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不生二宝,大宝真的有话语权

2020-01-15 10:09桂芳芳于斌
婚姻与家庭·性情读本 2020年12期
关键词:小弟大宝大姐

桂芳芳 于斌

我的一位朋友最近有点儿烦恼。

她和丈夫青梅竹马、相敬如宾,女儿刚满7岁,聪慧可爱。夫妻俩都是独生子女,奋斗10年收入稳定了,就盘算着再要个娃。没想到,在试探性提了此事后,女儿表现出了极大的抗拒,摔了筷子大哭一场不算,甚至连续几天不好好吃饭。

朋友和我倒苦水,说本来以为要几个孩子是夫妻两人的事,没想到女儿会如此反对。她赌气说:“反正也是我们养,不如先偷偷怀上,女儿能说什么呢?”我当然理解朋友的心情,但仍劝她冲动不得,因为在二胎的问题上,大宝真的有话语权。从法律上讲,生育二宝会极大影响大宝的权利和责任。我给她讲了我曾经办过的3个案例:

成年女儿上养母亲下养弟弟

赵梅梅26岁那年,工作几年小有积蓄,也有了谈及婚嫁的男友,生活正向着有奔头的方向发展。没想到一夜之间天翻地覆。因为与邻居发生口角,她父母将邻居杀死,分别被判死缓和8年有期徒刑。家里出事后,男友离她而去,而她的两个弟弟赵大和赵二当时一个8岁,一个两岁。

从此,赵梅梅一个人扛起了养育两个弟弟的重担,将他们分别供养到了高中和小学,一直到30多岁也没有成家。8年后,母亲刑满释放,赵梅梅觉得曙光终于来了,却没想到母亲脱离社会多年,加上年纪偏大,根本找不到工作,只能每天待在家里。本以为可以卸下重担,结果却多了一张嘴吃饭,满心失望的赵梅梅将母亲告上法庭,要求母亲偿付自己8年来为两个弟弟支付的学费、生活费等费用数十万元。

虽然情况令人同情,但法院并没有支持赵梅梅的请求。因为婚姻法第二十九条(即将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明确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所以,在父母均入狱无法抚养的情况下,当时已经工作、有正常收入的赵梅梅对两个年幼的弟弟是有扶养义务的,无法从母亲处获得补偿。不仅如此,赵梅梅对于年事渐长、没有生活来源的母亲,还具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也就是说,赵梅梅要面对上赡养母亲、下扶养弟弟到成年的境况。

朋友听完说,兄弟姐妹年龄差距极大才会有这种情况,她的大宝才7岁,大宝独立了二宝也成年了,不存在让姐姐扶养的问题。于是我又讲了第二个案例:

弟弟丧失劳动能力,哥哥姐姐都要帮助

阿玲、阿丽、阿辉、阿耀是四姐弟,大姐阿玲和大哥阿辉都早已成家并搬到大城市居住,二姐阿丽和小弟阿耀留在家乡,平时几家人往来不多。天有不测风云,小弟阿耀在离过一次婚后精神出了问题,被诊断为一级精神残疾,无法独立生活,只能长期由父母照顾。几年后,父母先后去世,二姐阿丽被父母指定为小弟的监护人,要承担对小弟的照顾。

但二姐夫不同意了,认为二姐本身也有自己的家庭和子女,照顾小弟会牵扯太多精力,更何况兄弟姐妹四人,即使要照顾也不应该是二姐一个人的责任,大哥大姐虽然在别的城市,但扶养费还是应该出的。二姐觉得有道理,于是以小弟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起诉大哥、大姐,要求按月负担一部分扶养费。

大哥、大姐信心满满,认为法律站在自己一边,因为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有个前提,就是弟、妹未成年。更何况从现实上看,自己的家庭条件也不好,即使想要帮助小弟,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没想到法院在对案件事实综合考虑后给出了出乎大哥、大姐意料的判决。法院认为,兄弟姐妹应该珍惜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在小弟精神残疾且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又没有其他人照顾的情形下,更需要兄、姐的理解、关怀和照顾。从有利于残疾人生活的角度出發,考虑到各方实际生活情况,酌情要求大哥、大姐每月负担几百元的扶养费。

