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时间银行”互助养老模式运行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20-03-02 17:08王笑寒
理论学刊 2020年6期
关键词:时间银行养老银行

陈 功,王笑寒

(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北京 100871;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62)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根据有关数据统计,“到2020年,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增加到2.55亿人左右,占总人口比重17.8%左右,高龄老年人将增加到2900万人左右,独居和空巢老人将增加到1.18亿人左右,老年抚养比将提高到28%左右”(1)程金梅、商丽:《基于SWOT分析的合作居住养老社区的构建研究》,《全科护理》2019年第35期。。预计到2040年,80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将占老龄人口的8.9%。人口的快速老龄化以及高龄化趋势已经成为我国基本国情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口基数大、增长速度快、未富先老等特征增加了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的难度,给社会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压力。同时,独生子女在新的经济形势下,他们中的很大一部分人都难以在家陪伴和赡养老人,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得不到满足,老年人口的空巢化现象日益明显。为应对日益严峻的养老形势,我国提出了“互助养老”这一新型养老模式。这种养老模式的出现,既可以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也可以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

互助养老是一种超越血缘关系,可辅助家庭养老,借助广大社会力量解决养老问题的新型养老模式。互助养老模式作为农村和社区养老模式的补充,更为强调老年人之间的相互慰藉和帮扶。在这种养老模式下,老年人之间语言相通,习俗相近,兴趣相投,相处和谐,有利于加强社会成员之间的联系,构建和谐社会。但在互助养老模式中存在着可持续性不足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引入了“时间银行”机制。

一、互助养老模式与“时间银行”

互助养老“发生于民间,是老年人们自主选择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产物,是老年人基于友爱互助、相互信任的基本原则,在基层社区实现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2)陈静、江海霞:《“互助”与“自助”:老年社会工作视角下“互助养老”模式探析》,《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要大力发展居家、社区和互助式养老”,自此,推进互助养老成为养老工作的重点。中国的互助养老模式在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在本土化发展中逐渐形成了简单的互助养老模式和“时间银行”机制下的循环互助养老模式。

(一)互助养老模式

互助养老模式近几年在我国蓬勃发展,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受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影响。20世纪70年代,为了应对我国高速增长的人口压力,国家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实施,使目前有相当大一部分家庭为独生子女,而他们成立家庭后一般将要面临抚养4个老年人的巨大养老压力,加之目前许多子女因工作等方面的原因,不与老人生活在一起,这部分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就不能得到很好的满足。第二,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贫富差距、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一方面,经济水平得到了提高,改善了生活条件;另一方面,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却没有引起重视,尤其是对于农村外出务工的青壮年来说,他们大部分没有足够的经济条件将父母接到城市一起生活,赡养他们,只能将家里的老年人留在农村的老家,定期给予赡养费。这导致老年人空巢化现象的严重,其精神需求也得不到满足。第三,老年人对养老需求的多元化要求。随着生活条件的改善和医疗科技水平的提高,人均寿命延长,老年人口的数量增加,对生活照料的需求也将大大增加。同时,空巢化现象严重,老年人得不到子女的陪伴,产生了思念、孤独等复杂情感,缺少精神上的慰藉。因此,互助养老这一模式在我国应运而生,并迅速发展起来。

互助养老“可以是一对一、一对多,也可以是多对多的形式。如为缓解养老压力,有些地区整合本地资源,在养老院等机构养老和以社区为基础的传统养老模式上,探索创建了新型的社区互助养老模式。其开展以‘自愿结合、互助养老、相互帮助、共建和谐’为内容的社区互助养老试点活动,扩大互助养老范围,采取鼓励老人自愿结合的方式,在热心老人家中以及社区两个层面上建立互助养老点和互助养老中心,形成以老人家庭为基础的家庭式互助养老和以社区养老设施为依托的社区式互助养老,倡导低龄老人照顾高龄老人、身体好的老人照顾身体偏弱的老人,使老年人活动由以前的扎堆娱乐型向团结互助型发展,让老人们在所熟悉的环境里,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形成老人之间相互关心、相互照应、相互帮助、加强联系的良好氛围”(3)③ 侯丽琴:《“时间银行”模式下互助养老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研究》,天津商业大学博士论文,2014年。。

