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EPC 总承包管理模式的认识
——基于某房地产开发 EPC 总承包项目实践

2020-02-15 12:10高家远葛广凤济南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山东济南5004山东华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济南5004
建设监理 2020年9期
关键词:承包单位施工单位费用

高家远,葛广凤(.济南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山东 济南 5004;.山东华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济南 5004)

0 引 言

工程总承包(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EPC)模式是我国政府部门大力推行的一种承发包模式,即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推行 EPC 总承包管理模式的意义主要是,有利于提升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的深度,实现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各阶段工作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水平,促进总承包企业做优做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EPC 总承包管理模式是否成功,应该看 EPC 总承包项目是否实现了上述实行总承包模式的目的。目前,许多文献在介绍 EPC 总承包管理模式时,主要是从总承包单位管理的角度,对项目组织、设计管理、技术管理、采购管理、物流管理、施工安全管理、试运行与竣工验收管理等方面进行描述,很少站在发包单位或者工程咨询单位的立场进行分析。作为监理,笔者有幸参与了一个房地产开发 EPC 总承包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监理工作。现就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梳理总结,以期为业内人士提供参考。

1 项目概况

本项目是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联合体中标项目,招标内容包括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和维修保养,按建筑面积固定单价报价。固定单价包含完成从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小配套和设备及材料采购等到房屋交钥匙(交钥匙标准为符合设计要求,建筑单体完成质监备案,室外市政和园林景观通过验收并满足入住条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以及合同明示和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不可抗力以外的一切风险费用。

本项目总建筑面积约 496 246.03 m2。其中,地上建筑面积 356 005.60 m2,包括住宅面积 341 038.24 m2和配套公共建筑面积 14 967.36 m2;地下建筑面积 140 240.43 m2,包括地下车库建筑面积 88 507.68 m2、地下储藏室建筑面积 47 087.33 m2和其他配套地下建筑 4 645.42 m2。项目总投资约 359 240 万元。此外,本项目还配套建设室外工程。其中,绿化面积约 97 641 m2,道路及广场面积108 139 m2。整个项目居住总户数为 2 098 户,总人口为6 715 人;总停车位约 2 604 个,其中居住区地下停车位2 499 个,配套公共建筑区域地面停车位 105 个。

2 EPC 总承包管理模式的优势和亮点

2.1 EPC 总承包管理模式的优势

与平行承发包模式相比,EPC 总承包管理模式具有以下优势。

(1)减少了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勘察、设计、室内外施工的协调工作量,能够发挥总承包主体责任单一的优势,明确了总承包单位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全面负责。

(2)减少了建设单位需承担的质量、安全、进度和采购等方面的风险,减少了因平行发包而带来的工期索赔、费用索赔和质量纠纷。

(3)可以通过固定价合同和风险分担,控制投资总额,有利于降低工程投资风险。

2.2 EPC 总承包管理模式的亮点

(1)杜绝了工程签证的发生,有效控制了工程造价。

(2)每平方米单价固定,工程款支付节点和付款比例明确,工程款审核简便高效,无需特请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从而减少了建设单位聘用造价咨询单位的费用。

(3)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过程中的手续办理,建设单位仅需要配合和做些简单的协调工作。

3 EPC 总承包管理模式在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EPC 总承包单位相比于建设单位在实施市政配套工作方面缺乏经验,在实现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工作的深度融合和资源的高效配置方面也缺乏经验。一般来说,本项目是否能完成预定目标,取决于 EPC 总承包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部的实力水平,即该项目部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现场组织水平,与政府及水电气热等部门的协调能力,对劳务队伍的选择能力、管控能力和纠偏能力。本项目设计单位是联合体中标单位,EPC 总承包单位应设立设计管理部。设计管理部应由设计院人员组成,但现场工程师发现的问题或者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提出的问题,必须由施工单位的现场总工程师反映给设计人员,而不是现场负责设计的总工程师,否则就会增长协调和管理的线路,容易出现信息沟通不畅和出图慢的情况。特别是室外工程,很多情况下没有会审图纸的时间,仅凭电子版就开始施工了,使得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没有时间沟通,未能及时指导施工。

(2)EPC 总承包单位大多专长于某一专业,再加上配套队伍不专业,即便有监理单位现场监督,也会在施工过程中造成许多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EPC 总承包管理模式下的房屋住宅小区建设,施工队伍众多,有房建、市政管网、道路、绿化施工等,各专业队伍交叉作业,施工内容复杂且琐碎。由于缺乏管理经验,EPC总承包单位只能沿用施工企业内部的传统管理模式进行管理,不能达到 EPC项目的运行要求。

(3)联合体有关专业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经过 EPC总承包单位支付,即便建设单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联合体有关单位不一定能够及时得到足额的工程款,在某种程度上也会延缓施工进度。

(4)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要求不严谨,如不低于某项目工程标准,而某项目工程标准既不是国家标准,也不是行业标准;即使现场观摩,也只是表观现象。

(5)招标文件规定了建设手续办理由 EPC 总承包单位负责,人员及办公费用已包括在投标报价中,但在办理手续时,由谁来承担有关工程建设的其他费用,仍须明确。

(6)付款条件中对于室外市政园林工程款的支付节点过于笼统,不便于具体操作。如对回填土完成的界定,是指车库顶绿化范围内的种植土回填完成,还是指道路管线的回填土完成,仍须明确。

