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威慑的四大风险及其应对

2020-12-13 22:06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1期
关键词:核威慑核武器道德

刘 利 乐

(中国社会科学院 哲学研究所,北京 100732)

近年来,朝鲜半岛与中东地区的核问题始终牵动着世界局势的发展。朝鲜在不久前宣布暂停无核化进程,伊朗也申明不再遵守《伊核协议》。美国与朝鲜、美国与俄罗斯、印度与巴基斯坦之间频频发出核威慑,这使人类对核武器的担忧达到了冷战结束以来的历史最高水平。核威慑问题再次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由于核威慑实施过程与效果有较强的不确定性,核威慑表现出明显的风险性特质。正如安东尼·吉登斯所言,科学技术不受限制地推进导致了许多不确定性的风险。如果核武器的运用不受限制,同样也会产生诸多风险。核威慑虽然是利用核武器来进行防卫以阻止敌方进攻,但是一旦超出它合理利用的限度,核威慑就可能存在巨大的风险甚至产生灾难性后果。核威慑因其自身蕴含着复杂的心理过程,决策者的意志容易受到自我镜像与情感冲动的压制,使得核威慑容易产生技术风险、信任风险、政治风险和道德风险。

一 核威慑的四大风险

核威慑就是宣称或暗示使用核武器制造恐怖情绪和心理压力,使对方意志屈服而改变意图或停止进攻行动。即便决策者运用工具理性和凭借专业的知识来谋求行为效益的最大化,但由于核威慑往往伴随着激烈的精神对抗与焦虑情绪,核威慑内含的非理性因素使得行为表达与效果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曾说:“这种人为的不确定状况不只是知识基础不完全的结果,而是更多更好的知识往往意味着更多的不确定性。”[1]核威慑作为科技力量进步的结果,却并没有因为人类对微观世界的更多深入了解而获得更大的确定性。行为者在依赖核威慑理论确定性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不确定性风险。具体表现为核威慑的四种风险。

(一)技术风险

核威慑的技术风险是指在核威慑的实施过程中因技术利用、管理以及对技术的心理认知的复杂性而导致行为失败或失误的可能性。首先,核威慑战略使用上的风险。这就是因核攻击指令误判等核威慑技术手段的失误而引发风险。核威慑往往涉及非常复杂的利益冲突甚至是生死博弈,决策者的非理性因素对行为目标与手段的选择产生重要影响,短时间内的信息不对称局面有时会使决策者的理性能力受到限制,这些很容易使军事首脑的临时决策发生误判。正是基于危机状态下核威慑决策机制的不确定性,在1962年的古巴导弹危机中美苏双方虽然以核威慑相向,但是两国都尽量避免因信息失误而引发核战争。双方领导人还设立了专门热线,不想因估算失误而发动核战。其次,核威慑在冲突升级上的风险。它是指核威慑失败后引发的核战争的危害性,其对人类的代际遗传、环境保护乃至生命保存构成了直接威胁。核辐射将会引起人类基因突变,对人类的存在的整体性构成严重威胁。如果核威慑引发全面核战争,地球将直接被毁灭。即使双方保持克制,造成的“核冬天”也会在不久后毁灭人类。其次,核威慑心理认知上的风险。核威慑因对方的心理认知而使威慑失败。核威慑的效果需要依赖决策者的实力、决心以及敌方对威慑的认知。核威慑很大程度上依赖敌方的心理认知反应。在抗美援朝战争和第二次台海危机中,美国对我国发出核威慑,我国领导人通过对战争的正义分析,认为美国不敢公然违背国际公义而动用核武器。历史最终验证了这一判断的正确性,美国的核威慑以失败告终。

