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观念向伦理学的迁移及其对解决我国同意问题的启示

2020-01-10 08:46吕耀怀
关键词:伦理学伦理观念

吕耀怀

(杭州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 浙江 杭州 311121)

同意理论曾经被作为西方政治学或政治哲学的基础,然而,其至少在20世纪下半叶即已呈现出颓势,似乎日益走向没落注关于同意理论在政治领域的式微或没落,可参见吕耀怀:《同意理论的历史价值与当代命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年4月16日,第2版;吕耀怀:《同意理论的衰败及其向非政治领域的溢出》,《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年8月20日,第2版。。有学者明确指出:“20世纪后期以来,主流政治哲学研究中出现了一股拒绝同意理论的趋势,无论在国内政治还是国际政治层面上,学者们都不再承认同意作为政治义务来源与共同行动前提的地位。”注张乾友:《我们如何共同行动?——“同意理论”的当代境遇》,《文史哲》2016年第4期。虽然同意理论因其政治使命的终结及其他原因而逐渐式微,但同意理论内含的同意观念却可以实现从政治学概念向伦理学概念迁移。当代中国社会也存在着很多现实的同意问题。因此,探讨同意观念向伦理学的迁移仍然是有意义的事情,而且,还尤其需要探讨其对解决当代中国社会同意问题的启示,并基于国情对原本源自西方的同意观念或同意伦理予以扬弃。

一、同意观念由政治领域向伦理学的迁移

西方传统的、经典的同意理论是在特定历史时期出现的,其核心理念——同意观念也必然与同意理论特定的历史使命捆绑在一起。这种历史使命就是为反对“君权神授”论并证成政治权威或政治义务提供理论依据。John G.Bennett在评论洛克的同意观念时指出,“洛克关于政治权力的最重要的观点是,政治权力基于同意”,“洛克坚持同意原则,该原则主张没有任何人服从任何权力,除了该权力得到过他的同意的那些人之外”注John G.Bennett,“A Note on Locke’s Theory of Tacit Consent”,The Philosophical Review,Vol.88,No.2,1979.。按照这种分析,洛克的同意观念主要就是用于为政治权力的合法性进行辩护的。洛克最初表达的同意观念,一般被称为“明示同意”,即明确表达出来的同意。但是“大多数人都想不出有什么机会让他们对政府的权力表达同意”,于是洛克就引入了所谓“默示同意”的原则[注]John G.Bennett,“A Note on Locke’s Theory of Tacit Consent”.。由此可见,在洛克那里,不仅“明示同意”,而且为了弥补明示同意之不足而提出的“默示同意”,其目的或主旨都是非常明确地指向政治领域的[注]关于“明示同意”与“默示同意”,可参见吕耀怀:《同意的涵义、性质及其类别》,《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5期。。

C.W.Cassinelli在论述他所谓“最简单的同意理论”时说:“明示同意的理论家们试图表明,被统治者曾经做出某种或某些特定行为,这种或这些行为可以被正确地描述为对接受政府控制的显见的自愿赞同。”[注]C.W.Cassinelli,“The ‘Consent’ of the Governed”,The Western Political Quarterly,Vol.12,No.2,1959.这里,C.W.Cassinelli十分明确地将明示同意限定为政治学或政治哲学概念。虽然C.W.Cassinelli此处并未涉及默示同意概念,但是在他这篇论文的其他部分所提及的默示同意,也是限定在政治学或政治哲学意义上的专门概念。而且,默示同意概念是洛克为了补救为政治权威或政治义务的合法性、正当性进行辩护的明示同意之不足而提出来的,洛克之后的许多理论家对此一般并无异议。

William A.Edmundson也认为同意观念原本是用来解决政治义务问题并论证国家权力的合法性的,他指出之所以能这样应用同意观念,是因为同意观念有一些“令人感兴趣的特性——相对无争议、无关内容、解释的简明性和充分性以及规范性要求”[注]William A.Edmundson,“Consent and Its Cousins”,Ethics,Vol.121,No.2,2011.。然而,“正如人们所预期的,一旦强使同意概念用于解决政治义务问题(虽然要面对大量未同意这一事实),严格且恰当意义上的‘同意’所拥有的令人感兴趣的特征就全都消失殆尽了”[注]William A.Edmundson,“Consent and Its Cousins”.。我们且不论William A.Edmundson对于同意观念这些特性的归纳是否合理或全面,仅就他对同意观念应用的原本对象的论述来说,显然与传统的、经典的同意理论局限于政治领域是完全一致的。不过,既然William A.Edmundson认为同意观念的这种运用会使得“同意”的令人感兴趣的特征消失殆尽,那么,我们就有理由推测,为了使同意观念的这些令人感兴趣的特征得以保留,是否可以探索同意观念的其他运用呢?是否可能让同意观念的运用超出政治领域而又使其令人感兴趣的特征得以保留呢?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进一步思考:如果说作为政治学或政治哲学之基础的同意理论中的同意观念,因其与特定政治领域的血缘关系及历史条件的限制而必然带有政治领域中相关理论的局限性,以致不能在现代社会中发挥其在历史上曾经有过的那种重要作用,那么,我们至少有可能吸取同意观念的基本内涵中仍然具备精华意义的因素,对之加以切合实际的、辩证的改造与翻新,使它在当今社会中仍然有可能发挥其作用以实现新的价值。这样的改造与翻新,主要意味着同意观念向政治领域之外的迁移,而通过这样的迁移,同意观念也就不再是狭义的政治学或政治哲学概念,而是具有某种普遍意义的伦理学概念[注]同意观念也有可能迁移到伦理学以外的学科,本文集中讨论其向伦理学的迁移。笔者曾有专文探讨作为一般的伦理概念的同意,参见吕耀怀:《同意的涵义、性质及其类别》。。这里所谓的“迁移”,意味着一种概念从某个领域向其他领域的扩散、延展或渗透,通过这样的扩散、延展或渗透,原本狭义的、仅仅在特定领域有效或有价值的某个概念就转换为具有一定普遍性的、不再受原来特定领域限制的概念。同意观念这样的迁移,不仅是可能的,也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同意观念由政治学或政治哲学概念向一般的伦理学概念的迁移是可能的。这种可能性可以获得如下解释:

第一,政治学或政治哲学的同意概念与非政治领域的同意概念有着内在的一致性。虽然政治学或政治哲学的同意概念在使用时往往附带有特定的政治含义,但是这一概念的基础性内涵却无明显的政治色彩。C.W.Cassinelli在讨论政治同意问题时,提醒人们注意“同意”这个术语的字面意义。他说:“词典将这个名词解释为‘自愿地赞同或认同他人所做的或所提议的’。这一意义必须牢记在心,因为只能合理地期待政治理论家们在使用这个单词时指的是某人自愿地赞同其他人所做某事这样一种政治情境。如果在这样的情境中缺乏任何这样的性质,那么,人们就可以正当地要求用其他词汇来取而代之。”[注]C.W.Cassinelli,“The ‘Consent’ of the Governed”.C.W.Cassinelli此处所说的“同意”一词的词典解释或字面意义,已然褪去其在政治学或政治哲学中的政治色彩,正是对其最基本内涵的界定。而同意概念的这种最基本的界定与政治领域之外的同意概念是相通、相近或相似的,甚至可以认为是相同、一致的。因此,如此给出的同意概念的基础含义,既可适用于政治领域,也可适用于非政治领域。Tom L.Beauchamp在超出政治领域的限制阐述一般的同意概念时指出,自主选择与自愿性是同意概念的核心之所在[注]Tom L.Beauchamp,“Autonomy and Consent”,in Franklin G. Miller and Alan Wertheimer,eds.,The Ethics of Consent:Theory and Practice,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0,pp.55-78.。Tom L.Beauchamp所指出的同意概念的这一核心,其实也涵盖了同意概念的基础性内涵,而具有如此基础性内涵的同意概念或同意观念,显然可以通用于政治领域与非政治领域。总之,无论同意概念在政治领域与非政治领域的含义有多少不同,其核心内涵或基础含义却具有高度的一致性。正是由于非政治领域的同意概念与政治学或政治哲学的同意概念之间有着这样的一致性关系,故许多讨论政治领域中的同意问题的学者们往往可能利用非政治领域的同意事例进行论证。例如,John J.Jenkins在专论政治同意的一篇论文中有这样的阐述:“一个人可能在即使他的情感完全抵触某事时也给出其对某事的同意;父母尽管在情感上强烈地反对但也还是可能给出他们对其女儿婚事的同意。这些事情与投票之间唯一重要的区别就在于,在后面这种情况下,我们给出同意的途径,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都是标准化的或形式化的。当然,当我服从我所投票的那个人的权威时,与如果我没有给他投票相比较,我肯定更愿意这样做,而且这样的话我的同意可以说是更强一些。但存在着更强形式的同意这种情况不应当导致我们设想较弱形式的同意就完全不是同意。上述例子中的父母可能多少有些不情愿地准许其女儿结婚,但这不是说他们不准许其女儿结婚,更重要的是,这也不意味着他们可以不表态。毫无疑问,女儿可能有更大的希望,但她要求同意的主要目的实际上达到了。”[注]John J.Jenkins,“Political Consent”,The Philosophical Quarterly,Vol.20,No.78,1970.根据John J.Jenkins在这里的论述,虽然父母对女儿婚事的同意与政治领域中通过投票表达的同意有着重要的区别,但这二者都属于同意的范畴,虽然前者可能是“较弱形式的同意”,而后者则可能是“更强形式的同意”。舍弃这二者在形式上的区别,则二者在内涵、意义上的一致性就十分明显了。无论是政治领域中的同意问题还是非政治领域中的同意问题,都因涉及自主、自愿而毫无疑问具有鲜明的道德属性,如此同样的道德属性就使人们有可能通过从政治同意问题中剥离特定的政治色彩而抽象出更一般的伦理学的同意观念。

