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三大核威慑理论的伦理审视

2020-02-11 13:58
江西社会科学 2020年5期
关键词:核威慑威慑核武器

根据核威慑有无道德以及核威慑与政治、战争、技术的关系问题,可以将当代世界核威慑伦理理论区分为核现实主义、核和平主义与核正当威慑论。这三大核威慑伦理观要么偏执于人性假设与价值预设,要么移植搬用正义战争理论,都是建立在抽象的形而上学思辨方式之上,无法为核威慑提供完全合理有效的价值规范。剖析、反思这三种核威慑伦理观的各自内涵及其功能效用与缺陷,有助于更好地研究和把握核威慑的伦理学立场,建构科学、合理的核威慑伦理学。

核威慑本质上是拥有核武器的国家或集团借此形成的对无核国家以及有核国家的威慑力量展示,是将核武器自然属性提升到社会关系层面的价值呈现。人类自从发明了核武器,核威慑就随之形成并扩散开来。正是由于核武器能够在短时间毁灭大量人群的恐怖性现实,使得人类意识到必须而且应该谨慎地使用核武器,最好能够销毁核武器、制止核扩散、实现无核化。尽管人类呼吁废除核武器已达半个多世纪之久,但由于国家之间利益对抗及其保卫国家的严峻形势等复杂情况,彻底消除核武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当前无法全面销毁核武器的前提下,核威慑及其产生的伦理道德问题就是我们必须予以深入研究、高度重视和严加防范的。根据对核威慑有无道德以及核威慑与政治、战争、技术的关系问题,可以将核威慑伦理观大致区分为核现实主义、核和平主义与核正当威慑论。分析这三种核威慑伦理观的各自内涵及其功能效用与缺陷,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研究和把握核威慑的伦理学立场,建构科学、合理的核威慑伦理学。

一、核现实主义

核现实主义就是指在无政府状态的国际社会中,核威慑主体可以为了国家利益而不受道德限制的形式。当然,核现实主义也可以分为强的和弱的核现实主义。前者完全拒斥道德,后者则不否定道德的作用,但要求道德必须服务于政治。核现实主义的理论基础是人性观、权力利益观以及道德相对主义。核现实主义在理论上存在人性预设,认为国家的本质就是追逐利益。这种对利益的无度追求必然导致作为国家重要利益因素的安全之间的冲突,从而使国际社会始终处于安全困境之中。核现实主义强调核威慑主要由政治决定,建立在国家实力的基础上。

第一,核现实主义把政治因素放在首位。核威慑从属于政治目标,核威慑的道德限制也服务于政治目标。即便是认可道德作用的弱的核现实主义,也强调这种道德限制仍然要服从政治利益的需求。核现实主义根本上受以马基雅维利、霍布斯、尼布尔、摩根索等为代表的政治现实主义的影响。政治现实主义又可分为古典政治现实主义与现代政治现实主义。马基雅维利、霍布斯等古典政治现实主义对人性基本持悲观的态度,认为国际政治与伦理道德相对立,国际政治的无政府状态免除了国家的道德义务。尼布尔、摩根索等现代政治现实主义者则不再认为政治与道德是二元对立的关系。一方面,他们不主张对政治外交政策进行片面狭隘的道德分析,另一方面又将道德评价与政治分析结合起来。尼布尔区分个体道德和群体道德,认为这两种道德之间的矛盾并不是绝对的,但两者又不是可以轻易调和的。[1](P257)摩根索一定程度上受尼布尔的影响。摩根索认为,政治外交政策的重要问题主要不是某位政治家的动机,而是他把理解的情况变为成功的政治行为的政治能力。[2](P6)在摩根索看来,政治行为的结果才是最重要的。诚然,善良的行为动机使主体不会主动制定恶的政策,但不能保证出于高尚动机的政策在政治上是成功的。美国的核威慑政策都属于核现实主义,它的大规模毁灭、灵活反应、现实威慑、先发制人等,都立足于服务国家政治,不重视道德影响。