出乎意料的判决结果引起了大哥、大姐的不满,他们上诉到上级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级法院审理后,支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所以,并不是说弟、妹成年了就一定不需要兄、姐照顾了,在极端困难而又没有其他家庭成员可以依靠的情形下,从法律和社会效果综合考虑,法院仍然有可能要求兄、姐承担一定的扶养义务。

朋友评论:“这就是父母的问题了,小儿子有残疾,应该多给他留下一些财产,怎么能单独把责任扔给二女儿。而且,你说的都是兄、姐照顾弟、妹,难道弟、妹就不需要照顾兄、姐吗?”我笑着给她讲了第三个案例。

年轻时姐姐扶养妹妹,晚年妹妹要照顾姐姐

彩虹和彩霞是一对亲姐妹,姐姐彩虹比妹妹彩霞年长18岁。20世纪80年代,父母在一次意外中同时去世,姐妹俩瞬间失去了依靠。看看残破的家和年幼的妹妹,为了能继续生存下去,当时才20岁的姐姐嫁给了同村比自己大14岁的阿强,两岁的妹妹彩霞也和姐姐共同生活,由姐姐和姐夫照顾到6岁。随后经人介绍,妹妹被邻市的一户人家收养,从此和姐姐断了联系。

近40年过去。妹妹已经在大城市成家立业,有体面的工作和家庭。姐姐一直操持家务,没有正式工作,又因为姐夫患病不能生育,也没有亲生子女。近年姐夫去世后,姐姐就一直独居在村里,靠低保和村委会的帮助度日。后来邻居提醒她:听说你妹妹现在过得不错,小时候你养过她,现在为什么不去看看她能不能帮上什么忙?

辗转联系到30多年未见的妹妹后,姐姐很激动,但妹妹一家人并没有非常热情,甚至还有些戒备。当姐姐提出希望妹妹能看在姐妹情分上给一些帮助时,妹妹很直接地以子女上学开销太大为由回绝了。无奈,姐姐在村委会的帮助下将妹妹起诉到法院,以自己曾在妹妹年幼时进行过扶养为由,要求妹妹现在对自己也提供扶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九条(即将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的规定,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当初父母死亡后,姐姐曾经对妹妹进行过一定的扶养,现在姐姐年已花甲、没有子女、生活困难,妹妹应该适当给予一定的扶助。考虑到实际生活需要,法院判决妹妹每月给付姐姐扶养费500元。妹妹表示同意。

所以,其实法律上的权利和责任始终是统一的,曾经对年幼的弟、妹进行过扶养的兄、姐,在生活困难、需要帮助的时候,也同样有权利要求弟、妹进行扶养。

听完三个故事,朋友若有所思:“看来,法律倡导的其实和伦理上是一样的,并不是说强行让哥哥姐姐扶养弟弟妹妹,而是要实现家庭和睦、兄弟姐妹和谐互助。但作为父母,我们必须得考虑到这个问题,提前做出感情上的引导和物质上的规划。”我笑答:“恭喜,你的‘法商智慧合格了。”

“长姐如母、长兄如父”,不只是伦理倡导,某种程度上也是法律要求。所以,生育二宝不仅是夫妻两人的事,也是包含大宝在内的小家庭的共同事务。作为父母,我们需要在感情和物质上引导、规划,切不可无视孩子感受一味强压,毕竟孩子健康成长、兄弟姐妹友爱,才是为人父母所期待和追求的。

桂芳芳

上海埃孚欧律师事务所,深耕婚姻家事、财富管理法律服务领域,是专注于为家族(家庭)提供财富规划的专业律师事务所。lawyer66@vIp.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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