(二)信任风险

核威慑的信任风险,主要是指核威慑对国际信任系统带来的冲击,引发国际紧张局势。在吉登斯看来,信任表示对一个人或一个系统之可依赖性所持有的信心[2]。虽然国际社会的信任不同于个体的信任关系,但是国家信任关系也是建立在对国际信任系统的信心。首先,核威慑可能使国家间充满怀疑与猜忌。克劳塞维茨认为敌对关系是由敌对的情感和意图引起的[3]。核威慑所指向的巨大毁灭能力能够诱发出非常复杂的敌对关系。核威慑传递的意图与传统的威慑相比具有很大的不同,核威慑表达了一种绝对暴力的观念,其以大规模毁灭人的肉体为手段,而不单单是使对方意志屈服为目的。这种手段的强对抗性质使核威慑与传统威慑相比具有了极大的差异,能够引发更强烈的敌意与不信任情绪。其次,核威慑可能会动摇国际信任系统,增加国家运行与合作的成本。国家与国家之间由于缺乏权力控制力量,国家间的信任系统是靠一系列国际协议支撑的,但它本身的法理效应并不是强效的。核威慑可能就会损坏这种弱势契约,使国家返回到“人对人是狼”的状态。核威慑带来的对抗情绪,促使国家采取系列对抗性的预防措施,从而增加了国家运行与国家间合作的成本。再次,核威慑可能会损害国家信誉,降低国家软实力。核威慑本身存在逻辑矛盾。因为核武器的本质是用于威慑而不在于使用,而核威慑的成功前提之一是对方相信自己的决心,这就需要以使用核武器为前提。一旦核威慑失败,行为主体就会陷入“失信”的困境。因为如果使用核武器,那就使核威慑本身失去了意义;而如果不使用,这就会影响国家的信誉,使国家的核威慑能力受损,从而影响国家的软实力。

(三)政治风险

核威慑的政治风险主要是指核威慑对国际政治秩序、国际关系等产生的不确定的负效应。政治决定着核威慑的战略决策和制定,核威慑政策又反过来引发政治格局与国际关系的变化,产生不确定性的负面影响。首先,核威慑会损害国际核力量的平衡,造成新一轮的军备竞赛。在朝鲜半岛核危机中,美国以保护盟国为借口在韩国部署反导系统“萨德”,朝鲜面对美日韩的压力频频发出核威慑,这引起东亚乃至全球的核战略失衡。中国和俄罗斯加紧研制升级导弹系统,以求化解美韩带来的战略压力。核威慑造成核武器互动升级竞赛,给世界无核化进程和国际和平蒙上了浓重阴云。其次,核威慑可能引发核秩序的不稳定,给国际核权利分配带来不公。不正义的核威慑会损害国际核不扩散体系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因为《核不扩散条约》建立的目的就是限制有核国家的核实践,保护无核国家不受核武器的伤害以及能够和平利用核能。不正义的核威慑把主体国家的利益置于核垄断之上,没有尽到保护无核国家免受核武器伤害的义务,使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再次,核威慑可能引发反核政治运动。早在美国核击日本之前,“弗兰克委员会”的7名科学家,曾于1945年6月共同签订了《弗兰克报告》以反对使用核武器。后经爱因斯坦和罗素等科学家大力倡议,逐渐形成初具规模的反核政治运动。随着国际政治格局与核战略不断变化,反核运动已成为国家政治斗争的手段。例如,在美国政治竞争中,民主党人为了赢得总统竞选,通过反核运动来把共和党赶下台,虽然实际上他们只是在核竞赛中的主张不同而已[4]。

(四)道德风险

核威慑的道德风险可以分为“道德产生的风险”与“对道德产生的风险”两个方面。前者是指某些道德原则和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推行、践履有可能导致不理想效果或负面影响的危险性,后者是指一种社会措施所可能引起的道德负面后果的不确定性[5]。首先,核威慑存在诱发“政治偷懒”的道德风险。某有核国家曾过度依赖核威慑而忽视了国家之间的正常交往关系,在六方会谈与无核化进程中立场多次变化,不遵循政治理性与政治德性。虽然它发展核武器的重要原因是出于国家安全压力,但其获取安全的手段方式已经偏离了中道,往往是借“核谈”来获取更多的政治与经济利益。可见,核威慑容易使国家决策者迷失在核威慑的技术崇拜之中,大大弱化了国家理性,放弃了对政治智慧的追求,容易产生政治智慧层面的“偷懒”行为。其次,核威慑挑战人类基本权利准则。核威慑是现代战争的产物,却与作为现代核心理念的权利观念相违背,体现的是权力意志。核武器杀伤力大,无法有效区分军事目标与平民,极大地挑战了人类的生存权利。核威慑还对人类的延续性存在很大危害,影响未来人作为“完整人”存在的权利。同时,核攻击会对环境造成不可逆的破坏,对其他生物的环境权利造成破坏。再次,偏激的核威慑伦理思想容易产生核安全问题。偏激型的核威慑伦理思想主要有核和平主义与核现实主义。核和平主义是对核威慑持绝对否定的态度,认为用核武器来威慑毫无道德可言。然而在核武器无法全面销毁的历史条件下,强调无条件核裁军的核和平主义并不利于世界和平秩序,因此绝对的反核思想是不理性的。核现实主义认为核威慑无须受道德制约,它最终只能服务国家利益与权力。核现实主义忽视了道德对化解核威慑风险的重要作用,容易诱发技术、信任、政治与道德方面的风险。核霸权主义实际上是极端的核现实主义,它漠视核道德,认为可用核武器来“弱肉强食”。当前一些拥核国家奉行核霸权主义,只是单边考虑用核力量维护自己国家或盟友的利益,不顾核安全秩序与他国的和平需要,这导致核扩散态势越发严重,也为核恐怖主义提供了滋生土壤,使全球核安全问题不断凸显。