第二,核现实主义以国家利益为中心,把无政府状态作为核威慑理论的出发点,认为核威慑根本上取决于国家利益。在黑格尔看来,在国际政治的无政府状态下,国家对外政策的根本依据是国家利益。在核现实主义虽然将国家利益当作最高的行动标准,但核战争的毁灭风险拓宽了国家利益的内涵。正如摩根索所说:“现实主义者虽然相信利益是指导政治行动的永恒标准,但是利益和民族国家在当代的联系乃是历史的产物。”[2](P12)大规模报复战略主张,只要美国遭到任何形式的侵略,就会立即采取大规模核报复。朝鲜战争结束之后,美国艾森豪威尔政府提出“大规模报复”战略,希望以核武器的威慑力来遏制苏联集团的扩张,同时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削减美国军队的人力和军事预算需求,也有利于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3](P191)可见,大规模报复战略认为自卫与报复不需要道德限制,政治目标和国家利益是其决定因素。这一战略的目的是要慑止他国的侵略行为,它对报复的手段毫无限制,建立在美国的核优势基础上。尽管艾森豪威尔在执行大规模报复威慑政策的过程中受到多方面质疑,但他以国家利益为核心的观念一直没有改变。

第三,核现实主义注重国家权力。核现实主义认为政治规律植根于人性。核威慑受到人性中权力意志的支配。核威慑作为政治行为,它的实施都是根源于人性的需要。英国著名现实主义理论家卡尔认为,国际道德应是国家的而非个体的道德,国际道德在某种程度上是有特殊标准的另一类道德。[4](P96)用尼布尔的话来说,由于人意识到自身的有限性,产生焦虑感和不安全感,所以人总是不断追求权力来维护自身的本体性安全,人的权力意志导致相互之间的争斗状态。尼布尔认为国际社会同样如此:“和平是通过秩序的工具强加而来,这些工具的背后是帝国的野心,它总是用和平的意志来隐藏权力的意志。”[5](P110)冷战中拥有巨型核武库的美苏之间如何相处,是国际政治学者思考的重要问题之一,尼布尔反对两种极端的观点,即投降主义和好战主义。前者认为投降比双方毁灭的结果要好,后者主张为消灭对方可以付出一切代价。因此他认为最合理的战略是双方最小限度的对抗却又能保持和平共处。[6](P338-344)可见,核现实主义者对核威慑的态度取决于力量的对比。纵观美国的核威慑政策,始终不变的是美国追求核威慑的政治与经济利益,把核威慑作为实现权力意志的工具,带有鲜明的现实主义特征。

二、核和平主义

核和平主义认为核威慑没有道德可言,用杀伤力巨大的核武器杀人,即便是为了自卫或保卫他者,也是不道德的。核和平主义可分为绝对和平主义与相对和平主义。绝对核和平主义认为核威慑毫无道德可言,主张应该立即销毁核武器与禁止核威慑。相对核和平主义认为可以拥有核武器,但不能使用核武器,因此以拥有核武器形成的存在性核威慑有道德可言。核和平主义者大多为反战主义者与宗教信徒,还有一些科学家也反对核武器的使用与核威慑的利用。

首先,核和平主义把生命的价值放在首位。核和平主义认为核威慑会损害人的价值。罗素、爱因斯坦等哲学家和科学家都对核武器的毁灭性后果表示担忧,并越来越关注其中的伦理问题。1955年,罗素、爱因斯坦等一批科学家发表了宣言,反对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主张用和平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他们在宣言中说:“作为人,为了人:牢记你的人性,忘记其他。如果这样做,会有一条通向新乐园的坦途;如果不这样,留下的只是种族灭迹的风险。”[7](P127)爱因斯坦在原子弹用于实战后痛苦回忆道:“在战争时期,我们不得不接受敌人那种低得可耻的伦理标准,但是现在,我们却感觉不到要从敌人的这个标准中解放出来、自由地恢复人类生命的尊严和非战斗人员的安全。”[8](P193)由于核武器的发明与使用,人的尊严与价值受到挑战。日本在遭受核攻击后也深刻反省,池田大作基于佛教宗义呼吁尊重生命价值,支持成立废除核军备的世界市民的联合组织。[9](P149)可见,科学家、宗教人士等主要是反对使用核武器的,对核威慑也是持比较保守的立场,他们主要强调人的价值。

