活动,就在于其中内含着意识,即理性的因素。“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是具有意识、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的”[12]。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理性不是先验的,或者像费尔巴哈那样脱离实际生活的臆想,而是具有客观的物质基础和实践基础,遵循着从实践到认识、再到实践的螺旋式上升的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理路。依据这种理性,人不仅能认识和把握自身的内在需要以及自然和社会的外在规律,而且能够借助理性在二者之间进行协调和控制,在满足自身需求的同时自觉顺应和利用外在规律,为自己的行为确立合理的尺度,不断提升自身的自由度。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理性是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来看,尽管社会历史的运演表现为一个自然历史的进程,但是,这个进程又必然是通过人的理性活动实现的,二者之间是内在统一的。在此前提下,人能够也应该发挥自身的理性能力,为社会发展注入自觉能动性,有意识地推动社会历史的进步。特别是当今时代,随着以科学技术为基础的人类文明的持续进步,“政治、道德、法律作为复杂的社会现象,不再被看作是由社会经济关系唯一决定的东西,它们的产生和发展,渗透着理性和实践的选择,带有强大的主体参与意识和能动意识”[13]。习近平所说的“事在人为”[9]就是对人的主观能动性的肯认和赞赏,并在尊重社会历史规律的基础上,根据当代“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不断发展,各国利益交融、兴衰相伴、安危与共”[9]的现实世情,创造性地提出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崇高理想,作为各国共同推动人类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理念指引。

从主体的角度审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伟大构想强调和遵循的是能够把不同民族、国家和文明彼此有机联系和结合起来的共同质。习近平认为“世界各国人民……应该是一家人”[9],倡导“各国和各国人民应该共同享受尊严”[9],肯定“不同文明凝聚着不同民族的智慧和贡献,没有高低之别,更无优劣之分”[9]。因而,在种种自然差别和创造差别的表象之下,隐藏着人之所为人的“类特性”这个共同质,人自身的尊严和文明创造都渊源于此。我们也因此是平等的,能够在彼此尊重的基础上联合起来结成“命运共同体”。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强调人的类特性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体基础,并不否认人的阶级属性。恰恰相反,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来看,人的阶级属性是人的类特性在社会历史进程中的必然产物,是人的社会属性的特殊表现,它的产生和消失都取决于生产力发展的特定程度,而不是由人的主观意愿决定的。不过,人的阶级性强调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对立和冲突,对于共同体的构建起到的是一种破坏性的消极作用。尽管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的基本观点,“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工具,……但是在国际政治研究中不能无限夸大阶级的主体地位,不能用阶级主体完全取代国家主体。这既是研究对象的要求,也是时代提出的历史要求。……作为国际关系基本行为主体的国家,……一般地说,不仅代表了该国家统治阶级的利益,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该国其他阶级的利益”[14]。因此,我们认为科学的做法是,承认人的阶级属性的客观性,接受“在它是必然的这个限度内,是合理的,是合乎理性的”[12],在既有的条件下对它加以合理地调节和规范,用以推动社会历史的发展,而不是在客观条件还不具备的情况下,强行地去消灭它,因为,这既不可能,也有悖于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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