(7)在进度控制方面,施工单位项目部因受自身能力和定位等因素的限制,不能很好地掌控整个施工阶段,当出现进度滞后现象时,既无法积极主动地协调各参建单位处理好进度滞后问题,更无法提前对影响进度滞后的因素加以分析解决。一旦进度滞后,难以弥补。

(8)EPC 总承包单位没有专门的部门和专业的人才办理建设手续,通常由施工管理人员兼职代办。由于施工管理人员没有这方面的经验,更没有统一的计划安排,一旦出现问题,便不知所措。

(9)现场项目部关键岗位的管理人员流动性太大,重要岗位的人员抽调频繁,后续新进人员很难衔接好。

(10)自来水、电力、燃气、热力、有线电视和网络运营等工程都属于 EPC 总承包范围。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这些专业施工单位无法同 EPC 单位签订合同,其签订单位必须同建筑规划许可证中的建设单位保持一致,且涉及竣工后与小业主及物业单位移交的问题,特别是公共建筑部分。既然无法同 EPC 总承包单位签订合同,那么 EPC 总承包价款中的配套工程费用也就不适合由建设单位支付给EPC 总承包单位后再由其付给配套单位,而发票也只能开给合同签订单位即建设单位,但由此又造成了 EPC 总承包单位无法抵税的问题。

4 合理化建议

(1)EPC 总承包单位项目部应设置设计管理部。由于本项目是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联合体中标项目,设计总工程师应由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担任,须常驻现场。无法常驻现场的,应每周至少来两次工地,同时另派一名熟悉业务的设计工程师常驻现场开展工作。设计总工程师应综合考虑设计进度并查验现场,若在施工现场中发现有设计遗漏的或需要修改的,应及时主动补充完善,主动解决设计问题,而不是施工单位有问题反映给设计单位,再由设计单位去解决。这样才能真正发挥 EPC 总承包的设计施工总承包的优势。

(2)对于本项目的大片施工区域,施工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应分片配置,分片办公。管理人员应相对分离固定。每个片区的负责人应是项目副经理级别。片区负责人对管理人员和施工队伍应有绝对的管理权,对片区内的各类资源应有绝对的调度权。

(3)EPC 总承包单位项目部应成立开发部,旨在提前预控建设手续办理的各个关键点,并将它们融入到整个施工过程。开发部的人员应固定,不兼职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具体负责以下工作:办理建设手续,对消防、自来水、燃气、电力、节能和人防等进行专项验收,处理水、电、气、热、通信等的对外协调工作,做好档案移交和综合验收备案工作,等等。建设单位可派具体人员参与协调工作,以便整合资源,提高办事效率。

(4)针对管理薄弱环节,如室外市政工程和园林工程,EPC 总承包单位应联合专业市政资质单位施工,让专业的队伍干专业的事。另外,室外市政工程还应划分为北地块北区、北地块东区和南地块三个区域,由三个不同的市政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5)招标文件中可以准许 EPC 总承包单位在未按照建设单位的付款比例支付给专业单位时,直接拨付给专业施工单位。

(6)在建设手续办理过程中,应明确费用缴纳的责任人。政策规定必须以建设单位名义缴纳的费用,建议由建设单位缴纳,不再由施工单位缴纳。

(7)室外工程进度付款应在合同中单列付款进度节点和付款比例,并且按照专业特点加以明细和划分,以便控制质量和计量。

(8)采用 EPC 总承包管理模式,必须先有详细的设计任务书(包括室内和室外)和各种详细的勘察报告等资料;必须详细明确现场的各种做法,以免后期因做法变更或品质提升而导致造价变化过多;必须明确划分数值界限,以便处理较大变更的经济签证问题;招标前应完善设计方案,包括单体建筑和室外工程,以利于施工图设计和造价控制;必须明确 EPC 总承包的技术要求,涉及的主要装饰材料和设备应具体,涉及结构和装饰的隐蔽工程应满足规范要求;对于营改增、环保治理和由市场因素引起的人、材、机等费用的涨价,可规定一定的价格上涨风险比例;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可约定按照平方米造价或相关配套费用总和的比例来计算配套费用,这部分费用若遇政策变化可适当进行调整,以便双方合理承担风险。

(9)合同中应明确大的进度节点和建设手续办理的节点(可以适当细化为房建和市政园林两部分节点);必须明确项目各实施阶段的目标,并且与工程款支付节点相结合,在平时完不成节点的时候,启动违约处罚措施。

(10)合同中应明确重要岗位管理人员的服务期限,对于提前离岗的或者不作为的,应有具体的处罚措施。

(11)针对 EPC 总承包管理模式,政府部门应有相应的管理创新举措,主管部门应出台相关文件,使得 EPC 总承包单位可以凭借建设单位出具的相关委托书,与实施市政配套工程的单位,如水、电、气、热、通信等单位,签订合法的小配套合同,或者规定实施市政配套工程的单位可以直接对接 EPC 总承包单位,以便将小配套费用的发票开给 EPC 总承包单位。此外,在办理建设手续的费用缴纳上,可允许 EPC 总承包单位以其单位的名义进行缴纳。

5 结 语

通过对某房地产开发 EPC 总承包项目的实践,笔者认为,建设领域若要全面实行 EPC 总承包管理模式,则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在管理制度和程序上做好与 EPC 总承包管理模式的对接工作,需要各参建单位改变传统的管理模式和意识。目前,EPC 总承包单位在实施工程总承包管理过程中总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在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参建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我们相信,EPC 总承包单位的工程管理水平将不断得到提高,EPC 总承包模式也将会拥有更广阔的应用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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