第二,“迁移”的内涵及其类型揭示了同意观念由政治学或政治哲学概念跃迁为一般的伦理学概念的可能性。“迁移”又被称为“学习迁移”,原本是学习心理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学习心理学认为,“迁移,是人们在学习中常见的一种现象,即:人们已经获得的知识、动作技能、情感和态度等,对新的学习将产生一定影响”[注]陈建翔:《“变异理论”对传统迁移观的超越及启发》,《中国教育学刊》2009年第1期。。传统的迁移观虽然在其发展历程中涌现出各种对于迁移现象的不同解说,“但它们有一个共同之处,都认为迁移是人们因为不同情境间的共同性或相似性而发生相互影响。例如:‘相同要素说’认为,人们之所以发生学习迁移,是由于练习课题与迁移课题之间有相同的要素;两者之间相同要素越多,则迁移量也越大,反之,如果两者之间的相同要素越少,则迁移量也越小。‘经验泛化说’认为,只要学习者对他的学习经验进行了概括,掌握了共同性、一般性的原理、原则,就可以完成从一个情境到另一个情境的迁移”[注]陈建翔:《“变异理论”对传统迁移观的超越及启发》。。虽然后来有学者提出所谓“变异理论”构成了对传统迁移观的挑战,但是这种变异理论其实也没有否定传统迁移观所指出的相同要素或共同性,只不过是以差异性对其予以了必要的补充。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迁移进行不同的分类,例如,“从迁移作用来看,可分为顺向迁移和逆向迁移。凡是先前学习对后继学习的影响称为顺向迁移;反之,后继学习对先前学习的影响称为逆向迁移。从迁移效果看,迁移又可分为正迁移和负迁移。凡是一种学习对另一种学习起积极的促进作用叫正迁移,反之,凡是一种学习对另一种学习起干扰和抑制作用就叫负迁移”[注]岳淑泉:《谈知识迁移与教学》,《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3年第3期。。本文所称从政治学或政治哲学的同意观念向作为伦理学的一般观念的同意的迁移,不等同于学习心理学的迁移概念,而只是借鉴或化用学习心理学的迁移概念。之所以可以如此借鉴或化用学习心理学的迁移概念,至少是因为学习心理学的迁移概念的内涵及其类别分析,在某种程度上可用来说明、解释政治学或政治哲学的同意观念有可能超越政治领域而运用于其他领域。例如,政治领域中的同意观念与其他领域中的同意观念因都包含有赞同、认可甚至承诺、授权的意思而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即这二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共同因素。而且,在政治领域中的同意观念向其他领域迁移时,也会有某些类似于学习迁移的现象:可以将政治领域中的同意观念对接受其他领域中的同意观念的促进作用视为正迁移,反之,则为负迁移;可以将先有的政治领域中的同意观念对将有的其他领域中的同意观念的影响称为顺向迁移,反之则为逆向迁移。正由于迁移概念的内涵及其类型能够解释、说明政治学或政治哲学中的同意观念与其他领域中的同意观念之间可能的类似关系,故同意观念由政治学或政治哲学概念跃迁为适应于人的各个实践领域的一般伦理学概念就至少具备了理论上的可能性。

其次,同意观念由政治学或政治哲学概念向一般的伦理学概念的迁移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这种迁移之所以必要,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除了政治领域之外,其他领域中也存在着许多同意问题,而这些同意问题是不能用带有政治领域特殊性的同意理论来处理或解决的,只能诉诸具有一般性或普遍性的伦理学的同意观念。Larry Alexander在讨论同意观念时指出:“同意在道德学和法学中都是最重要的概念之一。如通常提到的那样,同意具有道德上的改变性。同意可以将在未经同意情况下是打扰的行为变成赴晚宴,将未经同意情况下是殴打的行为变成是拳击比赛,将未经同意情况下是偷窃的行为转变为接受礼物,将未经同意情况下的强奸变成双方一致同意的性关系。同意的这种效力——引起这些合法的、道德的转变——是改变我们的规范情境的规范性力量,就像我们通过承诺对自己形成的约束力一样。”[注]Larry Alexander,“The Ontology of Consent”,Analytic Philosophy,Vol.55,No.1,2014.显然,Larry Alexander在这里论述的“同意”,已经不是局限于政治领域中的同意,而是在社会各个领域中都可能会出现的同意。不同领域中的同意,都可能具有Larry Alexander此处所说的“道德上的改变性”。然而,这种一般的“道德上的改变性”并不仅仅限于政治领域中的同意观念所独具的为政治权威或政治义务提供合法性、正当性证明的功能。因此,单凭政治学或政治哲学的同意观念,是无法应对政治领域之外的其他情境中的同意问题的。而若要有效地从理论上应对政治领域之外的其他情境中的同意问题,则原来专属于政治领域的、同意理论所独有的同意观念,就必须褪去其一直固有的政治学或政治哲学的色彩,而一般化为具有普遍意义的伦理学概念。作为伦理学概念的“同意”与作为政治学或政治哲学概念的“同意”相比较,由于突破了狭隘的政治领域的限制,其涵盖面或应用范围更为广泛,因此具有更大的普遍性或普遍意义。许多同意问题的解决,尤其是非政治领域中同意问题的解决,需要诉诸作为一般的伦理学概念的“同意”,而带有政治领域的特殊性的“同意”显然是无法胜任此任务的。