其次,核和平主义认为核威慑本身是邪恶的。英国基督教防务和裁军委员会 (Council on Christian Approaches to Defence and Disarmament)认为:“即便是有条件地使用核武器的意图也是罪恶的。”[10](P211)尽管教会采取的立场通常是“反核的”,但这种情绪的程度在不同的教派中有所不同。美国联合卫理公会、长老会、联合教会、美国改革教会和美国路德教会等都拒绝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核武器。美国联合卫理公会主教就认为,美国核政策(核威慑)是邪恶的,核威慑不能受到教堂的保佑,即使是短暂的拥有核武器。[11](P31)美国天主教则持相对温和的观点,他们认为使用核武器无法得到道德辩护,但某些情况下暂时拥有核武器以维持威慑能力是道德可容许的。[12]这实际反映了绝对和平主义与相对核和平主义两种形态。联合长老会教堂和天主教会都强调核威慑的道德问题,尤其是针对美国的核威慑政策。所有这些教会都呼吁停止发展、试验和部署核武器,并呼吁美国停止发展核武器,承诺“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美国教会的道德讨论不仅限于文件与劝诫,还引起了反核运动。许多教派建立关于核武器的教育计划,并为冻结运动和其他反核运动提供组织基础。[13]日本著名宗教学者户田城圣和池田大作基于对生命的尊重和宗教立场,认为核威慑为了实现自身的安全而不人道地准备牺牲众生的做法是“邪恶的化身”[9](P65)。

最后,核和平主义认为要尊重人民的普遍权益。核和平主义者有一个共同的“普遍信念”,那就是核武器实际上在道义上是无可辩解的。“这种普遍的信念确实重新定义了社会行动,因为它重新定义了迄今为止可接受的核政策制定者的决定,认为这是国家和全球安全的不理性和不正常。”[14]因此,核和平主义者反对使用和威胁使用核武器、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反对使核战争更可能发生的政策。[10](P289)实际上,民间组织的核和平运动并不是从狭隘的国家利益出发,而是从超越国家主义的立场来争取人类共同的和平与福利。“二战后美国和西欧的许多反对核军备升级的大众运动主要是反对核威慑政策,按照抗议者的看法,这种政策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核战争以及整个星球的毁灭。”[15](P114)核威慑实际上强化了国家的主权属性。然而,在目前的国际核问题中,这种国家优先的思想和以国家为单位的办法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尤其在如何化解核危机的问题上,国家中心主义的弊端更加明显。在朝核危机与伊朗核问题中,美国坚持要求对方先履行承诺,把自己国家的利益放在首位,导致核和平进程受阻。

三、核正当威慑论

核正当威慑论认为核威慑有道德可言,有正当与非正当之分。正当的标准来源于某种正当性原则,正当的核威慑就是符合道德准则,不正当的核威慑就是不符合道德准则。许多学者为核威慑的正当性辩护。有学者认为在所受的威胁与死亡风险相称的时候,核威慑就是正当的。有的认为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核威慑只有不威胁进行核毁灭才能得到正当性辩护。有的认为,只有致力于积极的核裁军,核威慑才是正当的。[16]有的认为只有在“紧急时刻”(supremeurgency)才可以进行核威慑。[17](P274)他们从正义战争理论、功利论、权利论等思路来论证核威慑的正当性。

第一,核正当威慑论以正义战争理论为基础。西方正义战争理论大致经历了以奥古斯汀为代表的中世纪神学正义战争理论、以格劳秀斯为代表的近代正义战争理论和以沃尔泽与罗尔斯等为代表的现代正义战争理论。正义战争理论主要可分为开战正义、交战正义与战后正义三个部分。正义战争理论中的开战正义包含合法权威、正当目的、成功的可能性、相称性和最后手段,交战正义包含相称性与区别性原则,战后正义涉及责任分配与和平恢复等。正义战争理论得到很大发展。联合国的集体安全原则替代“国家的绝对战争权”,规定自卫战争和民族解放战争以及联合国允许的军事行动才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并进一步强化了“战争作为最后手段”的性质。20世纪70年代,国际环境的日趋紧张和越南战争的困境使正义战争理论越来越受到重视。一些西方学者为了确保核时代的生存,从维护人权的立场出发对战争提出道德限制。沃尔泽和罗尔斯对战后正义做了重要发展,提出战后的责任分配与重建,如清算战争罪行、确保战败国的政治自由、承担重建义务等,进一步完善了战争正义理论体系。约瑟夫·奈(Joseph Nye)等学者将核伦理思想与正义战争理论结合,使传统核伦理的理论形态和核威慑伦理得到发展。