互助养老模式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形式多样化。“老年人可以自由选择帮扶对象,可以是一对一的形式,也可以是一对多或者多对多的形式”③。第二,和谐性。互相帮助的老年人大多生活在同一地区,生活环境相同,语言交流无碍,爱好习惯相近,互帮互助的和谐程度高,不仅可以满足养老需求,也可以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在精神上可以相互慰藉。第三,自由性。老年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帮扶对象,一般没有具体的强制要求。

但是由于这种简单的互助养老模式缺乏约束力与使之长效坚持的机制保障,无法实现良性循环,其持续性发展存在一定的问题,于是,“时间银行”在我国应运而生。

(二)“时间银行”

“时间银行”的概念最早由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埃德加·卡恩(Edgar S.Cahn)教授于1980年提出。20世纪80年代前后美国出现了高失业率,卡恩教授提出这种模式的初衷在于整合社会上大量闲置的人力资源,“它的原意是指把公益服务者做公益事业的时间累积起来像存钱一样存入银行,也就是时间银行,留待其需要的时候,可随时从时间银行里支取自己以前的时间,用来为自己服务”(4)②④ 程成:《基于时间银行的居家互助养老模式研究》,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博士论文,2015年。。简单说来,就是将服务时间看作是货币,在我们有能力提供服务时,将服务时间存入银行,在我们需要帮扶的时候,就像取款一样将服务时间提取出来,享受他人提供的相等时数的服务。

“时间银行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时间概念,而是对于时间货币的具体表达。时间银行在商业银行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将吸收‘存款’、发放‘存款’、管理、结算与养老服务结合起来”②。“时间银行”面向所有人开放,对于那些经济条件不好、晚年生活又需要照料的老年人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最初,“时间银行”的运行非常简单,由社区作为组织牵头人,雇佣他人管理有提供服务能力的老年人志愿者,将服务提供者参加养老公益活动的时间累积起来,“时间银行”的管理人员给予凭证,等服务提供者将来需要养老服务的时候,可以随时提取自己存储的服务时间,由其他志愿者提供相等时数的所需服务。

“时间银行模式下的互助养老存在时间银行组织方、服务提供方、服务接收方三方主体。时间银行是组织牵头人,是整个模式得以运作的核心主体,服务提供方和服务接受方是重要的另外两方主体,不可或缺”(5)侯丽琴:《“时间银行”模式下互助养老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研究》,天津商业大学博士论文,2014年。。“时间银行”应当实现养老的电子化管理,在设立时应当“搭建一个互助式的信息空间,参与的人员可以在这个空间内进行浏览,从而获取服务需求与服务提供者的相关信息,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参与相关服务活动”④。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接受者都可以在“时间银行”进行注册,在注册时就应当了解“时间银行”的双向性,即在注册的时候就可以从其他注册者那里得到帮助,但同时也需要为其他注册者提供帮助,做到先付出、后回报。服务提供者可以在“时间银行”的平台上查看服务请求,并结合自身的服务能力,判断自己是否满足提供该服务的条件,找到合适的服务对象。到此次服务过程完成后,由“时间银行”的管理人员根据此次服务的完成数量、质量、服务效果以及接受服务方给予的评价等内容,将其换算成时间币储存到“时间银行”的信息系统当中。服务接受方则可以在注册后向“时间银行”提出服务申请,详细说明自己的服务请求、服务的难易程度,由“时间银行”根据这些条件在系统内进行匹配,将信息反馈给匹配度最优的服务提供方,由其为需要服务的老人提供服务。在服务完成后,由“时间银行”的管理人员进行结算,扣除服务接受方的时间币,储存提供服务方的时间币。