第二,即使是狭义的政治同意问题,也有必要确立更为宏观的理论背景。这种背景的一个关键因素就是具有一般性或普遍性的伦理学的同意观念。Franklin G. Miller和Alan Wertheimer认为,“虽然有大量涉及不同具体情境的同意文献,但对同意概念及其在法律和道德方面效应的系统分析,却少得令人惊讶……也许更重要的是,一直遗憾缺乏这些不同情境间的相得益彰”[注]Franklin G. Miller,Alan Wertheimer,eds.,The Ethics of Consent:Theory and Practice,Preface,pp.ix-xiii.。包括政治同意在内的不同领域中的具体的同意观念,都不可避免地带有其所涉领域的局限性。这妨碍人们对同意问题进行更为深入的分析,也限制了研究者的思路。打破这种局面或破解如此困境的途径之一,就是从包括政治同意在内的各种特殊领域的同意观念中抽象出一般含义或共性特征,以为各种情境中的同意观念的相互比较和相得益彰创造理论前提。

第三,虽然政治领域中的同意观念因其带有政治领域的特殊性而不能照搬到其他领域,但是借助心理学意义上的迁移机制,政治领域中的同意观念的知识基础及其相应技能却可以促进对其他领域中的同意观念的学习和掌握。这就是说,既然政治领域中的同意观念已经相对成熟,那么,对这种打上政治领域烙印的同意观念予以提纯,剔除其特殊的领域色彩,就能够帮助人们在政治领域以外的领域中顺利地确立正确的、有效的同意观念。迁移这种学习的心理机制在这样的过程中会起到明显的作用。或者说,在从政治领域的同意观念向一般的伦理学的同意观念的转变过程中,即使是心理学意义上的迁移也是十分必要的。

既然同意观念由政治学或政治哲学概念向一般的伦理学概念的迁移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那么,我们就有了充分的理由去从事这样的迁移。当然,这样的迁移之所以能够为我们所接受,还因为当代中国社会的诸种同意问题也可以从同意观念、同意伦理的视角进行分析,并从这样的分析中寻求解决这些问题的另类途径或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某种新颖的参考框架。同意观念、同意伦理等属于理论层面,而具体的同意问题则往往生发于实践过程中。虽然理论高于实践,但是理论又不能脱离实践,因为脱离实践的理论不仅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且会因此而丧失了应有的品格或价值。现实的社会实践,既是理论的源头活水,又是理论得以应用或具备现实价值的客观基础。理论层面的同意观念、同意伦理不是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人们主观臆想出来的,而是源自对相关实践问题的概括、总结和抽象;而且,同意观念、同意伦理一经产生,就负有面对实践中的同意问题的特殊使命,就应当为解决实践中的同意问题开出可能的治理处方或提供特定的评价尺度。如此看来,对同意观念及由其延展而来的同意伦理的研究就完全不能脱离对现实实践的把握。

二、当代中国社会的同意问题镜像

20世纪以来,就有西方学者超出传统的同意理论的藩篱,从一般的伦理学的角度研究同意观念或同意问题,逐渐形成超越政治学或政治哲学局限的所谓同意伦理或同意伦理学的研究。应当在这里指出,本文并不特别区分同意伦理或同意伦理学,因为这二者就其实质或基本内容而言往往是高度同一的。迄今为止,西方学者对同意伦理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些令人瞩目的学术成果[注]除了在一些重要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关于同意伦理的学术论文之外,还有西方学者将若干关于同意伦理的重要论文结集出版,其中值得重点关注的是前文所引的产生了广泛影响的论文集The Ethics of Consent:Theory and Practice。。这样的成果,应当引起当代中国学者的关注和认真思考,因为当代中国社会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同意问题。对于这些同意问题的研究,虽然伦理或伦理学并不是唯一的取向(例如,还可以且必须有政治学、经济学甚至法学等方面的研究),但是同意伦理方面的研究却是基本的或基础性的研究。如果没有或缺失同意伦理方面的研究,那么,关于其他方面同意的研究就可能在正当性问题上遭遇到不可否认或难以绕过的理论障碍。既然如此,那么,我们就应当重视且优先解决同意伦理方面的问题,而鉴于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客观联系,我们又必须对当代中国社会的同意问题镜像即当代中国社会同意问题的现实状况有所了解。