二 核威慑风险的成因分析

核威慑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外在因素和内在因素两个方面。外在因素表现为复杂多变的国际关系和一超多强的国际格局,一些霸权主义国家奉行现实主义强权政治,使明确的核威慑制度规范和道德规范难以形成。内在因素体现在核威慑本身蕴含的思维方式和发展逻辑,最为重要的是因道德责任的缺失而导致道德表达的不确定性。

(一)核威慑思维范式的对立

核威慑从语义上看,就是一种“你如果……,我就……”形式,代表着一种典型的主客二分思维方式,这种对立状态在核武器的巨大物质力量的分化下得到空前的强化,其所引发的对立情绪也是异常强烈,会扭曲战争的政治性质,冲击核威慑的道德限制,使可能的战争变成“绝对战争”意义上的“为了战争而战争”的战争。另外,核威慑在思维方式上较价值理性而言,往往更倾向于技术理性,从美国庞大精细的核威慑理论就可以发现这点。如果遵循核威慑的价值理性,其目的仅仅在于自卫。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只需证实拥有核威慑的能力,比如在阅兵活动中展示核武器。美国开发研究所谓的核威慑理论以及战术性核武器恰恰体现了其对技术理性的过度依赖。它既想从核威慑中获得巨大利益,又希望把核威慑的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所以提出了“大规模报复”“确保摧毁”“确保生存”等核威慑理论。实际上,核威慑理论本身作为一种战略技术手段,其效果也依赖于双方心理互动,实质上是互为因果,因此主体无法精确地预测结果,自然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二)核威慑内在逻辑的矛盾

首先,核威慑存在人性预设矛盾。该理论预设了决策者是理性的,能够根据时局作出理性决策,然而核威慑往往是交织在各种冲突之中,各种敌意、仇恨等情绪容易使决策者成为非理性的。而且人类的理性是有限度的,核威慑的人性论基础缺乏稳定性。其次,核威慑的目的性矛盾。核威慑的最初目的是为了避免核战争,但核威慑本身又是以不惜使用核武器阻止对手行动作为基础。核威慑要有效地阻止核战争的爆发,就必须有一旦威慑失灵就使用核力量的决心,否则,就无法真正慑止敌人。正因如此,核威慑本身恰恰隐含了诱发矛盾升级的因子。再次,核威慑主体间性矛盾。核威慑的效果取决于心理层面上的使用决心、技术层面的破坏实力和政治层面上的利益衡量等因素[6],其中任何一个因素缺位都会导致核威慑失败。核威慑并不是简单的线性关系,而是互为主体的心理博弈过程,双方是互为因果关系的。核威慑其实也是一种意志较量。这就使核威慑的预期变得难测,充满了不确定性。