将“时间银行”机制引入互助养老模式,让我们对于构建完善的养老体系有了新的预期:第一,有效缓解养老压力。“时间银行互助养老模式建立时间币交换平台,不但体现了对服务者劳动价值的认可,也让服务者能够以现在的付出换取未来的回报,极大地提高了服务者的激情,解决了养老服务不能可持续进行的问题”(6)卢晓琳:《时间银行养老模式对积极老龄化影响的实证研究》,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博士论文,2017年。。第二,有针对性的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时间银行”互助养老模式可以满足老年人的生活照料需求和精神需求,通过自己的劳动换取他人的帮助,获得自我价值的肯定和各方的尊重,减少孤独、思念感,精神得到慰藉。第三,变革传统养老理念,提供新型养老互助平台。“时间银行”采用电子化管理,有效整合资源,建立完善的服务评价和时间币兑换系统,不仅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而且使提供的服务有评估、有记录、有依据。

二、“时间银行”在我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时间银行”是在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国的具体情况进行的探索和发展。在我国,一般将“时间银行”与互助养老模式相挂钩。“时间银行”在我国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末期,第一个试点是1998年在上海虹口区开办的“劳务银行”:服务需求者向居委会提出申请,在居委会的组织下,本着自愿、方便、就近的原则,服务双方签订协议,将劳务内容与时间录入劳务银行。此举得到广泛关注,随即各地纷纷效仿。广西、山东、湖南等省份进行了试点。后来“时间银行”所影响的区域进一步扩大到了湖北、内蒙古、四川、贵州等省份,北京、上海等城市已经开始单个城市多家“时间银行”的推广模式。这些地区在不断探索和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的区域特色,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推广“时间银行”在该地区的实行。

“时间银行”在我国的关注度相对较高,但发展状况却不容乐观,很多研究者认为“目前很不规范”,“与初衷有很大差距”,有的感叹“举步维艰”。从目前国内“时间银行”模式的运作来看,一些潜在的问题也慢慢浮出水面。总结“时间银行”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社会公众认知度不足

行动取决于认知,参与度与认知程度密不可分。“时间银行”尚属新鲜事物,政府在政策宣传上力度不足或不到位,易造成社会公众的认知偏差,也不利于志愿服务队伍的发展壮大。社会公众对“时间银行”的认知与传统文化、认知观念等密切相关,这也是当前我国“时间银行”公众参与上的发展难题。有研究发现,“一部分人对该模式的认知存在偏差,集中体现在:将‘时间银行’互助养老服务简单理解为邻里之间互相帮助;认为该模式必须是固定两个人之间的服务交换;认为该模式应该趋于人情化不求回报”(7)② 张文超、杨华磊:《我国时间银行互助养老模式的发展与启示》,《南方金融》2019年第2期。,并进一步指出原因是“社区对于‘时间银行’互助养老服务的宣传力度不够”②。公众对“时间银行”互助模式“或不知、或观望、或排斥,较低的社会认知度极大地限制了居民参与其中的热情和动力,导致志愿者人数不足,成为‘时间银行’难以迅速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之一”(8)孙佳楠:《社区老年人互助养老问题研究》,沈阳师范大学博士论文,2019年。。

(二)服务队伍建设不力

面对社区老年人照料资源日渐稀缺的现状,社区“时间银行”的顺利运作必然离不开照顾管理队伍的进一步壮大和队伍结构的优化。有研究者认为,“相对于快速发展的养老服务事业,服务队伍的发展却仍然是最可见的短板,年龄偏大、专业化水平低、外来人员多、人员流动性大的现象比较普遍”(9)周海旺、沈妍:《老龄化时代城市养老的时间储蓄与公益志愿——以上海为例》,《上海城市管理》2013年第1期。。就服务队伍结构而言,提供服务的志愿者群体相对较为单一,“该群体大部分人对此服务充满热情,但缺乏具备较强专业技能的志愿者,无法提供具有专业技能的养老服务”(10)梁宁、孙凯凯、吴昱宏、叶安照:《基于“时间银行”的保险营销员参与广西养老服务业发展对策研究》,《沿海企业与科技》2018年第3期。。除了社区服务队伍,社区管理队伍也存在发展上的缺陷,并对社区的管理运作产生不良影响。充足的社区人力资源是“时间银行”稳定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而当前社区服务队伍规模、队伍结构、队伍专业化等方面均存在不足,不仅会影响“时间银行”助老服务的服务质量和水平,也会对社区管理带来挑战。