第二,核正当威慑论试图使核威慑与道德可以相容。它试图说明正义战争传统的道德原则与核武力世界的相关性,寻求正当的核军事行为,使核武器从属于政治目的。[18](P99)随着技术的发展,特别是战术核武器等的开发,使战争战略与正义战争传统具备相容的可能性。约翰·默里(John Murray)说:“因为有限核战争可能是必要的,它必须具有可能性。它的可能性必须创造出来。”[19]他还认为政治决定不能简单被视为权力游戏,道德与宗教也具有有效性。[18](P100-103)默里在确保核威慑为政治服务的前提下,使威慑能够与道德兼容。保罗·兰姆赛(Paul Ramsey)反对大规模的报复威慑,认为它不区分敌对侵略和报复手段的程度。他寻求的就是确证武力的限度,这既是道德可接受的,又符合政治目的。[18](P105)在这里,道德可容许性显然是低于合道德性的道德要求。除了从战争正义原则来论述,雷蒙·阿隆(Raymond Aron)还从功利的角度来论证核威慑与道德的相容性。他认为,在对手的核威胁面前,并不只有屈服让步和发动核战争两种选择,其实还存在有限核威慑以及有限核战争的这样一条中间道路。所谓有限核威慑就是对核威慑的目的与手段进行限制:“只有当威慑是为了崇高的目的,且主体试图创造条件不实施这种威慑,这样的威慑在道义上才可能是正当合理的。”[20]也就是说,在无政府状态的国际关系中,任何国家都不会单方面主动放弃自己的核威慑能力,但核威慑的目的与手段必须确立在合理的限度之内。

第三,核正当威慑论强调权利。正义战争理论认为生命是一种基本的人类价值,“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而摧毁人类的生命,就是要破坏那些自我显然值得拥有的东西。只有当生命和伴随它的权利受到攻击时,才允许这样的破坏”[21]。可见,核正当威慑论注重人的基本权利。首先,核正当威慑论主张军事人员与非军事人员的平等权利。兰姆赛认为,区别性原则就是“非战斗人员免于直接攻击”,因为直接攻击非战斗人员意味着谋杀,在战争中毫无道德。而攻击战斗人员是一种战争中可以得到道德辩护的手段,包括在攻击军事目标的过程中虽主观避免伤害非战斗人员,但客观上造成了附带性、可预见伤害的一种手段。[22](P429)在他看来,以攻击军事目标为特征的反武力战略带来的附带伤害能起到威慑作用,即使威慑失败也可以阻止双方冲突升级而不超出反武力战争的限度。其次,核正当威慑论主张自卫防御权利的正当性。约瑟夫·奈提出核伦理学道义原则,他指出,核武器的使用应严格限于自卫目的,不能含有任何扩张意图。[23](P85)众所周知,核威慑可以分为保卫自我的中心核威慑和保卫他者的延伸性核威慑。奈认为延伸性核威慑可以保护共同的价值观,能够防止核扩散。[24](P100-104)他的核伦理思想主要是结合国际关系理论和正义战争理论而形成的,并未对核威慑的正义性进行系统阐述和论证。最后,持核正当威慑论者主张捍卫人的生存与安全等基本权利。他们认为,核威慑战略和核攻击应该不侵害人的基本益品,应尽量降低对人的伤害。罗伯特·菲利普斯(Robert L.Phillips)认为,核威慑只能是攻击军事目标的“反武力”,而不能是攻击大城市等“反价值”目标。“反武力”的核威慑有正义可言,因为它反击的是敌人发动战争的能力而不是反人类的价值与权利,因此它并没有违背区别性原则。[22](P154)