(三)核威慑制度规范的失序

核威慑本身的国际制度规范并不健全,并没有明确的操作规范。拥核国有核威慑的能力,但是并没有对这种能力进行合理限制,这正是核秩序中的不合理之处。首先,核威慑处于弱控制状态。对核威慑的制度规范主要是基于人道主义呼吁,并没有实质性的国际协议。国际上对核威慑的限制主要是通过《核不扩散条约》《全面禁止核试验》等间接性条约和拥核国的道德自律来制约的,因此核威慑实际上处于一种失管状态。其次,霸权主义横行使国际体系失衡。由于国际社会是一个无政府状态的世界,所有的制度合作都依赖于双方的同意以及信任,任何一方的霸权主义会损害合作的基础,使双方关系处于冲突状态。美国等国依然奉行霸权主义政策,对中东国家、朝鲜等以霸主的身份进行干预,激起了他们对现存核秩序的不满。再次,美国对核制度规范有选择性执行。美国依照极端功利主义的思路,损害制度正义。一方面,美国以原子能合作为名,要求伊拉克、利比亚放弃核诉求,而后却对他们大动干戈。另一方面,美国又默许其盟友以色列发展核武器,给国际社会造成不公平的影响。朝鲜正以此为理由,对美国提出的无核化方案极度不信任,才不惜放慢经济与民生的发展而决意发展核武器。中东地区国家也用核恐怖主义来回应美国的核霸权主义行为。因此,国际核制度规范失序的根本原因在于核霸权主义。

(四)核威慑道德责任的缺失

道德责任包含“应该做什么”和“对行为后果的评价”两个方面。第一种是职责义务所规定的责任,第二种是对行为不良后果所承担的责任。首先,道德责任是核风险管控的核心要素。起初人们认为核安全的决定性因素是技术,往往把安全事故原因归结为技术水平不高,认为只要改进技术就能有效根除风险。但是,纵观人类的核实践史,随着核技术水平的提高,出现的安全事故不降反增,后经过调查研究发现,所有核事故的原因中最重要的是“人因因素”。在切尔诺贝利核事故的调查中发现,“除了人们往往称之为上帝的旨意以外,导致核安全问题的任何问题在某种程度上都来源于人因错误”[7]。核威慑决策者在心理、价值观念、责任意识、安全意识等因素的缺失容易导致核威慑战略实际操作的失误,而其中道德责任感是所有“人因因素”中的关键。因为,一旦人的道德责任出现问题,其他因素就无法发挥作用。其次,道德责任是道德行为机制的内在基础。道德行为的产生包含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行为等环节。缺失其中任何一环,都不可能产生持久的道德行为。也就是说,道德行为的产生必须要有道德的认同基础与自由意志。道德责任就是对客观道德准则的认同,是对必然的自由认知,是出于自由意志的自觉行动[8]。因此说,道德责任是道德行为产生的必要条件。核威慑的四大风险均受道德责任的影响,道德责任的缺失势必导致核威慑风险。再次,核威慑的道德责任相比现行制度规范更为有效。依常规而言,制度规范比道德责任具有更强的约束力。但在目前的国际核秩序中,核威慑缺乏明确的规范。一些拥核国完全按照自身的利益来制定核威慑政策,任性地发出核威慑。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图景逐渐清晰,在核威慑的国际制度规范缺场的情况下,人类的共同责任具有了正义基础。因此,核威慑的道德责任是比制度规范更为有效的约束手段。同时,只有国际社会对核威慑的道德约束达成共识时,才可能有针对核威慑的规范操作模式。

三 核威慑风险的应对措施

核威慑风险产生原因的多元性决定了其规避措施的系统性。核威慑的风险治理并非单个国家能够完全胜任,只有依靠国家合作才可能有效进行。在全球化趋势加强的历史背景下,只有站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立场上,以打造安全共同体为契合点,让安全成为共享的国际社会资源,才能促使核威慑的具体制度约束和道德规范的形成取得实质性的突破。