(三)计量标准不统一

在“时间银行”互助服务中,相等时间的劳动具有不同的劳动强度和技术含量,统一用时间计量导致价值不对等,如此下去,志愿者或服务者“倾向于用价值含量较低的服务,换取价值含量较高的服务,从而导致时间银行沦为一种‘价值不平等’的交换活动”(11)陈友华、施旖旎:《时间银行:缘起、问题与前景》,《人文杂志》2015年第12期。,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因此,“时间银行”交换的进行,面临能否计量、谁来计量和如何计量等一系列复杂问题。多个地区的“时间银行”实证研究表明,由于缺乏统一的政策规范指引,对于价值的计量标准不同,导致各地区发展规模小、持续时间短、难以形成规模化区域化的“时间银行”互助养老模式。有人指出,“目前,大多数已经设立的‘时间银行’在运行过程中,对于志愿服务的服务时间、内容、形式、强度并未形成统一标准,从操作层面来看,这种忽略了劳动强度和专业技能的差别,只考虑服务时间的计量方式简便易行”(12)③ 夏辛萍:《时间银行:一种养老服务模式的实践研究》,《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年第3期。。只考虑服务时间的计量方式,将有失“时间银行”机制的公平性,长此以往,将大大降低参与者的积极性。

(四)可持续发展和跨区通兑受限

目前,很多地区的“时间银行”仅仅靠发起人的支持,一旦发起人调动或升迁,“时间银行”就面临流产。这是由于我国部分地区虽然出台了支持法规,但对于参与者和管理者的权利义务缺乏明确界定,在法律法规层面尚缺乏全国性的文件。“此外,我国独生子女政策与农村青年劳动力的外流,促使农村留守老人和城市空巢老人等社会问题加剧”(13)孙鹃娟:《家庭利益最大化:认识农村留守老人问题的根本》,《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年第625期。人口流动是养老服务问题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时间银行”的服务供给与兑换,往往面临着人口流动所带来的地区通存问题,青年劳动力流动导致的服务时间无法持续记录以及无法跨地区兑换的问题,是阻碍“时间银行”发展的原因之一。人口流动性较强的当前社会,各地区管理和计量标准不同,“能否实现时间存储的接续性及服务兑换的即时性,决定着‘时间银行’这种养老服务模式的发展是否具有可持续性”③。

(五)政策法规缺失

目前来看,政府在制度建设上存在局限性,顶层设计、政策法规、信用担保机制的缺失等,都给“时间银行”在实际发展过程中造成了一定阻碍。社区养老服务模式推进过程中,“时间银行”“为我国解决老年人服务需求提供了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途径,在很多地区掀起了互助的新风”(14)⑤ 黄少宽:《我国“时间储蓄”养老服务模式的研究进展》,《社会保障研究》2014年第6期。。养老服务模式实践过程中,政府担任的角色至关重要,“但以‘时间储蓄’在我国当前的发展状况来看,仅靠民间组织自下而上推动力量远远不够”⑤。“有了国家的重视和支持,‘时间银行’才能取得群众的信任,并使得各项工作有据可依,以解除人们的后顾之忧”(15)许加明:《“时间银行”模式应用于居家养老互助服务的思考》,《社会工作》2015年第1期。。“时间银行”尚属新鲜事物,长期缺失政策法规的引导、统一规范的指引、强有力的公信保障,将会严重阻碍互助养老服务的可持续性稳定发展。