四、三种核威慑理论的伦理审视

核现实主义与核和平主义存有人性与价值预设,它们将核威慑的伦理评价建立在核武器的功能效用上,并没有考察核威慑行为本身的道德性。核现实主义试图忽视道德或者将道德置于次要地位,核和平主义为核政策预设特殊的价值前提。实际上,“它们将价值与事实的分离,这只会影响核政策的正当性证明”[24](P23)。核正当威慑论本质上是在调和核现实主义与核和平主义的冲突,用正义战争伦理来规范核威慑行为。然而,核正当威慑论的“正义”是规范性应用而不是规范的价值性基础,它不是真正建立在事实基础上的价值关系。所以,我们要对当代世界的核威慑伦理观进行反思,纠正人类对核威慑这一“以恶制恶”手段的某些错误观念,建构关切人类整体利益与共同命运、符合世界历史发展规律与人类文明发展趋势的核威慑伦理学。

(一)核现实主义的伦理审视

核现实主义强调核威慑服务于国家政治和国家利益,但它存在人性预设。这种将国家利益置于人的生命价值与权利之上的观念是错误的。

首先,核现实主义过分强调政治因素,忽视道德的约束。核现实主义以国际无政府状态为由,漠视政治行为的道德约束,认为没有国际权威就无须遵循行为规范,这是将国家的主体性与人的主体性混为一谈。国际政治是人的社会活动,人是个体性、群体性与类性的统一体,核威慑就不可避免具有人的社会特征。道德与政治相互交织于政治的历史与结构中。在国家关系的现实历史中,各种政治集团对更高价值的渴望以及对义务的关心也是显而易见的。[20](P509)因此,忽视道德因素的国际政治活动是不切实际与不合人性的。

其次,核现实主义重视国家利益,没有兼顾他者的正当权益。国家利益本身是一个建构性概念,不存在一成不变和抽象的国家利益。国家利益的形成有一个政治协商与寻求共识的过程,并不是纯粹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而是政治、经济、道德等方面综合利益的最大化。核武器技术是正义的人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集体智慧的结晶,它带来的利益应该为人类共享。在世界全球化背景下,核现实主义罔顾其他国家与人民的正当利益,使国家道德形象这一社会资本受损,最终影响国家利益的合理最大化。

最后,核现实主义强调权力而忽视权力的制度约束。核现实主义者片面静止地看待现实,把霍布斯所说的“人对人是狼”的无政府状态视为铁律,忽视了国际体制的重要性。因为国家权力的实现必须借助其他国家的认同和配合。过度强调权力影响,只会将他者完全置于核物质的压制之下,伤害他者的尊严与自主性,引起他者的敌意与排斥,导致国际核制度无法有效运行。极端的核现实主义就是核霸权主义。核霸权主义者拥核自重,试图凭借其核优势,强化自身的在国际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强制影响。正是因为一些国家的核霸权主义政策,激起其他国家在核不扩散体系中的不合作态度,致使核扩散态势不断加紧,核装备竞赛与核军事演习等危及全球核安全秩序。而核扩散又为核恐怖主义提供了借口与机会,因此可以说,核霸权主义是世界无核化受阻的症结所在,本质上是核武器技术对人的异化,主体将核物质力量异化为虚假的自我,膨胀的权力意志将他者当成异者,从而将对他者的戕害在情感上和理智上合理化。

(二)核和平主义的伦理审视

核和平主义对和平的置重使它具有道德魅力,无核化立场也符合历史的发展趋势,但它因内含价值预设而缺乏现实性。

其一,核和平主义把人的价值与尊严过于形式化。价值是主体的客体化与客体的主体化的统一,是主体与客体共同生成的关系性存在。人的价值与尊严是一个社会性概念,它需要以他者的价值与尊严的共生共在为价值前提。人的价值与尊严要在社会关系之中才能生成。所以,人的价值与基本权利需要现实性基础,要以不侵害他者的价值与权利为前提。

其二,核和平主义视核威慑为“纯粹恶”,缺乏足够的理性基础。许多核和平主义者都是出于宗教情怀与人类的情感诉求来拒斥核威慑。善与恶本身是对生活世界的理性反思,并不仅仅是宗教的或情感的反映。核威慑虽然是一种恶的手段,是人类应该消灭的,但从历史唯物主义与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看,在当前历史条件下核威慑的存在具有深刻的人性与文明基础,它的现实性是对其进行善恶评价的前提。如沃尔泽说:“核威慑尽管是一种拙劣的办法,但在由主权国家组成的世界里,在一个相互猜忌的国际社会里,这很可能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我们以恶相威胁,目的是为了不作恶。”[17](P274)或许,我们可以肯定核威慑本身为恶,但无法断定它是“纯粹的恶”,否则我们将无法解释人类的现实生活。核威慑作为影响人类利益和共同命运的特殊社会现象,它的善恶评价必须以人类的共同生活和共同利益而不是抽象概念为准绳。