在当代中国的政治领域,政治权威的合法性已然不容质疑。这是因为,当代中国执政党的合法性是历史形成的。五四运动以来的历史充分表明,只有中国共产党能够救中国。在中国现代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政党组织中,除了中国共产党,其他政党都不具备领导中国人民推翻“三座大山”、建立新社会并走向现代化的决心和能力。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历史的选择,其执政的合法性是一种历史的必然。这种历史的选择是社会历史规律的自然呈现,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因此事实上并未经过同意的一般程序且在客观上也不可能经过那样的程序。即使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资产阶级作为统治阶级的合法性其实也是历史形成的,也并没有且不可能适用一般的同意程序。资产阶级是顺应历史趋势推翻封建统治才成为合法的政治权威的,如果要在封建统治下强调政治权威生成的同意程序,那么,那样的同意程序往往会否定资产阶级政治权威的合法性,而这显然是悖逆历史趋势的。

虽然当代中国政治权威的合法性是由历史确认而不是由同意程序生成的,但是在当代中国社会的政治领域,同意观念仍然有其不容忽视的特殊价值。例如,地方政府所制定的政策、所推出的行政措施等等,就可能有与同意与否相关的问题。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学界对于社会正义、社会稳定的研究已经积累了丰富且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的成果,但至今尚未有将同意观念与社会正义、社会稳定联系起来的研究。而如果同意观念不能得到正式的承认和强化,那么,社会正义、社会稳定会受到严重影响。普通公民眼中的社会不公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他们不曾同意或不会同意的政策安排、权力行使所导致的,而如果同意作为权利能够有效地制约权力的行使,公民之同意与否可以有效地影响政策安排,那么,就可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公现象,实现社会正义也就水到渠成了。

当代中国社会稳定方面的问题,有不少是因各种“被……”现象(被保险、被拆迁、被就业、被服务、被交易、被代表等等)而引起的冲突,这其中就包含着对主体意志的强制,明显忽略了相对人应有的同意权。所谓“被……”这种表述,已经揭示出相对人的意志不能自主,而相对人的这种意志不能自主的状况也就决定了他们的同意与否是无关紧要的。同意观念在此毫无立身之处或用武之地,完全被屏蔽或被抛弃。尤其是一些造成严重影响的地方上群体性事件,其主要原因之一往往是地方政府在决策之前未能充分获取相关群体的同意,而事后迫于压力又不得不改变已经作出的决策,这导致地方政府的公信力受损。许多地方政府出台的群体性事件应急方案,偏重于事发后的处理,普遍不重视或未能意识到尊重相关群体的同意权,这就导致群体性事件的根源长期存在。如果相关当事人树立了明确且牢固的同意观念,掌握并善于运用科学的同意建构机制,不是偏重事后补救,而是重视事前通过协商途径征得相关人民群众的同意,那么,群体性事件就可能从源头上得到控制,社会稳定度就可能得以提升。

又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理论上看、从理念上分析,是一种符合人民同意要求的很好的制度。如果人民代表真能代表人民说话,真能体现人民意志,真能反映人民的利益和需要,那么,人民代表在法定场合所行使的表决权,当然就不会是其纯粹个人意志的表达,而是能够充分表达人民同意还是不同意的真实意志状态。然而,尽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根本政治制度,但在运行中却仍然存在着问题,主要在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运行机制等具体制度的不完善。情节恶劣、影响极坏的湖南衡阳贿选案,就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人民代表选举产生机制这样的具体制度的不完善,以致其漏洞为某些人所利用,让他们可以通过收买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当选为所谓“人民代表”或政府官员。如此显示的同意,只是少数人甚至个别人的同意,而人民群众真实的同意意愿则被遮蔽或虚化了。诸如此类的问题,不是作为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身的问题,而是需要给予充分关注并有效解决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运行机制或具体制度方面的问题。由于存在着这样的问题,在无孔不入的金钱、权力等因素的干预或作用下,某些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决定实际表达的却可能是仅仅以人民的“名义”出现的少数人甚至个别人的意志或愿望,而不是真正的、真实的人民的意志或愿望。也就是说,在这一过程中被正式表达出来的同意,可能不是真正的人民同意,其反映的可能并不是人民的利益,而是少数人甚至个别人的利益。这些包括代表选举产生机制在内的具体制度方面问题的提出和解决,不仅不会给作为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带来任何损害,反而更有利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因为解决这些具体制度方面的问题,有助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将人民同意的要求、人民主权的观念落到实处,从而成为能够真诚表达人民意愿、真实反映人民的利益和需要、真正代表人民的政治制度。对于这样的政治制度,人民一定会由衷地赞成、认可和拥护,即表示同意,而没有任何理由表示不同意。