三、“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时间银行”这一互助养老新模式最先由西方国家提出,并在典型老龄化国家兴起且取得了较好的实践结果。世界上第一家“时间银行”的雏形建立于1973年,创始人是旭子水岛,背景是日本社会的高度老龄化,最初鼓励中青年人为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后期更积极倡导老人之间的互助。后于1980年由美国学者埃德加·卡恩(Edgar S. Cahn)正式提出这一概念,起先是为了应对经济危机,后来逐渐应用到养老服务领域。目前,“时间银行”已经在30多个国家建立,在美国至少建立了500家,英国超过300家(16)Cahn,Edgar(November 17,2011).“Time Banking:An Idea Whose Time Has Come?”. Yes Magazine. Retrieved 7 April 2013.。在日本、韩国、新西兰、中国台湾、塞内加尔、阿根廷、以色列、希腊和西班牙等国家和地区,“时间银行”有着重要的地位,全球已有1000多个使用不同组织或机构名称的“时间银行”。“‘时间银行’遵循‘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相互信任、互助友爱’等理念,体现‘存蓄—提取’、‘付出—回报’等形式,是一种有别于金融银行的具有激励作用的互助养老载体”(17)贺莎莎、孙建娥:《时间银行——互助养老新模式》,《宜春学院学报》2018年第2期。。

(一)典型国家的运行模式

在国外,这一机制已经发展得较为成熟,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有日本、美国、英国以及德国等。

1.日本“时间银行”互助养老模式

日本是老龄化非常严重的国家。20世纪70年代,日本人口便开始进入老龄化,到现在养老形势仍较为严峻。为了应对这一严峻的形势,日本不得不进行了一系列的社会养老改革,最为重要的举措就是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时间银行”。在日本的“时间银行”养老模式中,有专门的管理人员机制,并采用一级对应一级方式进行管理。具体说来,日本“时间银行”机制下的互助养老模式中存在三类主体,分别是管理员、专职工作人员以及照护员,“管理员负责协调管理‘时间银行’中的专职工作人员,而专职工作人员则负责协调管理照护员,其中,除了管理员,其他的工作人员与照护员基本上是招募的志愿者。同时,日本在‘时间银行’机制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科学的市场竞争机制来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18)程成:《基于时间银行的居家互助养老模式研究》,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博士论文,2015年。。在日本,照护人员通过服务他人获得相应的积分回报,该积分不仅可以照护人员自己使用,还可以由其父母、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使用。

2.美国“时间银行”互助养老模式

美国是典型的福利国家,尤其是在养老服务体系中,美国有着近百年的实践经验,而“时间银行”这种互助养老模式更是最先在美国得以产生和应用。“美国的‘时间银行’互助养老模式以医疗照护为主要业务核心和特色,目的是为社区中的一些弱势群体以及贫困的老年群体减轻医疗负担”(19)陈静、江海霞:《“互助”与“自助”:老年社会工作视角下“互助养老”模式探析》,《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美国的“时间银行”以低龄的退休老人为高龄老人提供服务为主要模式,低龄的健康老人通过提供服务,可以获取相应的时间积分并储存在自己的“时间银行”账户中。储存在“时间银行”账户中的时间积分,不仅可以在自己需要时用来兑换服务,其直系亲属同样可以利用“时间银行”中的时间积分兑换一定服务。“所有参与到‘时间银行’中的志愿者,在为他人提供服务之前,都必须接受培训,美国规定志愿者提供服务之前必须参加6个小时的技能培训,其中包括老年人的生理与心理健康知识、伦理学以及基本的急救知识等培训”(20)赵思凡:《“时间银行”引入互助养老服务的实现路径研究》,西北大学博士论文,2017年。。此外,为了加强互助养老模式中老年志愿者服务的专业性,志愿者每年还必须接受额外的培训。