其三,核和平主义尊重人民的普遍权益与需要,却忽视部分人的正义与安全需要。和平确实是人类永恒的价值追求。但是,和平主义“作为给定的行为规范,它是剥离了主体差异的抽象观点,因为它们并没有表达人们切实感受到的需要”[20](P582)。核和平主义追求绝对的和平义务,却忽视了人们反对不义的道德情感需要。如果片面强调普遍化和形式化的绝对和平,而压制部分群体维护生存性国家利益与人的价值尊严的需要,实质上也会造成一种不义。

(三)核正当威慑论的伦理审视

核正当威慑论以正义战争理论为基础,强调人的基本权利,这也是核正当威慑论相比核现实主义与核和平主义的合理之处。但是,核正当威慑论的理论基础并不坚实,它以不真与不善的有限核战争来为核威慑行为正当性作辩护的做法是徒劳的。

首先,核正当威慑论以正义战争理论为基础,却不能提供有效的伦理规范。正义战争理论是从常规战争实践中发展出来的。核正当威慑论试图通过正义战争理论来规范核威慑行为。但是,核威慑毕竟不同于核战争与常规战争。核威慑伦理规范必须在核威慑实践中才能成为自由自律的精神,正义战争伦理并不能给核威慑提供有效的道德规范。

其次,核正当威慑论为有限核战争作辩护的理路存在逻辑错误。核战争摧毁人类的正义价值底线,使战争失去政治功能与和平恢复的价值。核威慑以发动核攻击为威胁手段,却以防范核战争为正义的边界。核战争只会造成大规模的毁灭,将人的因素遮蔽,高效率的毁灭能力使暴力能够到达极致,使战争的现实价值被抹杀。我们无法通过毫无道德可言的有限核战争来为核威慑进行正当性辩护,这正是核正当威慑论的重大缺陷。

最后,核正当威慑论侧重于核威慑权利的正当性辩护,而忽视了核威慑权利的边界。核武器由于巨大的杀伤力与附带伤害,在维护国家主权与保护普遍人权之间可能存在冲突关系,这需要对核威慑的权力与权利进行限制才可能得到协调。核威慑权力并不是无限的,它需要得到权利的正当性辩护。因此核威慑的权力必须在权利的框架内运行。核威慑的权力行使必须以核威慑权利的稳定性为基础,需要维护核合作体系的稳定性。

五、结语

核威慑具有十分复杂的现实性,人类应该在当前无法彻底消除核武器的“不能”之中寻求“能够”的实践范式,强化对核威慑的伦理约束。核威慑只有在严格遵循伦理约束之后才可能实现脆弱的现实价值。因此,我们需要扬弃现有核威慑伦理理论,从当前的历史条件、从核威慑实践本身中去揭示它的道德规律与道德价值,坚持维护基本人权与主权的统一,促进个体利益、群体利益、人类利益的统一。我们需要建构的科学合理的核威慑伦理学,完全不同于西方的传统核威慑伦理范式。西方的核现实主义、核和平主义与核正当威慑论没有在实践之中来规设核威慑的约束性伦理规范,要么偏执于人性假设与价值预设,要么移植搬用正义战争理论,都是建立在抽象的形而上学思辨方式之上,自然无法为核威慑提供有效的价值规范。因此,科学合理的核威慑伦理学主要是从实践的角度研究核威慑的约束性伦理规范,是在国际关系与人类文明的现实性基础寻求人类自身超越性的共识,而不是为核威慑这一本身为恶的行为进行道德辩护。核威慑伦理学的目的就是要消灭核威慑本身。它的现实合理性在于降低核威慑主体的任性意志,增强人类对核武器的实践理性,积极创造条件以促成消除核武器的伦理共识。核威慑伦理学就是要通过增强人类的道德理性来调节群体与群体、群体与个体、群体与人类共同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关系,运用实践理性将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统一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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