除了传统的政治领域之外,在中国当代社会的其他领域,也广泛存在着大量应当引起人们重视的同意问题。

自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已经发生了举世瞩目的巨大变化,同意观念也在一定程度上对中国社会产生了影响。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医疗领域的知情同意观念。在知网上以“同意”为关键词搜索有关的学术论文,其中大部分是关于知情同意研究的成果,关于其他方面同意的研究则很少甚至几成空白。然而,知情同意的研究也远未完成历史使命,大量医患纠纷的存在及其愈趋严重反映的就是知情同意并未得到真正落实。而且,狭隘的知情同意研究,即将这种研究局限于医疗层面并切断其与其他具体情境中的同意研究的关联,也必然会导致这种研究自身的弱点和不足。Franklin G. Miller和Alan Wertheimer看到了单纯的知情同意研究的不足,正是为了“给医学和诊疗研究中的同意提供充分的解释而去反思其他情境中起作用的同意”,以实现“不同情境间的相得益彰”,他们才编辑出版了TheEthicsofConsent:TheoryandPractice这一产生重要影响的同意伦理论文集[注]Franklin G. Miller,Alan Wertheimer,eds.,The Ethics of Consent:Theory and Practice,Preface,pp.ix-xiii.。除了对知情同意问题的研究之外,近年来,中国也出现了少数研究政治同意问题的成果[注]例如,毛兴贵:《同意、政治合法性与政治义务——现代西方同意理论述评》,《哲学动态》2009年第8期;郭为桂:《人民同意:现代政治正当性的道德基石》,《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刘笑言:《同意的困境——基于以同意理论证成政府家长式干预的视角》,《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占志刚:《同意的概念及其政治意蕴》,《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但就目前研究现状来看,这方面的研究仍以引入、介绍西方政治学或政治哲学方面的传统同意观念为主,即侧重于基于同意观念对政治权威的合法性或政治义务的正当性的研究,明显缺乏针对中国特殊国情的同意问题研究。在其他方面,如经济、文化、婚姻家庭等领域,则似乎很少有甚至完全没有对同意问题的研究。没有相关的研究,似乎就表明没有相关问题的存在,这通常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关系。

然而,缺乏对其他领域中同意问题的研究并不等于这种问题不存在乃至不需要这种研究或这种研究就没有任何价值。从当代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来看,其他领域的同意问题其实是十分广泛且明显的。在经济方面,不少地方出现的强买强卖现象,其实就是罔顾交易相对方的意志,将相对方的是否同意视为无关紧要的事情而导致的恶劣行为;市场上常见的假冒伪劣、坑蒙拐骗行为,就其实质而言,也显然是对同意观念的亵渎,因为即使这种行为可能获得相对方的所谓“同意”,这样的同意也是不符合同意的有效条件的“同意”,即为无效同意。强买强卖现象愈演愈烈,假冒伪劣、坑蒙拐骗行为日益猖獗,恰好说明了经济领域中存在的同意问题非常严重。

在文化尤其是文化传播领域,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肆意使用、传播权利人之文化产品、文化信息、文化成果的现象比比皆是,对于这样的现象,人们通常倾向于诉诸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但这种现象从根本上看其实就是一种同意问题。殊不知,未经许可即意味着未经同意,而未经同意就擅自使用、利用他人的文化产品、文化信息、文化成果,不仅构成侵权,而且其本身就是同意观念淡薄的表现。

在婚姻家庭领域,当代中国的父母们往往还干涉子女的婚姻,子女与什么人结婚,不少父母至今还具有最终的决定权,只有在父母有实际同意的情况下,子女才能准备与相爱对象结婚。而一旦父母反对,则子女意愿的婚事往往很难成功。当代中国社会中父母对子女婚事的这种同意,与西方国家中父母对子女婚事的“同意”有着重大区别。在西方社会,子女对与谁结婚有决定性的权利,而父母则最多只能表达是否批准。John Kleinig说:“一般而言,父母的同意是与其内心的情愿相一致的。但事情却并非必定如此。父母可能认为他们的某些愿望不会在拟议的子女婚姻中得到实现或他们的孩子还没有形成对恋爱关系的成熟且稳定的认识。然而,他们可能会表示,尽管他们不喜欢孩子的这次婚约,但他们不会阻碍孩子与对方的结合。虽然不情愿,但他们仍然会表示同意。这种同意的前提条件,不是他们内心的情愿,而是他们处于能够以某些实际的方式(要么不给予必要的支持,要么出面阻止或阻碍他们的结合)单方面地影响其子女婚姻计划的地位。”[注]John Kleinig,“The Ethics of Consent”,Canad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Supplementary VolumeⅧ,1982.父母的这种“同意”或不“同意”,只是仪式性的批准或不批准,并没有剥夺子女对自己婚事的同意权。婚事的同意权完全归子女所有。具有强烈同意观念的西方父母,是不会滥用自己的“同意”来干涉子女婚事的。此外,在当代中国社会中,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父母对子女(即使是18周岁以上的子女)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职业选择、兴趣爱好等等)也往往采取家长制的态度,一切由家长说了算,子女是否同意根本不起作用。父母这样做的根据通常是因为自己比子女更有经验,但这样的经验也很可能造成子女的悲剧。