3.英国“时间银行”互助养老模式

英国重视社区在社会养老中的重要作用,并建立了完善的法律体系加以维护和执行。与美国“时间银行”组织中的互助养老模式相同,英国的“时间银行”机制下的互助养老模式也以医疗互助服务为主。不同的是,英国的“时间银行”被视为是一种能够克服社会排斥和促进邻里交往的工具(21)BLAU P M. Exchange and Power in Social Life. Wiley,New York,1964.。相较来说,英国的“时间银行”更关注社区中人际交往能力差且感到孤独的人群,如英国的莱西格林“时间银行”。在关注社交障碍人群方面,英国的“时间银行”通过提供一个平台供在社交方面存在障碍的人群进行交流,在与他人的互动中发现自身对于社区的价值,提升自我的认同感。同时,英国的“时间银行”同样提供对志愿者的培训活动,提升志愿者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4.德国“时间银行”互助养老模式

同多数西方国家一样,德国人口老龄化严重,需要大量专门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人群,但是从事养老服务的人群数量明显不足,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德国迫切需要探索更加有效的社会养老新模式。为此,政府出台一系列政策,倡导年满18周岁的公民尽量利用空闲时间到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去为需要帮助的老人提供服务。提供服务的志愿者报酬形式是可以储存的时间,该时间可以以档案的形式予以记录或者存储在时间卡里。这些储存的时间可以留待自己需要帮助的时候使用。这种互助养老的模式得到广泛的支持,在德国也逐渐得到推广。

综合国外“时间银行”的实践状况,可知以下三点:一是开始时间早,发展较为成熟,规模大。如美国最早开始建立“时间银行”,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刺激和鼓励志愿者参与。二是时间兑换便利。大部分国家都将志愿者提供的时间和被提取的时间记录到互联网,查询方便,兑换方便。三是功能多样,作用良好。“时间银行”互助养老模式不仅可以缓解老龄化带来的压力,给老年人提供所需的生活照料,也给老年人提供了精神慰藉。这种模式下的养老服务加强了社会成员之间的联系,也促进了社会和谐。国外的“时间银行”在实践中积累了有益经验,为完善我国的“时间银行”互助养老模式提供了借鉴。

(二)可资借鉴的经验

通过上述对日本、美国、英国以及德国“时间银行”机制下的互助养老模式的分析研究,总结出以下可为我国借鉴的经验:

1.“时间银行”覆盖的群体广泛

“时间银行”机制下的互助养老模式,虽然目的在于为社会养老提供解决之道,但是参与的主体并不局限于年老的老人,如上述提及的德国“时间银行”模式,只要是年满18岁的公民都可以参与到“时间银行”互助养老机制中来。这样可以充分扩大互助养老参与主体范围,将养老扩散到代际养老中去,实现代际互助。除了将年龄限制进行拓宽之外,鼓励更多具有不同社会背景的主体参与到“时间银行”机制中来,也是国外“时间银行”机制中的互助养老模式的一大特色。它不局限于社工人员、老年志愿者的参与,社会各界工作者和青年群体都可以参与到帮扶老年人的“时间银行”互助养老服务机制中。参与主体的年龄与背景的多元化,也可以尽可能满足需要服务的老人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

2.重视志愿者队伍建设与人员配置管理

现今多数国家都面临着养老的难题,社会养老队伍的建设是备受重视的工作,同时对志愿者上岗之前的培训也成为提高志愿者服务能力、水平与服务安全的重要举措。前文所述4个国家,无一例外都非常重视对提供养老帮助服务的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如美国规定志愿者提供服务之前必须参加6个小时的技能培训,日本“时间银行”中还有专门的管理人员,人员配置的专业化程度较高,这都为“时间银行”机制下的互助养老模式提供了人员保障。

3.“时间银行”相关制度与法律规范健全

上述列举的日本、美国等国家,在“时间银行”互助养老模式中有较成功的实践模式,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政府或者相关的机构在养老体系中的制度与法律法规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时间银行”机制下的互助养老更多的是一种公益性质的社会养老模式,但是仅仅依靠其公益性是难以维系的。国外“时间银行”互助养老模式的建立,基本上都是由国家制定相关的制度和法规予以保障,如德国制定政策鼓励年满18周岁的人群参与到互助养老中来,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政策,引导和保障时间银行的运行。国家层面出台规范文件,是规范“时间银行”机制下的互助养老模式顺利运行的重要保证。