(一)强化道德责任,增强政治智慧

首先,道德责任有助于形成风险伦理。道德责任是对必然的自由自觉,对事态的未来发展进行自始至终的关照,它对事物发展中的各种风险进行审视和预测,以此确定自身的价值目标。道德责任是一种面向未来的责任,有助于形成面向未来风险的伦理精神。核威慑的风险不同于其他的一般风险,它的危害性大、不可控性强、责任归因难,这使得核威慑的风险需要更强的道德责任。核威慑的道德责任促使决策者在复杂多变的国际关系中,对核威慑可能出现的后果进行预判,自觉克服功利主义思路的弊端。其次,道德责任有助于形成审慎德性。可以说,审慎是首要的政治美德。亚里士多德认为审慎(明智)是一种以行为本身为目的并关乎实践的理性[9],亚当·斯密也认为审慎构成人的品质的核心要素[10]。道德责任强化主体意志的理性自觉自律,道德责任承担的本身就是他作为人的存在目的之所在,因而也是人的德性的本质体现。道德责任感会促使核威慑决策者在行动中和纷繁复杂的实践活动中对于善的谋划,从而强化决策者的审慎德性。再次,道德责任有助于形成实践理性。核威慑一方面是核技术的战略运用,另一方面是政治外交手段。它需要技术理性,也需要政治理性。核威慑的“技术战略理性”强调科学的决策程序以及现代科学方法和手段在核威慑战略中的重要性,其目的在于帮助决策者寻求最佳的选择方案和决策程序;核威慑的“政治策略理性”关注的则是一个复杂多变的政治博弈过程,重点在于使决策者在具体的问题上和环境中作出更好的决策。然而,核威慑的技术战略理性与政治策略理性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而日趋工具化,核威慑的战术运用和政策实施日益依赖政策博弈分析、统计学等科学方法和高科技虚拟技术(如模拟核战争),更多依赖于工具理性而使价值理性萎缩。也就是说,核威慑越来越依赖于工具理性以寻求某种确定性,实际上这种所谓的知识确定性却带来更大的不确定性。核威慑理论的精致化并没有使核秩序更稳定,反而是更无序。因此,决策者需要能够将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紧密融合起来的实践理性。因为实践理性使核威慑在追求知识确定性的同时,能够受到价值善的方向指引,在有效规制核威慑的手段恶的条件下,确保其目的善和结果善,从而达成核威慑的总体善。对此,道德责任是对实践理性的道德律令的尊重与履行,经由自我意识努力转化为“主观精神的法”,从而产生对道德责任法则的“敬重情感”[11],也就使决策者由理论理性走向实践理性,最终将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连接起来。

(二)转变思维方式,增强政治互信

首先,深化“共生”意识,强化本体性安全。任性的核威慑本质上是主体对权力意志的张扬,是对他者控制欲望的膨胀,体现了典型的“主客二分”的思维方式。可以说,主客二分的思维方式招致了任性的核威慑,反言之,任性的核威慑又扩大了主体与客体的距离,导致了“我者”与“他者”的“不同场”,从而变成“核物质力量”统辖的异域。可以说,任性的核威慑最终的结局就是“物”控制“人”。为此,只有树立主客相合的思维方式,认识到我者的存在是通过他者而生成的,而不是“他物”。只有意识到“我者”对“他者”的责任,“他者”对“我者”本体性存在确证的意义,才能找到我者的“本体性安全”[12]。所以说,主体与客体的“共在场”对建立深层次的安全感至关重要。其次,建立理性的国家信任关系。由于国际关系缺乏权威的调节机制,国家间的信任关系往往是复杂的,也是脆弱的,这就需要充分运用政治智慧来建立理性的信任关系。如同习近平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理性的信任关系就是要超越国家边界、国家制度差异的制约,从人类整体利益出发积极构建国家认同基础,用人类的“类我意识”建立更广泛的“朋友关系”,做到“化敌为友”。再次,加强对话沟通,建立信息对称格局。新现实主义用“囚徒困境”来阐明其国家间的不信任关系,这是由于理性的利己主义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状态。然而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互联网、通讯侦察卫星等已使国家间的信息交换非常紧密,绝对失衡的信息不对称是不存在的,这就为政治互信提供了更为有利的条件。古巴导弹危机期间,美国与苏联在核大战一触即发之际建立了国家领导人互通热线,相互递送和平信号,使对峙局面降温,避免了一场毁灭之战。因此,拥核国间、拥核国与非拥核国间应该加强沟通,及时传递信息,减少沟通障碍,建立正向的信任关系。各国应该主动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的监督,保证核能利用的公开透明,形成良好的互信格局。