当然,当代中国社会存在的同意问题远不止上述这些,但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已足以说明在当代中国社会中,需要确立明确、科学的同意观念,同意伦理的研究与应用似乎成了当务之急。同意伦理是处理和解决各种同意问题的基础。“同意”这个词既可能作为伦理概念而形成独特的同意伦理,也可能作为法律概念、经济概念等在其他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但如前所述,作为伦理概念的“同意”以及由其衍生而成的同意伦理,却是具有其他方面意义的同意概念正当性的基础。法律领域或经济领域等其他方面的同意观念或同意问题研究,似乎只能以同意伦理的研究为前提,舍此别无他途。也可以这样说,虽然解决了同意伦理问题或从伦理角度为解决现实的同意问题提供了正确的参考框架并不能代替同意问题的法律研究、经济研究等,但是如果对同意问题的法律研究、经济研究等不在某种程度上参考甚至依赖同意伦理方面的研究,那么,对同意问题的法律研究、经济研究等就可能迷失正确的研究方向或失去应有的道德支撑。实际上,同意伦理之外的同意观念研究,如法律领域中的同意观念、经济领域中的同意观念的研究等,也不可避免地呈现出某种特殊的伦理性:法律领域中的同意观念涉及伦理学的正义范畴,甚至与对人的尊重、人是目的等道德主张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经济领域中的同意观念涉及交易的公平性等伦理范畴,未经当事人同意的交易,通常被判定为不正当的或无效的交易;如此等等,不一而足。这种情况表明,作为伦理概念的同意观念可以渗透到各个社会领域,这正好显示出伦理学的同意观念较之原本政治学或政治哲学的同意观念更为广泛的适用性或普遍意义。

三、基于当代中国国情对西方同意伦理的扬弃

之所以要描述当代中国社会的同意问题镜像,是为了给相关同意问题的伦理分析提供现实基础或实际目标。显然,如果没有对现实状况的客观描述,则后续的分析就可能是无的放矢。因此,如果我们前面对于当代中国社会同意问题的描述大体没错的话,那么,接下来从理论层面上展开相关的分析就是顺理成章的了。虽然当代中国社会的同意问题具有其自身特点,是当代中国国情的一个特殊方面,但是由于西方学者很早就开始了对同意伦理的研究,而且这种研究也生成和积累了一些有价值、有意义的成果,因此,我们在面对当代中国社会的同意问题时,可以在理论层面上非常方便地借鉴西方学界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然而,由于国情的不同,包括具体的同意问题的内容不同、呈现形式不同以及相关理论背景不同等等,即使西方社会已经有了对同意伦理的比较充分、成熟的研究,即使这种研究再成熟、再充分,也不一定适用于当代中国社会。基于当代中国的国情,我们有必要对西方的同意伦理予以扬弃。

西方同意观念彰显了人的主体性,突出了人之自由、人之尊严的价值,这一点值得我们肯定与接受。不能肯定和接受这一点,就会导致人的主体性的跌落,或者借用康德的术语来说,这就是不以人为目的,而仅仅是把人当作手段来使用。康德说:“人以及一般而言每一个理性存在者,都作为目的自身而实存,不仅仅作为这个或者那个意志随意使用的手段而实存,而是在他的一切无论是针对自己还是针对别人的行为中,必须始终同时被视为目的。”[注]李秋零主编:《康德著作全集》第4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436页。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或更确切地说,不仅仅是手段),这是基本的道德命令,应当成为人们的道德共识。确立同意观念并在人们的社会实践中切实贯彻、落实这一观念,就是这种道德共识的实际要求之一。而如果没有同意观念,在实践中失去同意观念的约束,则人可能异化为非人的物,人之本来具有的崇高价值也就等同于物的价值,人便不成其为人了。

西方同意观念体现出对人的基本尊重,从而为建立良性的人际关系奠定了必要的观念基础。否定同意观念,其实也就在某种程度上缺乏对人的基本尊重。从来不考虑是否得到相对人的同意,显然就没有对相对人的基本尊重。而如果缺乏对人的基本尊重,就不可能构建良性的人际关系。良性的人际关系表现为既有竞争又有互助、合作的关系,如果没有这样的关系,人与人之间就可能堕落成狼与狼之间的关系。而这样的话,显然就不利于人类社会的存在与发展,只能导致其解体或毁灭。因此,完全否定西方的同意观念,也就否定了其所内蕴的对人的基本尊重,这样就不可能建立良性的人际关系,由同意阙如而导致的各种社会问题就必然会出现。因此,基于对人的基本尊重而在某种程度上吸取西方的同意观念,是建立良性的人际关系、避免各种因人际冲突而导致的社会问题的必然选择。

以上这些(当然不限于这些,人们还可以对此进行更深入、更广泛的研究和探讨),可以说是西方同意观念的精华部分,即使从我们的伦理立场来看也无疑具有重要的价值。在面对西方同意伦理研究成果及同意观念的社会实践时,我们应当吸取的内容主要就在于这样的精华部分。然而,由于国情的不同,西方同意伦理或同意观念的某些内容又显然不适用于当代中国社会。这就意味着,对于西方的同意观念或同意伦理,我们必须有选择地利用,而不是完全复制西方同意观念或同意伦理的历史轨迹,更不能盲目接受其中的糟粕。在批判性地对待西方同意观念或同意伦理及其研究成果方面,我们至少要认识到:

首先,如前所述,西方同意观念在历史上曾主要用于证成政治权威的合法性,而当代中国社会的政治权威合法性问题已经历史地解决了,故我们不必纠缠于曾经困扰西方社会的这一问题,更何况今天的西方学术界也已经基本放弃了这个问题。不纠缠于这些过时的、无效的问题,并不等于同意观念或同意伦理就失去其意义,因为不仅在政治领域之外,还有许多同意问题需要解决,而且即使在政治领域之内,也还有大量其他的同意问题需要解决。同意观念在当代中国社会的命运,不必呈现为对西方同意观念历史轨迹的复制。

其次,西方同意观念或同意伦理的理论根基是个人主义,这种个人主义同样在历史上有过重要的作用,是资产阶级用来反对封建专制及推翻封建统治的思想武器之一。但无论是激进的还是经典的个人主义都有偏颇的倾向,其中激进的个人主义表现出的偏颇尤为典型:鼓吹个人至上,而且是无条件的至上,相对于个人来说,集体或个人之外的任何其他存在都仅有手段的价值,甚至完全没有价值。以这样的个人主义作为同意观念或同意伦理的理论根基,自然就偏重于、专注于个人的同意,而搁置或虚化集体同意问题。这是西方同意观念或同意伦理的一个重大缺陷,这一缺陷也使得其甚至与同样起源于西方的民主政治理论相冲突。民主政治理论推崇多数原则,而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则强调“所有个人都有同样的道德地位。如果所有人在地位上都是平等的,那么,就没有任何个人或任何群体有正当理由拥有高于他人的(他人没有理由承认的)权威”[注]Cynthia A.Stark,“Hypothetical Consent and Justification”,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Vol.97,No.6,2000.。显然,民主政治中多数压倒少数的结果就必然与“所有人在地位上都是平等的”这一个人主义的信条产生冲突。为了解决这种冲突,有些西方学者试图引入类似集体同意的思想,但终因与个人主义的本质有龃龉而难以自圆其说。就当代中国社会的现实状况而言,我们完全可以依托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及先进的思想体系,化解西方同意观念或同意伦理所附着的个人主义背景,为同意观念或同意伦理重塑科学、可靠、坚实的理论根基。集体主义是当代中国社会的核心价值理念,与西方社会流行的个人主义是相对立的。集体主义提倡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相结合,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坚持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前提下重视个人利益以及个人健康的个性发展。而且,集体主义的“集体”是“真实”的集体,而不是脱离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只代表少数特权者利益的“虚幻”集体。从这样的集体主义中,可以很自然地开出集体同意的向度,从而为解决民主政治中及社会其他方面因个人主义信条所引起的诸种冲突提供有价值的新视角或有效途径。

最后,西方的同意观念或同意伦理是在其独特的社会环境中产生的,也就必然打上其独特的社会烙印。虽然同意观念或同意伦理具有某些普遍性,但是如此产生的同意观念或同意伦理摆脱不了某些特殊性,其所针对的问题、提出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方式都可能具有特定的西方色彩。西方的同意观念或同意伦理的这种特殊性也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如果不能分辨西方同意观念或同意伦理这方面的特殊性,而一味人云亦云,就可能陷入无的放矢、药不对症的困境。例如,中国父母在子女婚事问题上的态度就可能是一个比较普遍的、实质性的同意问题,而西方父母则通常能尊重子女的自我选择。这就是说,此事在中国是一个实实在在的问题,而在西方多半不是一个真正的问题。显然,如果不加改变地直接照搬西方的同意观念或同意伦理,是无助于解决中国的同意问题的。

此外,有些同意问题即使在西方的同意观念中也属于新的、有疑义的问题,可能一时难以彻底决断或难以给出得到广泛认同的定论,需要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维度去逐步把握、去深入分辨才可能获得一定的真知灼见。例如,2019年年底出现的新冠肺炎疫情引发了某些涉及同意问题的困惑。在疫情蔓延的情况下,要求人们不出门、不聚集、戴口罩是否需要经过当事人的同意?政府部门是否有权在紧急情况下直接就公共危机颁布未经相关者直接同意的禁止性规范?中国在此次应对疫情的过程中的某些成功做法是否可以为具有不同同意观念的其他国家所采纳?在这样的公共危机中,公共利益的要求是否高于或优先于个体公民的同意权利?类似这样的公共危机中的同意的正当性如何给以论证?是否需要给同意设置一定的道德限度?等等。对于现实中的这些同意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表现出不同人们不同立场和分歧,甚至还成了东西方文化差异的具体显现之所在。面对现实中的这些关于同意问题的分歧或观点冲突,单纯依靠理论争论或实用主义的思路、做法是不可能得到具有真理性的结果的。也许,只有通过长期的理论探讨与扎实的实证研究的相互协同、反复比较,通过不断的求同存异的对话与协商,才有可能在东西方同意观念或同意伦理的碰撞中逐步整合出这类同意问题的真理性内核并找到正确解决同意问题的普适性途径。

当然,无论是对西方同意观念或同意伦理的借鉴还是批判,要做的事情还很多。上述所言仅仅作为引玉之砖,希望能够促进这方面研究的深入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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