四、我国“时间银行”发展之对策

“时间银行”机制下的互助养老模式可以有效缓解社会养老的压力,使我国互助养老工作的可持续性发展成为可期。但我国的时间银行运行机制尚处于摸索的阶段,需要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这离不开政策的引导和法律法规的保障。加之基于“时间银行”机制下的互助养老服务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在法律规制方面,更需要进行一定的调整。国外的“时间银行”机制下的互助养老模式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实践,具有较为丰富的经验,可为我国推广与规范“时间银行”机制下的互助养老模式,提供借鉴与启示。

(一)营造宏观环境,扩大覆盖范围

目前“时间银行”在我国处于发展阶段,我国民众对于“时间银行”的了解并不多,有的甚至完全未听说过这种互助养老模式,这就需要政府充分发挥宣传、立法以及保障监督等方面的作用。政府要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时间银行”,加强“时间银行”机制在民众中的宣传力度,让“时间银行”为公众熟知并接受,为下一步发展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

同时,提高“时间银行”机制中互助养老覆盖的群体范围,是国外“时间银行”组织普遍采取的做法。通过颁行政策的方式将参与的主体范围扩展至不同年龄的人群,鼓励多元的不同身份的主体参与,尽可能满足需要服务的老人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对于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时间银行”机制、创新社会养老模式,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明确“时间银行”的性质,注重参与人员培训管理

目前“时间银行”的互助养老模式在我国并未得到全面推广,与“时间银行”的性质定位尚处于模糊阶段有很大关系。“时间银行”设立的目的是为了缓解社会养老压力,具有强烈的公益性、社区性和自助性。不同于一般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对其进行法律规范的最重要前提是明确其法律性质。虽然在“时间银行”机制下的互助养老模式,更多的体现为一种劳动互换的关系,对“时间银行”的参与主体及其行为应当适当进行规范,但是不可忽视的是“时间银行”具有公益性,是一种志愿服务,并非强制性劳动,需要在保护其公益性的性质之下,将其纳入到相应的法律规范的范畴中来,在不破坏民众志愿与帮扶积极性的前提下,通过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其在社会养老事业中的安全、良性运行。

明确了“时间银行”的公益性,应当加强对参与到“时间银行”机制下互助养老服务群体的培训与管理,构筑科学的管理体系,形成“时间银行”组织中管理人员、服务提供者、服务接受者三方面主体层次合理的运行模式,注重对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能力培训,从而更好满足不同服务需求者多元化的需求。

(三)发行制定统一的时间货币

目前,“时间银行”在我国呈现一种分散分布的结构模式,各地区之间的“时间银行”组织有一定的区别,没有国家层面的统一的“时间银行”组织,由此带来的最为严重的问题是,在不同地区“时间银行”的组织下参与志愿服务的志愿者,其所获得的时间币不具有流通性,不能在不同地区的“时间银行”组织之间流通。这将直接导致异地而居的人群,其之前通过服务获得的时间币将无法提取及使用。我国现今并没有发行统一、有形、有固定符号的时间货币,多是以各地“时间银行”组织,用记账货币或者是电子货币的形式将志愿者获得的时间积分进行统计,但是这种计算方式很难获得社会的广泛认同,因而其权威性、可靠性以及持续性难以保障,严重阻碍了“时间银行”在全国范围内的发展。为了进一步推进“时间银行”机制下的互助养老模式,“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统一、固定、符号化的时间货币形式,改变现行的虚拟的时间货币形式,使得时间币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交换、流通,并发挥养老服务中介、价值标准甚至是财富贮藏的手段和功能”(22)陈静、江海霞:《“互助”与“自助”:老年社会工作视角下“互助养老”模式探析》,《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