(三)强化制度建设,促进制度正义

首先,利用现有制度资源,加强法理研究。尽管核威慑现在仍处在弱约束的阶段,没有明确的制度规约和道德规范,但是现行的一些国际制度规范为核威慑的制度生成提供了法理基础。例如,《禁止使用核及热核武器宣言》《核不扩散条约》为核武器的使用与扩散设立了国际性规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海牙公约》和《日内瓦公约》等国际条约也规设了人道主义原则,这些均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同和遵守。从法理而言,有规定权利的条约,也就应有规定责任的条约。《核不扩散条约》使拥核国具有核威慑的合法性,但同时应该规定其责任,这样才能使核威慑达成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平衡。因此核威慑应该受到这一类条款的间接限制,而且需要更进一步的直接限制。比如,对核威慑的对象、内容、手段等进行具体规定。随着全球一体化和核政治实践的深入,各国必然会对核威慑提出更高的道德和制度要求。其次,拥核国家应自觉承担国际义务。虽然当前无核化进程受制于美俄两个核大国的意图而显得困难重重,但是有核国家有能力将核武器总量维持在一个相对安全的范围内。有核国家应自觉维护国际法律,积极承担道德责任,通过积极合作并达成实际的共识,避免核威慑的负面效应。面对朝鲜核问题,美国、俄罗斯以及中国等国应承担更大的责任,实施与其核能力相对称的行为,来解决现存的区域性核问题。习近平在2016年第四届核安全峰会上就提出要切实担负起核大国的责任义务,为世界核安全作出应有贡献。再次,联合国应该发挥积极作用。虽然联合国大会决议和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没有强制约束力,但联合国发出的倡议会得到大多数国家的积极响应。因此,联合国应该积极推动核大国间就核军控、核扩散等问题进行谈判与协商,建立一个良性的核争端解决机制,力促将核威慑置于国际法体系的框架之内。

(四)强化国际合作,打造安全共同体

首先,积极培育合作理念。在核时代和全球化时代,人类面临着诸如核毁灭、气候变化等威胁。如果一些国家继续用权力政治思维和冷战思维来指导国家交往关系,就不可能有效应对人类共同面临的核威胁。各国应转变核威慑主客二分的思维方式,积极培育主客共生的理念,在形成有效的信任关系上进一步展开核合作。习近平在第四届核安全峰会上提出“公平、合作、共赢”的国际核安全体系,强化核安全文化,营造共建共享氛围。有核国家应当树立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维护人类共同利益上进行合作,使核技术的利用服务于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其次,健全安全互动机制。朝核危机爆发以来,由于东北亚地区在冷战结束后没有像西欧那样构建出一种合理有效的多边安全机制,使这一地区的冷战氛围与冷战思维依然存在。美国与朝鲜领导人虽然就朝鲜半岛无核化进行了会晤,但是在安全领域还缺乏有效的互动机制,这使朝核问题容易再度陷入僵局。因此在应对核危机中需要冲突双方建立安全互动的信心与信任,特别是在军事安全等核心领域探索更有效的互动机制。最后,倡导核合作主义,打造安全共同体。习近平在第四届核安全峰会上提出,“在尊重各国主权的前提下,所有国家都要参与到核安全事务中来,以开放包容的精神,努力打造核安全命运共同体”[13]。诚然,持久的核安全只能通过建立在平等、正义和互惠原则上的合作。核合作主义就是在加强政治对话的基础上,积极打造建立在平等正义基础上的安全共同体,让参与者能够共享安全。可以说,全球化与核恐怖主义已经将传统冷战思维下的核威慑视角,转换到了反对全球恐怖主义的新主题上来。在冷战结束后,原本发端于美苏对抗的均衡博弈下核威慑逐渐丧失了其历史合理性。在全球互联时代,核威慑意味着威慑自己,国家并不能对恐怖主义者进行有效的威慑。因此,只有将核威慑建立在安全共同体之上,才能达成核威慑的现实合理性。

四 结 语

核威慑之所以受一些国家的依赖,在于核武器具有的物质异化力量。朝鲜核危机、伊朗核问题与核恐怖主义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一些国家滥用核威慑。核威慑的历史合理性在于维护和平,滥用核威慑必然丧失其价值目标,诱发绝对的历史虚无主义的核恐怖主义。核威慑作为历史偶然的产物,其历史合理性也必然会随历史消失。在人类命运共同体架构逐渐清晰的历史背景下,人类应对核威慑风险的关键在于从核武器的异化力量中觉醒,用“类我”的精神力量去克服“自我”的脆弱,用自觉自律的自由意志约束任性核威慑的权力意志,尽早完善核威慑的制度规约与伦理规范。当然,核威慑风险防范的根本措施还在于实现世界无核化,尽管人类还需为此作很长时间的努力。人类的“善良意志”发出绝对律令,人类必须积极行动,逐步消除核武器,彻底铲除核恐怖主义。唯有如此,人类才能彻底摆脱核威慑的各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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