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金钱货币,时间币是以小时为单位计算的时间币,志愿者通过自己的闲暇时间为需要服务的人群提供服务,以此获得将自己服务的时间进行存储,留待以后需要时取出同等价值的时间币,这种“存储—支取”的模式在本质上与流通中的金钱货币是一致的。但是不同的是,时间币不仅具有流通的价值与功能,还具有衡量社会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的功能,有利于改变人们对时间财富的利用观和消费观。基于此,国家有必要发行统一的时间货币,推动“时间银行”在全国范围内的发展。

(四)建立统一的“时间银行”

要实现“时间银行”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建立统一的“时间银行”是重要的举措。目前我国的“时间银行”组织具有很明显的社区性,各地区不同社区所建立“时间银行”组织之间的运行模式存在着差别,这种差别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时间银行”的统一与发展。“时间银行”在运行机制上可以借鉴传统的货币银行的运行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运行的机制模式,实行统一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的管理,发行统一的时间币,解决现今时间币不能流通的现实障碍。虽然西方国家的“时间银行”更多的是民间组织建立的,但是基于我国特殊的国情与社会现实,民间组织的力量并不足以建立全国范围内广泛适用的“时间银行”机构,因而需要由政府主导,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时间银行”机构,以推行“时间银行”互助养老模式,应对日益严峻的社会养老挑战。

(五)颁行规范“时间银行”的政策法律

“时间银行”在我国扮演的是养老服务机构的角色,在社会保险法的调整范围之内,因而国家有必要根据“时间银行”的特殊性,为其制定专门的政策法律,推动“时间银行”机制下的互助养老模式的进一步持续健康发展。

考察国外“时间银行”运行发展的成功经验可以发现,在“时间银行”运行机制中,配套完善的法律机制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时间银行”机制下互助养老服务模式涉及劳动的提供与交换,劳动行为由《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进行规制,养老则属于《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调整与规范的范畴。但是“时间银行”组织具有一定的公益性,提供服务的志愿者与“时间银行”组织之间的关系,不仅体现为一种用人关系,因而需要在《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规范与调整方式的基础上进行变动,加入社会保障的因素在其中,完善相关法律配套,明确“时间银行”组织、服务提供者、接受服务者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参与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使“时间银行”机制下的互助养老服务法定化,规范“时间银行”机制下的社会养老服务形式的组织和运行。

五、结语

综上所述,老龄化社会的发展迫使人们寻求有效的社会养老替代模式,互助养老由此产生,并在当今世界各国得到推崇。我国受计划生育、经济发展、人口老龄化的影响,互助养老逐渐兴起,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时间银行”机制下的互助养老模式也得到广泛运用。“时间银行”的运行模式是由服务提供方通过向服务接受方提供服务获得一定数量的时间币,当其需要服务时,通过享受其他服务提供方的养老服务消耗时间币,这种模式具备有效缓解养老压力、有针对性地满足老年人的需求以及变革传统的养老观念等优势。

国外的“时间银行”互助养老模式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实践,已取得了一定的成功经验,从日本、美国、英国以及德国的“时间银行”组织的运行实践中,可以总结出国外的“时间银行”覆盖群体广泛、“时间银行”组织机构运行的相关制度与法律规范较为健全、“时间银行”机制注重志愿者队伍的建设与人员的配置与管理等先进经验。结合我国“时间银行”机制下互助养老服务运行现状,应当从营造宏观环境、明确时间银行的性质、制定发行统一的时间货币、建立统一的“时间银行”,以及颁行规范“时间银行”的政策法律等方面入手,推进我国“时间银行”机制下的互助养老模式的发展,构建完善的“时间银行”养老机制,并形成良性循环。

一项制度的实施和运行离不开法律与政策的保障,“时间银行”在我国尚处于发展阶段,它既充满了创新和活力,又带来了诸多难题和挑战。为使我国的“时间银行”互助养老机制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及规范,应当充分借鉴国外“时间银行”的运行方式,不断探寻我国“时间银行”机制下互助养老模式的完善之路,使之成为稳定、高效、可持续发展的养老机制,在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进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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